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a)
“债券”指地方机构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临时凭证、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且这些债务仅可从第 (k) 款定义的收入以及本部分规定的、可作为债券费用并从中支付的任何其他资金中支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b)
“公民参与”指地方机构采取行动,为受本部分规定资助的住宅改造影响的人员提供参与规划和实施住宅改造计划的机会。“公民参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并按以下顺序进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b)(1)
在立法机构举行首次听证会之前召开一次公开会议,目的是考虑选择指定区域并确定将根据第 (3) 款使用的向业主发出通知的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b)(2)
与拟议住宅改造区域的民选或任命的公民咨询委员会进行协商。委员会成员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包括居住业主、非居住业主以及单户和多户住宅结构的居住租户的代表,这些代表不得是公寓经理、常驻代理人或业主雇员。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公共改善计划以及实施拟议住宅改造计划的规章制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b)(3)
通过立法机构在第 (1) 款规定的公开会议上确定的一种以下方法,传播有关听证会时间地点、拟议住宅改造区域边界以及拟议住宅改造计划一般描述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b)(3)(A)
在首次听证会前至少七天,通过邮寄至拟议住宅改造区域内所有房地产业主在最新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地址,并以地方机构认为适当的方式分发给拟议住宅改造区域的居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b)(3)(B)
在立法机构在第 (1) 款规定的公开会议上明确认定费用较低且通知效果至少与第 (A) 项规定的邮寄和分发通知相当后,通过立法机构确定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发布此类通知,并在拟议住宅改造区域内不少于三个显著位置张贴此类通知,以及以地方机构认为适当的方式分发给拟议住宅改造区域的居民。
“公民参与”还包括立法机构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公民参与方式。
为实施公民参与要求而举行的公开会议和协商应由立法机构指定的规划或改造官员主持。公开会议应在方便居民和业主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c)
“融资”指为住宅改造目的出借资金或任何其他有价物,或根据地方机构的规章制度购买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先前发放的贷款,并可由立法机构酌情决定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c)(1)
参与方对其进行住宅改造的财产的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c)(2)
融资或再融资参与方为住宅改造目的(包括住宅填充式建设和可移动住宅)购置房地产所产生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c)(3)
融资购置住宅改造区域内已根据本部分规定通过融资进行改造或建造的住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d)
“立法机构”指市议会、监事会或地方机构的其他立法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e)
“地方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e)(1)
任何市、县或市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e)(2)
任何根据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运作的重建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e)(3)
任何根据第2部分(自第34200条起)运作的住房管理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f)
“迁入住宅”指从一个地点迁至住宅改造区域内的空置地块的以前被占用的单户或多户住宅结构,或者如果该单户或多户住宅结构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或家庭居住,则迁至住宅改造区域外的空置地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g)
“参与方”指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地方机构、州的政治分区,或根据本部分的规定需要住宅改造融资的其他实体或实体团体。州的任何民选官员或其任何政治分区,以及发行债券的机构的任何雇员或成员,均无资格成为本部分规定下的参与方。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h)
“合格抵押贷款机构”指经地方机构授权与该机构开展业务并根据本部分代表该机构协助融资的抵押贷款机构,为此服务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将获得合理补偿。此类抵押贷款机构应为州或国家银行、联邦或州特许储蓄贷款协会、信托公司或抵押贷款银行家,其有能力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本部分授权的融资。州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阻止此类贷款机构根据本部分担任合格抵押贷款机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
“住宅改造”包括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1)
住宅的建造、重建、翻新、更换、扩建、维修、改善、配备、开发、美化或以其他方式改进,符合强度、效能、防火、耐用性和安全标准,以使此类结构适合并安全用于居住目的,并且不会因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而导致健康不良、疾病传播、婴儿死亡率、青少年犯罪或犯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1)(A)
物理结构的设计和特性缺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1)(B)
室内布局和外部间距不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1)(C)
通风、照明和卫生设施不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1)(D)
陈旧、恶化和破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2)
住宅填充式建设,经综合住宅改造融资计划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3)
合格的房屋改善贷款,其含义与经1980年12月5日第96-499号公法修订的1954年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103 (A)条相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4)
对于迁入住宅,经综合住宅改造融资计划授权,在搬迁前购置、搬运、安装和改造迁入住宅,以及购买已根据本部分获得融资改造的迁入住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5)
为根据第 (1)、(2) 或 (4) 款进行改造或住宅填充式建设而购置房地产,如果经综合住宅改造融资计划授权。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7912(i)(6)
购买住宅改造区域内已根据本部分获得融资改造或建设的住宅,如果经综合住宅改造融资计划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