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a)
每个雪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在2000年9月1日之后包装并运往加利福尼亚州分销的每零售包装雪茄上,放置或促使放置带有以下警告之一的标签:
“警告:雪茄含有许多与香烟相同的致癌物,雪茄并非吸烟的安全替代品。本产品含有加利福尼亚州已知会导致癌症、出生缺陷和其他生殖危害的化学物质。”
“警告:经常吸食雪茄会带来与吸食香烟类似的口腔、喉咙、喉头和食道癌风险。本产品含有加利福尼亚州已知会导致癌症、出生缺陷和其他生殖危害的化学物质。”
“警告:吸食雪茄会导致肺癌、心脏病和肺气肿,并可能使怀孕复杂化。本产品含有加利福尼亚州已知会导致癌症、出生缺陷和其他生殖危害的化学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b)
自2000年9月1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带有(a)款所要求标签的雪茄零售包装引入分销链,以确保在每个12个月期间,每个品牌的雪茄零售包装中带有(a)款所要求的每种标签的数量大致相等,但须受制造商或进口商所用印刷设备的任何实际限制或其他类似条件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c)
就本条而言,“雪茄”指任何用烟叶或任何含烟草物质包裹的烟草卷,但不包括任何因其外观、填充物中使用的烟草类型或其包装和标签而可能被消费者作为香烟提供或购买的用任何物质包裹的烟草卷。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d)(a)款所要求的标签应出现在雪茄销售零售包装的外表面或包装的玻璃纸外包装上,并应以清晰合理的方式展示,使标签中的所有文字以醒目易读的字体呈现,并在字体、版式或颜色上与包装上的所有其他印刷材料形成对比。用于销售单支雪茄的展示盒或容器必须带有警告标签,以便零售顾客在从该盒或容器中取出产品时通常能够阅读该警告。制造商或进口商可自行决定预印(a)款所要求的标签,前提是标签牢固地附着在零售包装或玻璃纸外包装上,以至于在标签从包装或外包装上移除之前,标签表面会被破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e)
在本节中,“零售包装”指任何向消费者提供、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销雪茄的包、盒、纸箱、袋或任何类型的容器,但不包括销售单支雪茄的玻璃纸包装、管状物或类似包装,也不包括通常不被消费者购买的运输纸箱或其他容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f)
本节所要求的警告应取代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诉Safeway Stores, Inc.等案(旧金山高等法院第897576号)中各方当事人规定的警告语言。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颁布不应影响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等诉General Cigar Company等案(旧金山高等法院第996780号);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和美国环境安全研究所诉Phillip Morris, Inc.等案(洛杉矶高等法院第BC194217号);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等诉Tobacco Exporters International (USA), Ltd.等案(旧金山高等法院第301631号)中的诉讼。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0(g)
任何违反(a)款规定的人,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每次违规行为每天应承担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民事罚款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