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7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加利福尼亚州95%的儿童患有蛀牙和牙龈疾病等牙齿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长期健康困扰,并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治疗费用。儿童期营养不良是导致这些牙齿问题的一个主要因素。该法律旨在为学前班至六年级的儿童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设立由州政府资助的预防性牙科项目,以期及早解决和预防这些问题。这些项目将在州级层面制定标准,但在地方层面实施。

立法机关发现,加利福尼亚州95%的儿童患有龋齿和牙周病形式的牙科疾病。儿童期的牙科疾病可能并且确实会导致严重的终身残疾、牙痛、牙齿缺失、旷课和误工,以及需要假牙。儿童期营养不良是造成终身牙科残疾的一个主要促成因素。在加利福尼亚州,治疗牙科疾病后果的费用每年接近二十亿美元 ($2,000,000,000),其中约一亿美元 ($100,000,000) 由加利福尼亚州单独支付Denti-Cal治疗费用。
立法机关还发现,儿童的牙科疾病以及由此导致的成人异常可以通过儿童教育和治疗项目来预防。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为学前班至六年级的儿童以及特殊需求人士的班级设立预防性牙科项目,这些项目应由州级资助并制定标准,并在地方层面运作。

Section § 104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组织向学前班到六年级的学龄儿童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孩子提供牙病预防项目。这些项目可以由卫生部门、学校或非营利机构等经批准的实体来运营。

该项目必须包括教育工作,教孩子们了解牙齿健康习惯、牙齿疾病的病因和预防、营养,以及定期牙科检查的重要性。它还包括牙菌斑控制和牙齿封闭剂等预防性服务,但不包括补牙或牙套等治疗。

任何需要牙医的牙科服务,必须由持照牙医执行或监督,并按照州的牙科法规进行。

社区牙病预防计划可由当地赞助方提供给学前班至六年级的学龄儿童,以及有特殊需求的个人班级。当地赞助方可以是市或县卫生部门、县教育局、学区总监办公室、学区或经部门批准的其他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75(a)  旨在培养学生个人习惯以促进牙齿健康的教育计划。重点应包括但不限于牙齿疾病的病因和预防、营养与牙齿健康,以及定期牙科检查并适当修复现有缺陷的必要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75(b)  预防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牙菌斑控制、牙齿封闭剂,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或部门批准的其他预防剂,在监督下局部应用预防性药物以预防龋齿。服务不应包括牙齿修复、正畸或拔牙。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任何构成牙科执业的行为或提供的服务,应由持照牙医执行或提供,或受其监督,并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四章(自第1600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104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地赞助商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来自教育界、牙科专业人士和家长团体。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本法律资助的牙齿健康计划提供建议。他们最好利用现有的咨询团体,并且必须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公开会议,以确保社区可以分享他们的牙齿健康需求。

Section § 104785

Explanation
部门负责制定社区牙科疾病预防计划的基本标准,并可根据需要更新这些标准,以最好地实现计划的目标。

Section § 104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希望参与牙病预防项目的当地卫生官员。每年,他们必须与教育人员和地方咨询委员会合作,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运行该项目并报告其成果。如果一个县与州政府签订了卫生服务合同,则由州部门负责提案的提交工作;但如果县监事会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六个月做出决定,这些县也可以选择自行运营项目。

如果当地卫生官员不提交计划,部门可以直接接受其他公共或非营利机构的提案。这些提案需要符合为当地卫生官员设定的相同标准。

各地方卫生部门中,有意参与社区牙病预防项目的当地卫生官员或其指定人员,应与相关教育人员和地方咨询委员会合作,每年向部门提交一份项目提案。提案应包括项目将在各管辖区内实施的方法以及项目成果的报告方式。然而,对于所有根据第 (101300) 条与州政府签订合同提供卫生服务的县,此职能应由部门负责。这些合同县,经县监事会选择,可以按照与其他县级项目相同的方式提供本条规定的服务,但前提是该选择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六个月行使。
如果当地卫生官员选择不提交项目提案,部门可以向其他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征集项目提案并直接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这些提案应符合本节中为当地卫生官员规定的相同要求。

Section § 104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部门将根据特定标准审查并批准某些项目。从2000年7月1日起,部门将每年为这些获批项目的当地赞助商支付每名参与儿童10美元,以支付其行政管理和服务费用。

部门应审查项目提案,并批准符合依照第104785条确立的标准的项目。自2000年7月1日起,部门应通过合同安排,按照每名参与儿童每年十美元 ($10.00) 的金额,根据第104775条,向拥有获批项目的当地赞助商报销其行政管理和服务费用。

Section § 104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卫生官员或赞助方与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机构、学区以及县学校总监合作,共同开展牙科疾病预防项目。法律承认这些团体已在该领域开展了一些工作,并鼓励他们继续参与。

地方卫生官员或其他赞助方在实施该项目时,可以利用或与、或同时利用并与,其他地方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机构,以及学区和县学校总监签订合同。立法机关认识到这些机构、学区和学校目前正在开展有限数量的牙科疾病预防项目,并且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种参与应继续下去。

Section § 104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教育局必须协助制定和评估侧重于牙齿健康和预防牙齿疾病的教育项目。这些项目可能包括针对教师和协调员的研讨会、制作和审查教学材料,以及评估课堂上的牙齿健康课程。

Section § 104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牙病预防项目的学区和私立学校与当地赞助商合作实施该项目。他们必须保存每名儿童的参与记录,并备有用于口腔卫生(如牙菌斑控制)的教育材料和用品。然而,学校没有义务参与该项目;它是自愿的。

参与该项目的各学区理事会和各私立学校管理机构有责任与负责管理社区牙病预防项目的当地赞助商合作,在其管辖下的任何学校实施该项目。各参与学校应为每名儿童维护参与记录,并保存项目提供的用于牙菌斑控制和其他所需牙病预防方法的必要教育材料和用品。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公立或私立学校参与根据本条设立的项目。

Section § 104815

Explanation
在儿童可以在学校接受预防性健康治疗之前,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向学校的管理机构提供书面同意。这确保了父母了解并同意他们的孩子接受此类治疗。

Section § 104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牙病预防计划只有在州立法机关为其提供资金后才能启动。该计划的资金遵循常规预算程序。

Section § 104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根据该部门和州教育局的评估,在需求最迫切的地区实施一项计划。重点是将资源投向最需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