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91年儿童铅中毒预防法案,旨在预防儿童铅中毒。

本章应被称为1991年儿童铅中毒预防法案,并可援引此名称。

Section § 1052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管理和减少儿童铅暴露相关的关键术语。它将“适当的病例管理”解释为根据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或州指南,通过医疗保健转介和环境检查等措施来降低铅暴露。“铅中毒”由有害的特定血铅水平定义。所提及的“部门”是指州公共卫生部。“健康评估”指根据特定法规进行的评估,“筛查”是测量血铅水平的程序。“医疗保健”包括诊断和治疗铅中毒,“环境铅污染”是指环境中导致儿童慢性暴露的铅。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0(a) “适当的病例管理”是指由适当的个人、专业人员或实体进行的医疗保健转介、环境评估和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减少儿童接触铅及其接触后果是必要的,其确定标准由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确定,或由部门根据第105300条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0(b) “铅中毒”是指当全静脉血、动脉血或脐带血中铅的浓度达到或超过构成健康风险的水平时所存在的疾病,其标准根据部门确定的最新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铅中毒指南规定,或当全静脉血、动脉血或脐带血中铅的浓度达到或超过由部门根据第105300条确定的构成健康风险的水平时所存在的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0(c) “部门”是指州公共卫生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0(d) “健康评估”具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6800条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0(e) “筛查”是指测量全血中铅浓度的医疗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0(f) “医疗保健”是指通过评估和筛查(如适用)识别铅中毒,以及为降低升高的血铅水平所需的任何后续医疗治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0(g) “环境铅污染”是指环境中持续存在可量化的铅,导致儿童持续和慢性接触。

Section § 105285

Explanation

加州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可能面临铅暴露风险的儿童都能接受血铅筛查测试。

卫生部门必须制定符合最新CDC(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指南的法规,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儿童定期体检时评估其铅中毒风险。

这些法规将确定风险因素,例如居住在老旧建筑中、靠近工业场所或繁忙道路,以及有兄弟姐妹患有铅中毒。其他因素包括接触来自其他国家的铅源和高风险区域。

如果儿童被确定为有风险,则应进行筛查,除非其父母拒绝。医疗保健提供者负责评估、筛查和对有风险儿童进行必要的后续服务。特定费用所涵盖的成本将不用于资助这些筛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a) 州的目标是所有有铅暴露风险的儿童都应接受血铅筛查测试。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1) 该部门应制定法规,建立护理标准,该标准至少应与最新的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筛查指南一样严格,从而所有儿童在每次定期健康评估期间都由医疗保健提供者评估铅中毒风险。该法规应符合 (a) 款的目标,并应包括确定儿童是否“有风险”的风险因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 在确定风险因素时,该部门应考虑最重要的环境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A) 儿童在1978年之前建造的住宅、学校或建筑物中度过的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B) 儿童靠近前铅或钢铁冶炼厂或历史上排放或目前排放铅的工业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C) 儿童靠近高速公路或交通繁忙的道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D) 其他潜在的铅暴露风险因素,以及已知的铅污染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E) 儿童在外国居住或访问外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F) 儿童在高风险邮政编码区居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G) 有兄弟姐妹或玩伴患有铅中毒的儿童。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H) 儿童将非食物物品放入口中的可能性。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I) 儿童靠近现有或以前的铅生产设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2)(J) 儿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物、药品或餐具的可能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b)(3) 截至2019年7月1日,关于第 (2) 款 (A) 至 (D) 项所列特定因素的法规应与医学专家、环境专家、适当的专业组织、公众以及该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协商制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c) 护理标准应要求根据 (b) 款通过的法规被确定为有铅中毒“风险”的儿童接受筛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d) 护理标准应规定,如果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拒绝同意筛查,则不应根据本章对儿童进行筛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e) 护理标准应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仅负责评估所有儿童、筛查被确定为有风险的儿童以及提供医疗上必要的后续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5(f) 第105310条规定的费用不得用于资助本条规定的血铅筛查。

Section § 105286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必须告知父母和监护人儿童铅暴露的风险和影响。他们还必须遵守针对参加Medi-Cal的儿童或处于铅暴露高风险的儿童的血铅筛查测试指南。卫生部门可以利用各种沟通渠道,例如通讯,以确保医疗保健提供者了解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6(a) 部门应告知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评估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下所有事项,且这些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将以下所有事项告知父母和监护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6(a)(1) 儿童铅暴露的风险和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6(a)(2) 根据第105285节,按照部门的护理标准政策、颁布的法规和发布的指南,参加Medi-Cal的儿童必须接受血铅筛查测试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6(a)(3) 根据第105285节,按照部门的护理标准政策、颁布的法规和发布的指南,未参加Medi-Cal但处于铅暴露高风险的儿童必须接受血铅筛查测试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86(b) 为实施 (a) 款的规定,部门可以使用沟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医疗保健提供者群体的出版物,例如由加州医学委员会、其他许可组织或协会,或地方组织和管辖区编制的通讯。

Section § 105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儿童患有铅中毒,相关部门必须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病例管理。这可能涉及与公共或私人组织(包括地方机构)合作来管理该病例。

当儿童被确诊铅中毒时,该部门应确保适当的病例管理。该部门可以与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包括地方机构)签订合同,以进行病例管理。

Section § 105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其他符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之外,注册工业卫生师或其他经认证的专业人员可以提供环境调查服务,作为儿童铅中毒预防案件管理的一部分。这些经认证的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将通过儿童铅中毒预防计划获得资金。

Section § 10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收集和分析儿童铅中毒数据,并每两年发布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将向公众和部门网站公布,详细说明有多少儿童接受了检测,以及根据他们血液中的铅含量得出的结果。报告还会列出提供了哪些病例管理服务,例如家访和教育,以及铅源是否已从家中清除。其他细节包括有多少参加Medi-Cal的儿童和未参加Medi-Cal的儿童接受了检测。部门会与医疗保健服务部门合作,获取Medi-Cal儿童的数据,并与旨在改善社区健康的项目共享信息。所有数据使用都必须遵守隐私法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a)(1) 部门应收集和分析所有必要信息,以有效监测适当的病例管理工作。部门应编写一份两年期报告,描述适当病例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本报告应提供给地方卫生部门和公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a)(2) 部门应根据第124125条 (c) 款的要求,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显著发布根据本款编写的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 根据 (a) 款编写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按每个县列出的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1) 接受铅中毒检测的儿童总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2) 按铅水平范围划分的血铅检测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3) 按血铅水平范围划分的、被转介进行病例管理和环境服务并接受了以下服务的儿童数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3)(A) 家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3)(B) 环境调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3)(C) 家庭教育和提供教育材料、营养评估和营养教育。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4)(A) 针对那些患有铅中毒的儿童,已查明的铅暴露来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b)(4)(A)(B) 报告应说明在住宅或与铅中毒儿童相关的地点内部、表面或周围发现的铅暴露来源是否已被清除、修复或消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c) 报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c)(1) 按县和年龄年份划分的、接受了血铅筛查测试和未接受这些测试的Medi-Cal注册儿童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c)(2) 按县和年龄年份划分的、接受了血铅筛查测试的未注册Medi-Cal的儿童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c)(3) 部门根据第124125条 (b) 款进行汇编、识别和分析的可公开发布的数据和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d) 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收集和分析 (c) 款下确定的、与Medi-Cal注册儿童相关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e) 在编写 (b) 款要求的报告时,部门可以使用其通过现有病例管理工作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卫生部门向部门提供的两年期报告中的数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f) 部门应将根据本条收集的数据和编写的报告提供给健康社区数据和指标项目 (HCI) 的标准化统计测量集,以供HCI开发的任何工具使用,这些工具用于规划健康社区和评估计划、项目、政策和环境变化对社区健康的影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295(g) 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数据使用和披露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以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第124130条 (g) 款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 (《民法典》第3编第4部第1.8章第1章 (始于第1798条))。

Section § 105300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部门广泛的权力,以建立和管理儿童铅中毒的检测和管理程序。他们可以制定筛查规程,选择和监督进行铅检测的实验室,并设定比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建议的更低的铅水平阈值来诊断铅中毒。他们还负责报销相关的州服务费用,制定病例管理规程,通知家长检测结果,并设定定期评估的时间表。

尽管有第124130条的规定,本部门应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以全面实施和实现本章的宗旨。该权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a) 制定用于筛查的规程,以及在出现更准确或更高效的技术时修改这些规程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b) 指定有资格分析全血样本中铅浓度的实验室,并对这些实验室的准确性进行监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c) 制定实验室的报告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d) 报销与筛查和适当的病例管理相关的州资助服务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e) 设立低于美国疾病控制中心规定水平的全血铅浓度,以确定是否存在铅中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f) 设立低于美国疾病控制中心规定水平的全血铅浓度可接受值,以确定是否需要为铅中毒提供适当的病例管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g) 制定适当的病例管理规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h) 将血铅检测和环境评估的结果通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00(i) 制定儿童铅中毒评估的周期性时间表。

Section § 105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资金公平分配给参与儿童铅中毒预防计划的地方机构。每个机构获得的资金量取决于其所在区域内血铅水平较高的儿童数量。部门必须在每个合同周期前,使用最新数据更新资金分配公式。“血铅水平升高”指的是血液中铅含量达到或超过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设定的指导标准。

Section § 105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所述的计划必须完全由根据第105310条收取的费用提供资金。该计划的活动费用在任何财政年度内都不能超过所收取的费用总额。简而言之,只有当有足够的费用收入来支付其成本时,该计划才能运行。

Section § 105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制造或涉及铅或含铅产品并对环境铅污染有贡献的公司和个人征收费用。部门将设定具体的费用金额,考虑个人在造成污染方面的过去和现在责任以及市场份额。零售商免除此费用。

由州平衡委员会收取的费用,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和接受铅相关服务的儿童数量进行调整。如果公司能证明其活动未造成污染,则可免除费用。

费用用于儿童铅中毒预防基金,且仅用于其指定目的。征收成本由费用支付,每年不得超过1600万美元(经通货膨胀调整)。初始资金涉及普通基金的一笔贷款,将用收取的费用和利息偿还。

费用征收规则不受行政法办公室详细审查程序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a) 特此对曾、现或曾现均从事铅或含铅产品商业流通的制造商及其他人员,或对历史上曾显著造成、目前正在造成或历史上曾显著造成且目前正在造成环境铅污染的可识别铅源负有其他责任的人员征收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b)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具体费用,向曾、现或曾现均从事铅或含铅产品商业流通的制造商及其他方,或经部门认定对历史上曾显著造成、目前正在造成或历史上曾显著造成且目前正在造成环境铅污染的可识别铅源负有其他责任的人员征收。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费用应根据以下标准征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1) 个人对环境铅污染的过去和现在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2) 个人对环境铅污染的“市场份额”责任。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铅或含铅产品的零售商,也不应对其征收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c) 费用应由州平衡委员会每年征收和收取。 (a) 款中的年度费用评估应由部门调整以反映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c)(1) 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年度平均增长,由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为可获得的最近一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c)(2) 加州根据本章接受服务的儿童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此费用调整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要求的约束。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d)(1) 如果某人能够证明,经部门认定,其行业未以本节所述的任何方式造成环境铅污染,则不应对其征收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d)(2) 如果某方能够证明,经部门认定,其目前或历史上与之相关的铅或含铅产品目前未或历史上未导致可量化的持续性环境铅污染,则不应对其征收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e) 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应由州平衡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进行管理和收取。费用应存入儿童铅中毒预防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基金中的款项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本章目的,包括州平衡委员会的费用征收和管理成本。存入儿童铅中毒预防基金的款项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应保留在该基金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f)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及其收益应仅用于执行本章的目的。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部门合理预期用于充分执行本章的金额。部门在执行本章时,支出不得超过从费用和收益中收取的金额。在任何财政年度,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一千六百万美元($16,000,000),该金额根据 (b) 款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g) 立法机关意图在后续立法中,于1992年7月1日从普通基金向主计长拨款十二万八千美元($128,000),并存入儿童铅中毒预防基金,作为贷款分配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310(g)(1) 七万八千美元($78,000)拨给部门,用于制定法规以建立本节授权的收费标准。州平衡委员会应在1993年6月30日或之前,从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中,按集合资金投资利率支付利息,偿还此拨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