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4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为纠正出生证明中与性别相关的错误提供一个解决方案,这些错误是由于医院或地方登记员在首次创建出生证明时造成的。

Section § 10344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出生,并且他们的出生证明上性别信息有误,他们本人,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申请一份新的出生证明。这需要向州登记官提出申请。

申请需要以下三种宣誓书中的一种:一份来自医院行政管理人员或代表的宣誓书,确认是医院的错误;一份来自地方登记官代表的宣誓书,确认是行政错误;或者一份来自接生医师以及一位见证了出生的父母或亲属的宣誓书,确认原始出生证明上的性别信息不正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在本州出生的人,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查明接生医院或地方登记官在填写原始出生证明时犯了性别错误后,可以向州登记官申请设立并签发新的出生证明并封存原始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  申请应附有以下文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1)  申请人出生所在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或由该行政管理人员指定代表的宣誓书,证明出生证明上填写的错误性别信息是由于医院错误造成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2)  地方登记官代表的宣誓书,证明出生证明上填写的错误性别信息是由于地方登记官的行政错误造成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3)  申请人出生时接生医师的宣誓书,以及申请人母亲或父亲或在申请人出生时至少五岁的亲属的宣誓书,证明在出生时,申请人的性别与原始出生证明上所示的性别不同。

Section § 1034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登记官收到一份完整的申请、一份宣誓书和一笔费用后,他们将为某人签发一份新的出生证明。

Section § 1034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创建新的出生证明时,不得显示其并非申请人的原始出生证明。新证明将取代所有旧证明,并成为公众唯一可查看的版本。

Section § 1034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根据本条款设立出生证明时,州登记官必须免费向申请人发送一份认证副本。

Section § 103449

Explanation

当设立新的出生证明时,州登记官应通知地方登记官和县记录员。如果可能,这些官员应将原始出生证明的副本发送给州登记官。

如果发送这些副本不切实际,他们必须在不损坏副本的情况下将其密封并妥善保管,并向州登记官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声明,报告此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9(a)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新的出生证明时,州登记官应告知其记录中包含原始证明副本的地方登记官和县记录员,如果他或她认为这样做是可行的,地方登记官和县记录员应将这些副本转交州登记官,以便与原始证明一并归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9(b) 如果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认为转交原始证明副本给州登记官不切实际,他或她应以不污损或销毁副本的方式覆盖并密封这些副本,并应将此行动的核实声明转交州登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