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记录认证副本和记录核实
Section § 103525
本法律解释,如果您支付所需费用并提出请求,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可以向您提供出生、胎儿死亡、死亡、婚姻或离婚记录的认证副本。但是,出生证明上标有“仅供公共卫生使用的机密信息”的某些详细信息,除非另有法律允许,否则不会在这些副本中显示。
此外,出生、死亡和婚姻记录的认证副本只能根据其他条款(第103526条或第103526.5条)中的具体规定提供。
Section § 103525.5
Section § 1035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如何申请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的认证副本。要获得认证副本,您必须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或电子验证,证明您是授权人员,例如家庭成员、执法人员或持有法院命令的人。如果您的身份无法通过电子方式验证,您将需要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如果您不是授权人员,您只能获得一份信息性副本,该副本不能用于证明您的身份。
对于电子申请,身份验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设定的特定安全标准。截至2025年1月1日,此验证将不包括生物识别比对。授权的执法人员和殡仪馆员工无需提供公证验证。签发的认证副本必须来自全州数据库,地方登记官不能使用其他来源。此外,法律允许部门直接实施变更,无需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
Section § 103526.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签发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的要求。所有此类文件必须显示签发日期、签发官员的姓名和签名以及签发机构的印章。它们必须印在具有水印和荧光纤维等特殊防伪功能的防伪纸上,以防止欺诈。但是,如果需要,可以暂停某些安全功能,以确保这些记录的可用性。
该法律还允许使用区块链技术以数字方式安全签发这些记录,确保它们受到保护,防止欺诈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记录的实体和数字副本。
Section § 103526.6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州登记官审查用于打印重要记录(例如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纸张的安全特征,以确保它们达到或超过当前标准。州登记官必须就此评估咨询县记录员协会和其他相关方。截至2018年1月1日,州登记官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指导方针,向立法机构报告该研究的发现以及任何立法建议。
Section § 103527
这项法律要求州登记官设立一个生命记录保护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出生、死亡和婚姻证明的隐私,并防止欺诈,同时仍允许出于合法目的查阅这些记录。委员会将审查当前的隐私保护措施,建议在生命记录副本中可能需要隐藏哪些信息,并提出欺诈预防策略。
委员会必须包括来自私营企业、政府、消费者和执法部门等各个领域的成员。他们的任期为三年,但初始成员将错开任期,以便每年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Section § 103528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开发一个自动化系统,以帮助执行具体的、相关的条款。
Section § 103535
如果父母提出请求,当地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将向州登记员索取一份新的、修订后的出生证明副本。一旦收到,他们将从这份文件签发认证副本。修订后的出生证明将与同一时期的所有其他出生证明一样归档。
Section § 103540
在向某人提供出生证明的认证副本之前,负责官员必须检查出生记录是否注明该人已去世。如果记录显示该人已故,他们发出的出生证明副本必须在姓名附近清晰地显示大写粗体的“已故”字样。州登记官负责制定规则以确保此流程得到遵守。
Section § 10355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记录,如果在实际事件发生后一年内登记,并在经过相关主管机构(如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的适当认证后,在法律场合中将被视为其中所载细节的初步确凿证据。
Section § 103555
这项法律允许州登记官、县记录员或任何地方登记官签发简短的出生证明。这种证明将只包含身份识别信息。
Section § 103560
Section § 103565
Section § 103570
Section § 10357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能够证明其无家可归身份,地方或州政府官员必须免费提供一份出生证明。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必须确认这一身份,可以直接确认,也可以通过州公共卫生部制定的特定宣誓书进行确认。
该法律允许每年免费提供最多三份副本,并且无需通过制定法规即可实施。“无家可归者”和“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定义与联邦指导方针一致。“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包括各种机构、社工、律师以及参与协助无家可归者的执法人员。
Section § 103578
如果您是加州曾被寄养的年轻人,您可以免费获得一份您的出生证明核证副本。您需要县福利机构确认您曾被寄养,并且该证明不会有任何特殊的政府专用标记。您可以自行或通过授权人申请这份记录。州政府将提供一份表格来核实您的寄养身份,该表格需要您和县福利机构共同签署。这项法律已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58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些信息的认证副本或摘要认证提交给州登记官和县书记员时,不应包含职业、教育水平、种族、宗教等个人详细信息,也不应包含关于过往婚姻和子女的信息。
Section § 103590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为在加州登记的任何出生申请并付费购买一份装饰性传家宝出生证明。但是,如果原始证明包含机密部分,一些敏感的医疗和社会数据将不会被包含在内。这份装饰性证书将印有加州州徽和州登记官的签名传真件,但不会有任何民选官员的签名,且只包含身份识别信息。
截至1988年底,这份证书的费用为32美元,此后降至30美元。部分费用用于支持州儿童信托基金,1988年前后分配的比例不同,其余部分则用于支付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