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地方行政
Section § 10227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经批准的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官员负责担任当地登记官。这意味着他们负责处理其指定区域内的所有出生和死亡记录。
Section § 102280
Section § 102305
Section § 102310
本法律要求当地婚姻登记官在正式登记每份结婚许可证之前,对其进行彻底检查。如果许可证缺少信息或不符合标准,登记官必须要求提供必要的详细信息,以便在接受登记之前正确地完善记录。
Section § 102320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登记员为活产证明、胎儿死亡证明和死亡证明分配唯一且连续的编号。每种类型的证明在每年年初都从一号开始编号。
Section § 102325
Section § 102335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出生和死亡记录的地方登记官必须将每份出生和死亡证明的副本发送给县记录官,以供特殊的县级记录保存。同时,他们还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102345节)的规定,将原始证明发送给州登记官。
Section § 102345
这项法律要求当地的出生和死亡登记员每周将他们登记的所有原始证书发送给州登记员。这项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234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每月将每份被标记为与工作相关的死亡证明副本发送给工业关系部。这一程序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Section § 102355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婚姻记录的地方官员必须至少每季度一次将他们在过去三个月内接受的所有原始结婚证书发送给州登记官。在发送这些证书之前,应按结婚发生的年份进行分组。如果与州登记官达成协议,证书也可以更频繁地发送。
Section § 102356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婚姻登记官向州登记官报告特定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上一年度的结婚证书,如果婚姻举行时一方或双方是未成年人。这些数据必须包括此类婚姻的总数、当事人的年龄和性别,但不能包含姓名或地址等个人信息。如果没有登记未成年人婚姻,登记官则无需提交此信息。
此外,地方登记官在向州登记官提交信息两年后可以销毁这些信息,并且在提交后可以立即处置法院命令副本。州公共卫生部可以在不经过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监督和实施这些规定。
Section § 102360
每月,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必须向选民登记官或县书记官发送一份关于18岁及以上逝者的名单。这份名单包括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年龄、出生信息、居住地以及死亡详情等各种信息。同样的名单也会分享给当地县福利部门和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Section § 10236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登记官在两年后处理其持有的出生和死亡记录副本,只要州登记官批准,并且原始记录安全地保存在州登记官和县记录官那里。如果县记录官没有副本,他们可以使用州登记官的副本作为特别县记录。
此外,专门服务于城市的当地卫生管辖区可以签发超过两年的记录,如果这些记录是加利福尼亚州现有最准确的记录。
Section § 102370
Section § 102375
这项法律规定,包括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在内的特别县级记录,可以依照地方登记员制定的特定规章供公众查阅。但是,如果这些记录以特定方式标记,则不允许任何人使用这些记录来创建商业联系人名单。
Section § 10238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记录员和地方出生与死亡登记员,在获得州政府批准后,将特殊的历史死亡和婚姻记录移交给私人非营利机构或公共机构。这些记录的日期是1905年7月1日之后,接收机构必须保存这些记录供公众查阅,同时禁止影印或出售副本。记录可以转换为缩微胶片格式。此外,如果地方登记员或县记录员没有这些记录,他们被授权接收这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