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825(a) 最后诊治的医师,或在死亡时患者位于技能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情况下,最后诊治的医师或在最后诊治医师监督下的持证医师助理,应在死亡证明书上注明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状况、先行原因、其他导致死亡的重要状况以及证明书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医疗和健康部分数据;他或她还应注明诊治时间、他或她最后一次见到逝者在世的时间,以及死亡发生的具体时间和日期,但验尸官需要调查的死亡除外。该医师或医师助理应具体说明是否存在任何如第103885节 (h) 款所定义的癌症,且该医师或医师助理对此有实际知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825(b) 医师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可以查阅该医师记录的其他医师,作为该医师的代理人,以履行其在本节下的职责,但前提是任何被指定的人员应与该医师协商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