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501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加州的县记录员可以签发外国出生或死亡证明的核证副本,但这些副本仅作为该县的官方记录,而非经认证的生命记录。

Section § 103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美国境外签发的出生或死亡证明不能由加州的县记录员记录。但是,对于根据法院命令延迟签发,并符合从第103450节开始的特定规则的出生或死亡证明,则不受此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05(a) 县记录员不得记录在美国境外的出生或死亡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05(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02部第1部分第12章(从第103450节开始)签发的任何法院命令延迟的出生证明或法院命令延迟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