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记录人体遗骸处置许可证
Section § 103050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当地登记员的死亡证明和处置许可证,不得处置人类遗骸。但是,如果遗骸要在特定情况下运往邻州,则存在例外。如果遗骸在加州边境50英里内被发现,且附近有持牌殡仪馆,并且验尸官授权,则无需这些文件即可转移遗骸。如果对遗骸没有法医方面的兴趣,并且死因很可能得到确认,验尸官可以释放遗骸。他们仍必须在72小时内提交死亡证明。
这项法律还明确,无论其他规定如何,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仍然有效。
Section § 1030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死亡证明填写正确且完整,当地登记官可以签发一份处理逝者遗体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必须指明遗体的去向,例如墓地名称、海葬地点,或火化遗骸的存放地点。
如果逝者死于危险疾病,许可证只能在卫生官员设定的特殊条件下签发。
请注意,这项法律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Section § 103055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处理逝者遗体许可证的程序。当死亡证明完整且准确时,当地登记官可以签发一份许可证,其中规定了逝者的最终安息地,无论是墓地、海葬还是其他指定地点。此外,如果死亡是由于高度传染性疾病引起的,则在签发许可证之前需满足特殊条件。本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060
本节概述了获取许可的流程,以便将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从火化、水解或安葬地点移走。该许可必须描述遗骸的最终安放地点,并签发给负责遗骸处置的人。
此人必须确认侵入和妨害法律适用,并且该许可不赋予未经允许进入私人财产的权利。许可持有人在最终安放遗骸后,需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在10天内将一份副本交还给当地登记员。本节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之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1030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想将火化或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从其存放地移走,您需要向当地登记员申请一份许可证。这份许可证必须详细说明遗骸最终的去向。只有拥有合法处置遗骸权利的人才能申请,并且他们必须确认在放置遗骸时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或造成妨害。
遗骸放置完成后,申请人必须签署并注明许可证的日期,并在10天内将一份副本交还给当地登记员。另一份副本则交回签发机构。登记员可以在一年后销毁许可证。这项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065
Section § 103070
Section § 103075
Section § 103080
Section § 103085
Section § 103095
如果你有一张安葬许可证,它在许可证中提及的任何县都有效,无论它最初是在哪里签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