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有害物质法案禁止
Section § 108240
本法律禁止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销售或提供任何贴错标签或被禁用的危险物质。它也禁止从美国其他地方或从其他国家将此类物品带入本州。
Section § 108245
Section § 108250
Section § 108255
Section § 108260
这项法律规定,更改、销毁或移除危险物质的标签,或采取任何导致该物质被误标或禁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这意味着,如果擅自改动标签导致该物质被认为不安全或标签不符,你将不能这样做。
Section § 1082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收到的危险物质是凭一份由美国境内人士签署的保证书获得的,并且这份保证书声明该物质根据本章规定没有贴错标签或被禁用,那么这个人就不会因此被起诉。
Section § 108275
Section § 108280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与有害物质相关的虚假保证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提供保证的人依赖了美国境内其他人的类似保证,并且他们在接收该物质时是善意的,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082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将危险物质运送或交付到另一个国家,只要包裹明确标明为出口,并符合外国买家和该国法律的标签要求,他们将不会根据本章面临法律指控。然而,如果该危险物质在美国境内出售或提供出售,则此豁免不适用。
Section § 108290
Section § 1082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处罚可能包括50美元到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如果一个人在违反法律时有欺骗意图,或者在已经被定罪之后再次违反,将适用更严厉的处罚: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108300
这项法律要求承运人和处理危险物质的人员必须允许州政府代理人查阅和复制有关这些物质运输和持有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移动、数量、托运人和收货人等详细信息。重要的是,在此收集的任何证据都不能用于对提供信息的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此外,承运人不会仅仅因为在正常业务中运输危险物质而受本法律的约束。
在此语境中,“承运人”是指以运输财产为业务,且不拥有其所运输财产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