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
Section § 57000
本节定义了本分部中与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关键术语。具体而言,“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理事会”是根据《公共资源法典》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环境政策理事会,“秘书”指环境保护秘书。
Section § 57001
本节要求各办公室和部门在1995年12月31日前建立费用问责计划。该计划必须确保费用仅限于有效管理其所支持的项目或活动所需的金额,并应鼓励成本效益高的运作。
在建立计划之前,每个办公室需要审查并可能调整费用金额、收费方式以及由这些费用资助的活动的效率。涵盖的具体费用包括与农药环境数据、废物管理、车辆排放合规性以及用水权许可等相关的费用。
如果机构认为固定费用需要增加,必须通知立法机关。如果费用未由法律固定,只要经过适当审查和文件记录,即可提高。有毒物质控制部若遵守另一节,即第 25206 节,则视为符合这些要求。
Section § 57002
Section § 5700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任何机构、委员会或部门在采纳评估化学品风险和毒性的指南或政策之前,必须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促进机构科学家与外部专家之间的讨论,以确保评估基于扎实的科学实践。研讨会结束后,该机构必须根据需要修订指南或政策,并将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少为30天。
此外,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针对此类评估的具有特定程序或时间表的现有法律要求,那么这些研讨会和公开征求意见期不得延迟履行这些法定要求。
Section § 57004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与环境法规相关的规则必须有可靠科学数据支持的要求。“规则”可以是法规,也可以是像法规一样执行的政策。
在规则生效之前,相关机构必须让一个独立的科学团体审查该规则的科学依据。被选为外部评审员的人员不得是参与制定该规则科学依据的人。
该过程还包括向评审员提交科学数据和发现,评审员将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如果他们发现科学依据不健全,必须说明原因。机构可以根据反馈调整规则,或者解释为何尽管存在分歧仍继续推行。此要求不适用于紧急法规。
最后,任何与水资源相关的规则的科学评审报告都将在网上公布,供公众查阅,以确保透明度。
Section § 57005
这项法律要求,在采纳任何重大法规之前,加州的政府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必须考虑法规的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可能成本更低,但在提供环境保护方面同样有效。这些重大法规被定义为预计将对企业产生超过1000万美元经济影响的法规。到1994年底,在协商和公众意见征集后,应制定评估这些替代方案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5700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级环保机构实施优质政府项目,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削减成本并加快决策。这些项目旨在征求员工、公众、企业和环保组织的意见,以提高绩效和满意度。将开发一个示范项目,供其他地方机构酌情使用。各机构必须每两年报告其进展和改进工作。这项法律尊重现有的员工权利和集体谈判协议。
Section § 57008
本节定义了“机构”和“污染物”等重要术语。污染物被确定为在需要清理的场地中经常发现的特定有害物质或溶剂。它引入了“筛选值”,这些是指示污染水平的咨询数字,但它们不能替代官方的清理标准。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必须进行科学审查来设定这些数值,同时考虑健康影响、现有研究和已确定的清理水平。会举行公开研讨会讨论这些数值,并且它们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更新。筛选值有助于估算财产清理所需的努力,但它们不限制机构在其他法律下的权力。
Section § 57010
加州环境保护局被要求发布一份信息文件,以帮助各类团体和个人了解在两项特定环境法律下,场地调查和清理决策是如何做出的。这份文件必须免费提供给索取者,并在线发布。它应定期更新,以反映任何新的法律或政策变化。
Section § 570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机构维护一份详细的、关于有土地使用限制的房产清单。该清单必须包含位置详情,例如街道地址和地块编号,任何已知有害物质的描述,以及为实现无限制使用可能需要的任何清理工作。
这些机构必须定期更新这些清单,并将其展示在各自的网站上。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这一过程,确保信息通过超链接和搜索功能在网上易于查找。
他们还需要发布一份全面的(尽管是自愿提供的)清单,指明哪些地方施加了土地使用限制,并注明该清单可能不包括所有此类房产。本规定特别适用于加利福尼亚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有毒物质控制部。
Section § 570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可以要求与有毒物质合规相关的文档以电子形式提交,特别是如果这些文档是提交给DTSC或特定的计划机构。这些电子提交必须包含样本采集地点的精确位置数据(纬度和经度)。DTSC将制定电子提交的标准,确保它们是免费的、公共可访问的,并且能够正确处理和验证数据。提交的文档必须包括场地地址、环境数据和测试信息。DTSC将确保这些电子提交的安全性。此外,相关法规可以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以迅速应对公共安全需求,并且此类法规除非采取进一步行动,否则可以生效一年。
Section § 57015
环境公正事务助理主任肩负多项重要职责,旨在支持存在危险材料的弱势社区。他们担任这些社区的调解员和外联协调员,确保社区能够发声。
助理主任以这些社区主要使用的语言提供信息和协助,帮助他们参与与危险材料相关的监管决策。此外,他们必须及时向社区提供部门或其他方收集的健康和环境信息,并清晰解释,以便居民了解其影响。
Section § 57018
本节定义了加州相关法律中关于化学品测试和环境标准所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分析测试方法”是指确定化学品浓度的程序。它将“生物富集系数”定义为化学品在生物体中的浓度与其在环境中浓度的比率。“化学品”根据美国法律等同于“化学物质”。“制造商”指在加州生产或进口化学品以供销售的任何人。“基质”描述了进行测试的介质,例如水或土壤。“辛醇-水分配系数”是衡量化学品在两种物质中达到平衡时的浓度比率。 “州机构”包括多个环境和有毒物质委员会,但不包括农药管理部。
Section § 57019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管理所有由州机构向化学品制造商提出的信息请求。该机构的目标是尽量减少重复请求,确保成本效益,并记录这些请求。
在州机构向制造商索取信息之前,它必须在线发布意向公告,搜索公共数据库,并联系化学品制造商以收集现有数据并评估是否需要更多信息。
如有必要,州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关于某种化学品的额外数据,制造商必须在一年内提供。这可能包括测试方法、化学品在环境中的行为等。鼓励制造商与州机构合作,以高效满足信息需求并减少验证工作。
Section § 57020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提交给加州州机构的商业秘密。如果制造商提交的信息包含商业秘密,他们必须书面通知机构,并明确指出哪些部分被认为是秘密。如果这些秘密不属于公共记录,机构必须予以保护。如果有人请求公开这些信息,机构会通知制造商,制造商随后有30天时间请求法院将信息保密。在此法院程序期间,机构不会公开信息。然而,制造商不能因为信息是必需的而拒绝向机构提供必要信息。如果法院认定信息是商业秘密,机构不得披露,除非是出于特定的政府或安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