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滥用治疗经费
Section § 11999.4
Section § 11999.5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2000-01财政年度开始,加州普通基金将拨出6000万美元给一个专门用于药物滥用治疗的基金。接着,从2001-02财政年度到2005-06财政年度,每年将额外拨出1.2亿美元给这个基金。这些资金会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划拨,并且可以无限期使用,无需每年重新批准。该法律也允许未来可能追加拨款。
Section § 11999.6
Section § 11999.6
Section § 11999.7
这项法律规定,药物治疗项目不能从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获得资金,除非它们同意遵守地方政府关于其选址的规定。具体来说,这些项目需要遵守地方分区法律以及任何与土地使用和开发相关的协议。
Section § 11999.8
如果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下一年的药物治疗项目。
Section § 11999.9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进行三项为期两年的后续研究,以评估由该法案资助的项目。这些评估必须在2009年、2011年和2013年的特定日期前提交给立法机关。这些研究侧重于一系列主题,包括实施过程、成本节约、犯罪减少、监狱建设需求降低以及资金分配的有效性。研究还审查刑事司法结果,例如再逮捕、违反缓刑规定,以及如何管理罪犯——他们是继续缓刑、被判入看守所还是被判入监狱。
此外,研究还关注治疗的成功率,包括药物和酒精使用情况以及就业和心理健康等社会因素。对甲基苯丙胺罪犯给予了特别关注,包括对其治疗成本和效益的单独分析。最后,年度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参与者的数量、特征以及相关成本。
Section § 11999.10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每年使用一个特定基金中最高达0.5%的总资金,用于支付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要求由公立或私立大学进行的研究费用。
Section § 11999.11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因本法案提供的资金而获得帮助的人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该部门将提供一份表格并设定这些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