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9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内设立了一个名为“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药物滥用治疗项目,确保这些目的始终有可用的资源。

Section § 119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2000-01财政年度开始,加州普通基金将拨出6000万美元给一个专门用于药物滥用治疗的基金。接着,从2001-02财政年度到2005-06财政年度,每年将额外拨出1.2亿美元给这个基金。这些资金会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划拨,并且可以无限期使用,无需每年重新批准。该法律也允许未来可能追加拨款。

资金拨款
本法案通过后,60,000,000美元应从普通基金持续拨付至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用于2000-01财政年度。特此从普通基金持续拨付额外120,000,000美元至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用于2001-02财政年度,并为截至2005-06财政年度的每一个后续财政年度额外拨付120,000,000美元。这些资金应在每个指定财政年度的7月1日划拨至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划拨至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的资金不受立法机关年度拨款的限制,且可无限期使用。本节规定不排除立法机关向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追加拨款。

Section § 1199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如何分配。每年,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通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各县。这些资金用于支付药物治疗项目、职业培训、家庭咨询和扫盲培训的费用。它还可以报销缓刑部门和法院监督等费用,但不包括药物检测或监禁费用。资金根据毒品持有逮捕率和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公平分配。如果现有服务无法满足需求,该部门可以直接与药物治疗提供者签订合同。重要的是,这些资金不能取代现有资金来源,也不能用于药物治疗法院。

Section § 1199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如果一个县有上次拨款的剩余资金,部门将从新的拨款中扣除该金额,但会保留5%的储备金。部门将根据特定指导方针重新分配75%的扣留资金,而剩余的25%将保留,直到提交最终支出报告。如果任何县的报告显示应扣留更多资金,将进行调整。如果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部门也可以在遵循适当通知程序后,授权额外拨款。实施可以通过各种部门沟通进行,无需正式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119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药物治疗项目不能从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获得资金,除非它们同意遵守地方政府关于其选址的规定。具体来说,这些项目需要遵守地方分区法律以及任何与土地使用和开发相关的协议。

地方政府控制药物治疗项目选址的权力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社区药物治疗项目都不得从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获得任何资金,除非该项目同意使其设施服从于有效的地方政府分区条例和开发协议。

Section § 11999.8

Explanation

如果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下一年的药物治疗项目。

盈余资金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中任何剩余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在随后的财政年度中实施的药物治疗项目。

Section § 1199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进行三项为期两年的后续研究,以评估由该法案资助的项目。这些评估必须在2009年、2011年和2013年的特定日期前提交给立法机关。这些研究侧重于一系列主题,包括实施过程、成本节约、犯罪减少、监狱建设需求降低以及资金分配的有效性。研究还审查刑事司法结果,例如再逮捕、违反缓刑规定,以及如何管理罪犯——他们是继续缓刑、被判入看守所还是被判入监狱。

此外,研究还关注治疗的成功率,包括药物和酒精使用情况以及就业和心理健康等社会因素。对甲基苯丙胺罪犯给予了特别关注,包括对其治疗成本和效益的单独分析。最后,年度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参与者的数量、特征以及相关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 部门应进行三项为期两年的后续研究,以评估根据本法案要求资助的项目的有效性和财务影响,并分别不迟于2009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和2013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这些研究报告。评估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实施过程的研究、对降低监禁成本、减少犯罪、减少监狱和看守所建设、减少福利成本、拨款充足性以及部门可识别的其他影响或问题的审查,此外还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1) 关于再逮捕、避免的看守所和监狱天数以及犯罪趋势的刑事司法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2) 以摘要形式对再逮捕进行分类,说明其发生的原因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2)(A) 违反假释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2)(B) 假释撤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2)(C) 违反缓刑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2)(D) 缓刑撤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3) 以摘要形式对所犯罪行的处置进行分类,说明该人员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3)(A) 继续缓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3)(B) 被判入看守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3)(C) 被判入监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4) 关于完成率和生活质量指标的治疗措施,例如酒精和药物使用、就业、健康、心理健康以及家庭和社会支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a)(5) 对主要滥用药物为甲基苯丙胺或因持有或使用甲基苯丙胺而被捕的罪犯,单独讨论第(1)至(3)段所述的信息,并且从2009年1月1日或之前提交的报告开始,报告应包括对针对这些甲基苯丙胺罪犯的治疗成本和效益的单独分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99.9(b) 除了评估根据本法案要求资助的项目的有效性和财务影响的研究外,部门还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因本法案而服务的参与者数量和特征以及相关成本。

Section § 1199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每年使用一个特定基金中最高达0.5%的总资金,用于支付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要求由公立或私立大学进行的研究费用。

部门应每年从基金总资金中拨付最高达0.5%的资金,用于资助第11999.9节所要求的由公立或私立大学进行的研究费用。

Section § 1199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因本法案提供的资金而获得帮助的人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该部门将提供一份表格并设定这些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

县级报告
各县应每年向该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因本法案提供的资金而服务的客户-参与者的人数和特征。该部门应颁布一份表格,供各县用于报告此信息以及该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该部门应设定一个截止日期,各县应在此日期前提交其报告。

Section § 1199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定期检查各县如何使用从本法案获得的资金。如果一个县没有按预期使用这些资金,他们必须将其偿还,或者以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纠正问题。

Section § 11999.13

Explanation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加州的县可以保留药物滥用治疗信托基金中未使用的资金。他们可以将这笔剩余资金用于药物项目,但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