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消防局长负责执行和管理本法律部分所列的规章制度。

州消防局长应执行和管理本部分。

Section § 12551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州消防局长根据需要雇用副手和雇员,只要在年度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Section § 12552

Explanation

加州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有关烟花爆竹的规定,以确保公共安全。这些规定涵盖了烟花爆竹的多个方面,包括如何发放制造、销售或展示烟花爆竹的执照和许可证。它们还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类、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登记以及对公开展示的监督。此外,这些规定还涉及授予火箭研究的执照、烟火操作员的许可、应急信号装置的登记,以及确保不同烟花爆竹和装置的安全运输。

州消防局长应制定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法规,以保护生命和财产,且不得与本部分的规定相抵触。这些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a) 授予各类烟花爆竹的制造、批发、进口、出口和销售的执照和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b) 烟花爆竹和烟火装置的分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c) 被许可人雇员的登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d) 公开展示所需的执照和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e) 授予实验性或模型火箭和导弹研究或实验的执照和许可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f) 各类烟火操作员的调查、审查和许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g) 应急信号装置的登记以及豁免烟花爆竹的分类和使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h) 各类烟花爆竹、模型火箭、应急信号装置和豁免烟花爆竹的运输。

Section § 12553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规则,对1974年1月1日之前未被分类的新型烟花或烟火装置进行分类。这些规则将有助于规范这些烟花的管理方式。

Section § 12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消防局长截至1974年1月1日已制定的任何烟花爆竹法规将继续有效,直到根据本法律程序被修改或取消。

Section § 12555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及其副手被允许在任何时候查阅任何从事烟花爆竹活动并持有执照或许可证的人的记录,并检查其场所。这是为了确保他们遵守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2556

Explanation

加州州消防局长必须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找到方法收集更多关于危险烟花和安全合法烟花造成的火灾、损害和伤害的详细信息。这包括计算收集和报告这些数据的成本。

到2025年1月1日,州消防局长需要收集并分析与烟花相关的火灾、损害和法律问题的数据。这应通过与他们的咨询委员会共同开发的方法进行。

此外,到2025年1月1日,他们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所需资源,以培训地方消防和执法人员处理烟花事宜,包括处理和起诉非法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a) 除了第13110.5节所述的义务外,州消防局长应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确定并评估收集更详细数据的方法,这些数据涉及由危险烟花和安全合法烟花造成的火灾、损害和伤害。这些评估方法应包括与收集和报告数据相关的成本分析,并且应达到或超过根据前加州火灾事件报告系统 (CFIRS) 收集的数据的特异性、详细程度和可靠性。州消防局长应应请求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这些评估方法的副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b) 州消防局长应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收集并分析与危险非法烟花和安全合法烟花的销售和使用所造成的火灾、损害、查获、逮捕、行政传票以及烟花处理问题相关的数据。州消防局长应根据与州消防局长烟花总咨询委员会协商制定的方法收集数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c)(1) 州消防局长应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各议院的相应政策和预算委员会提供一份工作量分析报告,说明为进一步协助培训地方消防和执法人员处理以下所有事项所需的资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c)(1)(A) 被查获烟花的查获、收集、运输和储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c)(1)(B) 全州范围内关于非法和危险烟花项目的执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c)(1)(C) 与被查获烟花相关的起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c)(1)(D) 对非法和危险烟花的调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6(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第 (1) 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2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加州州消防局与其他公共安全机构合作,制定一个地方示范条例,用于处理涉及25磅或以下危险烟花的案件。地方管辖区可以采纳这些简化规则,这些规则侧重于执行与此类持有相关的民事罚款。收取的罚款无需遵循特定的州收入分享规定。此外,示范条例应考虑报销消防局处理查获烟花的费用。

截至2008年1月1日,任何关于危险烟花的地方性法律都需要更新,以包含报销条款并明确其仅适用于25磅或以下的烟花。州消防局还负责在听取地方意见后,制定法规以向违规者追回运输和处理费用,包括详细说明费用如何计算以及如何支付给消防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 州消防局应与公共安全机构和州消防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一项示范条例,允许地方管辖区采纳与持有25磅或以下危险烟花相关的简化执法和行政罚款程序。这些程序应仅限于民事罚款,并根据《政府法典》第53069.4条授权,规定根据本条收取的罚款不受第12706条的约束。该示范条例应包括报销州消防局处理查获烟花相关费用的条款,并将这些处理费用作为(c)款所述的行政罚款的一部分收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 地方管辖区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与危险烟花相关且并非(a)款所述示范条例的条例,应尽快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1) 该条例应予修订或通过,以包含向州消防局报销费用的条款,并将处理费用作为(c)款所述的行政罚款的一部分收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2) 该条例应予修订或通过,以规定该条例仅限于持有或查获25磅或以下危险烟花的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3) 该条例应予修订或通过,以规定根据该条例收取的罚款不受第12706条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c) 州消防局应与地方管辖区协商,制定法规以明确如何承担州消防局运输和处理地方管辖区查获的危险烟花的费用。该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c)(1) 一项费用追偿程序,作为行政罚款的一部分,向任何违反与危险烟花相关的地方条例的人收取运输和处理危险烟花的实际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c)(2) 州消防局计算运输和处理实际费用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c)(3) 地方管辖区必须遵循的方法、方式和程序,以将根据(1)款收取的款项转交州消防局。

Section § 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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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持有烟花爆竹许可证或执照的人,必须允许官员(例如签发机构的负责人或其代表)进入并检查他们控制或用于烟花爆竹相关活动的任何建筑物或区域。这些检查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旨在确保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得到遵守。

持证人或被许可人应当允许签发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经第 (12721) 条规定合格)在任何时间进入并检查受持证人或被许可人控制或使用的、用于任何与烟花爆竹相关的目的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场所,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