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消防局长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部分,并为喷火装置许可证的申请人及持有人进行背景调查,以及为喷火装置的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定标准。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州消防局长应就破坏性装置的使用和持有法规(《加州法规典》第11篇第1部第12.5章(第970条起))咨询司法部。这些关于破坏性装置使用和持有的法规可为制定标准时可利用的潜在方法提供建议,且仅作为指导。州消防局长制定的法规至少应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持有司法部根据《刑法典》第26710条 (a) 至 (c) 款(含)的规定颁发的当前有效的资格证书。
喷火装置行政管理
Section § 12756
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处理喷火装置的规则,包括谁可以获得许可证以及这些装置如何使用、储存和运输。他们必须与司法部讨论,以确保这些规则与其他危险装置的规则保持一致。这些讨论仅作为可选的指导方针。任何持有喷火器许可证的人都必须持有司法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喷火装置 许可证法规 背景调查
Section § 12757
某人要获得或续签使用和持有喷火装置的许可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他们不能对任何受管制物质成瘾。其次,他们需要司法部签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最后,他们必须遵守与本法律相关的法规中规定的额外标准。
喷火装置许可证 州消防局长 受管制物质成瘾
Section § 12758
如果州消防局长拒绝、不续期或撤销使用火焰喷射器的许可证,申请人或已持有许可证的人可以要求举行正式听证会。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
如果持证人未能遵守与使用火焰喷射器相关的必要规章制度,州消防局长必须取消该火焰喷射器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8(a) 如果州消防局长拒绝火焰喷射装置许可证的申请、续期或撤销该许可证,火焰喷射装置许可证申请人或持证人有权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获得听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8(b) 如果持证人不遵守本部分的要求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州消防局长应撤销火焰喷射装置许可证。
火焰喷射装置许可证 州消防局长 许可证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