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份经确认的报告副本必须在8月10日之前交给县审计员。审计员随后必须在当前的评估名册中记录每宗土地的评估金额。

Section § 14916

Explanation
征税员负责将该征收金额添加到每块土地和宗地的房产税账单中。

Section § 14917

Explanation
一旦评估款项确定,它们将与县税一并征收,采用相同的程序。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将适用针对税款的罚款和处理程序,就像普通县税一样。

Section § 14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征收和执行常规县税的所有规则和程序,同样适用于特别评估税。

Section § 14919

Explanation
县税务征收员可以选择为特别评估税单独开具账单和收据。这意味着这些税款可以与其他税款征收分开处理。

Section § 149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何时可以取消或退还与财产相关的特别评估、罚款或费用。如果尚未收取,可根据监事会的命令由审计员取消。如果已收取,县财务主管可以退还,除非是留置权日期后财产归政府所有的特殊情况。取消或退款的原因可能包括:金额被多次收取、文书错误、监事会失误、非法收取,或者财产现在归公共所有且免税。

任何此类特别评估、罚款或费用,无论此前或此后录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如果未收取,应根据监事会的命令由审计员取消;或者,除本条 (e) 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已收取,应由县财务主管退还,如果其被录入、收取或支付是由于以下原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20(a)  多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20(b)  文书错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20(c)  监事会或其指定负责通知或清除杂草的官员、委员会或委员会在任何重要事实方面的错误或失误,包括此前规定提交并确认的成本报告显示县已清除杂草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的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20(d)  非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20(e)  在留置权日期之后由州或任何县、市、学区或其他政治分区获得的财产,并且由于这种公共所有权而不受拖欠税款出售的限制。

Section § 1492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特别评估费的退款,你必须提出一份索赔,这份索赔需要由支付费用的人或其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核实。

这份索赔必须在付款日期后的三年内提交。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取消的情况。

除以下列方式提出的索赔外,不得根据前述条款作出退款裁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21(a) 经支付特别评估费的人、其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核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21(b) 在支付寻求退还的款项后三年内提交。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取消。

Section § 14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类型的财产留置权是如何确定优先级的。任何新的留置权将排在财产上已有的旧的特别评估留置权之后,但它将优先于此后设立的任何新的特别评估留置权。如果留置权来自重新评估或再融资评估,它将保持与原始评估相同的优先级。补充评估被视为一项全新的评估。

该留置权,无论是为代表该评估而发行的债券,还是其他形式,应从属于先前已对同一财产施加的所有已确定的特别评估留置权,但其应优先于此后可能对该财产设立的所有已确定的特别评估留置权。重新评估和再融资评估的留置权应与其所关联的原始评估相同。补充评估是一项新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