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选举
Section § 13823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新区域,县监事会必须在该区域安排并宣布一次选举。如果该区域跨越多个县,每个县的监事会负责其所在的部分。
选举日期应定在监事会宣布后113至150天之间。
选举信息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13823.5
Section § 13824
当召集选举以成立一个区时,监事会必须在五天内通过挂号信向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拟议区的名称和描述,并且可能是一份决议的认证副本。之后,执行官需要向选举官员提供一份关于拟议区成立的公正分析报告。
Section § 13825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提交书面论据,以支持或反对设立新的区划。这些论据可以由主要请愿人、提交决议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提交。论据的字数不得超过300字。
选举官员将设定提交论据的截止日期,以确保有足够时间为选民准备材料,并且该截止日期将公开宣布。如果提交了多份论据,选举官员将选择一份供选民参考,优先顺序依次是主要请愿人、监事会,然后是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
Section § 13826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关于设立新区域的选举时,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一位合格选民邮寄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的小册子。这份小册子必须包含提案的确切措辞、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赞成和反对提案的论点。
选举官员必须确保选民在选举前至少10天收到这份小册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材料。
Section § 13827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成立新区的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通知明确选举日期、拟议的区名以及成立该区的原因。此外,通知还必须说明首批董事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并描述该区的边界。
Section § 13828
Section § 13829
Section § 13830
Section § 13831
这项法律规定,在区域设立过程中,即使出现一些小错误或不规范之处(例如在选举中),只要这些错误没有严重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就不会导致该区域的设立无效。
此外,如果有人想对区域的设立方式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该区域正式设立后的6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超过60天后,就不能再提出异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