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23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新区域,县监事会必须在该区域安排并宣布一次选举。如果该区域跨越多个县,每个县的监事会负责其所在的部分。

选举日期应定在监事会宣布后113至150天之间。

选举信息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公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3(a)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区,无论是否修订,无论完全、部分或有条件地批准,监事会应召集并发出在拟设区举行选举的通知。如果拟设区位于一个以上县,监事会应召集并发出在该县境内拟设区的区域举行选举的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3(b)  选举应在监事会召集并发出选举通知之日后不少于113天但不超过150天的下一个常规选举日举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3(c)  选举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该县境内拟设区的区域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13823.5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区,并且设立该区的请愿书获得了该区域至少51%登记选民的签名,那么监事会可以跳过选举,直接批准该区的设立。之后,该区的首批理事会成员将根据法律中特定条款的规定进行选定。

Section § 13824

Explanation

当召集选举以成立一个区时,监事会必须在五天内通过挂号信向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拟议区的名称和描述,并且可能是一份决议的认证副本。之后,执行官需要向选举官员提供一份关于拟议区成立的公正分析报告。

在区成立选举被召集后的五天内,召集该选举的监事会应通过挂号信向主要县的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关于选举召集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议区的名称和描述,并且可以是监事会通过的召集区成立选举的决议的认证副本形式。
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的执行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6859条,向负责进行区成立选举的官员提交一份关于拟议区成立的公正分析报告。

Section § 138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提交书面论据,以支持或反对设立新的区划。这些论据可以由主要请愿人、提交决议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提交。论据的字数不得超过300字。

选举官员将设定提交论据的截止日期,以确保有足够时间为选民准备材料,并且该截止日期将公开宣布。如果提交了多份论据,选举官员将选择一份供选民参考,优先顺序依次是主要请愿人、监事会,然后是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5(a)  主要请愿人或提交决议的机构,或经监事会授权的监事会任何成员,或任何有权就区划设立提案投票的个人选民或 bona fide 公民协会,或这些选民和公民协会的任何组合,可以提交一份书面支持论据或一份书面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论据不得超过300字。根据为特定选举准备和印刷提案文本、分析、论据和样本选票以及允许选举法第9190条规定的10天公开审查期所合理需要的时间,选举官员应在选举前确定一个合理的日期,在此日期之后,不得根据第13826条提交支持或反对该措施的论据以供印刷和分发给选民。选举官员应根据政府法第6061条公布确定的日期通知。论据可以在选举官员确定的日期之前(包括该日期)进行修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5(b)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选举官员收到不止一份支持或不止一份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选举官员应选择其中一份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选举官员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方的论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5(1)  主要请愿人,或提交决议的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5(2)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监事会任何成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5(3)  个人选民,或 bona fide 公民协会,或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13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关于设立新区域的选举时,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一位合格选民邮寄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的小册子。这份小册子必须包含提案的确切措辞、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赞成和反对提案的论点。

选举官员必须确保选民在选举前至少10天收到这份小册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材料。

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负责印刷并邮寄一份关于供投票表决的区域组建提案的选票小册子,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域组建问题进行投票的选民。《选举法》第9190条适用于选票小册子中必须包含的材料。
选票小册子应当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6(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6(b)  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交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6(c)  赞成拟议区域组建的论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6(d)  反对拟议区域组建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当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向每一位有权在区域组建选举中投票的选民邮寄一份选票小册子。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的含义,该选票小册子属于“官方事项”。

Section § 13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成立新区的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通知明确选举日期、拟议的区名以及成立该区的原因。此外,通知还必须说明首批董事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并描述该区的边界。

选举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7(a) 选举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7(b) 拟议的区的名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7(c) 设立该区的目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7(d) 一项声明,说明如果该区成立,首批董事将在该次选举中选出并就职,或视情况予以任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7(e) 拟议的区的边界描述。

Section § 138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根据加州《统一区选举法》如何处理区域的成立过程及其委员会的选举。它明确指出,如果大多数选民不支持设立该区域,该提案将被放弃,并且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13829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同意成立消防区,地方管理委员会必须正式宣布该区的成立。他们通过记录一份决议来完成,该决议包括该区的名称、目的和边界。如果该区覆盖多个县,主县的文员必须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发送给所涉其他县的文员。

Section § 13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当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在一个县内成立时,成立该区的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必须由县书记员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一旦完成此操作,该区即正式成立。

Section § 13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区域设立过程中,即使出现一些小错误或不规范之处(例如在选举中),只要这些错误没有严重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就不会导致该区域的设立无效。

此外,如果有人想对区域的设立方式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该区域正式设立后的6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超过60天后,就不能再提出异议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a) 任何程序中的非正式性,包括任何选举过程中的非正式性,只要未实质性地不利影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均不应使任何区域的成立无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31(b) 区域成立和组织的有效性,不得在区域成立完成之日起超过60天后启动的任何程序中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