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1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本章的规定成立一个新的区域。

Section § 138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成立一个新区,您需要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声明其意图,描述该区将涵盖的范围,解释其资金来源,并说明成立该区的原因。它还应提出一个名称,列出最多三名主要联系人及其地址,评估其是否与附近城市或区域的规划一致,并概述初始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和选拔方法。最后,它应请求采取官方步骤来成立该区。

成立新区的提议可通过请愿书提出,该请愿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a)  声明该提议是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b)  阐明拟纳入该区范围的地域边界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c)  阐明该区的融资方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d)  说明成立该区的原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e)  提议该区的名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f)  指定不超过三名人员作为主要请愿人,并列出其姓名和邮寄地址。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g)  说明该成立是否与任何受影响城市或受影响区域的势力范围一致。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h)  明确初始董事会成员人数及其选拔方法,如第3条(始于第13834节)所规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6(i)  请求根据本章规定启动成立程序。

Section § 13817

Explanation

在启动成立一个区域的请愿之前,主要请愿人必须发布一份通知,用不超过500字解释其理由。该通知必须在拟议区域所在地区的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发布;如果该区域跨越多个县,则必须在每个县的报纸上发布。

该通知必须由一至三名主要请愿人签署,并包含一份分发请愿书的意向声明。提供了一个模板。在发布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副本和发布证明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完成此步骤后,请愿书即可开始征集签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7(a)  在分发任何请愿书之前,主要请愿人应发布意向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份书面声明,长度不超过500字,阐明成立该区域的原因。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拟纳入该区域的辖区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如果拟纳入该区域的辖区位于一个以上县,则该通知应在每个县至少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7(b)  该通知应由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三名主要请愿人签署,并且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分发请愿书意向通知”
“特此通知,有意分发一份提议成立______(区域名称)的请愿书。该提议的原因是:______。”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7(c)  在发布之日起五天内,主要请愿人应向主要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提交一份通知副本以及由发布该通知的报社代表出具的证明发布事实的宣誓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17(d)  在根据(c)款要求提交文件后,该请愿书可以分发以征集签名。

Section § 138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人们想创建一个新的区域,该区域内至少25%的登记选民必须签署一份请愿书。请愿书的签署和格式规则由《选举法典》第100条和第104条规定。

Section § 138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涉及地方机构组建事宜的呈请书如何组织和提交。它可以是一份完整的文件,也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启动呈请书的主要人员必须将其提交给主要县的地方机构执行官。重要的是,所有签名必须在第一个签名后的六个月内收集完毕,并且呈请书必须在收集到最后一个签名后的60天内提交。

呈请书可由单一文件或多个副本组成。首席呈请人或呈请人应将呈请书(包括所有副本)提交至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执行官不应接受呈请书备案,除非签名是在获得第一个签名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的,并且首席呈请人或呈请人在获得最后一个签名后60天内将呈请书提交给执行官备案。

Section § 138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审查和核实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请愿书充分性的流程。在提交请愿书后的30天内,执行官必须核查是否有足够数量的签署人签署了请愿书,并出具一份表明其充分性的证明。签署人的姓名将与选民记录进行比对,以核实他们是否为合格的签署人。

如果请愿书签名不足,执行官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主要请愿人,允许他们在15天内提交补充签名。补充请愿书将在10天内进行审查,之后会签发一份最终的充分性证明,详细说明签名要求和审查结果。这份证明将寄送给主要请愿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0(a)  在提交请愿书之日起30天内,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应安排审查该请愿书,并应准备一份充分性证明,表明请愿书是否由规定数量的签署人签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0(b)  执行官应安排将请愿书上的签署人姓名与县书记官或选民登记官办公室的选民登记册进行比对,并查明 (i) 拟纳入该区域的领土内的注册选民人数,和 (ii) 请愿书上出现的合格签署人人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0(c)  如果执行官的证明显示请愿书不充分,执行官应立即通过挂号信向主要请愿人发出不充分通知。该邮寄通知应说明请愿书不充分的程度。在不充分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主要请愿人可以向执行官提交一份附有额外签名的补充请愿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0(d)  在提交补充请愿书之日起10天内,执行官应审查补充请愿书,并书面证明其审查结果。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0(e)  执行官应签署并注明充分性证明的日期。该证明还应说明一份充分请愿书的最低签名要求,并显示执行官的审查结果。执行官应将充分性证明的副本邮寄给主要请愿人。

Section § 13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或市政府如何通过决议来设立新区。首先,政府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便民众可以就该提议发表意见。

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后,如果决议获得批准,其经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所涉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该决议应包含请愿书所需的所有详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1(a)  设立新区的提议,也可以由任何县或市的立法机构通过采纳申请决议提出,该县或市的辖区内包含拟纳入该区范围的区域。除有关签署人、签名以及主要请愿人的规定外,申请决议应包含第 13816 条中请愿书所规定的所有事项。在提交申请决议之前,立法机构应就该决议举行公开听证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1(b)  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1 条,在该县或市范围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1(c)  在听证会上,立法机构应给予任何人就该决议发表其意见的机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21(d)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申请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13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提交关于地方政府机构组建或重组的有效请愿书或决议后会发生什么。一旦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从第56825条开始的特定程序来处理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