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发起
Section § 13816
如果您想在加州成立一个新区,您需要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声明其意图,描述该区将涵盖的范围,解释其资金来源,并说明成立该区的原因。它还应提出一个名称,列出最多三名主要联系人及其地址,评估其是否与附近城市或区域的规划一致,并概述初始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和选拔方法。最后,它应请求采取官方步骤来成立该区。
Section § 13817
在启动成立一个区域的请愿之前,主要请愿人必须发布一份通知,用不超过500字解释其理由。该通知必须在拟议区域所在地区的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发布;如果该区域跨越多个县,则必须在每个县的报纸上发布。
该通知必须由一至三名主要请愿人签署,并包含一份分发请愿书的意向声明。提供了一个模板。在发布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副本和发布证明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完成此步骤后,请愿书即可开始征集签名。
Section § 13818
Section § 13819
本法律解释了涉及地方机构组建事宜的呈请书如何组织和提交。它可以是一份完整的文件,也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启动呈请书的主要人员必须将其提交给主要县的地方机构执行官。重要的是,所有签名必须在第一个签名后的六个月内收集完毕,并且呈请书必须在收集到最后一个签名后的60天内提交。
Section § 13820
本节概述了审查和核实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请愿书充分性的流程。在提交请愿书后的30天内,执行官必须核查是否有足够数量的签署人签署了请愿书,并出具一份表明其充分性的证明。签署人的姓名将与选民记录进行比对,以核实他们是否为合格的签署人。
如果请愿书签名不足,执行官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主要请愿人,允许他们在15天内提交补充签名。补充请愿书将在10天内进行审查,之后会签发一份最终的充分性证明,详细说明签名要求和审查结果。这份证明将寄送给主要请愿人。
Section § 138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或市政府如何通过决议来设立新区。首先,政府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便民众可以就该提议发表意见。
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后,如果决议获得批准,其经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所涉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该决议应包含请愿书所需的所有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