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区法现任董事会和高级职员
Section § 138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监事会没有接管成为区委员会,那么区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以及任何被任命的消防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居住在该区内。如果区委员会成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他们也必须是该区的注册选民。对于划分为不同选区的区,每位当选的理事必须是其所代表选区的注册选民。
Section § 13843
区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通常是四年,或者直到有继任者准备好上任。但是,对于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区,董事的任期将遵循《统一区选举法》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3844
如果一个县的监事会或市议会决定作为该区的管理委员会,他们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职责移交给一个由五名或七名委员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被称为消防委员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由监事会管辖的区,该区域市议会的成员可以成为委员。监事会或市议会将决定这些委员是随时任免,还是有四年的固定任期,但他们可以因特定原因被免职。
Section § 13845
本法律解释了区委员会成员人数如何进行变更。通常,选民需要在选举中批准任何变更,除非县监事会或市议会本身就是区委员会。需要该区选民的多数票,变更可以由区委员会通过决议提出,也可以由该区四分之一的注册选民签署请愿书提出。选举通知必须清楚说明投票内容,无论是普选还是特别选举。如果批准增加成员,新成员可以根据本章规定选举或任命。如果批准减少成员,现有成员将完成其任期。此外,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可以作为任何组织变更的一部分来改变委员会的规模,这通常不需要选民批准,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3846
本法律解释了区内的选民有权决定其区董事会董事的选举方式。他们可以按特定选区选举,也可以整体选举。如果多数选民投票赞成按选区选举董事,该区将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划分为人口相等的区域。在划定这些边界时,会考虑地理和社区利益等因素。如果选民倾向于整体选举董事,则将取消选区制度。区董事会可以提出这些变更,或者由至少25%的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可以促使该问题列入选票。
Section § 13847
Section § 13848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区如何从委任制委员会转变为选举制委员会,反之亦然。如果大多数投票的选民支持这一转变,那么改变就会发生。区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将此问题列入选票,或者如果收到该区至少25%选民签名的请愿书,则必须这样做。当问题列入选票时,通知必须清楚说明拟议的变更。如果选民批准了变更,那么根据决定,要么在下一次区级普选中进行选举,要么在出现空缺时进行任命。
Section § 13849
如果您计划发起与某些条款相关的请愿,您必须首先发布一份意向通知。该通知需要解释您提出请愿的原因,字数不超过500字,并且应刊登在覆盖整个区域的当地报纸上。如果该区域跨越多个县,则该通知应在每个县的报纸上刊登。
该通知必须由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三名主要请愿人签署。它将包含标准措辞,说明您有意传阅一份将影响该区董事会的请愿书,并附上您的提案描述。
在发布通知后的五天内,您应向区董事会秘书提交一份副本,并附上报社确认发布的宣誓书。此后,您就可以开始为您的请愿书征集签名了。
Section § 13850
本法律概述了某些行动的请愿书如何管理。首先,它规定请愿书的签署和格式规则遵循现有的选举法。其次,它解释说请愿书可以是一份完整的文件,也可以由多个部分组成。请愿书必须由主要请愿人提交给区委员会的秘书。有具体的时限要求:所有签名必须在第一个签名收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且请愿书必须在获得最后一个签名后60天内提交给秘书。
Section § 13851
本法律概述了区委员会在处理请愿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在收到请愿书后30天内,区秘书会检查是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他们会将请愿书签署人的姓名与注册选民名单进行比对,以确认资格。
如果请愿书缺乏足够的有效签名,秘书必须通过发送详细说明不足之处的通知来告知主要请愿人。请愿人有15天时间收集更多签名并提交补充请愿书。秘书随后有10天时间审查并报告结果。
在成功核查签名后,秘书会签发一份确认充分性的证明,并通知请愿人。有了充分的请愿书,区委员会将根据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行动进行处理。
Section § 13852
如果地区委员会中任命成员的席位出现空缺,将根据另一部法律(《政府法典》第1779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填补。对于选举成员的空缺,则采用不同的程序,该程序详见《政府法典》第1780条。
Section § 13853
这条法律规定,每个区董事会必须在其首次选举或任命后,以及每次区总选举或无竞争选举后60天内,召开会议并选举高级职员,例如主席、副主席和秘书或书记员。
秘书或书记员可以是董事会成员,并可以领取由董事会决定的固定报酬,这笔报酬将替代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报酬。如果需要,董事会可以雇佣一名书记员来履行秘书的职责。
此外,董事会可以设立新的高级职员职位,但任何董事会成员不能同时担任一个以上的职务。
Section § 1385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一个区如何处理其财务主管职责。默认情况下,县财务主管兼任区财务主管,不额外获得报酬。但是,区董事会可以选择任命其他人担任区财务主管,并决定其职责和薪酬。如果任命了新的财务主管,他们必须提供一份称为“担保金”的财务担保。这份担保金旨在确保他们妥善履行职责,其金额必须至少为10万美元,或上一年度区预算总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区董事会负责支付这份担保金的保费。
Section § 13855
法律规定地区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这些会议必须遵守加州《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该法案旨在确保政府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Section § 13856
Section § 13857
这项法律规定,区董事会的每位成员每次出席董事会会议最多可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但在一个日历月内,他们获得报酬的会议次数不得超过六次。如果董事会决定每月支付超过四次会议的报酬,那么从2019年1月1日起,他们需要制定一份书面政策,解释为何这些额外的会议是必要的。
董事会可以通过《水法典》规定的条例投票决定提高这项报酬。此外,董事在特定日期的活动是否符合获得报酬的条件,将根据《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