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区法劳动关系
Section § 13960
本节规定,规范地方政府雇员在劳资关系方面权利和责任的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适用于所有消防区。此外,它还明确,劳工法典中关于公共工程雇佣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这些消防区。
Section § 13961
本法律条文允许区委员会设立一个管理雇员关系的正式制度。该制度可以是公务员制度,也可以是绩效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是组织和监督公共部门雇佣的结构化方式。
Section § 13962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如何为其雇员建立雇员关系制度。如果该区至少10%的注册选民签署一份提议该制度的请愿书,区董事会必须要么直接采纳该制度,要么将其付诸表决。区雇员可以在非工作时间收集请愿签名。如果该提案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付诸表决,选民将被问及是否以简单的“是”或“否”来批准该条例。如果超过半数的选民同意,该条例将生效。
Section § 13963
如果一个董事会管理多个区,他们可以为这些区的员工关系制定统一的规则。他们还可以为这些区的工作进行一次统一考试,允许员工在这些区之间调动,并共享合格人员名单。
此外,他们可以实施一份共同的资历名单来管理员工裁员,确保被裁员工在再雇佣时优先于新员工。他们还可以决定这份资历名单在再雇佣方面的有效期。
Section § 13964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如果他们已承担区委员会的角色)改变消防部门雇员的雇佣身份。他们可以在县级雇员和区级雇员之间转换雇员,只要他们遵守县关于雇员关系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13965
Section § 13966
这项法律适用于圣克拉拉县的地区,在这些地区,监事会兼任区委员会。它允许区委员会举行一次选举,以决定他们是否可以使用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如果该地区有不同的服务区,这次选举将只在那些由该地区直接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举行,而不是消防服务外包的区域。
Section § 13967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要求其雇员办理担保,这是一种保证其工作表现或诚信的保险。地区负责支付这些担保的费用。
Section § 13968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根据《政府法典》中概述的特定指导方针,为其雇员或董事会成员提供福利计划。这意味着他们有权为在该区工作或服务的人员设立医疗保健或退休计划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