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干洗厂的安全标准。它要求最低建筑标准必须遵循《州建筑标准规范》。此外,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防火和防恐慌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需与1979年《统一消防规范》保持一致。消防局长还必须起草与该示范规范相符的建筑标准,并提交审批。如有需要,地方机构有权执行更严格的安全标准。

本州所有干洗厂和干洗工艺的最低建筑标准应为《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规定。州消防局长应制定干洗厂和干洗工艺的防火和防恐慌安全保护法规,除建筑标准外,这些法规应与国际建筑官员大会和西部消防局长协会(Inc.)发布的1979年版《统一消防规范》及其引用文件合理一致。州消防局长应为此目的制定与该示范规范合理一致的建筑标准,并依照本法典第13部第2.5章第4节(第18935条起)的规定提交此类建筑标准以供批准。任何地方机构均可采纳与干洗厂防火和防恐慌安全相关的更严格的建筑标准和法规。

Section § 13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生效时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无需遵守第 (13201) 节中关于新建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但是,这仅在执行机构认为这些建筑物在消防和生命安全方面是合理安全的情况下适用。

在本节生效日期已存在的设施,如果执行机构认为此类设施具有合理的消防和生命安全程度,则无需强制性符合或被要求符合第 (13201) 节关于新建工程的要求。

Section § 13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谁负责执行与火灾和建筑施工相关的法律。在市或县内,市或县消防局局长及其代表负责处理与火灾相关的问题。在这些区域之外,州消防局长负责。对于建筑施工事宜,当地建筑官员拥有权限。

本章的执行权限划分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3(a) 任何市或县消防局或消防保护区的局长及其在其各自区域内处理与火灾和消防保护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以及在此类区域之外的州消防局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03(b) 处理与建筑施工相关事宜的当地建筑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