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便携式灭火器维修、充装或测试业务,或有偿提供此类服务的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州消防局长提交,使用其提供的表格,并附上本章规定的费用。申请人每个独立的营业地点均应提交一份单独的执照申请。
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署。如果申请由合伙企业提出,则应由每位合伙人签署。如果申请由公司或合伙企业以外的协会提出,则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且在公司申请的情况下,应盖有公司印章。申请书还应包括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允许州消防局长及其任何经正式授权的员工进入、检查和检验申请人用于维修、充装或测试便携式灭火器的任何场所、建筑物、房间或机构,以确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以及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60节通过的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