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a)
以下所有个人或实体均应持有(b)款规定的责任保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a)(1)
任何拥有或经营全部或部分从事批发或零售销售任何被运输或分发的液态或气态能源产品的业务的个人或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a)(2)
任何从事丙烷批发或零售销售的个人或实体,如果其活动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87部分的约束,并且其活动属于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标准58“液化石油气储存和处理标准”的范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a)(3)
任何从事批发或零售销售任何被运输或分发的液态或气态能源产品的个人或实体,如果法律要求其基于该活动获取任何加州危险材料许可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b)(a)款规定的个人或实体应就该活动产生的任何责任持有不低于五十万美元($500,000)的责任保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c)
本节的责任保险要求为最低标准,不凌驾于任何可能要求更高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法律规定之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d)
本节的责任保险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d)(1)
丙烷气瓶的交换业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4(d)(2)
零售销售20磅或以下的小型丙烷罐中的丙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