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丙烷储存和处理安全法案”,并可援引此名称。
丙烷储存与处理概述与定义
Section § 1324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的关键术语:“丙烷储存系统”是指用于商业储存超过18,000加仑丙烷的储罐或容器。“加臭丙烷”是指添加了乙硫醇等加臭物质的丙烷。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0.1(a)
“丙烷储存系统”或“系统”指任何旨在或用于商业目的储存超过18,000加仑丙烷的储罐或储罐集合或其他容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0.1(b)
“加臭丙烷”指添加了乙硫醇或任何其他加臭物质的丙烷。
丙烷储存系统 丙烷储罐 商业丙烷储存
Section § 13241
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州消防局长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采纳1992年版的NFPA 58液化石油气处理标准。该标准旨在取代任何较弱的州规定,除非现有的州规定提供了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如有必要,委员会仍然可以执行比NFPA 58中更严格的安全标准。
NFPA 58标准 液化石油气 州消防局长
Section § 13242
州消防局长与工业关系部合作,在丙烷储存系统方面负有多项职责。他们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检查并认证所有此类系统的安全性。此外,他们还需要制定这些系统的选址和建造安全标准,以及消防安全和操作标准。他们还负责制定操作丙烷系统人员的培训和资格标准,并向合格人员颁发证书。最后,他们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系统的状况,详细说明任何安全违规行为,并提出必要的立法修改建议以确保未来合规。
州消防局长应酌情与工业关系部合作,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a)
在1997年1月1日之前,检查并认证所有在1995年1月1日存在的丙烷储存系统的安全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b)
制定法规,规定固定式丙烷储存系统的选址和建造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应根据第13部第2.5章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准备、通过并提交审批作为建筑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c)
制定丙烷储存系统消防安全合规要求,规定与丙烷储存系统相关的丙烷消防安全操作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d)
制定法规,规定操作丙烷储存系统人员的最低培训和其他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教育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e)
向符合操作丙烷储存系统人员最低培训和其他资格的人员颁发操作员证书。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f)
制定标准,规定响应涉及丙烷储存系统火灾的消防人员的最低培训和其他资格。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42(g)
在完成根据(b)款要求对丙烷储存系统的检查后,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和州消防局长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全州丙烷储存系统的状况。报告应包括所检查丙烷储存系统的识别和位置;所检查的每个系统是否存在消防安全违规行为(如果有),并确定该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是重大还是轻微。报告还应包括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纠正违规行为的补救措施,以及丙烷储存系统是否符合当前的消防安全要求。
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和州消防局长还应在报告中,在咨询丙烷行业代表后,建议任何必要的纠正性或补救性立法,以确保未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未来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以及这些检查的建议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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