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健康与安全规定认证的法规执行官员
Section § 26206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律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的含义。它将“董事会”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执行官协会(CACEO)的董事会,该协会是一个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公司。“认证法规执行官”或“CCEO”指的是根据本章规定注册或正式认证的个人。“法规执行官”也得到了定义,其含义与《刑法典》第829.5条保持一致。
Section § 26207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即为不同类别的认证法规执行官(CCEO)制定并维护教育、培训和认证标准。这些标准必须达到或超过本章所述,并通过行政规则采纳。CCEO通常不具备逮捕权,除非当地法律或法规明确授权;他们也无法在不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取犯罪历史信息。
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希望提供教育项目以认证个人为CCEO的各类机构的申请。这些项目必须符合委员会的标准才能获得批准。项目提供者必须每36个月续订一次申请,所有符合要求的毕业生将获得与直接由主要机构认证的人员相同的认可。
此外,委员会将制定和提升法规执行官的专业标准,以提高其能力和道德行为,作为最高优先事项。当出现冲突时,专业标准的提升优先于其他利益。
Section § 26208
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一个人需要具备哪些培训、技能和经验才能获得CCEO(认证法规执行官)称号。这包括了解土地使用、分区法律、健康法规等等。他们还可以创建其他认证类别,以帮助实现其目标。
Section § 26209
Section § 26210
Section § 26211
Section § 26212
Section § 2621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保存每份注册证书申请的详细记录。该登记册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息、雇主详情、申请日期、资格、委员会对申请采取的行动、任何已颁发证书的号码,以及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Section § 2621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你不能自称“认证法规执行官”或使用该头衔,除非你持有适当的注册证书。你需要遵循本章规定的程序来获得该证书。
Section § 26215
Section § 26216
本节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处理申请人或现有执照持有人可能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委员会还必须制定必要时对执照进行纪律处分或撤销的方法。在采取任何不利行动之前,委员会必须给予个人公平的通知和听证机会。如果听证后决定撤销或暂停执照,必须明确传达。任何决定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程序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