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9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公共饮用水井免受机动车燃料污染。它概述了与此保护相关的定义,例如什么是公共饮用水井以及机动车燃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负责升级一个数据库,以纳入一个全州范围的GIS制图系统,用于监测潜在污染。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指导委员会如何有效地绘制和保护水源。圣莫尼卡和圣克拉拉谷的两个试点项目将测试该系统的有效性。各机构必须协调,追踪和绘制饮用水井、地下燃料储罐以及这些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燃料管道泄漏点。最多可使用40万美元用于这些制图和保护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a)(1) “公共饮用水井”是指向公共供水系统提供饮用水的井口,该术语定义见第116275节,受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监管并受第116455节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a)(2) “MTBE”是指甲基叔丁基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a)(3) “GIS制图系统”是指一种地理信息系统,用于收集、存储、检索、分析和显示环境地理数据,这些数据存储在一个可供公众访问的数据库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a)(4) “机动车燃料”包括汽油、天然汽油、汽油与酒精或汽油与含氧剂的混合物,以及任何可燃液体,无论该液体以何种名称为人所知或出售,只要其用于或可用于驱动爆炸式发动机的机动车。它不包括煤油、液化石油气或液态或气态的天然气。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a)(5) “含氧机动车燃料”是指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7545(m)节中“含氧燃料”联邦定义的机动车燃料,其定义见第 (4) 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a)(6) “含氧剂”是指一种含有氧的有机化合物,已获得美国环境保护局批准作为汽油添加剂,以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7545节规定的“含氧燃料”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b)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升级由第25296.35节创建的数据库。此升级应包括建立本节所述的全州GIS制图系统,但仅限于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方可进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c)(1) 为分节 (b) 之目的,委员会应设立一个GIS制图和数据管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位置标准、协议、元数据以及扩展数据库以创建成本效益高的GIS制图系统所需的适当数据向委员会提供建议,该系统将提供适当信息,使各机构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共饮用水井,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保护合理预期将用作饮用水的附近含水层,使其免受地下储罐以及根据《1981年加州管道安全法》(政府法典第5篇第1部第1分部第5.5章,自第51010.5节起)由州消防局长监管的州内和州际管道的机动车燃料污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c)(2) 咨询委员会至少应包括来自相关州和地方机构、受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圣莫尼卡提供饮用水的水务机构、圣克拉拉谷提供饮用水的水务机构、致力于自然资源保护的非营利环保组织以及地下储罐所有者的成员。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d)(1) 委员会应设立两个试点项目,即圣莫尼卡地下水试点项目和圣克拉拉谷地下水试点项目,这两个项目应于1999年7月1日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d)(2) 委员会应在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下设立这些试点项目,以加快并优先升级州内那些地下水提供或在紧急情况下将被要求提供该地区大部分饮用水的区域的数据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d)(3) 委员会应利用试点项目来定义和评估数据库的参数,识别数据需求,开发电子链接数据库和电子提交信息的机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访问,简化现有流程,并制定本条所述的数据管理和GIS制图系统的详细方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d)(4) 试点项目应研究向公共供水系统进行适当通知和响应时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e) 为按照本节要求升级数据库,委员会应与咨询委员会协商,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e)(1) 与水资源部和州公共卫生部协调,获取现有饮用水井的位置以及适当的水资源和水质数据,以满足本条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97(e)(2) 与被授权执行本章的地方机构协调,获取所有储存机动车燃料且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地下储罐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