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下储罐清理混合羽流账户
Section § 25299.90
本节强调了地下储罐泄漏导致的石油污染地下水问题。它解释说,这些泄漏造成了严重的水质问题,并且随意处理这些问题是无效的。关于责任归属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高昂的费用。对所有相关方进行协调一致的补偿可以带来更快、更经济的清理,并减少法律开支。
Section § 25299.91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与环境清理相关的术语。“混合羽流”是指来自多个来源的受污染地下水混合在一起,以至于清理一个来源会影响到另一个来源的情况。但是,如果只有一个来源,或者污染存在于土壤中(除非该土壤直接威胁到地下水),则不适用此术语。
“贡献地点”是指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废物泄漏,并可能损害地下水的位置。
Section § 25299.92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1996-97财政年度提供了高达10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相关条款中概述的特定目的。立法机关计划通过在未来的预算法案中作出类似的拨款,继续为此目的提供资金。
Section § 25299.93
如果存在多方负责处理来自多种来源(称为“混合羽流”)的污染的情况,他们可以联合提交索赔,以报销清理费用。他们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每个参与方都必须是被命令清理现场的责任方。此外,他们必须出示污染混合的证据,并确保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石油泄漏,而这些泄漏是他们可以申请报销的。他们需要迅速行动并协调清理工作。他们还必须同意事先批准清理费用,并签订书面协议,详细说明他们将如何处理清理和费用分摊。最后,如果他们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并且其中一位所有人或经营者对第三方赔偿负责,他们可以提交第三方损害赔偿索赔。
Section § 25299.94
本法律概述了涉及联合索赔的环境事故中纠正措施和第三方索赔的支付条件,特别是针对在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交的索赔。委员会可支付的最高金额通常为每起事件150万美元,但对于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该限额降至100万美元。
报销仅限于超出特定财务责任水平的费用。符合条件的纠正措施费用优先于第三方索赔支付,且通常只涵盖在特定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但有少数例外情况。
如果提交了适当的索赔,贡献场地未经授权排放产生的费用或在协议签订前发生的费用仍可获得报销。报销金额会根据总体财务限额进行调整,索赔人不得就已由另一方赔偿的任何费用获得双重赔偿。
Section § 25299.9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与环境污染或损害相关的索赔规则。如果针对特定事件提交了联合索赔,则相关人员(业主或经营者)不能就同一事件再提交另一份索赔。如果联合索赔获得批准,委员会将驳回这些人提交的任何其他相关索赔。但是,如果有人退出联合索赔,他们仍然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提交另一份索赔。这些新索赔将根据特定指导方针进行分类和优先排序。此规则不适用于涉及不同事件或在其他地方概述的某些特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