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99.1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条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于理解和解释整个章节。

Section § 2529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裁决程序”一词,其含义在《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即第 (11405.20) 条中有所规定。

“裁决程序”具有与《政府法典》第 (11405.20)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5299.12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身伤害”定义为与一项联邦法律(具体而言是《美国法典》第42篇第82章第IX分章)及其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人身伤害”具有与《美国法典》第42篇第82章第IX分章(自第6991条起)以及根据该分章通过的法规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5299.13

Explanation
“索赔”是指向特定基金提出的一项请求,目的是收回因某个特定事件而产生的费用。要提交索赔,你需要提交各种文件,例如基金申请、报销请求以及所产生费用的证明。

Section § 25299.14

Explanation

“纠正措施”是指评估和调查未经授权的泄漏,并解决初步努力后遗留的任何问题的行动。但是,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它不包括修理或更换地下储罐或其设备的行动。

“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未经授权的泄漏进行评估和调查,联邦法案中规定的初步纠正措施,以及为调查和补救初步纠正措施后仍然存在的任何残留影响所需的任何行动。除联邦法案另有规定外,“纠正措施”不包括修理或更换地下储罐或其相关设备的行动。

Section § 25299.15

Explanation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旨在保护投保人免受因特定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索赔。

Section § 25299.16

Explanation

本节将“联邦法案”定义为美国法律中关于危险和固体废物的特定部分,该部分始于1984年的一项修正案。这包括自那时以来根据该法案所做的任何修改或附加规定。

“联邦法案”指《美国法典》第42编第82章第IX分章(从第6991条开始),该分章由1984年《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P.L. 98-616)增补,或其后续可能修订或补充,以及据此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25299.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基金”这个词的意思,它指的是“地下储罐清理基金”,这个基金是根据第25299.50条设立的。

“基金”指根据第25299.50条设立的地下储罐清理基金。

Section § 25299.18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将“MTBE”定义为甲基叔丁基醚。

“MTBE” 意指甲基叔丁基醚。

Section § 25299.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事件”定义为任何导致石油从地下储罐未经授权泄漏的事故或暴露。如果同一地点发生多次泄漏,且只需要一次调查,则这些泄漏被视为一次事件。然而,如果同一地点的先前调查已经完成,则新的泄漏将被视为一个单独的事件。

“事件”是指因事故,包括持续或反复暴露于某种状况,导致石油从地下储罐未经授权泄漏。在同一地点发生且仅需进行单次现场调查的未经授权泄漏,应视为一次事件。在先前未经授权泄漏之后发生的未经授权泄漏,仅当已针对先前的未经授权泄漏完成初步现场调查时,才应视为单独的事件。

Section § 25299.20

Explanation

“运营者”是指管理或负责储存石油的地下储罐日常活动的任何人。此定义包括市、县等地方政府,但不包括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实体。

“运营者”指控制或负责储存石油的地下储罐日常运营的任何人。“运营者”包括任何市、县或区,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但不包括州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或联邦政府。

Section § 25299.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储存石油的地下储罐的“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县,但不包括州级机构或联邦政府。

“所有人”指拥有储存石油的地下储罐的所有人。
“所有人”包括任何市、县或区,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但不包括州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或联邦政府。

Section § 2529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石油”定义为原油或其任何部分,其在常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液态,具体而言,是指在60华氏度和14.7磅/平方英寸的压力下。

“石油”指原油或其任何馏分,其在标准温度和压力条件下为液态,即在60华氏度和14.7磅/平方英寸绝对压力下。

Section § 25299.23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援引了联邦法律特定部分中“财产损害”的定义。因此,当“财产损害”一词在加州法规中被提及时,其含义与《美国法典》第42编第82章中的联邦规定含义相同。

“财产损害”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42编第82章第九分章(始于第6991条)以及根据该分章通过的法规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529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物业上地下储罐的“场地”。通常,“场地”是指设有这些储罐的一块物业。但是,如果储罐位于相邻物业上,但由同一人运营并属于同一所有权,则这些物业被视为一个单一场地。如果存在多个独立的储罐运营,且每个运营都由不同的操作员负责,并且这些操作员未在该物业上运营过其他储罐,那么州委员会也可以将一个地块视为包含多个场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3(a)  “场地”指设有地下储罐的房地产地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3(b)  如果地下储罐位于相邻的房地产地块,则在以下两项均适用时,这些相邻地块共同构成一个场地: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3(b)(1)  地下储罐由同一人运营或曾由同一人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3(b)(2)  相邻地块处于共同所有权或控制之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3(c)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委员会作出以下两项认定,则委员会可将一个房地产地块视为由多个场地组成,其数量与该地块上不同的地下储罐运营数量相对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3(c)(1)  该地块上设有一个以上的地下储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3(c)(2)  每个单独运营的地下储罐或地下储罐组,均不由或未曾由在该同一地块上运营或曾运营其他地下储罐的人运营。

Section § 25299.24

Explanation

本节专门为涉及石油的情况定义了“储罐”、“地下储罐”、“地下储罐系统”和“储罐系统”等术语。它包括只含有石油或含有极少量其他物质混合物的储罐。

此外,它还涵盖了与这些储罐连接的部件,例如溢出围堵结构以及通风管线、蒸汽回收管线和注油管线的地下部分。

“储罐”、“地下储罐”、“地下储罐系统”和“储罐系统”的含义与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所定义的相同,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4(a) 这些术语仅指那些只含有石油的储罐,或者,根据联邦法案,含有石油与微量其他受管制物质混合物的储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4(b) 这些术语包括以下所有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储罐的部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4(b)(1) 基本上或完全位于地表以下的溢出围堵结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24(b)(2) 位于地表以下的通风管线、蒸汽回收管线和注油管线的那些部分。

Section § 2529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引用法律中另一条款(即第25281条)的定义,界定了本章中使用的某些术语。诸如“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地方机构”、“个人”、“未经授权的释放”和“设施”等词语,其含义均与第25281条中给出的含义相同。对于本部分未明确定义的任何术语,其含义也参见第25281条。

就本章而言,“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地方机构”、“个人”、“未经授权的释放”和“设施”应具有第2528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本章中使用的任何其他未由本条定义的术语,其含义与第2528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