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下储罐清理定义
Section § 25299.1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裁决程序”一词,其含义在《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即第 (11405.20) 条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25299.12
本节将“人身伤害”定义为与一项联邦法律(具体而言是《美国法典》第42篇第82章第IX分章)及其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5299.13
Section § 25299.14
“纠正措施”是指评估和调查未经授权的泄漏,并解决初步努力后遗留的任何问题的行动。但是,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它不包括修理或更换地下储罐或其设备的行动。
Section § 25299.16
本节将“联邦法案”定义为美国法律中关于危险和固体废物的特定部分,该部分始于1984年的一项修正案。这包括自那时以来根据该法案所做的任何修改或附加规定。
Section § 25299.1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基金”这个词的意思,它指的是“地下储罐清理基金”,这个基金是根据第25299.50条设立的。
Section § 25299.19
本法律将“事件”定义为任何导致石油从地下储罐未经授权泄漏的事故或暴露。如果同一地点发生多次泄漏,且只需要一次调查,则这些泄漏被视为一次事件。然而,如果同一地点的先前调查已经完成,则新的泄漏将被视为一个单独的事件。
Section § 25299.20
“运营者”是指管理或负责储存石油的地下储罐日常活动的任何人。此定义包括市、县等地方政府,但不包括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实体。
Section § 25299.21
本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储存石油的地下储罐的“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县,但不包括州级机构或联邦政府。
Section § 25299.22
本法律条款将“石油”定义为原油或其任何部分,其在常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液态,具体而言,是指在60华氏度和14.7磅/平方英寸的压力下。
Section § 25299.23
本加州法律条款援引了联邦法律特定部分中“财产损害”的定义。因此,当“财产损害”一词在加州法规中被提及时,其含义与《美国法典》第42编第82章中的联邦规定含义相同。
Section § 25299.23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物业上地下储罐的“场地”。通常,“场地”是指设有这些储罐的一块物业。但是,如果储罐位于相邻物业上,但由同一人运营并属于同一所有权,则这些物业被视为一个单一场地。如果存在多个独立的储罐运营,且每个运营都由不同的操作员负责,并且这些操作员未在该物业上运营过其他储罐,那么州委员会也可以将一个地块视为包含多个场地。
Section § 25299.24
本节专门为涉及石油的情况定义了“储罐”、“地下储罐”、“地下储罐系统”和“储罐系统”等术语。它包括只含有石油或含有极少量其他物质混合物的储罐。
此外,它还涵盖了与这些储罐连接的部件,例如溢出围堵结构以及通风管线、蒸汽回收管线和注油管线的地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