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霉菌总则
Section § 26101
本节定义了与室内环境中的霉菌相关的术语。它将“影响”定义为霉菌如何影响空气质量,将“权威机构”定义为公共卫生和霉菌方面的专家组织。“注册工业卫生师”是指在卫生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并获得官方认可的人员,而“法规执行官”则负责执行住房安全规定。“部门”是指州卫生服务部,负责牵头霉菌管理和暴露指南的制定。“室内环境”指任何受霉菌影响的建筑物。“霉菌”被描述为常在潮湿环境中发现的真菌,而“人”可以指包括个人和组织在内的各种实体。“公共卫生官员”负责管理地方卫生项目。
Section § 26101.7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帮助制定与霉菌问题相关的标准。该工作组将包括各种代表,例如健康专家、法规执行官员以及受影响的消费者,如租户和房主。这是一个自愿团体,参与者需要自行承担包括差旅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26103
本节讨论了加州在室内环境中建立霉菌安全暴露水平的流程,前提是部门认为其可行。部门必须与一个专责小组合作,制定暴露限值,以保护公众健康,同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或技术困难。这些限值应基于最新的科学数据,旨在预防普通人群的健康问题,特别是儿童、老年人以及有健康状况的人等弱势群体。对于医院和养老院等场所,也可能设定特殊限值。部门被要求在 2003 年年中之前向州立法机关报告其进展。
Section § 26104
本节概述了部门如何制定和调整霉菌暴露限值。在开始制定这些限值时,部门必须在线发布通知,说明其工作,并分享任何相关信息或文件。公众也可以提交关于霉菌暴露的信息供考虑,但如果提出请求,这些信息将公开。
如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可以放宽霉菌暴露限值,并且他们可以使用来自其他权威机构(如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信息或标准。
每五年,部门必须审查这些限值。如果新技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健康,或者新的科学发现表明霉菌风险已发生变化,则可以修改这些限值。
Section § 26105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标准,以评估室内霉菌对健康的影响。这些标准必须在保护公众健康的同时,兼顾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它们需要基于最新的科学数据,并且不应要求通过空气或表面检测来识别霉菌造成的健康威胁。这些标准应针对所有人群,包括对霉菌更易感的群体,如儿童、孕妇和老年人。部门必须利用现有的霉菌标准,并评估对受影响方的经济影响。部门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进展。
Section § 26106
Section § 26107
本节要求部门在开始制定霉菌评估标准时通知公众。他们需要在网上发布通知,解释制定过程和相关技术信息。公众可以提交自己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应要求向公众公开。
部门也可能采纳美国环境保护局或类似组织的霉菌评估标准。每五年,部门必须审查这些标准,如果新技术能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或者新科学表明霉菌带来的健康风险与之前认为的不同,就必须更新这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