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这一部分正式名称是《2001年有毒霉菌保护法》。

本章应被称为《2001年有毒霉菌保护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Section § 26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室内环境中的霉菌相关的术语。它将“影响”定义为霉菌如何影响空气质量,将“权威机构”定义为公共卫生和霉菌方面的专家组织。“注册工业卫生师”是指在卫生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并获得官方认可的人员,而“法规执行官”则负责执行住房安全规定。“部门”是指州卫生服务部,负责牵头霉菌管理和暴露指南的制定。“室内环境”指任何受霉菌影响的建筑物。“霉菌”被描述为常在潮湿环境中发现的真菌,而“人”可以指包括个人和组织在内的各种实体。“公共卫生官员”负责管理地方卫生项目。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a)  “影响”指由于住宅单元、建筑物、附属结构、共用墙、供暖系统或通风和空调系统中存在霉菌,导致影响住宅单元或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的状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b)  “权威机构”指在公共卫生、霉菌识别和修复或环境健康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任何公认的国家或国际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州、美国环境保护局、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纽约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以及美国工业卫生协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c)  “注册工业卫生师”指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0700条所定义的工业卫生认证组织的教育、经验和考试要求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d)  “法规执行官”指负责执行住房法规并利用地方政府层面的跨部门方法维护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地方官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e)  “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被指定为采纳室内环境中霉菌允许暴露限值、霉菌识别和修复工作以及制定确定何为霉菌侵扰指南的牵头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f)  “室内环境”指受影响的住宅单元或受影响的商业或工业建筑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g)  “霉菌”指生长在植物或动物物质上以及室内环境中的任何形式的多细胞真菌。霉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枝孢属、青霉属、链格孢属、曲霉属、镰刀菌属、木霉属、膜菌属、毛霉属和炭黑葡萄穗霉,常发现于受水损的建筑材料中。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h)  “人”指个人、公司、企业、协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当局、公用事业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或组织。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1(i)  “公共卫生官员”指根据第101000条任命的地方卫生官员,或由监事会根据第101275条指定以执行饮用水计划的地方综合卫生机构。

Section § 261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制定的任何标准都必须遵循当前制定法规的规则和程序。简单来说,他们必须遵守已经确立的、关于如何制定法规的程序。

Section § 26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帮助制定与霉菌问题相关的标准。该工作组将包括各种代表,例如健康专家、法规执行官员以及受影响的消费者,如租户和房主。这是一个自愿团体,参与者需要自行承担包括差旅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部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就根据第26103、26105、26106、26120和26130条制定标准向部门提供建议。该工作组应由以下人员的代表组成:公共卫生官员、环境卫生官员、法规执行官员、霉菌健康影响专家、医学专家、注册工业卫生师、霉菌清除专家、政府资助企业代表、学区或县教育局代表、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以及受影响的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和工业租户、房主、环保团体和律师,以及受影响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业主、经理或房东、建筑商、房地产经纪人、建筑材料供应商和家具供应商以及保险公司。工作组成员应自愿任职,并应承担其参与工作组的任何相关费用。部门不负责工作组成员产生的差旅费,也不以其他方式补偿工作组成员参与工作组的相关费用。

Section § 26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需要考虑是否可以设定室内空间中霉菌的安全暴露水平。

Section § 26103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加州在室内环境中建立霉菌安全暴露水平的流程,前提是部门认为其可行。部门必须与一个专责小组合作,制定暴露限值,以保护公众健康,同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或技术困难。这些限值应基于最新的科学数据,旨在预防普通人群的健康问题,特别是儿童、老年人以及有健康状况的人等弱势群体。对于医院和养老院等场所,也可能设定特殊限值。部门被要求在 2003 年年中之前向州立法机关报告其进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a)  如果部门认为在室内环境中制定霉菌允许暴露限值是可行的,则部门应与根据第 26101.7 条召集的专责小组协商,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a)(1)  制定室内环境中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以避免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并具有足够的安全裕度,同时避免对公众健康造成任何重大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但在制定允许暴露限值时,应在保护公众健康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之间取得平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a)(3)  利用并纳入最新科学数据或权威机构采纳的现有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a)(4)  制定针对普通人群的允许暴露限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b)  部门在制定室内环境中霉菌的允许暴露限值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b)(1)  霉菌暴露对普通人群的不利健康影响,包括对构成普通人群重要部分的亚群成员的特定影响,这些亚群可能包括婴儿、6 岁及以下儿童、孕妇、老年人、哮喘患者、过敏个体、免疫功能受损个体,或在暴露于霉菌时,其遭受不利健康影响的风险高于普通人群的其他可识别亚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b)(2)  权威机构采纳的霉菌标准(如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b)(3)  遵守拟议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本款确定经济可行性,部门应考虑租户、房东、房主和其他受影响方的遵守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b)(4)  毒理学研究以及与霉菌相关的任何科学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c)  部门可以制定适用于特定设施的替代允许暴露限值,这些设施可能包括医院、托儿设施和养老院,其主要业务是服务于构成普通人群重要部分且遭受霉菌不利健康影响风险高于普通人群的亚群成员。这些亚群可能包括婴儿、6 岁及以下儿童、孕妇、老年人、哮喘患者、过敏个体或免疫功能受损个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3(d)  部门应在 2003 年 7 月 1 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在制定霉菌允许暴露限值方面的进展。

Section § 261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如何制定和调整霉菌暴露限值。在开始制定这些限值时,部门必须在线发布通知,说明其工作,并分享任何相关信息或文件。公众也可以提交关于霉菌暴露的信息供考虑,但如果提出请求,这些信息将公开。

如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可以放宽霉菌暴露限值,并且他们可以使用来自其他权威机构(如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信息或标准。

每五年,部门必须审查这些限值。如果新技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健康,或者新的科学发现表明霉菌风险已发生变化,则可以修改这些限值。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a)(1)  部门在开始制定霉菌允许暴露限值时,应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的方式,以电子形式告知相关人员部门已启动霉菌允许暴露限值的工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a)(2)  该通知还应包括部门迄今已确定与允许暴露限值制定相关的技术文件或其他信息的简要说明或目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a)(3)  该通知应告知希望提交有关霉菌暴露信息的人员,部门内可接收信息的人员姓名和地址,部门为在制定允许暴露限值时考虑该信息而必须收到信息的截止日期,以及所有提交的信息将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公众成员公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b)  如果部门能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霉菌允许暴露限值应放宽,并且该修订符合第26103条的规定,则部门可以修订霉菌允许暴露限值以使其放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c)  部门可以审查并考虑参照采纳由美国环境保护局或其他权威机构准备或代表其准备的任何信息,以采纳全国性霉菌允许暴露限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d)  在采纳霉菌允许暴露限值后,部门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已采纳的限值,并且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应根据第26103条 (a) 和 (b) 款规定的标准修订允许暴露限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d)(1)  技术或处理方法的改变,能够实质性地更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健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4(d)(2)  新的科学证据表明霉菌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与先前确定的实质性不同的风险。

Section § 26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标准,以评估室内霉菌对健康的影响。这些标准必须在保护公众健康的同时,兼顾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它们需要基于最新的科学数据,并且不应要求通过空气或表面检测来识别霉菌造成的健康威胁。这些标准应针对所有人群,包括对霉菌更易感的群体,如儿童、孕妇和老年人。部门必须利用现有的霉菌标准,并评估对受影响方的经济影响。部门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进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a)  部门应与根据第26101.7条召集的特别工作组协商,制定实用标准,以评估室内环境中可见、不可见或隐藏的霉菌存在所造成的健康威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b)  部门应制定霉菌评估标准,该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b)(1)  保护公众健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在制定评估标准时,应在保护公众健康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之间取得平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b)(3)  利用并纳入最新的科学数据或由权威机构制定的现有霉菌评估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b)(4)  制定针对普通人群的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b)(5)  部门应确保不需要进行空气或表面检测,以确定室内环境中可见、不可见或隐藏的霉菌存在是否构成健康威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c)  部门在制定室内环境霉菌评估标准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c)(1)  接触霉菌对普通人群健康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构成普通人群重要部分的亚群成员的特定影响,这些亚群可能包括婴儿、6岁及以下儿童、孕妇、老年人、哮喘患者、过敏个体、免疫功能受损个体,或在接触霉菌时,可识别为比普通人群面临更大健康不利影响风险的其他亚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c)(2)  由权威机构制定的霉菌评估标准(如果有的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c)(3)  遵守拟议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本款确定经济可行性之目的,部门应考虑租户、房东、房主和其他受影响方的合规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c)(4)  任何毒理学研究或其他科学证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5(d)  部门应不迟于2003年7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在制定霉菌评估标准方面的进展。

Section § 26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为医院、托儿设施和养老院等场所制定特殊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关注那些更容易受到霉菌危害的人群,例如婴儿、幼儿、孕妇、老年人、哮喘患者、过敏者或免疫系统较弱的人。

Section § 2610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在开始制定霉菌评估标准时通知公众。他们需要在网上发布通知,解释制定过程和相关技术信息。公众可以提交自己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应要求向公众公开。

部门也可能采纳美国环境保护局或类似组织的霉菌评估标准。每五年,部门必须审查这些标准,如果新技术能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或者新科学表明霉菌带来的健康风险与之前认为的不同,就必须更新这些标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a)(1)  部门应在其开始制定霉菌评估标准时,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以电子方式告知相关人员部门已启动评估标准的工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a)(2)  该通知还应包括部门迄今已确定与评估标准制定相关的技术文件或其他信息的简要说明或参考书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a)(3)  该通知应告知希望提交有关室内环境中霉菌评估信息的人员,部门内可接收信息的人员姓名和地址,部门必须收到信息的截止日期以便在制定评估标准时予以考虑,以及所有提交的信息将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公众成员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b)  为采纳国家霉菌评估标准,部门可以审查并考虑援引采纳由美国环境保护局或其他权威机构准备或代表其准备的任何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c)  在采纳霉菌评估标准后,部门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已采纳的标准,并应根据第26105条 (a)、(b) 和 (c) 款中规定的标准,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修订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c)(1)  技术或处理方法发生变化,能够实质性地更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健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07(c)(2)  新的科学证据表明霉菌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与先前确定的实质性不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