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的官方名称是《婴儿床安全法案》,并可以此名称引用。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婴儿床安全法案》。

Section § 24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婴儿床和婴儿相关的特定术语。“婴儿”是指身高不足35英寸且年龄在三岁以下的儿童。“婴儿床”是指为婴儿制作的任何床。“全尺寸婴儿床”和“非全尺寸婴儿床”是指联邦法规定义的特定婴儿床类型。“人”一词包括个人和各种商业实体。“商业用户”是指任何从事婴儿床销售、租赁或处理的人,或因其职业而声称对婴儿床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1(a)  “婴儿”指身高不足35英寸且年龄不足三岁的任何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1(b)  “婴儿床”指为容纳婴儿而设计的床或围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1(c)  “全尺寸婴儿床”指《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第1508.3节中关于全尺寸婴儿床要求的定义的全尺寸婴儿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1(d)  “非全尺寸婴儿床”指《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第1509.2(b)节中关于非全尺寸婴儿床要求的定义的非全尺寸婴儿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1(e)  “人”指任何自然人、商号、公司、协会或其代理人或雇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1(f)  “商业用户”指任何从事本章所管辖的全尺寸或非全尺寸婴儿床业务的人,或因其职业而自称对本章所管辖的全尺寸或非全尺寸婴儿床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从事再制造、改装、销售、租赁、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将全尺寸或非全尺寸婴儿床投入商业流通的任何人。

Section § 24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商业用户在1995年1月1日之后销售或分发任何被认为对婴儿不安全的婴儿床。如果婴儿床不符合联邦法规和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制定的特定安全标准,则推定其不安全。

不安全的婴儿床可能包括具有某些危险特征的婴儿床,例如突出的角柱、间距过大的板条、容易脱落的床垫支撑、镂空设计或不正确的护栏高度。婴儿床也不得有松动的五金件、锋利或粗糙的表面,或非全尺寸婴儿床布料侧面的撕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a)  自1995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商业用户不得翻新、改装、销售、签订销售或转售合同、租赁、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将对使用该婴儿床的任何婴儿不安全的全尺寸或非全尺寸婴儿床投入商业流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b)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婴儿床不符合以下所有规定,则推定其不安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b)(1)  《联邦法规法典》第16篇第1508部分(自第1508.1节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b)(2)  《联邦法规法典》第16篇第1509部分(自第1509.1节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b)(3)  《联邦法规法典》第16篇第1303部分(自第1303.1节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b)(4)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自愿性标准F966-90。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b)(5)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自愿性标准F1169-88。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b)(6)  为修订或补充第 (1) 至 (5) 项(含)所述法规而采纳的任何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  根据 (b) 款规定,不安全或未能按预期运行的婴儿床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以下任何危险特征或特性的婴儿床: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1)  突出超过十六分之一英寸的角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2)  侧板条之间间隙超过两又八分之三英寸。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3)  可从婴儿床任何一点轻易脱落的床垫支撑。如果床垫部分无法承受来自婴儿床下方至少25磅的向上力,则可轻易脱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4)  端板上的镂空设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5)  不符合以下规定的护栏高度尺寸: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5)(A)  从护栏或端板最低位置的顶部到床垫支撑最高位置的顶部测量的护栏和端板高度至少为22.8厘米(9英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5)(B)  从护栏或端板最高位置的顶部到床垫支撑最低位置的顶部测量的护栏和端板高度至少为66厘米(26英寸)。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6)  任何松动且未固定的螺丝、螺栓或五金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7)  锋利的边缘、尖角或粗糙表面,或任何不光滑且无碎屑、裂缝或裂纹的木质表面。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502(c)(8)  网状或布料侧面有撕裂的非全尺寸婴儿床。

Section § 24503

Explanation

从1996年1月1日起,任何明知故犯违反第24502条规定的商家,将构成轻罪,并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然而,酒店、汽车旅馆和类似的住宿场所,直到1998年1月1日才受此规定影响。

自1996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故意且明知地违反第24502条规定的商业用户,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酒店、汽车旅馆或类似的临时住宿场所,直至1998年1月1日方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24504

Explanation
任何人都可以对制造、改装、销售或出租对婴儿不安全的婴儿床的企业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胜诉,提起诉讼的人还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补偿。然而,这项规定在1998年1月1日之后才适用于酒店或汽车旅馆。

Section § 24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受到侵害,他们除了可以利用现有的其他法律途径外,还可以使用本条文中的救济措施。这意味着这里提到的法律追索权并非排他性的,其他法律途径仍然可以被追究。

本条文项下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应是受侵害方根据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或程序的补充。

Section § 24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本条文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违宪,这不会影响本条文的其余部分。其他仍然有效的部分可以继续执行。这意味着本条文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独立存在,移除其中一部分不会影响其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