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15

Explanation
本节宣布了该法律的名称,即“2016年铅酸电池回收法案”。它没有提供关于法律本身的任何细节,只是说明了它的官方名称。

Section § 25215.1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加州铅酸电池相关法律中使用的各种术语的定义。它阐明了哪些实体被视为“企业”,并明确指出不包括自然人或政府机构。“经销商”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铅酸电池的任何人,包括通过在线方式直接销售的制造商。

“铅酸电池”根据其成分和用途进行定义,例如用于启动车辆发动机或储存能量。它还区分了“新”铅酸电池和“替换”铅酸电池。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零售”,以及在哪些情况下销售不被视为零售,例如电池在加州以外使用或作为保修更换的一部分。此外,还提供了电池行业中各种角色的定义,如“进口商”、“批发商”和“制造商”。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a) “委员会”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b) “企业”指(k)款所定义的任何人,但自然人、市、县、市县、区、委员会、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或州际机构,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美国及其机构和工具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c) “加州电池费”指根据第25215.25节征收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d) “经销商”指直接向加州居民零售替换铅酸电池的人。“经销商”包括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网点、目录、互联网网站或任何其他类似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直接向个人零售新铅酸电池的制造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e) “进口商”指(h)款(2)项所述的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f) “铅酸电池”指重量超过五公斤,主要由铅和硫酸组成(无论硫酸是液态、固态还是凝胶态),容量为六伏或以上,用于以下任何目的的电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f)(1) 作为启动电池,旨在向内燃机提供高能量爆发直至其启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f)(2) 作为动力电池,旨在为车辆(包括水上交通工具)的推进或运行提供动力来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f)(3) 作为固定储能或备用电池,旨在用于电池作为发电设备的电能储存或应急电源的系统,或在主电源供电中断或故障时作为备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f)(4) 作为辅助电源,用于支持车辆(定义见《车辆法典》第670节,包括农具,定义见《车辆法典》第36000节)或飞机的电气系统。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g)(1) “铅酸电池回收设施”指铅酸电池被或曾被拆解以使组件可用于回收生产元素铅或铅合金的场所,或铅酸电池或其组件(或两者)被或曾被回收以生产元素铅或铅合金的场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g)(2) “铅酸电池回收设施”不包括主要目的为从废旧铅酸电池以外的材料中回收铅而设计和运营的设施,或偶然处理铅酸电池的设施。在单独设施中处理先前从铅酸电池中回收的铅,或偶然处理铅酸电池,不足以认定该设施为铅酸电池回收设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h) “制造商”指以下任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h)(1) 制造铅酸电池并在本州销售、提供销售或分销该铅酸电池的人。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h)(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h)(2)(A) 如果没有(1)项所述的受本州管辖的人,则制造商是将铅酸电池进口到本州进行销售或分销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h)(2)(A)(B) 为本条目的目的,如果一个人在本州从事商业活动,则其就铅酸电池而言受本州管辖。为本分项的目的,如果一个人就该铅酸电池而言是《税收和税法典》第6203节(c)款所定义的“在本州从事商业活动的零售商”,或者如果该人为了美国宪法商业条款的目的与本州有实质性联系,则应被视为在本州从事商业活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i) “制造商电池费”指根据第25215.35节征收的费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j) “所有人或经营者”具有《美国法典》第42卷第9601(20)节所赋予的相同含义,以及任何先前符合该定义的人,或符合该定义或先前符合该定义的人的合法继承人。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k) “Person” means an individual, trust, firm, joint stock company, business concern, corpora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 government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association. “Person” also includes any city, county, city and county, district, commission, the state, or any department, agency, or political subdivision of any of those, interstate body,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l) “Remedial action”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78125.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m) “Removal”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78135.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n) “Replacement lead-acid battery” means a new lead-acid battery that is sold at retail subsequent to the original sale or lease of the equipment or vehicle in which the lead-acid battery is intended to be used. “Replacement lead-acid battery” does not include a spent, discarded, refurbished, reconditioned, rebuilt, or reused lead-acid battery.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o) “Response action”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78140.
(p)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1) A “retail sale” or a “sale at retail”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defined in Section 6007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2) The following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 “retail sale” or a “sale at retail” for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2)(A) The sale of a battery for which a California battery fee has previously been paid.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2)(B) The sale of a replacement lead-acid battery that is temporarily stored or used in California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preparing the replacement lead-acid battery for use thereafter solely outside of the state and that is subsequently transported outside the state and thereafter used solely outside of the state.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2)(C) The sale of a battery for incorporation into new equipment for subsequent resale.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2)(D) The replacement of a lead-acid battery pursuant to a warranty or a vehicle service contract described under Section 12800 of the Insurance Code.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p)(2)(E) The sale of any battery intended for use with or contained within a medical device, as defined in 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21 U.S.C. Sec. 321(h)), as that definition may be amended.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q) “Used lead-acid battery” means a lead-acid battery no longer fully capable of providing the power for which it was designed or that a person no longer wants for any other reason.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r) “Wholesaler” means a person who purchases a lead-acid battery from a manufacturer for the purpose of selling the lead-acid battery to a dealer, high-volume customer, or person for incorporation into new equipment for resale.

Section § 252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销售铅酸电池的商店在顾客购买新电池时,必须接受顾客退回的废旧电池,每天最多六个,且不得收取费用。如果顾客在购买新电池时没有退回废旧电池,商店必须收取一笔可退还的押金。顾客如果在45天内退回废旧电池,可以拿回押金。商店必须在店内和收据上清楚地告知顾客押金费用。

如果违反了这项通知要求,商家将收到60天的警告期来纠正,否则将面临罚款。某些商家,如汽车维修店或路边服务提供商,可以免除张贴此通知的要求。此外,除非本法律允许,商店不得收取铅酸电池的可退还押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a) 经销商应在交易时从个人处接受属于第25215.1条 (f) 款第 (1)、(2) 或 (4) 项所列类型的废旧铅酸电池,但不要求每天从任何人处接受超过六个废旧铅酸电池。经销商不得收取接收废旧铅酸电池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b) 自2017年4月1日起,经销商应向购买替换铅酸电池(属于第25215.1条 (f) 款第 (1)、(2) 或 (4) 项所列类型)但未同时向经销商提供同类型同尺寸废旧铅酸电池的个人,收取所购买的每个此类电池的可退还押金。经销商应在提供给购买者的收据上单独列明押金金额。如果该个人在替换铅酸电池销售之日起45天内向经销商出示同类型同尺寸的废旧铅酸电池,经销商应向该个人退还押金。经销商可以要求该个人提供证明押金支付的收据,然后才退还任何押金。经销商可以保留在替换铅酸电池销售之日起45天内未被妥善申领的任何铅酸电池押金,不包括向消费者收取的任何销售税补偿。向消费者收取的押金金额的销售税补偿应汇缴至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c) 经销商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公共销售区域张贴清晰可见的书面通知,或在购买者的收据中包含以下文字:
法律要求本经销商对所购买的每个铅酸电池收取2美元的不可退还加州电池费和可退还押金。
如果购买时或购买后45天内连同本经销商的收据退回废旧铅酸电池,将发放与可退还押金相同金额的抵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d) 部门应在根据第25189.2条 (b) 款发出命令或提起施加民事罚款的诉讼之前,至少提前60天向任何被指控违反 (c) 款的个人发出违规通知。如果该个人在命令发出或诉讼提起之前纠正了被指控的违规行为,部门不应施加民事罚款。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e)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e)(c)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e)(1) 其日常业务不包括销售铅酸电池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e)(2) 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铅酸电池(例如柜台销售),而是作为汽车维修经销商服务的一部分,拆除故障或损坏电池并安装新铅酸电池的个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e)(3) 作为路边服务的一部分,拆除铅酸电池并安装新铅酸电池的业务。就本项而言,“路边服务”是指由根据《保险法》第二部第五编第二章(第12160条起)持有经营许可证明的汽车俱乐部或其代表,为运输车辆或使其能够自行驾驶而对机动车提供的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f) 除本条授权外,经销商不得向个人收取铅酸电池的可退还押金。

Section § 252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不受加州管辖的铅酸电池制造商与加州境内的进口商达成协议。制造商可以代表进口商向州政府支付一项特定费用,这被称为制造商电池费。如果制造商承担这项责任,他们必须遵守某些条件,例如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注册,并向进口商提供所需文件。

如果进口商及时收到制造商将支付此费用的声明,那么只要制造商实际支付了费用,进口商就无需自行支付。但是,如果进口商已经支付了费用,后来又得知制造商也支付了,进口商可以申请退款。

此外,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该费用系统的运作、其收入影响以及合规成本。提交此报告的要求在2025年1月1日之后失效。本节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a) 制造铅酸电池且不受本州管辖的人,可以与该铅酸电池的进口商书面约定,代表进口商支付根据第25215.35节征收的制造商电池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b) 根据 (a) 款规定代表进口商支付制造商电池费的人,如果完成以下所有事项,应根据第25215.56节就该笔付款获得抵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b)(1) 该人服从本州的管辖,以履行本条规定的费用义务,并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注册以支付和汇缴制造商电池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b)(2) 该人在发票、合同或其他记录交易的文件上向进口商提供一份声明,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b)(2)(A) 该人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制造商账户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b)(2)(B) 将受制造商电池费约束的所售铅酸电池的识别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b)(2)(C) 一份声明,说明该人将代表进口商向本州支付制造商电池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b)(3) 该人保留足以证明其已同意支付制造商电池费的铅酸电池已在加州零售的文件记录,该电池进口商的身份,以及根据 (c) 款规定,(2) 项要求的声明已及时提供给该电池的进口商。该人应将这些记录保留不少于四年,并应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出要求时,合理地提供这些记录。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c)(1) 铅酸电池进口商,如果根据 (b) 款的 (2) 项收到制造商及时提供的声明,应免除根据第25215.35节对该电池销售施加的任何义务,前提是制造商已就该电池的销售向本州汇缴了制造商电池费。如果声明在制造商向进口商开具铅酸电池账单之前发出,在制造商正常的开票和付款周期内,在电池交付给进口商之前,或在根据第25215.47节应提交申报表的日期之前发出,则应视为及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c)(2) 已为铅酸电池支付制造商电池费的进口商,且随后收到一份不及时声明,表明该电池的费用已支付,可以就任何多付的费用申请退款,按照《税收和税费法典》第2部第30部分第3章第3条(自第55081节起)和第5章第1条(自第55221节起)的规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d)(1) 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关于根据 (a) 款规定代表进口商支付制造商电池费的人员。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d)(1)(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为确保遵守与制造商电池费相关的注册、申报、报告、支付、审计、退款或征收要求而采纳的任何法规或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d)(1)(B) 根据已支付或已征收的收入与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在其对第2153号议会法案(2016年法规第666章)财政影响分析中计算的估计收入金额相比确定的收入影响,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酌情调整,以考虑报告期差异,并考虑在该分析中未曾考虑或在2020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豁免或排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d)(1)(C) 制造商电池费的财政影响,包括为确保合规所需的成本、与审计、退款和管理法规相关的成本,以及估计的成本节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d)(2) 根据本款规定需要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d)(3)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根据本款提交报告的要求于2025年1月1日失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e) 本节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52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管理从铅酸电池销售中收取的费用。首先,这些费用用于支付退款和征收成本。剩余资金将存入一个特殊的财政部基金,用于清理被电池回收污染的场地。这笔钱用于调查和清理这些场地,包括Exide Technologies设施。它还用于基金管理和偿还某些贷款。但是,它不能用于不相关的项目。任何从清理工作中收回的资金都将重新存入该基金。最后,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基金使用情况、清理进展和费用征收情况,并且报告必须向公众公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a) 根据本条征收的铅酸电池费应按以下方式管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a)(1) 委员会应保留支付退款和报销委员会征收费用所需款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a)(2) 剩余款项应存入铅酸电池清理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1) 铅酸电池清理基金中的款项应用于以下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1)(A) 对州内任何有合理理由怀疑因铅酸电池回收设施运营而受到污染的区域进行调查或场地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1)(B) 对州内任何根据第25215.51节,部门合理确定因该铅酸电池回收设施运营排放而受到污染的区域,进行清理、补救措施、清除、监测或其他应对措施以解决污染问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1)(C) 监督或执行前Exide Technologies位于弗农市的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关闭活动以及应对和纠正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免受有害物质和危险废物的侵害。本分段应追溯适用于2016年9月26日或之后进行的关闭活动以及应对和纠正措施的监督或执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1)(D) 铅酸电池清理基金的管理以及部门对本条的管理和实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1)(E) 偿还第25215.59节所述的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或为分段(A)至(C)(含)规定的目的发放的任何其他贷款。款项仅在特定财政年度内分段(A)至(D)(含)规定的活动获得全额资助后,方可用于本分段的目的。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2)(A) 铅酸电池清理基金中的款项不得用于实施关于铅酸电池的第14条(自第25251节起),也不得向任何其他项目贷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2)(A)(B) 任何非本条要求的政府行动,如果会减少费用收入对铅酸电池清理基金的可用性,应根据第25253节(a)款第(2)段(M)分段被视为负面经济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根据第(1)段使用铅酸电池清理基金款项产生的任何已收回的费用,应存入铅酸电池清理基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c) 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铅酸电池清理基金的状况以及部门实施本条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基金款项采取行动的场地、这些场地的清理状况(包括这些场地的清理总预计费用)、基金余额、汇入基金的费用金额、基金支出金额及支出目的、根据(a)款第(1)段报销给委员会的金额,以及立法机关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每份年度报告应在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同日向公众发布。

Section § 2521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当前和未来与铅酸电池回收、转售、翻新和再利用相关的业务不会受到负面影响。购买和制造这些电池所产生的费用应仅用于解决铅酸电池回收设施造成的污染问题,并支持妥善回收。立法机关认识到,目前在大众市场上没有可替代铅酸电池用于启动机动车的方案。这些电池对于实现可再生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也很重要,特别是作为备用电源。此外,铅酸电池是本州回收率最高的产品之一,政策应继续促进高效和环保的回收实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1(a)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现有和未来遵守州和联邦法律的铅酸电池回收、转售、翻新和再利用业务不应受到本章的不利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1(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1(b)(1)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3节和第十三条C款第1节的规定,本章设立并向铅酸电池购买者和制造商征收的费用是正当且适当的,应仅用于解决第25215.5节(b)款(1)项所述的州需求,这些需求仅限于因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运营而受到或曾经受到污染的州内区域,并鼓励铅酸电池的妥善回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1(b)(2) 合理且可验证的分析,例如欧盟委员会根据其报废车辆指令(指令 2000/53/EC)进行的分析,已证实不存在可行的替代技术,能够在用于机动车作为启动电池的大众市场规模上替代铅酸电池,这种启动电池旨在向内燃机提供高能量爆发直至其启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1(b)(3) 铅酸电池以及其他技术对于使本州达到《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5节中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销售增长要求以及第38566节中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要求是必要的,特别是那些用作固定储能或备用电池的铅酸电池,这些电池设计用于在系统中,电池既可作为发电设备的电能储存,也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在主电源供电中断或故障时作为备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11(b)(4) 铅酸电池是本州回收率最高的消费产品,全国回收率超过99%,确保未来的政策决策不会削弱、阻碍、抑制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铅酸电池的高效和环境友好型回收,这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2521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普通垃圾场或土地、水源等地方丢弃或试图丢弃铅酸电池。但是,你可以在特定地点合法地处置它。这些地点包括专门用于回收铅酸电池的回收中心(即使它们位于废物处理设施内),或者通过另一节(第25215.2节)中提到的电池销售商。

Section § 2521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从经销商处购买特定类型更换用铅酸电池的人需要支付一项费用。该费用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为1美元,之后为2美元。费用必须在收据上单独列明,但向企业销售或由新机动车经销商出售的二手车中包含的电池除外。

经销商在销售时收取费用,并可保留一小部分作为管理成本,其余部分上缴给州政府。如果经销商未将费用转交给州政府,则该费用将被视为一笔债务。购买者需对该费用负责,直到其妥善支付给州政府;通常由经销商处理,从而免除购买者的额外责任。

如果电池的使用方式使其免除费用,购买者需要提供书面证明。如果电池随后出售时不再享有费用豁免,购买者必须支付所需费用。所有收取的费用将根据另一项法规使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a)(1) 对个人从经销商处购买的、属于第25215.1条 (f) 款 (1)、(2) 或 (4) 项所列类型的每块更换用铅酸电池,应征收加州电池费,除非 (c) 款另有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费用金额为一美元 ($1)。自2022年4月1日起,费用金额为两美元 ($2)。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a)(2) 除向企业销售外,经销商应向个人收取的加州电池费金额,应作为一项独立于个人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之外的收费,且不包含在其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a)(3) 经销商应在销售时收取加州电池费,并可保留该费用11/2%作为收取费用相关成本的补偿。经销商收取的加州电池费的剩余部分,应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并在要求提交申报表时支付给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如第25215.47条所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a)(4) 经销商根据本条收取或应收取的所有款项,如果未根据 (3) 项规定妥善汇缴至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被视为经销商欠州的债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a)(5) 在本州购买更换用铅酸电池的个人,应对加州电池费负责,直到该费用已支付给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但向根据本条注册的经销商支付即足以免除该个人进一步的费用责任。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a)(6) 根据本款汇缴至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所有款项,应根据第25215.5条的规定支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b)(1) 除向企业销售外,经销商应在销售时提供给个人的发票上单独列明根据 (a) 款征收的加州电池费。经销商收取的与购买铅酸电池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根据第25215.2条收取、贷记或两者兼有的任何押金,应与加州电池费分开标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b)(2) 如果个人在单次交易中购买多于一个铅酸电池,并且因此在该交易中被征收多于一个加州电池费,经销商无需在发票上单独列出每项征收的加州电池费,但可以将其合并为一行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c) 自2020年1月1日起,如果新机动车经销商向个人出售或租赁一辆二手车,且新机动车经销商已在该二手车中安装了更换用铅酸电池,则 (a) 款 (1) 项征收的加州电池费不适用于该个人就该更换用铅酸电池的购买。就本款而言,“新机动车经销商”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426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且“二手车”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665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d)(1) 如果铅酸电池的销售或使用方式或目的使经销商有权认为该购买不需缴纳加州电池费,经销商应从购买者处获取书面文件,证明该铅酸电池将以某种方式或用于某种目的,使经销商有权认为该购买不需缴纳加州电池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25(d)(2) 如果购买者书面证明给经销商,铅酸电池将以某种方式或用于某种目的,无需支付加州电池费,且购买者出售或使用该电池的方式不适用任何免除支付适用费用要求的例外情况,则购买者应负责支付任何适用费用。

Section § 25215.35

Explanation

铅酸电池制造商需要为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每块电池支付费用。截至2022年4月1日,每块电池的费用为1美元;自该日期起,费用将增至每块电池2美元。费用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如果电池的使用方式使其免于缴费,制造商需要从买方获得书面证明。如果买方声称免税但以应税方式使用电池,则买方必须支付该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5(a) 截至2022年4月1日,对铅酸电池制造商,就其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给个人的每块铅酸电池,或其销售给经销商、批发商、分销商或其他个人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的每块铅酸电池,应征收一美元($1)的制造商电池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5(b) 自2022年4月1日起,对铅酸电池制造商,就其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给个人的每块铅酸电池,或其销售给经销商、批发商、分销商或其他个人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的每块铅酸电池,应征收两美元($2)的制造商电池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5(c) 制造商电池费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并在要求提交申报表时(如第25215.47节所规定),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5(d)(1) 如果铅酸电池的销售或使用方式或目的,使得制造商有权将该购买视为不需缴纳制造商电池费,则制造商应从购买者处获取书面文件,证明该铅酸电池将以某种方式或用于某种目的,使得制造商有权将该购买视为不需缴纳制造商电池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35(d)(2) 如果购买者书面证明给制造商,该铅酸电池将以某种方式或用于某种目的,而无需支付制造商电池费,且购买者销售或使用该电池的方式,使得不适用支付适用费用要求的任何豁免,则购买者应负责支付任何适用费用。

Section § 2521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铅酸电池相关的费用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征收。这类电池的经销商和制造商被视为缴费人。该管理局不处理关于电池是否属于铅酸电池的争议;这些争议必须转交给相关部门。此外,经销商和制造商必须向该管理局注册,以便进行费用管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25215.25 节和第 25215.35 节征收的铅酸电池费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依照《费用征收程序法》(《税收和税费法》第 2 编第 30 部分 (自第 55001 节起))征收。就本节而言,“缴费人”一词应包括经销商和制造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a)(2) 尽管有《费用征收程序法》(《税收和税费法》第 2 编第 30 部分第 3 章第 3 条 (自第 55081 节起) 和第 5 章第 1 条 (自第 55221 节起))中关于重新确定申请和退款申请的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a)(2)(A) 接受或审议根据本条确定的费用的任何重新确定申请,如果该申请的理由是电池是否为第 25215.1 节所定义的铅酸电池。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基于这些理由的任何重新确定申请转交至相关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a)(2)(B) 接受或审议根据本条支付的费用的退款申请,如果该退款申请的理由是电池是否为第 25215.1 节所定义的铅酸电池。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基于这些理由的任何退款申请转交至相关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b) 以下人员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注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b)(1) 铅酸电池经销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5(b)(2) 铅酸电池制造商。

Section § 25215.47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55040条规定需要向委员会注册,您需要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准备并提交一份申报表。这份申报表必须包含管理本条和《费用征收程序法》所需的详细信息。通常,您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那个月的月底前提交申报表,并附上该期间应缴的费用。您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表。

但是,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他们也可以要求您更频繁地(而非按季度)支付费用和提交申报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7(a)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55040条规定须提交的申报表,应由须向委员会注册的人员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并提交,并应包含委员会认为对本条和《费用征收程序法》的适当管理所必需或适当的信息。除(b)款另有规定外,申报表应在与申报表相关的日历季度之后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提交,连同应向委员会支付的该期间的费用金额汇款。申报表应使用电子媒介向委员会提交,并以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或根据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方法进行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7(b) 委员会可以要求在非季度期间支付费用和提交申报表。

Section § 2521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分享关于注册支付制造商电池费的个人的某些信息。他们可以披露个人的姓名、地址、账户号码和账户状态,但通常不能披露费用金额,除非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进口商与某人就电池费签订了协议,管理局可以将该人已支付或未支付的费用金额告知进口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8(a) 尽管《收入和税收法典》第55381条(b)款有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披露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注册支付制造商电池费的人员的姓名、地址、账户号码和账户状态。除(b)款另有规定外,账户状态不应包括任何人支付的制造商电池费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48(b)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向进口商披露,由进口商根据第25215.3条与其签订协议的人员,代表该进口商已支付或未支付的制造商电池费金额。

Section § 25215.51

Explanation

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必须设立一个名为“铅酸电池回收设施调查和清理计划”(LABRIC计划)的项目。该计划的职责是利用一项专门的清理基金,识别因铅酸电池回收设施造成的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区域。

当LABRIC计划开始调查某个场地时,必须通知公众,并分享其掌握的任何有关潜在污染的相关信息。公众有90天时间提交意见或新信息,部门将在完成调查前审查并回应这些意见。

调查结束后,如果部门发现污染很可能来自此类设施,将提议正式将该场地指定为受污染场地,并解释其依据的证据和理由。公众可以对这一指定提出意见。如果新证据表明情况并非如此,可能会进行进一步调查。

如果部门在通知公众后两年内未能确认污染源自铅酸电池设施,调查将被撤回,除非有充分理由需要更多时间。有关该计划进展的最新情况必须包含在与清理基金相关的报告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a) 部门应设立一个铅酸电池回收设施调查和清理计划,简称LABRIC计划,该计划负责识别州内符合根据第25215.5条(b)款(1)项(A)和(B)分项规定从铅酸电池清理基金支出资金的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b) LABRIC计划应就启动对任何有合理理由怀疑已被铅酸电池回收设施运营污染的区域进行调查或场地评估发布公告。该公告应提供部门所依据信息的摘要,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目前持有的任何表明该设施可能不是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信息或文件副本,如果这些信息或文件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Government Code Title 1 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的规定应予披露。部门应接受公众在本款要求的公告发布后90天内提交的意见或信息,并在部门根据(c)款完成调查之前,审查并对提交的任何意见或信息提供书面答复。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c)(1) 在根据(b)款进行的调查或场地评估完成后,部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Government Code Title 2 Division 3 Part 1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中包含的程序,就拟议的场地指定提供通知和发表意见的机会,该场地经合理确定已被铅酸电池回收设施运营所释放物质污染。合理确定应基于所有合理可用的信息,包括公众提供的信息,以得出特定区域的污染源自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结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c)(2) 如(1)项所述的任何拟议指定,应包括部门指定依据的解释、部门在达成拟议指定时所依据证据的摘要,包括部门用于将任何污染归因于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假设和方法,以及表明该设施可能不是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信息,以及在场地调查和评估过程中所依据的任何信息或文件的副本,如果这些信息或文件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的规定应予披露。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c)(3) 部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中包含的程序接受公众意见。部门应评估、酌情调查并回应公众提供的任何可靠信息,这些信息表明该区域未被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运营污染,或所涉设施未参与铅酸电池回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c)(4) 场地指定应被视为最终行动,受司法审查,审查方式与《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方式相同。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d)(1) 如果在(b)款要求的公告发布后两年内,部门无法合理确定并指定一个场地已被铅酸电池回收设施运营所释放物质污染,则该公告应被视为已撤回,并且根据第25215.5条(b)款(1)项(A)分项为该场地进一步调查或评估目的的支出将不再被授权,除非(3)项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d)(2) 在根据(1)项设定的截止日期前不少于30天,部门可以延长根据(b)款启动的调查完成截止日期,经证明有正当理由并充分公告延期依据,最多可延长三个月,并可以多次延长截止日期,每次最多三个月,总计不得超过根据(1)项设定的截止日期后一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d)(3) 如果部门确定新证据需要继续或重新调查或评估该场地,部门可酌情根据(b)款为该场地发布新的公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1(e) 关于部门执行本条进展的信息应包含在第25215.5条(c)款要求的报告中。

Section § 25215.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制造商支付的电池费如何可以抵扣制造商因清理旧铅酸电池回收设施有害物质释放而欠州政府的款项。重要的是,制造商不能就同一笔费用重复申请抵扣,而且如果他们在加州拥有或经营这些设施,则不适用此项优惠。法律还规定,当有害物质释放的清理费用在责任方之间分摊时,这些费用支付可以降低制造商的财务责任。然而,它不影响其他法律下的任何现有法律权利或责任,也不允许根据本条提起私人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6(a) 任何制造商根据本条规定缴纳的电池费,须根据第 25215.3 节 (b) 款的规定,记入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缴纳这些费用的制造商账户,并应抵扣制造商根据第 45 编第 2 部分(自第 78000 节起)或任何其他法律,因铅酸电池回收设施释放有害物质而产生的清除、补救或其他应对费用,通过判决或责任认定而欠州政府的款项。制造商不得就同一笔费用金额寻求多于一次的抵扣。本款不适用于在加州同时是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任何制造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6(b) 制造商支付的电池费金额应视为减少制造商在私人方提起的、与铅酸电池回收设施有害物质释放相关的分摊诉讼中,在潜在责任方之间分摊或分配费用时的责任份额。本款不适用于在加州发生释放事件的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现任或前任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任何制造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6(c) 本条不产生私人诉讼理由。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扩大、改变或限制其他法律下的任何要求、义务、权利或补救措施,也不得限制州政府或任何其他方提起根据任何法律可能存在的任何诉讼理由。

Section § 25215.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从其普通基金中拨款用于清理铅污染,则适用某些条件。首先,铅酸电池清理基金的资金可以用来偿还2016年9月26日之前发放的任何州政府贷款,或者与清理特定类型污染相关的其他公共资金贷款。

其次,任何用于偿还这些贷款的资金都应归还到最初的贷款中。但是,这些资金也可以再次借出,用于清理那些被怀疑受到铅酸电池回收操作污染的区域。

如果州政府从普通基金向有毒物质控制账户出借资金,用于清理州内的铅污染,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9(a) 铅酸电池清理基金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或为第25215.5条 (b) 款 (1) 项的 (A) 至 (C) 分项(含)所列目的而发放的任何其他公共资金贷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59(b) 任何指定用于偿还该贷款的资金应存入该贷款账户,但可用于再次出借给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以清理州内有合理理由怀疑已被铅酸电池回收设施的运营所污染的区域。

Section § 25215.65

Explanation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任何在加州销售替换用铅酸电池的公司,都必须在电池上标明一个回收标志,以及铅的化学符号“Pb”或“lead”(铅)、“return”(回收)和“recycle”(循环利用)这些词。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电池制造商,也适用于委托他人代工生产电池的公司。

自2017年7月1日起,制造商应在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替换用铅酸电池上放置符合《联邦含汞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案》(Pub. L. No. 104-142 (1996) (42 U.S.C. 14301(b)(1)))第103(b)(1)节要求的回收标志,以及铅的化学符号“Pb”或“lead”(铅)、“return”(回收)和“recycle”(循环利用)字样。就本节而言,委托其他方代为制造电池的实体应被视为制造商。

Section § 2521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中拨出120万美元作为贷款,以支持与电池相关的费用征收工作。这笔钱必须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使用所征收的费用偿还。但是,如果原始基金需要这笔钱,或者委员会不再需要这笔资金用于其目的,财政局长可以要求提前偿还。

一百二十万美元 ($1,200,000) 应从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贷款给委员会,用于实施加州电池费和制造商电池费的征收,并应根据本条规定,不迟于2017年10月1日,从这些费用的收益中偿还。如果财政局长认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他或她应命令偿还该笔贷款的全部或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72(a) 贷款来源的基金或账户需要这笔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72(b) 委员会不再需要这笔资金。

Section § 25215.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制定并执行管理和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则。他们可以处理公司如何注册、报告以及管理收款和退款等领域。如果存在紧急需求,委员会还可以制定立即生效的紧急规则,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这些紧急规则将持续有效,直到制定出永久性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74(a) 委员会可以制定、采纳和执行与本条文的行政管理和执行相关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收款、报告、制造商通知、退款和上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5.74(b) 委员会可以制定、采纳和执行为实施本条文所必需的任何紧急法规。根据本条文制定、采纳或执行的任何紧急法规,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采纳;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该法规的采纳属于紧急情况,并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根据本款采纳的紧急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根据(a)款采纳了法规。

Section § 25215.75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