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卫生部制定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具备的财务担保标准。这些财务担保是为了覆盖设施运营造成的损害,以及设施关闭后至少30年的关闭和维护费用。这包括监测场地,以确保没有有害物质逸散到环境中。

财务担保可能包括信托基金、履约保证金、信用证或保险。如果设施没有联邦许可,其他等效的财务安排也可以接受。如果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联系到,索赔可以直接向提供这些财务担保的担保人提出。担保人的总责任仅限于他们提供的金额,但这不影响他们在其他法律下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a) 部门应制定并酌情修订标准和法规,这些标准和法规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a)(1) 规定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提供的财务担保,这些担保必须足以应对因该类设施运营而产生的损害索赔,并支付设施关闭和后续维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后对地下水和环境其他方面的监测。如果该设施根据联邦法案要求获得许可,则财务担保应为信托基金、履约保证金、信用证、保险或联邦法案及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法规授权的任何其他机制。如果该设施不要求根据联邦法案获得许可,则财务担保可包括部门接受的任何其他等效财务安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a)(2) 规定每个危险废物设施在关闭后至少30年内,应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进行关闭和维护,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成分、渗滤液、受污染雨水和废物分解产物向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中的逸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b) 部门在根据(a)款通过法规以执行本章宗旨时,可以规定在确立财务责任证据方面必要或不可接受的政策或其他合同条款、条件或抗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b)(1) 如果所有者或运营者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处于破产状态,或者在合理勤勉下,无法在任何州或联邦法院对在判决时可能具有偿付能力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获得管辖权,则因本节要求提供财务责任证据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可以直接向提供财务责任证据的担保人提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b)(2) 任何担保人的总责任限于担保人根据本章向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的作为财务责任证据的总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b)(3) 本款不限制担保人对所有者或运营者的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定、合同或普通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在谈判或未能谈判解决任何索赔时的恶意责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b)(4) 本款不减少任何人在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s. 9607和9611)第107或111条下的责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b)(5) 就本款而言,“担保人”是指除所有者或运营者之外,根据本节为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财务责任证据的任何人。

Section § 252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讨论了加州根据特定许可处理废物的设施或单元的财务担保要求。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无需为关闭操作提供财务担保。在此日期之后,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否则它们必须这样做。每年运营少于30天的设施仍然免除此要求。同样,有条件授权的废物产生者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没有财务担保义务,但在此之后必须遵守,除非获得豁免。支持这些要求的新规则被要求在1996年2月1日之前通过。在紧急情况下,这些规则可以迅速实施以确保公共安全。

此外,除非部门法规另有规定,设施或单元无需为第三方责任或关闭后维护提供财务担保。根据有条件豁免处理废物的人员,无需为单元关闭或与损害相关的索赔提供财务担保,除非部门坚持要求获得关闭后许可。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a)(1)  (A)  在1996年9月30日或之前,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免于遵守任何要求提供财务担保以支付根据规则许可授权的设施处理单元关闭费用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关闭费用的标准或法规,这些标准或法规由部门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通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a)(1)(B)  在1996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部门就可移动处理单元和固定处理单元所通过的法规(载于《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45章(自第67450.1条起))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应按照部门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和(d)款通过的标准和法规的规定,提供财务担保以支付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则许可授权的设施处理单元关闭费用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关闭费用,除非该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根据本章规定免于这些财务担保要求。任何日历年内运营不超过30天的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无需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提供此类处理单元关闭费用的财务担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a)(2)  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免于遵守任何要求提供第三方责任财务担保的标准或法规,这些标准或法规由部门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通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a)(3)  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无需根据第25245条(a)款(2)项提供关闭后维护的财务担保,除非部门根据其通过的法规确定该设施需要获得关闭后许可。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b)(1)  (A)  在1996年9月30日或之前,根据第25200.3条处理废物的有条件授权产生者,免于遵守任何要求提供财务担保以支付有条件授权单元关闭费用的标准或法规,这些标准或法规由部门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通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b)(1)(B)  在1996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25200.3条处理废物的有条件授权产生者,应按照部门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和(d)款通过的标准和法规的规定,提供财务担保以支付有条件授权单元的关闭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b)(2)  根据第25200.3条获得有条件授权的产生者,无需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提供第三方责任损害赔偿的财务担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b)(3)  根据第25200.3条获得有条件授权的产生者,无需根据第25245条(a)款(2)项提供关闭后维护的财务担保,除非部门根据其通过的法规确定该产生者需要获得关闭后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豁免而处理废物的人员,对于这些活动,免于遵守部门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通过的任何标准或法规,并且无需根据第25245条(a)款(1)项提供处理单元关闭费用或因单元运营引起的损害索赔的财务担保,也无需根据第25245条(a)款(2)项提供关闭后维护的财务担保,除非部门根据其通过的法规确定该人员需要获得关闭后许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d)(1)  在1996年2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通过法规以实施(a)款(1)项(B)分项和(b)款(1)项(B)分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d)(2)  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5.4(d)(3)  根据本款通过法规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

Section § 25246

Explanation

加州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向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交关闭计划和后期关闭计划。这些计划应包含成本估算,并遵循特定的法规和水质法律。它们必须与许可证申请一并提交,或者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交。如果相关法规制定前未提交计划,则必须在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后的180天内提交。如果主管部门要求,计划需要更新,但一旦确认关闭完成,则无需修订。对于即将关闭的设施,计划必须在关闭前至少180天提交。此要求不适用于某些许可证类型下的设施,例如依规许可或有条件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a)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每个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向主管部门以及设施所在区域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计划和后期关闭计划。这些计划应包含所有者或运营者对关闭和后续维护成本的估算,应符合主管部门通过的法规,并应遵守与水质保护和监测相关的适用州法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b)(a)款中规定的计划应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许可证申请一并提交给主管部门,或在主管部门另行要求时提交。这些计划应与根据《水法典》第13260条提交的废物排放报告一并提交给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在根据第25245条通过标准和法规之前已提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许可证申请或已获得该许可证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在主管部门发出书面计划要求后180天内提交计划。在设施实际关闭之前,如果主管部门要求,计划应进行更新。但是,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所有者或运营者设施已按照批准的关闭计划完成关闭后,所有者或运营者无需修订或修改关闭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c)  尚未提交设施关闭计划和后期关闭计划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前至少180天提交这些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本章或主管部门通过的法规,在依规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下运营的任何人。

Section § 252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害废物已释放到环境中,负责有害废物管理的部门可以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必要纠正措施的成本书面估算。这项要求基于部门查明了释放、确定需要纠正,以及所涉及的活动或单元受到监管。成本估算应依据与设施活动相关的数据和历史释放情况。

如果部门监督下的场地需要纠正措施,其他相关方也可能需要提供估算,具体取决于部门的命令或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向水务委员会提供了纠正措施的财务担保,这些可能足以满足合规要求。对于拥有专属管辖权的设施,除非牵头机构指示,否则不需要额外的财务担保,并且水质控制委员会现有的财务担保规定保持不变。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a)(1) 部门应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向部门提交书面纠正措施成本估算以供审查和批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a)(1)(A) 部门已查明有害废物或有害废物成分从设施释放或多次释放到环境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a)(1)(B) 有害废物或有害废物成分的释放或多次释放的来源是有害废物设施、有害废物管理单元,或本章规定由部门监管的活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a)(1)(C) 部门确定在设施处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无论是在设施的活跃期内,还是根据纠正措施的命令或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a)(2) 第 (1) 款要求的书面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应基于可用数据、释放历史和设施活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b)(1) 除 (a) 款所述的纠正措施义务外,部门应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被要求在发生需要纠正措施的释放的设施处实施纠正措施的响应方或提议方,向部门提交涵盖必要纠正措施相关活动的书面成本估算以供审查和批准,如果部门确定在任何正在进行响应行动的场地需要纠正措施(如第 45 部门第 2 部分(从第 78000 条开始)所定义),且该场地由部门根据其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的权限进行监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b)(1)(A) 部门已发布命令、签订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启动行动,涉及该场地的释放(如第 45 部门第 2 部分(从第 78000 条开始)所定义),根据第 45 部门第 2 部分第 4 章第 1 条(从第 78650 条开始)或第 5 章第 10 条(从第 79130 条开始)或第 78870、79005、79055、79060 或 79065 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b)(1)(B) 释放或多次释放的来源(如第 45 部门第 2 部分(从第 78000 条开始)所定义)是有害废物设施、有害废物管理单元,或本章规定由部门监管的活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b)(1)(C) 部门正在进行或已进行对该场地调查和响应行动的监督,应责任方(如第 45 部门第 2 部分(从第 78000 条开始)所定义)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b)(2) 根据第 (1) 款要求的书面成本估算应基于可用数据、释放历史和该场地的活动(如第 45 部门第 2 部分(从第 78000 条开始)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c) 所有者或运营者可以通过向部门证明其已就部门查明的相同释放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供了纠正措施的财务担保来满足本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1(d) 对于根据第 25204.6 条 (b) 款被授予专属管辖权的设施,部门不应要求额外的财务担保,除非它是牵头机构或由根据第 25204.6 条 (b) 款拥有专属管辖权的牵头机构指示。本节不改变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关于财务担保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252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根据前一节要求,在危险废物设施制定和提交纠正措施成本估算的过程和要求。成本估算必须遵循ASTM国际标准E2150。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在收到要求后60天内提交估算。如果其初次提交不完整或不令人满意,部门将发出通知,修订后的估算必须在30天内提交。

部门有30天时间批准或否决这份修订后的估算。如果再次被否决,部门将制定自己的成本估算,并将其作为最终估算。一旦估算获得批准,责任方有90天时间为纠正措施提供财务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信托基金或保险等多种形式。

本节还允许部门采纳和修订实施这些要求所需的法规,并宣布此类法规的采纳为维护公共福利的紧急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 如果需要根据第25246.1条提交书面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则适用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1) 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应基于且不低于ASTM国际标准E2150。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2)(A) 在部门监督下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在部门提出要求后60天内向部门提交纠正措施成本估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2)(A)(B) 如果部门认定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存在重大缺陷或包含严重不令人满意的信息,部门应在收到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后60天内,向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在部门监督下被要求在设施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响应方或提议方,提供书面缺陷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2)(A)(C) 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在部门监督下被要求在设施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响应方或提议方,应在30天内根据书面缺陷通知中提供的信息提交一份修订后的纠正措施成本估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2)(A)(D) 部门应在收到修订后的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后30天内批准或否决该估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2)(A)(E) 如果部门认定纠正措施成本估算未能解决书面缺陷通知中提供的信息,部门应否决修订后的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并应在否决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后60天内,制定自己的纠正措施成本估算,该估算将成为该设施的批准纠正措施成本估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3) 在部门批准纠正措施成本估算后90天内,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在部门监督下被要求在设施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响应方或提议方,应为批准的纠正措施成本估算提供资金,或签订一份合规计划,以确保完成纠正措施的财务责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4) 如果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在部门监督下被要求在设施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响应方或提议方,需要提交纠正措施的财务担保机制,则该财务担保应采取信托基金、履约保证金、信用证、保险或联邦法案以及部门为财务担保机制所采纳的法规授权的任何其他机制的形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a)(5) 对于需要提交纠正措施财务担保机制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在部门监督下被要求在设施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响应方或提议方,其财务担保应受第45部第2章第5节第11条(自第79180条起)的管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6.2(b) 部门可酌情采纳和修订标准和法规以实施本节。此外,部门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采纳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为《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之目的,这些法规的采纳应被宣布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

Section § 2524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审查并批准符合所有法规的危险废物设施计划。批准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进行,例如获得其他批准,或在60天期限届满后,除非为保护公众健康或安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部门可以通过命令、协议或许可证来执行封场后计划,并且必须确保公众参与重大变更。法律还允许部门采取必要行动以强制遵守并保护健康和安全。当使用命令或协议而非许可证时,适用特定的财务要求。现有计划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可获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a) 部门应审查根据第25246条提交的每项计划,如果部门认定该计划符合其通过的规章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规章,则应批准该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b) 部门不得批准该计划,除非发生以下至少一项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b)(1) 该计划已根据《水法典》第13227条获得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b)(2) 临时状态设施的所有人或运营人向部门提交计划后,六十天期满。如果部门拒绝批准临时状态设施的计划,则此60天期限应在所有人或运营人重新向部门提交计划后方可开始计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b)(3) 主任认定立即批准该计划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或环境是必要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c) 部门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受第25204.5条的约束。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1) 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部门应通过发布强制执行令、签订可执行协议或签发封场后许可证的方式,对设施的所有人或运营人施加危险废物设施封场后计划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1)(A) 根据强制执行令、许可证或可执行协议施加或修改的危险废物设施封场后计划,应按照《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获得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1)(B) 在部门初次批准或重大修改根据本款制定的危险废物设施封场后计划之前,部门应提供有意义的公众参与机会,其中至少应包括公众通知和对拟议行动发表公众意见的机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1)(C) 就分段(B)而言,“重大修改”是指部门认定若该变更提议用于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则构成三级许可证修改的修改。在确定拟议修改是否构成三级修改时,部门应考虑该修改与编入《加州法规法典》第22篇第4.5部第20章(自第66270.1条起)附录I的三级修改的相似性。在确定拟议修改是否构成三级修改时,部门还应考虑公众对拟议修改是否存在重大关注,以及拟议变更的性质是否如此实质性或复杂,以至于该修改需要三级许可证修改的更广泛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2) 本款不限制或延迟部门命令在设施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保护公众健康或安全的权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3) 如果部门以强制执行令或可执行协议的形式施加危险废物设施封场后计划,以代替签发或续期封场后许可证,则提交计划以供批准的所有人或运营人应在提交计划时,根据第25205.7条签订费用报销协议,并在封场后期间开始时支付第25205.4条(c)款(9)项所要求的费用。就本项和第25205.4条(c)款(9)项而言,封场后期间的开始应为封场后许可证、强制执行令或可执行协议的生效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4) 除了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以执行以强制执行令或强制执行协议形式施加的封场后计划外,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4)(A) 提起诉讼以禁止威胁或持续违反强制执行令或协议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4)(B) 要求遵守纠正措施或其他部门认为对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d)(4)(C) 评估或提起诉讼以追回因违反强制执行令或协议的要求而产生的民事罚款和罚金。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e)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7(e)(d)款不适用于部门在2003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签发最终或草案许可证的封场后计划,除非部门和设施双方同意根据(d)款的规定,以强制执行令或可执行协议替换该许可证。

Section § 25248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经营一个设施,并且您的关闭和后期护理计划已获得批准,那么法律要求您在指定的关闭和后期护理期间执行这些计划。

Section § 252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之前受《水法典》特定部分(从第14000条开始)管辖的运营者,将从本新条文的生效日期开始,受其管辖。

本条文生效之日,任何曾受《水法典》前第7.5分部(自第14000条起)管辖的运营者,均应受本条文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