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财务责任以及设施的关闭与维护
Section § 25245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卫生部制定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具备的财务担保标准。这些财务担保是为了覆盖设施运营造成的损害,以及设施关闭后至少30年的关闭和维护费用。这包括监测场地,以确保没有有害物质逸散到环境中。
财务担保可能包括信托基金、履约保证金、信用证或保险。如果设施没有联邦许可,其他等效的财务安排也可以接受。如果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联系到,索赔可以直接向提供这些财务担保的担保人提出。担保人的总责任仅限于他们提供的金额,但这不影响他们在其他法律下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
Section § 25245.4
这项法律讨论了加州根据特定许可处理废物的设施或单元的财务担保要求。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无需为关闭操作提供财务担保。在此日期之后,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否则它们必须这样做。每年运营少于30天的设施仍然免除此要求。同样,有条件授权的废物产生者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没有财务担保义务,但在此之后必须遵守,除非获得豁免。支持这些要求的新规则被要求在1996年2月1日之前通过。在紧急情况下,这些规则可以迅速实施以确保公共安全。
此外,除非部门法规另有规定,设施或单元无需为第三方责任或关闭后维护提供财务担保。根据有条件豁免处理废物的人员,无需为单元关闭或与损害相关的索赔提供财务担保,除非部门坚持要求获得关闭后许可。
Section § 25246
加州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向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交关闭计划和后期关闭计划。这些计划应包含成本估算,并遵循特定的法规和水质法律。它们必须与许可证申请一并提交,或者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交。如果相关法规制定前未提交计划,则必须在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后的180天内提交。如果主管部门要求,计划需要更新,但一旦确认关闭完成,则无需修订。对于即将关闭的设施,计划必须在关闭前至少180天提交。此要求不适用于某些许可证类型下的设施,例如依规许可或有条件豁免。
Section § 25246.1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害废物已释放到环境中,负责有害废物管理的部门可以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必要纠正措施的成本书面估算。这项要求基于部门查明了释放、确定需要纠正,以及所涉及的活动或单元受到监管。成本估算应依据与设施活动相关的数据和历史释放情况。
如果部门监督下的场地需要纠正措施,其他相关方也可能需要提供估算,具体取决于部门的命令或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向水务委员会提供了纠正措施的财务担保,这些可能足以满足合规要求。对于拥有专属管辖权的设施,除非牵头机构指示,否则不需要额外的财务担保,并且水质控制委员会现有的财务担保规定保持不变。
Section § 25246.2
本法律概述了根据前一节要求,在危险废物设施制定和提交纠正措施成本估算的过程和要求。成本估算必须遵循ASTM国际标准E2150。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在收到要求后60天内提交估算。如果其初次提交不完整或不令人满意,部门将发出通知,修订后的估算必须在30天内提交。
部门有30天时间批准或否决这份修订后的估算。如果再次被否决,部门将制定自己的成本估算,并将其作为最终估算。一旦估算获得批准,责任方有90天时间为纠正措施提供财务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信托基金或保险等多种形式。
本节还允许部门采纳和修订实施这些要求所需的法规,并宣布此类法规的采纳为维护公共福利的紧急情况。
Section § 25247
本节要求部门审查并批准符合所有法规的危险废物设施计划。批准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进行,例如获得其他批准,或在60天期限届满后,除非为保护公众健康或安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部门可以通过命令、协议或许可证来执行封场后计划,并且必须确保公众参与重大变更。法律还允许部门采取必要行动以强制遵守并保护健康和安全。当使用命令或协议而非许可证时,适用特定的财务要求。现有计划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可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