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设施许可
Section § 2520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危险废物设施的运营要求。设施必须从部门获得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以便根据特定条件处理各种危险废物。如果许可证续期申请按时提交,现有许可证可能会延长,直到作出决定。
设施所有者必须遵守相关条件,其中可能包括在废物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因其来源地而拒绝接收。续期申请的提交时间表根据现有许可证的到期时间而异,并且在制定许可证条件时会考虑公众意见。
部门每五年审查一次土地处置设施,并可修改许可证以保持合规性。许可证必须包含保护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款,并且在尚未有州许可证的情况下,联邦许可证也会得到认可。
Section § 25200.01
本法律要求负责审查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部门,向司法部(DOJ)提交其员工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这是为了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司法部随后会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反馈。
Section § 2520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危险废物设施是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开始运营的,那么除非它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因运营该设施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否则就无法获得许可证。如果该设施不需要满足这些财务条件,它就必须符合该部门制定的规则中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25200.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设立一个程序,用于认证危险废物管理中使用的技术,确保它们不会对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他们不能认证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认证内容包括技术规格、废物类型、效率和操作标准。申请实体必须提供必要信息,并且决定会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发现风险,部门可以撤销技术认证。他们的决定可以绕过一些政府法典规定,但可以影响地方许可。如果证明与受监管的流程一样安全,认证技术可能符合额外授权的资格。审查费用回收是强制性的。部门将监测认证技术以确保安全运行,并将为此过程制定法规。
Section § 25200.2
本节概述了加州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的许可程序。这些装置必须根据部门法规获得许可,法规会考虑废物类型和处理装置。运营者必须支付与其他设施类似的年费,某些操作可获得豁免。尽管有这些费用,如果支出超过费用收入,立法机关可以允许收回成本。装置可以在一个地点运行长达一年,如果理由充分,可以延长两次,每次六个月。如果截至 (1996) 年 (3) 月 (1) 日法规未更新,部门必须根据当时现有的规则进行管理。
Section § 25200.3
本法允许加州某些危险废物产生者在符合特定规定的前提下,无需获得完整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即可在现场处理特定类型的危险废物。废物必须使用规定的方法处理,并且必须是现场产生的。主要处理方法包括相分离、离子交换和pH值调节。产生者必须遵守容量限制,并妥善管理处理残余物,确保没有危险废物释放到环境中。他们还需要在开始处理前维护详细记录并向当局提交通知。某些特定活动和废物类型,例如在垃圾填埋场处理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方法,不符合此豁免条件。产生者在改变其处理过程前必须通知州政府,并且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授权被撤销。
Section § 25200.3
本节定义了“实验室”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方式。实验室是指处理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主要用于研究、教育和产品开发,而非商业生产。
本节允许实验室在受过培训的人员管理下,在现场堆积最多 55 加仑的危险废物或一夸脱的剧毒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储存,防止不相容材料接触或混合,除非在经批准的处理过程中。
法律规定了实验室无需许可证即可在现场处理危险废物的条件,包括使用推荐程序、限制批次量,并确保及时安全地进行处理。记录必须保存三年,并可供检查。
如果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则适用特殊规定,且部门可出台进一步法规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Section § 25200.4
如果您正在申请运营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您需要在申请中附带一份披露声明,除非您是联邦、州或地方机构。但是,如果您是根据规则许可或某些其他条件运营该设施,则此要求不适用于您。此外,如果您正在申请系列C标准化许可证,您只需在部门要求时才需要提供该披露声明。
Section § 25200.05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到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后的90天内,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个时间表,列出审查过程中的关键日期。这些日期应包括公开会议以及预计何时就许可证做出草案决定。该时间表必须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并注明日期为预计日期。
此外,截至2022年3月31日,部门还必须公布截至2022年1月1日其收到的所有许可证申请的时间表。这确保了透明度,并让公众了解许可证审批过程。
Section § 25200.5
在特定日期前已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在许可证申请审查期间,可以暂时继续运营,这被称为“临时运营资格”。要获得资格,设施必须遵守特定条件,例如只能按照申请中详细说明的工艺和处理废物。
在临时运营资格期间,它们不会因无许可证运营而面临处罚,但仍必须遵守所有危险废物法规。然而,曾有许可证问题的设施不能获得临时运营资格。某些类型的设施,例如焚烧炉和土地处置场,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在此日期前它们必须获得永久许可证或停止运营。此资格还要求遵守各种联邦和州法规。
Section § 2520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专门针对注入井获取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所需的条件。部门只有在满足多项具体条件后才会颁发许可证:包括已批准的水文地质评估、将地下水监测作为许可证条件、书面认定没有其他可行的处置方法、划定注入区,以及符合水质标准。此外,对于在1980年代特定时间段内寻求联邦许可证的某些申请人,本条款还规定了处理新建注入井许可证申请的条款。这些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其水文地质评估报告、许可证申请和豁免请求,部门必须在六个月内对这些许可证作出决定,前提是所有条件都已满足。
Section § 25200.7
本节概述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对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做出最终决定的截止日期和要求。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并使用土地处置方法的设施,必须在1988年11月8日之前获得许可证或被拒绝。对于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申请的焚烧设施,必须在1989年11月8日之前做出决定。对于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申请的任何其他设施,则要求在1992年11月8日之前做出决定。除非在特定截止日期前申请了许可证决定,否则设施的临时状态将在规定日期终止。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处理非RCRA危险废物的设施。
Section § 25200.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就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作出决定的时间表,特别是针对以“临时状态”运营的设施。
如果设施在1986年1月1日之前获得了临时状态,部门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许可证作出最终决定。临时状态将在此日期或作出决定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如果有人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临时状态将持续到异议解决为止。
对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获得临时状态的设施,其临时状态将于2020年1月1日或最终许可决定作出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对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临时状态的设施,其临时状态将于授予之日起五年后或最终决定作出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25200.8
Section § 25200.9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不得授予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临时地位。具体来说,如果该设施在1990年1月1日之前从事危险废物活动,而这些活动当时尚不需要许可,或者如果该设施符合标准化许可的条件,并且在1992年9月1日已获得授权运营,则可以授予临时地位。
Section § 25200.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的规则。如果你拥有或运营此类设施,你必须纠正任何危险废物泄漏,即使它们是很久以前发生的。你需要在设施内部和外部都这样做,除非你已尽最大努力但仍无法获得财产所有者的许可。如果在你的许可证颁发前修复工作尚未完成,你的许可证必须包含修复的时间表以及你能支付费用的证明。
也有例外情况:临时家庭危险废物收集点以及在特定指导下处理危险废物的某些人不必遵守这些规则,但当局仍然可以要求他们采取行动。对于 1992 年之前获得临时许可证的场外设施,需要遵守特定的标准,否则其临时地位将终止。这些设施必须在 1997 年之前遵守了先前的要求,否则其地位无效,除非在该日期前完成了设施审查。
Section § 25200.11
本法规定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对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采取最终行动的截止日期。对于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最终决定必须在 1993 年 7 月 1 日之前作出,除非延长一年。自 1992 年之前就处于临时状态下运营的设施,必须在 1992 年 6 月 30 日之前提交许可证申请,否则可能失去其临时状态。
部门还必须在特定时间框架内审查并决定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后授予的临时状态,具体取决于该状态首次授予的时间。此外,设施所有权的任何变更不影响许可证流程,并且部门必须审查因错误或虚假陈述而授予临时状态的任何许可证。对于在 1997 年 3 月 1 日之前已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发布许可证草案或环境文件的设施,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25200.12
Section § 25200.14
本节法律规定了某些设施和产生者进行“第一阶段环境评估”的要求。第一阶段评估是对场地环境状况进行的初步评估,依据现有信息,例如历史财产使用情况和记录。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必须在获得运营授权后一年内完成此评估,除非他们已经由环境机构进行场地评估。
法律规定,这项初步评估不需要采样或测试,但必须由经过认证的专业人员编制。根据评估结果,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特别是如果潜在危害可能影响公众健康或饮用水。环境保护局(EPA)或其他授权机构可以根据风险水平调整调查和补救时间表。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正在遵守其他监管行动,第一阶段评估可以豁免。部门还将提供一份核对表来指导评估,该核对表将与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并就其制定举办公开研讨会。
Section § 25200.14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审查并可能更新第一阶段环境评估流程。他们需要决定评估是应涵盖整个设施还是仅涵盖其一部分,并确定如何处理这些评估中的保密信息。
Section § 25200.15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在不修改其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某些变更。这些变更获准进行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如果变更不涉及已获许可的单元,或者与废物处理和围堵无关,并且部门在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可以进行变更。此外,设施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必要的变更,前提是这些变更能够降低风险并有足够的证明信息。功能等效的次要设备升级,如果符合环保豁免条件,也可以无需事先通知进行。所有者必须在七天内将这些变更告知部门,所有行动均需经过部门审查和上诉程序。
Section § 25200.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在危险废物设施符合特定标准时,将其许可证更改为更简单的授权形式。具体来说,该单元不应需要联邦许可证,并且必须在符合条件时已满足授权条件。如果该单元改变其废物或处理方法,本法律不适用。
要启动此转换,设施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该单元的资格,并且,如果适用,一份正式的许可证状态变更请求。该部门将随后书面批准或拒绝该请求,具体取决于条件是否已充分证明。
如果只有部分单元符合条件,该部门将通过确认变更并通知相关方来选择性地处理终止事宜。如果整个设施符合转换条件,则将进行完整的终止程序,包括将信件存档并通知相关方。
Section § 25200.17
这项法律允许有害物质控制部将新的废物处理活动添加到许可活动清单中,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新处理方式对公众健康或环境造成的风险不大于现有方式;不需要联邦有害废物许可证;以及尚未获得许可。在决定是否增加新活动时,该部门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有害废物的风险、处理过程的复杂性、所需的安全措施以及事故历史。
Section § 25200.19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持有许可证、可从场外地点装卸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相关规则。只要符合许可证规定的具体条件,此类设施可以处理散装、包装或集装形式的废物。
法律规定,废物在设施内经批准的单元外存放不得超过 10 天,并且必须在车辆和单元之间直接移动。所有操作必须在设施边界内进行,并确保有足够的容量和围堵措施以应对潜在泄漏。
法律还定义了“装载”、“卸载”和“运输车辆”等术语,并提及了根据其他法规进行的某些转移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25200.21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8年1月1日,部门必须制定或更新许可证的颁发或修改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包括拒绝或暂停许可证。考虑的标准应包括可能导致许可证被拒的过往违规记录、对附近居民的潜在健康风险、与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区域的适当距离、申请人的财务责任证明以及提供财务担保。此外,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和应急培训,以及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Section § 25200.23
到2018年7月1日,一个部门必须改进其许可计划,使其更具保护性、及时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这包括加强环境公平、提升公共卫生保护以及增加公众参与。
该部门需要为许可决定(例如撤销或拒绝许可证)设定明确的标准,在许可证中包含条款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制定一致的许可证审查程序并纳入公众意见,并通过在决策过程中及早解决公众关注来改善公众参与。
Section § 25200.25
如果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未能在危险废物设施运营许可证的决定截止日期前作出决定,他们必须撰写一份公开报告解释原因。这份报告必须涵盖当前进展、他们完成许可证决定所需的信息,以及延误是否由于设施未能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所致。DTSC必须在错过截止日期后的60天内完成并发布这份报告,并且必须向相关设施提供一份副本。此规定仅适用于当前正在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不适用于正在关闭或处理关闭程序的设施。
Section § 25200.27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准备关于危险废物设施的报告后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部门会请求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便他们提交报告。他们还会提出一个关于设施许可证最终决定的时间表,并允许设施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回应。最后,委员会将审查并接受或修改部门提出的许可证决定时间表。
Section § 25201
在加州,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想接收、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持有特定的许可证。这包括储存、处理、转运、资源回收或处置场所。许可证可以通过州政府规定的各种授权或豁免获得。
在开始建造新的危险废物管理设施之前,个人也必须获得许可证或对现有许可证进行修订,特别是如果涉及 RCRA 危险废物。然而,某些设施,例如仅回收家庭危险废物设施以及符合特定水法典要求的设施,则无需此类许可证。
Section § 2520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回收设施,特别是那些处理空气雾罐的设施,如果它们只处理空罐和来自家庭的少量非空罐,则不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
但是,它们必须确保地方政府教育公众如何安全回收这些罐子,并通过危险废物计划管理非空罐。如果设施处理的活动除了空气雾罐之外还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则此豁免不适用。
此外,这项法律并未免除将符合某些标准的非空空气雾罐作为危险废物处理的责任。
Section § 25201.3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在分区或土地使用决策中,无需被视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这意味着地方机构不能要求这些设施公布其活动的通知。具体来说,这适用于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获得有条件授权的设施以及获得特定处理有条件豁免的设施。
此外,“土地使用决定”包括为危险废物项目颁发许可证或修改产权界线等事项。然而,地方机构仍可根据需要对这些设施施加条件或进行监管。
Section § 25201.4
本节概述了机构检查在特定环保许可下运营的设施的职责,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当地没有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UPA),则其他地方当局或部门本身必须制定检查计划。这些检查必须按照部门标准进行,核实是否符合产生者要求、容器标准和记录保存规定。首次检查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两年内进行,之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合规检查。部门将与地方机构协调,为这些检查制定具体标准,包括资格要求和报告指南。
Section § 25201.4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危险废物活动的通知要求。任何需要提交通知的人员必须将其提交给当地的认证统一计划机构(CUPA),或者在没有CUPA的地区,提交给其他授权的地方实体。他们必须继续向环境保护部门发送这些通知,直到某些统一的数据系统和法规到位。不属于危险废物计划范围的活动必须遵守单独的通知规定。通过规定渠道提交通知的人员被视为符合关键环境法规,并需承担特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已于2022年7月发生变化。
Section § 25201.5
本节概述了每月处理少量危险废物(最多500磅或55加仑)的产生者无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主要条件包括废物并非极度危险,并且需要采用特定的处理方法。某些处理方式,如垃圾填埋场和注入井,自动不符合豁免条件。如果遵循特定指导方针,例如按照制造商说明混合树脂或处理小型容器,某些现场处理活动无需许可证。如果产生者处理废物,他们必须保留记录、提交通知,并确保不会发生环境污染。设备完整性至关重要,对于无法进行传统完整性测试的设备有替代方案。与可移动处理单元运营商签订合同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但违规活动需要通知。操作变更必须报告,并且必须遵守所有法规。
Section § 25201.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危险废物设施标准化许可证的颁发流程和要求。它描述了三种标准化许可证(A、B和C系列),每个系列都有基于处理或储存的废物量、类型以及储存持续时间的具体标准。设施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内提交标准化许可证申请和通知,并提供详细信息,如处理描述、关闭计划和财务担保。
法律规定,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负责制定法规来管理这些申请,并通过检查确保合规。对于某些类型的设施,例如处理回收溶剂或临时储存非RCRA废物的设施,有特殊规定。法律还强调,如果发现污染,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和纠正措施。此外,许可证可以在规定条件下获得和续期,并有关于公众更新和详细合规要求的条款。
Section § 25201.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询问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批准一个储存设施在无需特殊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移动液体并储存载有剩余危险废物的铁路货车超过10天。一旦EPA给出书面决定,该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允许这样做,可能包括制定新规定、修改许可证或获得EPA的进一步批准。
Section § 25201.7
Section § 25201.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干洗店在现场处理其危险废物,只要符合某些规定,它就不被视为危险废物设施,也无需办理特殊许可证。这些规定包括必须在90天内,在废物产生地点的同一位置,并在储罐或容器中处理废物。废物应为非RCRA危险废物,主要因四氯乙烯(PCE)含量而有害,且每月处理量不得超过180加仑。商家必须妥善处理任何残留废物,并遵守当地法规。需要进行检查以确保合规,地方机构仍可对这些设施进行监管。本法律不限制对任何可能污染的责任。
Section § 25201.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向需要遵守危险废物法规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帮助,例如通过提供检查和培训等咨询服务。请求这些服务的人或企业必须向该部门支付其时间和所提供服务的费用。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特定账户,以资助进一步的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部门会优先为小型企业提供某些服务,并确保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咨询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执法行动,除非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未能及时解决问题。这项法律也不限制部门现有的执法权力或将刑事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的权力。
这项法律只有在部门制定法规明确定义严重违规行为后才能生效。总的来说,它旨在帮助企业遵守法规,同时仍要求它们对严重违规行为负责。
Section § 25201.10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废物生成者根据特定法规必须向州部门或地方机构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必须向公众公开。这与《加州公共记录法》的精神一致,意味着公众可以要求查阅这些信息。
Section § 25201.11
本节允许部门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其作品(如视频、录音、书籍和软件)使用版权保护。他们可以出售、租赁或许可这些作品用于商业和非商业目的,无论他们是否在技术上拥有版权。
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任何资金,无论是特许权使用费、费用还是其他类型的报酬,都将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该法律还明确,这些权利不限制部门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力。
Section § 25201.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使用物理过程来清除其废气中的空气污染物,只要它遵守当地空气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不需要州的危险废物许可证。但是,除非联邦法律要求对该操作单独许可,否则它仍必须遵守处理在此清洁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危险废物的规定。
Section § 25201.13
这项法律解释说,水脱矿质处理是一种常见的净化过程,由于其自动化和封闭性,不需要联邦许可。出于同样的原因,食品加工行业中使用离子交换或中和的水净化单元也免于某些危险废物法规。
如果您拥有或操作此类设备,并且您的过程涉及中和仅因酸性或碱性而具有危险性、源自离子交换的废物,并遵守兼容的建筑材料以及适当的 pH 值和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则您无需获得许可。该法律还定义了哪些食品加工活动属于这些豁免范围。
Section § 25201.1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某些涉及危险废物的活动,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办理特殊许可证。这些活动必须在废物产生地进行,并遵守特定的安全和环保规定。例如,通过重力分离或离心机等特定方法将废油与水分离,但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运输规定。
涉及高度污染的水或含有危险成分的油水混合物的活动不在此类豁免范围内。企业在开始废物处理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保留详细记录以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提交通知时还需要缴纳一笔小额费用。此外,还必须完成某些环境评估和审查,除非部门另有规定。
Section § 25201.15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生物技术行业如何通过称为“初级中和”的过程来管理危险废物,该过程涉及使酸性或碱性废物变得安全。它阐明,当这些过程按照特定条件进行时,不需要通常管理危险废物所需的广泛监管监督或许可证。
这是因为这通常是一种安全的做法。豁免条件包括确保废物仅因酸性或碱性而具有危险性,使用安全限度内的浓度,防止温度和气体释放问题,以及为大型单元配备安全系统。
运营者必须接受培训,并在开始新运营时通知监管机构。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这些过程也免于需要额外的围堵措施。
Section § 25201.16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本节详细规定了被归类为危险废物的气雾罐的管理。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气雾罐处理”(包括刺穿、排空或压碎气雾罐)和“目的地设施”(负责处理或处置运送来的危险废物气雾罐)。气雾罐在被丢弃或无法使用时被视为废物。对这种废物的管理有具体要求,包括将其储存在能防止火灾、爆炸和环境释放的容器中。处理这些气雾罐的设施必须通知相关机构,并确保遵循最佳实践,包括员工培训和溢出物应急处理。最后,还必须符合联邦环保局(EPA)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5201.17
本法律规定了药品中和活动在特定条件下可豁免某些危险废物法规。药品中和是指在将药品生产产生的物料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之前,使用试剂使其失活的过程。
如果不需要联邦许可证,活动符合FDA规范,在封闭处理设施中进行,并且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则适用此豁免。还有其他要求,例如保持适当的压力、温度控制以及对设施操作员进行应急培训。如果活动满足所有给定条件,它们将免于某些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要求。
然而,所有空气排放必须遵守当地空气质量区的规定,并且产生的任何废物仍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Section § 25202
Section § 25202.5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危险废物设施的加州部门与设施所有者签订协议,对危险废物设施所在土地及相邻物业施加使用限制。这些限制,例如禁止建造或挖掘,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地役权或契约合法记录。这些限制的程度不得超过必要范围,且不能阻碍现有工业运营。
此外,危险废物设施需要至少2,000英尺的缓冲区,但如果部门认为为公共安全需要不同大小的缓冲区,则可以进行调整。对于1980年之前已投入使用的设施,或所有者证明较小的缓冲区是安全的,则2,000英尺的规定有例外。
Section § 25202.6
Section § 2520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根据特定条款(25202.5或25202.6)作出决定,你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决定。如果该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将维持该决定。
Section § 25202.9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必须获得许可证。作为许可证条件的一部分,废物产生者必须每年向主管部门确认两件事:首先,他们有一个计划,在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减少废物的数量和危险性;其次,他们正在使用目前可用的最佳方法来处理废物,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Section § 25204
本节将“残余物处置库”定义为设施内用于处置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或单元。要符合条件,它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和州法规,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并且只能接受符合特定标准的废物。部门必须在 1990 年 5 月 1 日之前为这些处置库制定标准,确保其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这些标准涵盖了可以接受哪些经过处理的废物、处置库的设计和建造、运营和维护标准、具体的选址和地质要求,以及废物分类和记录保存的指南。
Section § 25204.5
Section § 25204.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环境保护局局长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一项危险废物设施的监管和许可计划。该计划需要通过与包括环保机构和企业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协商来制定。主要目标是简化权力、确保设施获得全面的许可证,并协调执法工作。
该计划应明确规定谁有权执行法律的特定部分,并建立一个统一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其中包含所有保护水质的必要条件。此外,它还需要创建一个高效的检查和执法流程。如果该计划需要法律修改,应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目标是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全面实施该计划。
局长必须确保实施这项计划不会影响加州在联邦环保法律下的权力。
Section § 25204.7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某些危险废物产生者符合特定的豁免或许可条件,他们可以免除某些报告和费用要求。如果产生者在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下运营,他们无需通知部门或支付某些费用。要获得此豁免资格,产生者必须位于由统一计划机构监管的区域内,该机构包括当地的污水处理厂。这些机构必须有检查和监管这些产生者的计划。此外,产生者的运营必须属于该区域统一计划的危险废物法规范围。
Section § 252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危险废物设施在获得或续签运营许可证之前,必须有财务保障措施。这些财务保障涵盖了清理、关闭和后期维护等活动的费用。如果一个设施因在 (1980) 年 (11) 月之前就已存在而拥有临时运营资格,那么它必须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供这些保障,否则将失去其资格。环境保护部门将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这些财务保障,以确保其充足。如果部门发现成本被低估,设施所有者必须相应地更新和调整财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