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危险废物设施的运营要求。设施必须从部门获得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以便根据特定条件处理各种危险废物。如果许可证续期申请按时提交,现有许可证可能会延长,直到作出决定。

设施所有者必须遵守相关条件,其中可能包括在废物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因其来源地而拒绝接收。续期申请的提交时间表根据现有许可证的到期时间而异,并且在制定许可证条件时会考虑公众意见。

部门每五年审查一次土地处置设施,并可修改许可证以保持合规性。许可证必须包含保护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款,并且在尚未有州许可证的情况下,联邦许可证也会得到认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a) 部门应向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以在该设施使用和运营一个或多个危险废物管理单元,该设施经部门判断符合《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危险废物设施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章采纳的其他标准和要求。部门应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上施加条件,明确可接受转移、储存、处理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型。部门可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上施加任何其他符合本章意图的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b) 部门可作为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条件,要求接收来自多个生产者的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遵守主管的任何命令,该命令禁止危险废物设施运营者以地理来源为由拒绝接受经授权可接受且设施可在无特殊危险的情况下接受的危险废物。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 (A) 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包括根据第25201.6节颁发的标准化许可证,应为固定期限,且不得超过10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B) 在不与联邦法案冲突的范围内,如果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之前,现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续期申请的A部分和B部分已被视为完整(如第 (4) 段所规定),且已向部门提交并经部门收到签署的书面费用报销协议以及根据第25205.7节要求(如适用)的25%预付款,以及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已提交并经部门收到,则该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应被视为延期,直至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B)(i) 部门批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续期申请,且新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生效。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B)(ii) 部门拒绝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续期申请,且所有当事方已用尽所有适用的上诉权利。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C)(i)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到期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寻求续期该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应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前至少180天向部门提交A部分和B部分申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C)(i)(ii)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本分段所涉所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预计许可决定日期。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C)(i)(iii) 部门应在本节生效日期起三年内或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起三年内(以后者为准),对本分段所涉危险废物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续期申请作出决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D)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D)(i)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寻求续期该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应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前至少两年提交A部分和B部分申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D)(i)(ii)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本分段所涉所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预计许可决定日期。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D)(i)(iii) 部门应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对本分段所涉危险废物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作出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E) 本款不限制或约束部门对延期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施加任何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所必需的额外或不同条件的权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c)(1)(F) 在为延期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采纳新条件时,部门应遵循本章和根据本章采纳的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许可证修改程序。

Section § 252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负责审查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部门,向司法部(DOJ)提交其员工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这是为了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司法部随后会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反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01(a) 该部门应依照第25112.5条(d)款的规定,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的规定,向司法部提交司法部要求的所有负有本条规定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审查职责的部门员工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01(b) 司法部应依照《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的规定,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Section § 25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危险废物设施是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开始运营的,那么除非它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因运营该设施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否则就无法获得许可证。如果该设施不需要满足这些财务条件,它就必须符合该部门制定的规则中的例外情况。

尽管有第25200条规定,但该部门不得向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营的设施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除非该部门认定该设施运营者符合该部门根据本章采纳的法规,该法规要求运营者提供财务担保,以确保其能够充分应对因设施运营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者该设施根据本章或该部门为执行本章而采纳的法规免除这些财务担保要求。

Section § 25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设立一个程序,用于认证危险废物管理中使用的技术,确保它们不会对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他们不能认证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认证内容包括技术规格、废物类型、效率和操作标准。申请实体必须提供必要信息,并且决定会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发现风险,部门可以撤销技术认证。他们的决定可以绕过一些政府法典规定,但可以影响地方许可。如果证明与受监管的流程一样安全,认证技术可能符合额外授权的资格。审查费用回收是强制性的。部门将监测认证技术以确保安全运行,并将为此过程制定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a)  部门可以设立一个行政程序,以认证其认定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使用时不会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构成重大潜在危害的危险废物环境技术。可被认证的危险废物环境技术应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场地修复技术以及废物减量化和污染预防技术。该认证程序不得用于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该认证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a)(1)  适用于该技术的技术规格说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a)(2)  确定该技术可适当地用于处理的危险废物或化学成分的组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a)(3)  评估该技术对其被认证用于处理的危险废物或化学成分的功效和效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a)(4)  规定该技术需要满足的最低操作标准,以确保认证技术得到妥善管理和安全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b)  危险废物环境技术的认证申请人应向部门提供部门为对认证申请作出决定所需的任何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c)  部门关于危险废物环境技术认证申请的拟议决定应在《加州法规公告》上公布,并应接受30天的评论期。部门关于危险废物环境技术认证申请的最终决定自最终决定在《加州法规公告》上公布之日起,不得早于30天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d)  如果部门根据任何信息认定该危险废物环境技术可能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构成重大潜在危害,部门可以撤销该危险废物环境技术的认证。部门可以按照 (c) 款规定的程序撤销危险废物环境技术的认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e)  部门根据本节作出的认证申请决定免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要求,且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f)  根据部门依据 (a) 款作出的认定,其他地方和州政府许可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可以考虑此认证程序。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1)  部门应根据本节对授予的任何认证施加适当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1)(A)  对可与该技术一起使用的废物流的种类、体积和浓度的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1)(B)  操作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1)(C)  监测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2)  部门根据本节认证的任何技术,仅当部门认定使用该技术处理废物流经证明与根据规则许可、根据第25200.3条的条件授权或根据第25201.5条的条件豁免受监管的流程一样安全有效时,才可能有资格获得规则许可授权、根据第25200.3条的条件授权或根据第25201.5条的条件豁免。经认定有资格获得规则许可授权的认证技术,除根据 (1) 款对认证施加的任何条件外,应按照认证和规则许可的所有条件运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3)  在确定根据本节认证的技术用于根据规则许可运行、或根据第25200.3条授予的条件授权、或根据第25201.5条的条件豁免的定位时,部门应在信息可用的情况下,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3)(A)  使用处理方法处理的危险废物流,以及这些危险废物及其危险成分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的危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3)(B)  处理方法的复杂性、实施难度以及实施所使用的技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3)(C)  与处理过程的使用相关的化学或物理危害,以及这些危害与在生产使用处理方法处理的危险废物的设施中进行的生产过程相关的化学或物理危害的相似或不同程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3)(D)  确保处理方法安全及其在处理特定危险废物流方面的有效性所需的专业操作员培训、设备维护和监测水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g)(3)(E)  在处理特定类型危险废物流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这些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与使用该处理方法相关的实际事故历史。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h)  部门应根据本节规定,收取审查和认证环境技术的费用,该费用应足以收回部门在审查和批准该技术方面的实际成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i)  部门应实施一项计划,持续监测和监督根据本节认证的技术的制造商和用户,以确保所认证的技术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的方式运行。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j)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实施认证程序。

Section § 2520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的许可程序。这些装置必须根据部门法规获得许可,法规会考虑废物类型和处理装置。运营者必须支付与其他设施类似的年费,某些操作可获得豁免。尽管有这些费用,如果支出超过费用收入,立法机关可以允许收回成本。装置可以在一个地点运行长达一年,如果理由充分,可以延长两次,每次六个月。如果截至 (1996) 年 (3) 月 (1) 日法规未更新,部门必须根据当时现有的规则进行管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a) 部门应制定针对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的许可程序,以根据联邦法案以及本章规定处理不受联邦法案约束的危险废物。该许可程序应要求这些装置根据部门的规定获得许可,以按照规则许可、危险废物设施许可,或根据部门关于按照第 (25201.6) 节通过的标准化许可操作的规定进行操作,具体由部门通过法规根据处理装置的性质和待处理危险废物的类型确定何者适当,并且不考虑这些装置是被确定为现场处理装置还是场外处理装置。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b)(1) 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的运营者应支付与根据第 (25205.14) 节 (a) 款规定的规则许可授权运营的设施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以及根据第 (25205.2) 节在 (202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支付的年费相同。装置的运营者在根据许可授权进行任何活动的任何年份或报告期内,免于支付第 (25205.2) 节规定的设施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b)(2) 尽管有 (1) 款规定,如果实际成本超过了根据第 (25205.14) 节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以及根据第 (25205.2) 节在 (202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规定的费用所产生的收入,立法机关可授权部门收回管理可移动处理装置的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c) 根据危险废物设施许可、标准化许可或部门关于按照规则许可操作的规定运行的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可以在一个设施处运行,期限不超过一年。如果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提出正当理由,部门可批准该期限最多两次延期,每次为期六个月,在此期间,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可在该设施处运行,但部门须在第一个六个月期限后审查延期请求的理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d) 尽管本节有其他规定,如果截至 (1996) 年 (3) 月 (1) 日,部门尚未发布拟议法规,或尚未通过紧急法规,以实施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则在部门发布或通过这些法规之前,部门应根据部门就规则许可通过的法规,管理所有在 (1996) 年 (1) 月 (1) 日根据规则许可运行的可移动处理装置,并应根据提供标准化许可的法规,管理所有在 (1996) 年 (1) 月 (1) 日根据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运行的可移动处理装置。

Section § 25200.3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加州某些危险废物产生者在符合特定规定的前提下,无需获得完整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即可在现场处理特定类型的危险废物。废物必须使用规定的方法处理,并且必须是现场产生的。主要处理方法包括相分离、离子交换和pH值调节。产生者必须遵守容量限制,并妥善管理处理残余物,确保没有危险废物释放到环境中。他们还需要在开始处理前维护详细记录并向当局提交通知。某些特定活动和废物类型,例如在垃圾填埋场处理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方法,不符合此豁免条件。产生者在改变其处理过程前必须通知州政府,并且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授权被撤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 使用以下方法处理现场产生的RCRA或非RCRA危险废物(在罐或容器中),且根据联邦法案无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产生者,对于这些活动,应被视为在获得有条件授权的情况下运营,无需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并且在遵守(e)款规定的通知要求后,如果处理符合本节的适用要求,则该产生者应被视为已根据本节获得有条件授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 处理仅因存在《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1)项(B)分项和第(2)项(A)分项中列出的无机成分(石棉除外)而具有危险性的水性废物,且这些成分的总含量不超过1400 ppm,使用以下处理技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A) 相分离,包括通过过滤、离心或重力沉降进行的沉淀,包括在这些过程中使用破乳剂和絮凝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B) 离子交换,包括金属置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C) 反渗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D) 吸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E) pH值在2.0至12.5之间的水性废物的pH值调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F) 溶液的电解提取,如果这些溶液不含盐酸。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G) 将仅因存在六价铬而具有危险性的溶液,用亚硫酸氢钠、焦亚硫酸钠、硫代亚硫酸钠、氯化亚铁、硫酸亚铁、硫化亚铁或二氧化硫还原为三价铬,前提是溶液中六价铬的含量低于750 ppm。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2) 处理仅因存在《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1)项(B)分项或第(2)项(B)分项中列出的有机成分而具有危险性的水性废物,且这些成分的总含量不超过750 ppm,使用以下任一处理技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2)(A) 通过过滤、离心或重力沉降进行的相分离,但不包括超临界流体萃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2)(B) 吸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3) 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固体金属物品和金属加工件,这些废物含有或被污染,且仅因存在《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1)项(B)分项和第(2)项(A)分项中列出的成分(石棉除外)而具有危险性;或处理含有或被污染,且仅因存在这些成分(石棉除外)的总含量不超过750 ppm的粉尘而具有危险性的废物,使用以下任一处理技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3)(A) 仅因改变废物物理性质而构成处理的物理过程,例如过滤、离心、重力沉降、研磨、粉碎、压碎或压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3)(B) 干燥除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3)(C) 基于物理性质差异(如尺寸、磁性或密度)的分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 处理明矾、石膏、石灰、硫或磷酸盐污泥,使用以下任一处理技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A) 干燥除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B) 通过过滤、离心或重力沉降进行的相分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5) 处理《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120节中列出的废物,这些废物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122节中特殊废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使用以下任一处理技术,如果废物仅因存在《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1)项(B)分项和第(2)项(A)分项中列出的成分(石棉除外)而具有危险性,且这些成分的总含量不超过750 ppm: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5)(A) 干燥除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5)(B) 通过过滤、离心或重力沉降进行的相分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5)(C) 根据尺寸分离组分的筛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5)(D) 根据物理性质(如尺寸、磁性或密度)差异进行分离。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 处理除石棉外的废物,这些废物已被部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分类为特殊废物,使用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技术,如果废物仅因存在除石棉外的、列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1)项(B)分项和第(2)项(A)分项中的成分而具有危险性,且废物中这些成分的含量不超过750 ppm: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A) 通过干燥去除水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B) 通过过滤、离心或重力沉降进行相分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C) 磁分离。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7) 处理仅因存在列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2)项(A)分项中的金属而具有危险性的土壤,使用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技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7)(A) 根据尺寸分离组分的筛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7)(B) 磁分离。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8) 除第25201.5节另有规定外,处理油水混合物和油水分离污泥,使用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技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8)(A) 通过过滤、离心或重力沉降进行相分离,但不包括超临界流体萃取。这种相分离可包括在这些过程中使用破乳剂和絮凝剂,即使这些过程涉及加热,但前提是加热在完全封闭的罐和容器中进行,且温度不超过160华氏度,或部门可能设定的任何更低温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8)(B) 根据物理性质(如尺寸、磁性或密度)差异进行分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8)(C) 反渗透。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9) 在基本中和单元中中和仅因酸性或碱性物质引起的腐蚀性或毒性而具有危险性的酸性或碱性废物,如《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0.10节所定义,前提是废物中酸或碱成分的重量含量低于10%,并在由与温度和pH值范围兼容的材料建造的罐、容器和管道中处理,并受适当的pH值和温度控制。如果废物中酸或碱成分的重量含量超过10%,则单次批量处理量不得超过500加仑。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 处理仅因存在铜或铜化合物而具有危险性的废弃清洁剂和调理剂,须符合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A) 除本节所有其他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A)(i) 废物流中总铜含量不超过5000 ppm。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A)(ii) 产生者每月产生的待处理废物流不超过1000加仑。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A)(iii) 采用的处理技术仅限于第(1)项中规定的金属废物处理技术。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A)(iv) 产生者保留文件记录以证明符合本款规定,包括记录处理废物的量和浓度,以及非清洁剂或调理剂的相关溶液的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B) 就本项而言,清洁剂和调理剂是含有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以去除污垢和异物的溶液。清洁剂和调理剂不包括微蚀刻剂、蚀刻剂、电镀液或金属剥离液,也不包括含有氧化剂的溶液,或任何基于有机溶剂的清洁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C) 根据本项授予的有条件授权应于1998年1月1日到期,除非部门根据本节予以延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D) 部门应评估本项所述的处理活动,并应不迟于1997年1月1日通过法规指定哪些活动有资格获得有条件授权,哪些活动须遵守规则许可。在根据本分项制定法规时,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D)(i) 待处理废物的量。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D)(ii) 危险废物成分的浓度。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0)(D)(iii) 待处理危险废物的特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 产生单位应遵守适用于非RCRA废物的容器和储罐标准,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4.175节 (a) 和 (b) 分节中规定的标准适用于容器储存和转移活动,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5章第9条 (自第66265.170节起) 和第10条 (自第66265.190节起),但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5.197节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A)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仅根据本节处理危险废物的储罐或容器的辅助设备,如果其完整性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5.191节的规定,自改造要求原本适用之日起每两年得到证明,则不受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5.193节的约束。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B)(i)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对于地下重力加压下水道系统,完整性测试通常不可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B)(i)(ii) 最佳可行泄漏检测措施,足以确保对于无法进行完整性测试的地下重力加压下水道系统不发生泄漏。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4)(B)(i)(iii) 如果操作者的辅助设备或其一部分进行完整性测试不可行,则操作者不受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5.193节的约束,条件是操作者实施了部门在这些法规中认定为足够的最佳可行泄漏检测措施,并且这些泄漏检测措施未发现任何来自操作者辅助设备的泄漏。任何发现泄漏的辅助设备应由操作者进行改造,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5.196节的二级围堵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5) 产生者应准备并保存书面检查计划和已进行检查的记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 产生者应准备并保存书面操作说明以及处理废物的日期、浓度、数量和类型记录。为遵守州、联邦或地方计划而保存的记录可用于满足此要求,只要这些文件实质上符合本节的要求。操作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的指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A) 如何操作处理单元并进行废物处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B) 如何识别潜在和实际的工艺异常并对其作出响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C) 何时实施应急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D) 如何确定处理是否有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6)(E) 如何处理废物处理的残余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7) 产生者应保存充分的记录,以向部门和统一计划机构证明本节的要求和条件已得到满足,包括遵守所有适用的预处理标准以及由运营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机构发布的、废物排放至该厂的所有适用工业废物排放要求。记录应在现场保存五年。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8) 产生者应仅处理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就本章而言,异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残余物不属于现场产生的废物。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9) 除第25404.5节另有规定外,产生者应向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缴纳费用,金额按照第25205.14节要求 (截至2022年7月1日) 和第25205.2节要求 (自2022年7月1日起) 确定,除非产生者根据规则许可需缴纳费用。产生者应在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评估费用之日起30天内缴纳该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活动不符合有条件授权的资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1) 在以下任何单元中进行处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1)(A) 垃圾填埋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1)(B) 地表蓄水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1)(C) 注入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1)(D) 废物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1)(E) 土地处理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1)(B) 如果产生者不受CUPA管辖,则通知应提交给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实施和执行本章(列于第25404条(c)款(1)项)要求的官员或机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h) 在根据本条制定法规时,部门可以施加任何与本条赋予的附条件授权状态相符的进一步限制或局限,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i) 部门可以撤销根据本条授予的任何附条件授权。部门应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43条(a)款或第25186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原因,或根据一项认定(即相关设施的运营将危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家畜、野生动物或环境)进行撤销。部门应依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1章(自第66271.1条起)的规定,并按照第25186.7条的规定,撤销根据本条授予的附条件授权。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j) 原本应受本条约束的产生者,可以与依据规则许可、标准化许可或完整的州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进行运营的移动式处理装置的运营者签订合同,以处理该产生者的废物。如果产生者的废物处理是在此类合同下进行的,则该产生者不受本条其他要求的约束,但应遵守本章适用于产生者的所有其他要求。根据本款进行现场处理的移动式处理装置的运营者,应遵守适用于依据规则许可运营的移动式处理装置的所有要求,如部门制定的法规所规定。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k)(1) 在运营发生任何变化(需要修改根据(e)款要求提交的通知中的任何信息)后30天内,产生者应亲自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部门和以下之一提交一份修订通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k)(1)(A) 如果产生者受CUPA管辖,则提交给CUPA。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k)(1)(B) 如果产生者不受CUPA管辖,则通知应提交给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实施和执行本章(列于第25404条(c)款(1)项)要求的官员或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k)(2) 每份修订通知应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1条的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设施许可申请的那些要求)填写完整、注明日期并签署。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l) 根据(e)款向部门提交通知的人,应被视为根据本条进行运营,并且,除第25404.5条另有规定外,应缴纳第25205.14条(a)款规定的费用,直至2022年7月1日,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缴纳第25205.2条规定的费用,直到该人提交一份证明,证明产生者已根据(g)款的要求停止了根据本条授权的所有危险废物流处理活动。本款要求的证明应亲自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提交给部门和以下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l)(1) 如果产生者受CUPA管辖,则提交给CUPA。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l)(2) 如果产生者不受CUPA管辖,则通知应提交给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实施和执行本章(列于第25404条(c)款(1)项)要求的官员或机构。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m)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m)(e)款中规定的通知表格的制定和发布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部门应就通知表格的制定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

Section § 2520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实验室”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方式。实验室是指处理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主要用于研究、教育和产品开发,而非商业生产。

本节允许实验室在受过培训的人员管理下,在现场堆积最多 55 加仑的危险废物或一夸脱的剧毒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储存,防止不相容材料接触或混合,除非在经批准的处理过程中。

法律规定了实验室无需许可证即可在现场处理危险废物的条件,包括使用推荐程序、限制批次量,并确保及时安全地进行处理。记录必须保存三年,并可供检查。

如果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则适用特殊规定,且部门可出台进一步法规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  “实验室”指以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方式处理或使用相对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A)  化学反应、转移和处理均使用设计为可由一人轻松安全操作的容器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B)  保护性实验室操作规程和设备可用且普遍使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可能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C)  在实验室中进行的化学操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C)(i)  化学操作是为了教育、研究、化学分析、临床测试或产品开发、测试或质量控制目的而进行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C)(ii)  化学操作不属于化学品或其他产品的实际商业生产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生产开发活动的一部分,除非这些活动是在研究实验室的规模下进行的。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1)(C)(iii)  化学操作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的一部分,但根据 (c) 款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情况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2)  “实验室堆积区”指根据 (b) 款堆积实验室危险废物区域。实验室堆积区可位于产生堆积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房间内,或位于现场的其他位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a)(3)  “实验室危险废物”指在实验室中通过符合 (1) 段 (C) 分段规定标准的化学操作产生的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b)  尽管有第 25123.3 节 (d) 款 (1) 段的规定,且除非联邦法另有要求,最多 55 加仑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或一夸脱的剧毒实验室危险废物,可在现场的实验室堆积区堆积,该堆积区应尽可能靠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地点,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b)(1)  实验室堆积区由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员管理,这些人员已接受与其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职责和权限相称的培训,并且未经监督进入实验室堆积区的权限仅限于已接受与其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职责和权限相称的培训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b)(2)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妥善管理,以确保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混合,并以其他方式防止它们相互接触。但是,如果一种实验室危险废物根据 (c) 款 (1) 段中确定的程序用于处理另一种实验室危险废物,则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可在符合 (c) 款要求的处理过程中混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b)(3)  实验室堆积区内堆积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数量应与空间限制以及安全管理容器和分离不相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需要相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b)(4)  第 25123.3 节 (d) 款的所有要求均已满足,但第 25123.3 节 (d) 款 (1) 段的要求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非联邦法另有要求,对于现场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无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部门的其他授权,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1)  实验室危险废物在容器中处理,使用国家研究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室废物处理推荐程序和数量,或同行评审科学期刊上发布的实验室废物处理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2)  实验室危险废物在尽可能靠近其产生地点的位置进行处理,且处理应在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之日起 10 个日历日内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3)  单批次处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数量不得超过 (A) 或 (B) 分段中规定的数量限制,以较小者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3)(A)  五加仑或 18 公斤,以较大者为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3)(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3)(B)(i)  除非(ii)款另有规定,国家研究委员会发布程序或经同行评审的科学期刊中推荐的针对所使用的处理程序的量限。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3)(B)(i)(ii)  除非(A)项另有规定,如果合格化学师已证明更大数量可安全处理,且该证明文件在现场保存,则单批次处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量可超过(i)款规定的量限。该文件应在部门或CUPA代表要求时提供查阅,或者,如果没有CUPA,则由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的机构提供查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4)  所处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来自单一程序,或属于同一实验室流程的一组程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5)  执行处理的人员了解所处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包括了解产生该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程序,并已接受危险废物培训,包括如何进行处理、管理处理残余物以及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6)  根据本款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处理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7)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按照本章规定的适用于累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的要求以及部门通过的法规进行管理,且所有处理残余物和废水应按照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规进行管理。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c)(8)  实验室根据本款规定进行处理的所有相关记录应在部门或CUPA代表要求时提供查阅,或者,如果没有CUPA,则由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的机构提供查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d)  对于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本节的要求适用,但不得取代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联邦和州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3(e)  如果部门认定这些额外要求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是必要的,部门可制定法规,规定针对根据(b)款累积实验室危险废物或根据(c)款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额外要求。

Section § 2520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运营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您需要在申请中附带一份披露声明,除非您是联邦、州或地方机构。但是,如果您是根据规则许可或某些其他条件运营该设施,则此要求不适用于您。此外,如果您正在申请系列C标准化许可证,您只需在部门要求时才需要提供该披露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4(a)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用于使用和运营危险废物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批准的申请,但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提出的申请除外,均应包含一份披露声明,如第25112.5节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4(b) 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运营的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4(c) 尽管有(a)款规定,但如第25201.6节所规定的系列C标准化许可证的申请人,仅在部门要求时才需向部门提交披露声明。

Section § 252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到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后的90天内,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个时间表,列出审查过程中的关键日期。这些日期应包括公开会议以及预计何时就许可证做出草案决定。该时间表必须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并注明日期为预计日期。

此外,截至2022年3月31日,部门还必须公布截至2022年1月1日其收到的所有许可证申请的时间表。这确保了透明度,并让公众了解许可证审批过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05(a) 在收到根据第25200节或第25201.6节提交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后90天内,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个时间表,其中包含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审查过程中的关键里程碑的预计日期,这些日期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公开会议的日期以及发布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草案决定的日期。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注明这些日期为预计日期,并应根据需要更新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05(b) 在2022年3月31日或之前,部门应针对截至2022年1月1日部门正在审查的每份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公布一个如(a)款所述的时间表。

Section § 25200.5

Explanation

在特定日期前已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在许可证申请审查期间,可以暂时继续运营,这被称为“临时运营资格”。要获得资格,设施必须遵守特定条件,例如只能按照申请中详细说明的工艺和处理废物。

在临时运营资格期间,它们不会因无许可证运营而面临处罚,但仍必须遵守所有危险废物法规。然而,曾有许可证问题的设施不能获得临时运营资格。某些类型的设施,例如焚烧炉和土地处置场,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在此日期前它们必须获得永久许可证或停止运营。此资格还要求遵守各种联邦和州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a)  除第 25200.7 节和第 25200.9 节另有规定外,任何希望继续使用或运营危险废物设施的人,如果该设施于 1980 年 11 月 19 日已存在,或于任何法规或规章生效之日已存在,且该法规或规章使该设施受本章规定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要求约束,在部门审查并决定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由部门授予临时运营资格,如果该人已根据第 25200 节提出许可证申请,或已根据第 25201.6 节提出申请,并且,如果处理受联邦法案管制的废物,已遵守《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930 节 (a) 款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b)  根据本节在临时运营资格下运营的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b)(1)  处理、储存、转移或处置未在许可证申请的 A 部分中指明的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b)(2)  使用未在许可证申请的 A 部分中描述的工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b)(3)  超出许可证申请的 A 部分中指明的设计容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c)  在临时运营资格下运营的设施,不因无许可证运营而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但仍受本章以及根据本章发布或采纳的规则、规章、标准和要求的约束。临时运营资格可根据部门认为保护公众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任何条件授予。临时运营资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部门对许可证申请作出决定的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d)  如果设施曾受到以下任何行动的影响,部门不得授予任何人运营危险废物设施的临时运营资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d)(1)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被拒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d)(2)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被暂停、撤销或终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d)(3)  临时运营资格被终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e)  就本节而言,“许可证申请的 A 部分”具有《加州法规法典》第 22 卷第 66151 节(该节在 1988 年 1 月 1 日时的文本)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f)  任何根据第 25179.3 节 (h) 款定义的土地处置设施,如果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925 节 (e) 款第 (2) 项或第 (3) 项失去临时运营资格,均被视为已失去根据本节授予的、用于运营管理根据经修订的《1976 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42 U.S.C. Sec. 6901 et seq.)管制的危险废物的设施的临时运营资格。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g)  任何根据第 25179.3 节 (h) 款定义的土地处置设施,如果该设施在任何法规或根据该法规采纳的规章生效之日已存在,且该法规或规章使该设施受本章规定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要求约束,并根据本节被授予临时运营资格,则其临时运营资格的终止日期是该设施首次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要求约束之日后的 12 个月,除非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g)(1)  设施许可证申请的 A 部分指明,该设施仅处置非 RCRA 危险废物,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设施受第 25200.11 节约束,则该设施受第 25200.11 节中规定的终止日期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g)(2)  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同时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g)(2)(A)  在该设施首次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要求约束之日后的 12 个月之前,根据第 25200 节为该设施申请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最终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g)(2)(B)  证明该设施符合所有适用的地下水监测和财务责任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h)  任何在 1984 年 11 月 8 日之前提交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的焚烧设施,其临时运营资格的终止日期是 1989 年 11 月 8 日,除非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h)(1)  设施许可证申请的 A 部分指明,该设施仅焚烧非 RCRA 危险废物,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设施受第 25200.11 节约束,则该设施受第 25200.11 节中规定的终止日期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h)(2)  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已在1986年11月8日或之前,根据第25200节为该设施申请了关于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最终决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i)  对于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的任何设施((g)或(h)款中规定的设施除外),其临时状态的终止日期是1992年11月8日,除非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i)(1)  设施许可证申请的A部分明确规定,只有非RCRA危险废物将在该设施进行转移、处理或储存,且该设施符合其A部分申请,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设施受第25200.11节约束,则该设施受第25200.11节中规定的终止日期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i)(2)  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已在1988年11月8日或之前,根据第25200节为该设施申请了关于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最终决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j)  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对每份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采取最终行动,该许可证将根据第25200节颁发,且该申请是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的,针对受(i)款约束且不受第25200.7节或25200.11节约束的场外危险废物设施。根据本款采取最终行动时,部门应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最终驳回申请。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k)(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除第(2)款规定外,根据本节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应遵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0章第4条(自第66270.40节起)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5(k)(2)  第(1)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不再接收场外危险废物且已通知部门其关闭意向的非活跃设施。

Section § 252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专门针对注入井获取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所需的条件。部门只有在满足多项具体条件后才会颁发许可证:包括已批准的水文地质评估、将地下水监测作为许可证条件、书面认定没有其他可行的处置方法、划定注入区,以及符合水质标准。此外,对于在1980年代特定时间段内寻求联邦许可证的某些申请人,本条款还规定了处理新建注入井许可证申请的条款。这些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其水文地质评估报告、许可证申请和豁免请求,部门必须在六个月内对这些许可证作出决定,前提是所有条件都已满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a) 部门不得颁发用于注入井或用于将危险废物排放到注入井中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a)(1) 水文地质评估报告已根据第25159.18条获得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a)(2) 第25159.16条要求的地下水监测已作为许可证条件包含在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a)(3) 部门认定,将要排放的危险废物无法通过除井注入以外的其他替代方法合理且充分地减少、处理或处置。此认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有证据支持,引用提交给部门的具体证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部门的证据。部门在作出此认定前应提供公众通知和评论机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a)(4) 根据第25159.20条规定的获准注入区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已作为许可证条件包含在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a)(5) 许可证符合并作为许可证条件纳入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发布的任何废物排放要求,且许可证符合根据《水法》第13170条和《水法》第7编第4章第3条(自第13240条起)通过的所有适用水质控制计划,并符合根据《水法》第7编第3章第3条(自第13140条起)通过的州水质控制政策,以及对这些计划、政策或要求的任何修订。部门还可以包含其认为保护水质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更严格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b) 尽管根据第25159.18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之前需要提交水文地质评估报告,或尽管根据第25159.15条(b)款申请豁免之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已批准的水文地质评估报告,部门仍应以下列方式处理在1984年5月15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安全饮用水法》(42 U.S.C. Sec. 300f et seq.)向联邦环境保护局申请地下注入控制许可证,且在1986年7月1日前已获得该许可证的任何人提交的建造新注入井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b)(1) 部门应接受同时提交根据第25159.18条要求的水文地质评估报告、根据本条提交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以及根据第25159.15条(b)款提交的豁免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6(b)(2) 部门应在第(1)款规定的完整申请同时提交后的六个月内批准或拒绝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但是,部门只有在满足(a)款规定的条件时才应批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25200.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对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做出最终决定的截止日期和要求。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并使用土地处置方法的设施,必须在1988年11月8日之前获得许可证或被拒绝。对于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申请的焚烧设施,必须在1989年11月8日之前做出决定。对于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申请的任何其他设施,则要求在1992年11月8日之前做出决定。除非在特定截止日期前申请了许可证决定,否则设施的临时状态将在规定日期终止。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处理非RCRA危险废物的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a)  在1988年11月8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当对在1988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该部门的每份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采取最终行动,即根据申请签发最终许可证或最终拒绝该申请。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b)(a)款仅适用于在1988年1月1日根据临时状态授权运营的、使用第25179.3条(h)款所定义的土地处置方法、并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42 U.S.C. Sec. 6901 et seq.)处置作为危险废物受管制的废物的危险废物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c)  在1989年11月8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当对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的、用于运营焚烧设施的每份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采取最终行动,即根据申请签发最终许可证或最终拒绝该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d)  在1992年11月8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当对在1984年11月8日之前提交的、不受(a)款或(c)款约束的任何设施的每份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采取最终许可行动。该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签发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最终拒绝该申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e)  根据第25200.5条授予受(c)款约束的任何设施的临时状态应于1989年11月8日终止,除非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已在1986年11月8日之前申请了关于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签发的最终决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f)  根据第25200.5条授予受(d)款约束的任何设施的临时状态应于1992年11月8日终止,除非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已在1988年11月8日之前申请了关于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签发的最终决定。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g)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g)(c)、(d)、(e)和(f)款不适用于转移、处理、储存或处置非RCRA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

Section § 252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就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作出决定的时间表,特别是针对以“临时状态”运营的设施。

如果设施在1986年1月1日之前获得了临时状态,部门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许可证作出最终决定。临时状态将在此日期或作出决定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如果有人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临时状态将持续到异议解决为止。

对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获得临时状态的设施,其临时状态将于2020年1月1日或最终许可决定作出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对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临时状态的设施,其临时状态将于授予之日起五年后或最终决定作出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a) 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部门应就根据第25200.5条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前获得临时状态授权运营的设施提交给部门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通过根据申请签发最终许可证或最终拒绝申请的方式,作出最终许可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b) 根据第25200.5条授予(a)款所述设施的临时状态,应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或于部门就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作出最终许可决定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如果某人向部门申请复审批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最终许可决定,或复审目前在临时状态下运营的设施,则临时状态不应终止,直至该申请的最终行政处理完成,即使最终行政处理发生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c)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授予设施的临时状态,应于2020年1月1日终止,或于部门就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作出最终许可决定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7(d) 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设施的临时状态,应于临时状态授予之日起五年后终止,或于部门就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作出最终许可决定之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2520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加州申请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并收到缺陷通知,您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或部门批准的较晚日期之前提供所需信息。如果您未能做到这一点,部门可以对您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如果您对三次或三次以上缺陷通知未作出回应,或至少三次提供不完整或不令人满意的答复,部门将启动拒绝您的许可证的程序。但是,如果部门选择,它仍然可以在发出三次通知之前就您的许可证采取行动。

Section § 25200.9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不得授予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临时地位。具体来说,如果该设施在1990年1月1日之前从事危险废物活动,而这些活动当时尚不需要许可,或者如果该设施符合标准化许可的条件,并且在1992年9月1日已获得授权运营,则可以授予临时地位。

部门不得根据第25200.5条授予任何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临时地位,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9(a)  该设施的危险废物管理活动直到1990年1月1日或之后才受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要求的约束,且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在设施活动受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要求约束之日前已从事这些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9(b)  该设施的危险废物管理活动符合部门根据第25201.6条提出的标准化许可申请条件,且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在1992年9月1日已从事或被授权从事这些活动。

Section § 2520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的规则。如果你拥有或运营此类设施,你必须纠正任何危险废物泄漏,即使它们是很久以前发生的。你需要在设施内部和外部都这样做,除非你已尽最大努力但仍无法获得财产所有者的许可。如果在你的许可证颁发前修复工作尚未完成,你的许可证必须包含修复的时间表以及你能支付费用的证明。

也有例外情况:临时家庭危险废物收集点以及在特定指导下处理危险废物的某些人不必遵守这些规则,但当局仍然可以要求他们采取行动。对于 1992 年之前获得临时许可证的场外设施,需要遵守特定的标准,否则其临时地位将终止。这些设施必须在 1997 年之前遵守了先前的要求,否则其地位无效,除非在该日期前完成了设施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a) 就本节而言,“设施”指寻求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业主或运营者控制的整个场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b) 除分节 (d) 和 (e) 另有规定外,部门或根据第 25404.1 节批准实施本节的统一计划机构,应要求,且部门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应要求,对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设施中固体废物管理单元或危险废物管理单元的所有危险废物或其组成物质的释放采取纠正措施,无论废物在该设施释放的时间。根据本节要求的任何纠正措施,应要求在必要时将纠正措施扩展到设施边界之外,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除非业主或运营者向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以要求纠正措施的机构为准)证明,尽管业主或运营者已尽最大努力,但仍无法获得采取此行动所需的必要许可。当纠正措施无法在许可证颁发前完成时,许可证应包含纠正措施的合规时间表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财务责任保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c) 本节不限制部门或根据第 6.11 章(自第 25404 节起)的统一计划机构根据第 25187 节要求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 10.8 条(自第 25218 节起)颁发给公共机构或个人用于运营临时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的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e) 除非本章其他条款明确要求,分节 (a) 要求的纠正措施不适用于根据本章有条件豁免处理危险废物的人,如果该人未被要求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在该设施进行任何其他危险废物管理活动的其他授权。本分节不限制部门的权力、根据第 25187.7 节授权的当地卫生官员或其他当地公职人员的权力,或根据第 25404.1 节批准的统一计划机构根据第 25187 节命令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f)(1) 根据第 8 条(自第 25180 节起),部门应要求任何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根据第 25200.5 节获得临时地位且不受第 25201.6 节约束的场外设施,遵守第 25200.14 节的 (a) 至 (d) 分节(含)。截至 1997 年 7 月 1 日,受本分节约束但未遵守第 25200.14 节的 (a) 至 (d) 分节(含)的设施的临时地位应于该日期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f)(2) 就本分节而言,设施仅在设施业主或运营者实质性地履行了第 25200.14 节的 (a) 至 (d) 分节(含)的要求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法规,并且设施业主或运营者不仅仅是同意未来的合规时间表时,才算遵守第 25200.14 节的 (a) 至 (d) 分节(含),除非根据第 25200.14 节 (d) 分节的要求提交时间表可能构成对该分节的实质性遵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0(f)(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如果部门或联邦机构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完成了对该设施的 RCRA 设施评估或同等评估,则该设施应被视为遵守本分节。

Section § 25200.1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对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采取最终行动的截止日期。对于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最终决定必须在 1993 年 7 月 1 日之前作出,除非延长一年。自 1992 年之前就处于临时状态下运营的设施,必须在 1992 年 6 月 30 日之前提交许可证申请,否则可能失去其临时状态。

部门还必须在特定时间框架内审查并决定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后授予的临时状态,具体取决于该状态首次授予的时间。此外,设施所有权的任何变更不影响许可证流程,并且部门必须审查因错误或虚假陈述而授予临时状态的任何许可证。对于在 1997 年 3 月 1 日之前已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发布许可证草案或环境文件的设施,存在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a)  在 1993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部门应就根据第 25200 条规定颁发给不受第 25200.7 条规定的时限约束且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根据第 25200.5 条规定在临时状态下运营的场外危险废物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每份申请采取最终行动,前提是该许可证申请已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给部门。根据本条采取最终行动时,部门应颁发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最终驳回申请。如果部门认定许可证申请完整且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审查和评估,部门可将最终行动期限延长一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b)  在 1992 年 7 月 1 日,授予任何现有场外危险废物设施(不受第 25200.7 条规定的时限约束)的临时状态应予终止,除非部门已在 1992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收到根据第 25200 条规定提交的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c)  除受第 25201.6 条约束的设施外,对于任何在 199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根据第 25200.5 条规定获得临时状态的场外设施或其部分,部门应不迟于以下日期发布关于批准或驳回该设施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许可证决定的公示,包括将临时状态下运营的设施部分纳入许可证的修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c)(1)  对于在 199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首次获得临时状态的,自临时状态首次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四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c)(2)  对于在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首次获得临时状态的,自临时状态首次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c)(3)  对于在 199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获得临时状态的,自临时状态首次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d)  为遵守本条规定,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的任何变更不影响本条对该设施所需许可证决定的适用性,包括将临时状态下运营的设施部分纳入许可证的修改。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e)(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对于任何根据第 25200.5 条规定在临时状态下运营的设施,基于 1980 年 11 月 19 日进行的运营,部门应审查授予临时状态的依据,包括该授予的任何修订,并应准备关于审查结果的状态报告。如果部门发现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授予的临时状态范围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全部或部分是由于为确立或获得临时状态而提交的文件中的故意或过失的虚假陈述或声明造成的,部门应在法律授权的最大范围内立即采取行动纠正该错误。在确定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授予的临时状态范围是否符合本章规定时,部门应要求除设施所有者、运营者或员工关于作为临时状态资格依据的先前活动的声明以外的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1(e)(2)  第 (1) 款不适用于以下设施:在 1997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部门已发布并正在处理许可证草案,或已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的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准备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其他适当文件,并且该环境影响报告或其他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准备的文件考虑了设施运营对环境的所有影响,至少包括自 1980 年 11 月 19 日以来未被先前最终批准的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准备的文件解决的所有运营变更。如果牵头机构已书面确定根据该法案无需再提供任何文件以颁发许可证,则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发布适当文件应被视为已发布,以满足本款目的。

Section § 25200.1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在临时状态下运营的场外设施需要进行某些变更,并且这些变更需要更新其A部分申请,那么这被视为一个“酌情项目”。这意味着该项目通常需要根据加州的《公共资源法典》遵循特定的环境审查程序。然而,法律中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可以使项目免于这种审查。

Section § 2520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场外设施”定义为处理来自多个来源或产生者的危险废物的地方。

Section § 25200.14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规定了某些设施和产生者进行“第一阶段环境评估”的要求。第一阶段评估是对场地环境状况进行的初步评估,依据现有信息,例如历史财产使用情况和记录。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必须在获得运营授权后一年内完成此评估,除非他们已经由环境机构进行场地评估。

法律规定,这项初步评估不需要采样或测试,但必须由经过认证的专业人员编制。根据评估结果,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特别是如果潜在危害可能影响公众健康或饮用水。环境保护局(EPA)或其他授权机构可以根据风险水平调整调查和补救时间表。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正在遵守其他监管行动,第一阶段评估可以豁免。部门还将提供一份核对表来指导评估,该核对表将与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并就其制定举办公开研讨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a) 就本节而言,“第一阶段环境评估”指基于对设施合理可得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历史使用情况、先前排放、视觉及其他勘测、记录、顾问报告以及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进行的初步场地评估。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b)(1) 除第 (2) 款和 (i) 项另有规定外,在执行第 25200.10 节的要求时,对于根据部门就可移动处理单元和固定处理单元所采纳的法规(载于《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4.5 部第 45 章(自第 67450.1 节起))中的“按规则许可”规定运营的设施,或对于根据第 25200.3 节的条件授权运营的产生者,部门或根据第 25404.1 节授权执行本节的统一计划机构,应要求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在不迟于 (f) 项中规定的核对表采纳之日起一年内,但不迟于 1997 年 1 月 1 日,或设施或产生者获得运营授权之日起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完成并向部门或授权的统一计划机构提交一份第一阶段环境评估。提交第一阶段环境评估后,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应在下一个常规报告期(如有)内,向部门或授权的统一计划机构提交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获得的关于第一阶段环境评估提交后发生的排放的更新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b)(2) 第 (1) 款不适用于正在或已经根据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州或联邦环境执法机构发布的命令对整个设施进行场地评估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正在或已经对产生者的整个设施进行场地评估的产生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c) 一项原本符合本节要求、为其他目的准备且在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被要求提交第一阶段环境评估的日期之前不超过三年完成的评估,如果补充了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合理可得的任何相关更新信息,则可用于遵守本节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d) 部门或根据第 25404.1 节授权执行本节的统一计划机构,不得要求将采样或测试作为第一阶段环境评估的一部分。第一阶段环境评估应由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或其指定人员,或注册专业工程师、地质学家或环境评估师认证。第一阶段环境评估应表明编制者是否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包括采样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发生了排放,或确定固体废物管理单元或危险废物管理单元的排放程度。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e)(1) 如果根据 (b) 项进行的第一阶段环境评估结果表明需要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固体废物管理单元或危险废物管理单元是否存在排放或排放程度,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应在提交第一阶段环境评估之日起 90 天内,向部门或根据第 25404.1 节授权执行本节的统一计划机构提交该进一步调查的时间表。如果部门或授权的统一计划机构根据对第一阶段环境评估或其掌握的其他场地特定信息的审查,确定需要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固体废物管理单元或危险废物管理单元是否存在排放或排放程度(除了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提议的任何进一步行动之外),或确定需要不同的时间表以防止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部门或授权的统一计划机构应将该决定告知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产生者,并应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段来完成该进一步调查。

Section § 252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审查并可能更新第一阶段环境评估流程。他们需要决定评估是应涵盖整个设施还是仅涵盖其一部分,并确定如何处理这些评估中的保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a)  1997年7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完成对第25200.14条规定的第一阶段环境评估要求的评估,并确定对该要求的任何必要和适当的修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b)  在评估第一阶段环境评估要求时,部门应至少考虑以下问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b)(1)  第一阶段环境评估是否应继续涵盖整个设施,或仅限于设施的一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4(b)(2)  设施的第一阶段环境评估中包含的信息应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作为保密信息予以维护,不得向公众或除部门以外的政府机构发布。

Section § 252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在不修改其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某些变更。这些变更获准进行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如果变更不涉及已获许可的单元,或者与废物处理和围堵无关,并且部门在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可以进行变更。此外,设施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必要的变更,前提是这些变更能够降低风险并有足够的证明信息。功能等效的次要设备升级,如果符合环保豁免条件,也可以无需事先通知进行。所有者必须在七天内将这些变更告知部门,所有行动均需经过部门审查和上诉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 持有根据第25200或25201.6条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更改设施结构或设备而无需修改其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1) 结构或设备的变更不在已获许可的单元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2) 结构或设备的变更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2)(A) 结构或设备的变更在已获许可单元的边界内,且该结构或设备经所有者或运营者证明与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或此类危险废物的二级围堵无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2)(B) 部门自收到所有者或运营者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认定以下任何一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2)(B)(i) 该变更与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或此类危险废物的二级围堵有关。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2)(B)(ii) 该变更可能以其他方式显著增加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风险。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a)(2)(B)(iii) 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法规要求对该变更进行许可证修改。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1) 在符合联邦法案及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法规的范围内,持有根据第25200或25201.6条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部门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可以利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0章(自第66270.1条起)中规定的、经部门采纳的1*类许可证修改,对设施结构或设备进行变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1)(A) 结构或设备的变更,是为遵守州或联邦机构或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的要求或请求所必需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1)(B) 结构或设备的变更将减少一项或多项风险,且不会导致与该结构或设备中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的任何风险增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1)(C) 所有者或运营者已提交足够的信息,供部门作出分段 (A) 和 (B) 所要求的认定,以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即《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2) 本分部授权的设施结构或设备的变更,不得导致受变更影响的危险废物管理单元的许可容量增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3)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分部 (a) 和为实施该分部而通过的法规无需许可证修改的变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4)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部门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0章(自第66270.1条起)的规定归类为1类或1*类的变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b)(5) 根据本分部申请“1*类许可证修改”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与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该人应根据第9.2条(自第25206.1条起)偿还部门处理申请所产生的费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c)(1) 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根据第25200或25201.6条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运营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可以进行1类许可证修改,用于次要设备更换或升级,使用功能等效的设备组件,例如管道、阀门、泵、输送机、控制器或其他类似设备,如《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0章(自第66270.1条起)附录I第 (A)(3) 节所规定,无需提供事先通知,只要该修改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即《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的要求,并且所有者或运营者遵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c)(1)(A) 所有人或运营者应在变更开始后的七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或其他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就更换或升级事宜通知部门。该通知应明确说明对许可证中提及的设备进行的更换或升级,并应解释为何更换或升级是必要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c)(1)(B) 除非本小节另有规定,所有人或运营者应遵守由部门采纳的《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0章(自第66270.1条起)和第21章(自第66271.1条起)中适用于一级修改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c)(2) 本小节允许的一级修改的错误应用,部门可根据本章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c)(3) 本小节应保持有效,直至部门修订其法规,以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即可更换或升级设备,但须遵守部门认为必要的条件和限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5(d)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关于许可证修改分类的任何决定,所有人或运营者可以按照部门采纳的法规中规定的许可证决定上诉方式提出上诉。

Section § 2520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在危险废物设施符合特定标准时,将其许可证更改为更简单的授权形式。具体来说,该单元不应需要联邦许可证,并且必须在符合条件时已满足授权条件。如果该单元改变其废物或处理方法,本法律不适用。

要启动此转换,设施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该单元的资格,并且,如果适用,一份正式的许可证状态变更请求。该部门将随后书面批准或拒绝该请求,具体取决于条件是否已充分证明。

如果只有部分单元符合条件,该部门将通过确认变更并通知相关方来选择性地处理终止事宜。如果整个设施符合转换条件,则将进行完整的终止程序,包括将信件存档并通知相关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a)  该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方式,将根据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批准的危险废物管理单元的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转换为根据该部门的规定、本章的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以规则许可方式操作的授权,如果该危险废物管理设施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a)(1)  该单元无需根据联邦法案获得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a)(2)  在使该单元有资格获得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的法规或规章生效之日,该单元已符合根据该部门的规定获得规则许可授权,或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的所有适用条件和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b)  本节不适用于因该单元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文件中描述的废物种类或处理活动发生变化,而使其有资格获得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的单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c)  希望根据 (a) 款将危险废物管理单元的授权从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转换为其他形式的危险废物管理单元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向该部门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c)(1)  一份证明,证明该单元无需根据联邦法案获得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c)(2)  一份证明,证明该单元有资格根据该部门的规定获得规则许可授权,或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c)(3)  如果适用,一份针对请求转换授权状态的单元的完整有效的通知,该通知应符合根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进行操作的适用通知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c)(4)  以下文件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c)(4)(A)  一份书面请求,按照该部门通过的关于许可证申请和报告签署人的规定签署,以行政方式将该单元从现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中移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c)(4)(B)  一份书面请求,按照该部门通过的关于许可证申请和报告签署人的规定签署,以行政方式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如果受该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约束的单元是该设施中唯一由该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批准的单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  在收到通知(如果适用)以及根据 (c) 款第 (3) 和 (4) 项提出的请求后,该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1)  如果该部门同意根据 (c) 款第 (1) 和 (2) 项提交的证明,并且根据 (c) 款第 (3) 项提交的通知是完整且有效的,则书面批准该请求;或者,如果该部门不同意根据 (c) 款第 (1) 和 (2) 项提交的证明,或者根据 (c) 款第 (3) 项提交的通知不完整或无效,则书面拒绝该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2)  如果设施中并非所有根据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进行的活动都符合转换条件,则通过执行以下所有事项,行政上终止该设施中进行处理活动且有资格根据该部门的规定获得规则许可授权,或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的单元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2)(A)  在该部门维护的设施许可证档案中放入一封信件,确认授权变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2)(B)  书面通知设施,当根据该部门的规定获得规则许可的授权,或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的授权生效时,相关处理单元的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下的授权将被终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2)(C) 通知设施邮件列表上的所有人,告知正在转换的单元的授权状态变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3) 如果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正在根据部门法规完全转换为规则许可下的授权,或根据本章转换为条件授权或条件豁免,则应通过执行以下所有操作,行政终止该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3)(A) 在部门维护的设施许可证档案中放置一封信函,行政终止该许可证,终止日期为所有受影响单元根据部门法规的规则许可或根据本章授予的条件授权或条件豁免获得授权的生效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3)(B) 书面通知设施,当根据部门法规的规则许可下的授权,或根据本章授予的条件授权或条件豁免生效时,该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将被终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6(d)(3)(C) 通知设施邮件列表上的所有人,告知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的终止。

Section § 2520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害物质控制部将新的废物处理活动添加到许可活动清单中,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新处理方式对公众健康或环境造成的风险不大于现有方式;不需要联邦有害废物许可证;以及尚未获得许可。在决定是否增加新活动时,该部门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有害废物的风险、处理过程的复杂性、所需的安全措施以及事故历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a)  经申请,部门可以通过法规将新的处理活动添加到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通过规则许可操作的活动清单中,或添加到根据第25200.3条授予的附条件授权或根据第25201.5条授予的附条件豁免而有资格获得授权的活动清单中,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a)(1)  部门认定,新的废物流和处理工艺组合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的风险不大于目前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通过规则许可操作的废物流和处理工艺组合,或根据第25200.3条授予的附条件授权或根据第25201.5条授予的附条件豁免而有资格获得授权的废物流和处理工艺组合,以适用者为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a)(2)  该活动根据联邦法案不需要有害废物设施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a)(3)  新活动尚未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通过规则许可,或根据本章授予的附条件授权或附条件豁免被认定为符合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  在决定是否通过法规将新活动添加到根据部门法规通过规则许可操作的活动清单中,根据第25200.3条的附条件授权,或根据第25201.5条的附条件豁免时,部门应考虑的因素,在信息可用的范围内,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1)  使用处理方法处理的有害废物流,以及这些有害废物及其有害成分对公众健康或安全或环境造成的危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2)  处理方法的复杂性、执行的难度以及用于执行该方法的技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3)  与使用处理工艺相关的化学或物理危害,以及这些危害与使用处理方法处理有害废物的设施中进行的生产工艺相关的化学或物理危害的相似或不同程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4)  为确保处理方法的安全性及其在处理特定有害废物流方面的有效性所需的专业操作员培训、设备维护和监测水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5)  在处理特定类型有害废物流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这些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与使用该处理方法相关的实际事故历史。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6)  这些有害废物流或处理方法在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下受监管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安全管理要求以及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7(b)(7)  如果处理方法使用根据第25200.1.5条经部门认证的有害废物处理技术,则用于确定该处理技术不会对公众健康或安全或环境造成重大潜在危害的信息和分析。

Section § 2520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持有许可证、可从场外地点装卸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相关规则。只要符合许可证规定的具体条件,此类设施可以处理散装、包装或集装形式的废物。

法律规定,废物在设施内经批准的单元外存放不得超过 10 天,并且必须在车辆和单元之间直接移动。所有操作必须在设施边界内进行,并确保有足够的容量和围堵措施以应对潜在泄漏。

法律还定义了“装载”、“卸载”和“运输车辆”等术语,并提及了根据其他法规进行的某些转移的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a)  获得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以接收来自场外地点的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可以依照本节要求进行散装、包装或集装危险废物卸载作业,除非该设施受许可证中关于接收和卸载来自场外地点的危险废物的条件和限制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b)  持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可以依照本节要求进行散装、包装或集装危险废物装载作业,除非该设施受许可证中关于向场外地点运输和装载危险废物的条件和限制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c)  受 (a) 和 (b) 款约束的卸载和装载作业,应当依照以下所有要求进行,除非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另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c)(1)  作为在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边界内进行的装载或卸载作业的一部分,危险废物在设施内经授权的单元之外存放不得超过 10 天。危险废物应当在经授权的单元和运输车辆之间直接移动,并且不得在运输车辆之外、经授权的单元之外的任何时间存放,除非是安全有效地将废物从运输车辆移至经授权的单元或从经授权的单元移至运输车辆所需的附带时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c)(2)  所有装载和卸载作业均应在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边界内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c)(3)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内经授权的单元应有足够的容量,以容纳依照本节规定正在装载或卸载的所有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存放在任何运输车辆上,如果卸载,这将超过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内始发或接收单元的许可容量,除非废物作为经授权的转移作业的一部分存放在运输车辆上。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c)(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c)(4)(A)  散装危险废物的装载或卸载应在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内进行,并配备围堵装置或其他系统,该系统能够收集和围堵在装载和卸载作业期间合理预期可能发生的泄漏和溢出物,直到泄漏或溢出物被清除,除非部门在法规或许可证中另行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c)(4)(A)(B)  部门可以为散装转运区域制定具体的二级围堵法规,以实现 (A) 项的目的。除这些法规之外,或代替这些法规,部门可以在单个设施许可证中规定散装转运区域的二级围堵要求。这些法规和许可证条件应旨在允许卡车和铁路车辆的实际使用。这些标准可以包括使用符合此标准的可移动围堵装置或其他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d)(1)  “装载”是指与以下活动相关的活动:从经授权的单元中移出包装或集装的危险废物,或从经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内经授权的容器、罐或单元中移出散装危险废物,将其放置在设施内的运输车辆上,并依照本章规定将废物运往场外其他地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d)(2)  “运输车辆”是指依照本章要求运行的、用于通过航空、铁路、公路或水路推动、移动或牵引危险废物的装置,包括拖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d)(3)  “卸载”是指与以下活动相关的活动:通过运输车辆,在经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接收来自场外地点的散装、包装或集装危险废物,并依照本章规定将该包装或集装的危险废物放入经授权的单元,或将该散装危险废物放入设施内经授权的容器、罐或单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19(e)  本节要求不适用于依照第 25123.3 节 (b) 款 (6) 项 (B) 分项持有或转移的危险废物。

Section § 2520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8年1月1日,部门必须制定或更新许可证的颁发或修改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包括拒绝或暂停许可证。考虑的标准应包括可能导致许可证被拒的过往违规记录、对附近居民的潜在健康风险、与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区域的适当距离、申请人的财务责任证明以及提供财务担保。此外,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和应急培训,以及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2018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制定法规,建立或更新用于签发新许可证、修改许可证或续期许可证的标准,其中可包括拒绝或暂停许可证的标准。除了部门可在这些法规中建立或更新的任何其他标准外,部门应考虑将以下所有事项纳入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1(a) 导致拒绝的过往违规行为的数量和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1(b) 附近居民的脆弱性及现有健康风险。应使用现有工具、地方和区域健康风险评估、该区域的联邦《清洁空气法》达标状况以及社区脆弱性、累积影响和对健康与福祉的潜在风险的其他指标来评估脆弱性和现有健康风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1(c) 与敏感受体(如学校、托儿设施、住宅、医院、老年护理设施及其他敏感场所)的最小退让距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1(d) 财务责任和所有权资格的证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1(e) 根据第25200.1条提供财务担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1(f) 人员在安全文化和计划、应急计划以及运营维护方面的培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1(g) 完成健康风险评估。

Section § 25200.23

Explanation

到2018年7月1日,一个部门必须改进其许可计划,使其更具保护性、及时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这包括加强环境公平、提升公共卫生保护以及增加公众参与。

该部门需要为许可决定(例如撤销或拒绝许可证)设定明确的标准,在许可证中包含条款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制定一致的许可证审查程序并纳入公众意见,并通过在决策过程中及早解决公众关注来改善公众参与。

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制定并实施计划性改革,旨在提高该部门许可计划的保护性、及时性、法律可辩护性和可执行性,包括加强环境正义保障、强化公共卫生保护的执行,以及增加公众参与和宣传活动。为实现这些改革,该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3(a) 为许可决定建立透明的标准和程序,包括适用于许可证撤销和拒绝的标准和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3(b) 在许可证上设立条款和条件,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包括在迫在眉睫和实质性危害情况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3(c) 采用一致的程序审查许可证申请,将公众意见纳入这些程序,并及时作出许可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3(d) 通过提供早期识别和将公众关注纳入许可决定的程序,加强公众参与,包括根据第39711节确定的社区的关注。

Section § 25200.2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未能在危险废物设施运营许可证的决定截止日期前作出决定,他们必须撰写一份公开报告解释原因。这份报告必须涵盖当前进展、他们完成许可证决定所需的信息,以及延误是否由于设施未能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所致。DTSC必须在错过截止日期后的60天内完成并发布这份报告,并且必须向相关设施提供一份副本。此规定仅适用于当前正在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不适用于正在关闭或处理关闭程序的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5(a) 如果部门未能在根据第25200节或第25201.6节规定的适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截止日期前作出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则部门应发布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向公众公开,其中应说明未能按时作出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的原因。部门的报告应具体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5(a)(1) 部门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方面已完成工作的当前状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5(a)(2) 部门作出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所需的行动和信息,以及部门发布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的拟定时间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5(a)(3) 支持部门认定危险废物设施未能提供完整或及时信息导致或促使部门未能在适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截止日期内发布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的任何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5(b) 部门应在适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截止日期届满后不迟于60天内准备分节(a)所要求的报告。部门应向根据分节(a)要求报告所涉及的危险废物设施提供一份报告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5(c) 本节适用于运营中的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不适用于正在关闭的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也不适用于关闭或后期关闭许可证。

Section § 25200.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准备关于危险废物设施的报告后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部门会请求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便他们提交报告。他们还会提出一个关于设施许可证最终决定的时间表,并允许设施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回应。最后,委员会将审查并接受或修改部门提出的许可证决定时间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7(a) 在根据第25200.25条(a)款要求发布报告后,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7(a)(1) 请求委员会安排听证会,以便部门提交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7(a)(2) 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拟议时间表,用于发布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7(a)(3) 为危险废物设施提供机会,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简报,以回应部门的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0.27(b) 委员会应接受或修改部门在根据第25200.25条(a)款要求提交的报告中提出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决定时间表。

Section § 25201

Explanation

在加州,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想接收、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持有特定的许可证。这包括储存、处理、转运、资源回收或处置场所。许可证可以通过州政府规定的各种授权或豁免获得。

在开始建造新的危险废物管理设施之前,个人也必须获得许可证或对现有许可证进行修订,特别是如果涉及 RCRA 危险废物。然而,某些设施,例如仅回收家庭危险废物设施以及符合特定水法典要求的设施,则无需此类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a) 除 (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储存设施、处理设施、转运设施、资源回收设施或处置场所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均不得在该设施、区域或场所接收、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除非该所有者或运营者持有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以使用和运营该设施、区域或场所,或该所有者或运营者根据部门法规通过规则许可进行运营,或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b) 除为遵守第 25159.18 节的规定所必需外,任何计划建造新的危险废物设施或新的危险废物管理单元(且该设施或单元将管理 RCRA 危险废物)的人,必须在开始施工前从部门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许可证修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c)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不适用于按照第 25218.8 节 (b) 款运营的仅回收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d)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不适用于符合《水法典》第 13263.2 节要求的设施。

Section § 252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回收设施,特别是那些处理空气雾罐的设施,如果它们只处理空罐和来自家庭的少量非空罐,则不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

但是,它们必须确保地方政府教育公众如何安全回收这些罐子,并通过危险废物计划管理非空罐。如果设施处理的活动除了空气雾罐之外还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则此豁免不适用。

此外,这项法律并未免除将符合某些标准的非空空气雾罐作为危险废物处理的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a)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0194条的定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任何回收设施,如果其接收并处理空空气雾罐以及作为收集空罐进行回收的附带部分而收集的微量非空空气雾罐,则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免于为开展该活动而向部门获取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a)(1) 非空空气雾罐来自通常用于家庭用途并由家庭产生的产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a)(2) 该设施所服务的区域的市、县或区域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安全收集、回收或处置空空气雾罐和非空空气雾罐的教育信息,并在最大可行范围内鼓励通过路边回收、投放点回收和回购回收计划等项目分离和回收空空气雾罐,以及将非空空气雾罐转入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计划。本款的合规性问题应由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或适当的当地执法机构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b) 本节无意改变将符合第25117条要求且不受本节规定豁免的任何非空空气雾罐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义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豁免从事需要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的活动(除了作为收集空罐进行回收的附带部分而接收和处理空空气雾罐以及微量非空空气雾罐之外)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获取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的要求。

Section § 252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在分区或土地使用决策中,无需被视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这意味着地方机构不能要求这些设施公布其活动的通知。具体来说,这适用于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获得有条件授权的设施以及获得特定处理有条件豁免的设施。

此外,“土地使用决定”包括为危险废物项目颁发许可证或修改产权界线等事项。然而,地方机构仍可根据需要对这些设施施加条件或进行监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3(a) 地方机构不得将从事以下任何处理活动的以下任何产生者视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以作出土地使用决定,且该部门不得要求从事以下任何处理活动的以下任何产生者或设施公布有关这些活动的通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3(a)(1) 根据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3(a)(2) 根据本章获得特定处理活动有条件授权的产生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3(a)(3) 根据本章从事有条件豁免处理的产生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3(b) 就本节而言,“土地使用决定”指地方机构关于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酌情决定,如第25199.1节 (b) 款所定义,包括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或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授予豁免、财产分割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7篇(自第65000节起)修改现有产权界线,以及任何地方机构关于现有危险废物设施的决定及其执行。本节不限制或约束地方机构对根据本章的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运营的设施、可移动处理单元或产生者施加条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2520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机构检查在特定环保许可下运营的设施的职责,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当地没有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UPA),则其他地方当局或部门本身必须制定检查计划。这些检查必须按照部门标准进行,核实是否符合产生者要求、容器标准和记录保存规定。首次检查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两年内进行,之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合规检查。部门将与地方机构协调,为这些检查制定具体标准,包括资格要求和报告指南。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a)(1)  统一计划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一项计划,以检查根据本章或部门通过的法规,依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运营的个人,以确保其遵守适用的法规和规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a)(2)  如果没有CUPA,则根据第(1)款要求的检查计划应由部门或以下之一制定并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a)(2)(A)  在1997年1月1日之前,由根据第25180条指定的当地卫生官员或当地公职人员负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a)(2)(B)  在1997年1月1日及之后,由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的官员或机构负责,以实施和执行第25404条(c)款(1)项所列的本章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b)(1)  根据本条运营的任何计划,应按照部门根据(c)款通过的标准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b)(2)  根据本条运营的任何计划,应至少确保,自个人提交其根据本章或部门通过的法规,依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运营的通知之日起两年内,在该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核实是否符合适用的产生者要求、容器标准以及行政和记录保存要求,并且此后每三年在该设施进行一次合规检查,以核实是否符合所有适用要求。在部门根据(c)款通过标准之前进行的初步核实检查,无需按照这些标准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c)  部门应在与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当地卫生官员以及根据第25180条指定的当地公职人员协商后,通过制定标准的法规,这些标准为实施地方检查计划提供准则,以检查根据本章或部门通过的法规,依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运营的产生者、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标准、检查和执法标准以及报告准则。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2520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危险废物活动的通知要求。任何需要提交通知的人员必须将其提交给当地的认证统一计划机构(CUPA),或者在没有CUPA的地区,提交给其他授权的地方实体。他们必须继续向环境保护部门发送这些通知,直到某些统一的数据系统和法规到位。不属于危险废物计划范围的活动必须遵守单独的通知规定。通过规定渠道提交通知的人员被视为符合关键环境法规,并需承担特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已于2022年7月发生变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受第25110.10、25123.3、25144.6、25200.3、25201.5或25201.14条通知要求约束的人员,仅需向CUPA提交所需通知;或者,在没有CUPA的司法管辖区,向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执行和实施第25404条(c)款(1)项所列本章要求的官员或机构提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b) 任何根据(a)款要求提交通知的人员,还需向部门提交所需通知,直至(1)由环境保护秘书颁布的建立统一计划信息收集和报告系统及标准的法规生效,(2)法规要求建立一个全州数据库系统,使部门和公众能够从所有CUPA或授权官员或机构获取所需信息,以及(3)全州数据库系统已到位并全面运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c) 从事未包含在第25404条(c)款(1)项规定的统一计划危险废物要素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需根据第25110.10、25123.3、25144.6、25200.3、25201.5或25201.14条提交通知,但应遵守部门可能采纳的、规定这些活动通知要求的任何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d) 尽管有第25200.3条(l)款的规定,任何已根据本条(a)款和第25200.3条(e)款向CUPA提交通知的人员,或者,在没有CUPA的司法管辖区,向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执行和实施第25404条(c)款(1)项所列本章要求的官员或机构提交通知的人员,应被视为根据第25200.3条进行运营,并且,除第25404.5条另有规定外,应缴纳第25205.14条(b)款规定的费用,直至2022年7月1日,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的第25205.2条规定的费用,直至该人员根据第25200.3条(l)款提交认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4(e) 尽管有第25201.5条(j)款的规定,任何已根据本条(a)款和第25201.5条(d)款(7)项向CUPA提交通知的人员,或者,在没有CUPA的司法管辖区,向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执行和实施第25404条(c)款(1)项所列本章要求的官员或机构提交通知的人员,应被视为根据第25201.5条进行运营,并且,除第25404.5条另有规定外,应缴纳第25205.14条(c)款规定的费用,直至2022年7月1日,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的第25205.2条规定的费用,直至该人员根据第25201.5条(j)款提交认证。

Section § 2520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每月处理少量危险废物(最多500磅或55加仑)的产生者无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主要条件包括废物并非极度危险,并且需要采用特定的处理方法。某些处理方式,如垃圾填埋场和注入井,自动不符合豁免条件。如果遵循特定指导方针,例如按照制造商说明混合树脂或处理小型容器,某些现场处理活动无需许可证。如果产生者处理废物,他们必须保留记录、提交通知,并确保不会发生环境污染。设备完整性至关重要,对于无法进行传统完整性测试的设备有替代方案。与可移动处理单元运营商签订合同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但违规活动需要通知。操作变更必须报告,并且必须遵守所有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每月处理的危险废物总重量不超过500磅或总体积不超过55加仑的产生者,无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a)(1) 该危险废物并非极度危险废物,且在《加州法规》第22篇第67450.11节(1992年1月1日生效版本)中列明,符合部门根据“按规则许可”操作所采纳的法规进行处理的条件,并且所使用的处理技术在该《加州法规》第22篇第67450.11节中被批准用于“按规则许可”下的该废物流处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a)(2) 该产生者在该设施内不因任何其他危险废物管理活动而被要求获取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单元中的处理不符合根据 (a) 或 (c) 款获得豁免的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b)(1)  垃圾填埋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b)(2)  地表蓄水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b)(3)  注入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b)(4)  废料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b)(5) 土地处理单元。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b)(6) 热破坏单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产生者使用本款要求的处理技术处理以下危险废物流,则无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即可进行以下处理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1) 产生者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混合或固化树脂,包括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混合或固化多组分和预浸渍树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2) 产生者处理容量为110加仑或更小的容器(该容器并非由木材、纸张、纸板、织物或任何其他类似吸水材料制成),以清空容器,具体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7节(1990年7月1日修订版)的规定,或处理从曾盛装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空容器中取出的内衬。如果处理后的容器和冲洗液按照本章的适用要求进行管理,产生者应使用以下技术处理容器或内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2)(A) 产生者用能够溶解或去除容器所含危险成分的合适液体冲洗容器或内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2)(B) 如果容器或内衬首先按照 (A) 项的规定进行冲洗,并且冲洗液已从容器或内衬中清除,则产生者使用仅改变容器或内衬物理性质的物理过程,例如压碎、切碎、研磨或刺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3) 产生者通过压榨或被动或热辅助蒸发进行干燥,以从部门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124节归类为特殊废物的废物中去除水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4) 产生者进行磁分离或筛分,以从部门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124节归类为特殊废物的废物中去除组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5) 产生者中和酸性或碱性废物,这些废物仅因食物或食物副产品中的酸性或碱性物质的存在而具有腐蚀性或毒性,以及在标准行业分类(SIC)代码主要组20(食品及相关产品设施,定义见第25501节 (p) 款)中,中和不含硝酸的碱性或酸性废物,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5)(A) 中和过程不会导致挥发性危险废物成分或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5)(B) 中和过程是为满足排放或其他监管要求所必需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6) 除第25200.3节中针对特定废物流的规定外,如果以下活动在由非腐蚀性材料制成的不渗透罐或容器中进行,不涉及加热或其他形式的处理,或除絮凝剂和破乳剂以外的化学品添加,并且该活动按照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处理设施的适用要求进行管理,则产生者进行以下重力分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6)(A) 废物中固体的沉降,且由此产生的含水流不属于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6)(B) 油水混合物和分离污泥的分离,如果每月回收的平均油量少于25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7) 产生者是经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认证或由教育机构运营的实验室,且仅因分析测试而处理现场产生的废水,或是在任何单批次中处理少于一加仑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须符合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7)(A) 所处理的废水仅因腐蚀性或毒性而具有危险性,且该腐蚀性或毒性仅源于酸性或碱性物质(如《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66260.10节所定义),或根据《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66261.3节(a)款第(2)项(E)分项的规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定义范围,或两者兼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7)(B) 除了本节的所有其他要求之外,该处理还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7)(B)(i) 该处理符合所有适用的预处理要求。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7)(B)(ii) 中和在基本中和单元中进行(如《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66260.10节所定义);待中和的废物按重量计酸或碱浓度不超过10%,或不超过部门可能施加的任何其他浓度限制;且用于中和的容器和管道由与温度和pH值范围兼容的材料制成,并受适当的pH温度控制。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7)(B)(iii) 处理不会导致挥发性危险废物成分或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8) 危险废物处理在并非场外危险废物设施的场所内的质量控制或质量保证实验室中进行,且该处理活动在其他方面符合(a)款第(1)项的要求。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9) 任何经部门根据第25200.1.5节认证为适合根据本节授权的废物流技术组合,且其运营符合该认证所施加的条件。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c)(10) 产生者使用任何经部门根据第25200.1.5节认证为有效处理医疗机构中使用的甲醛或戊二醛溶液的技术,且该技术根据认证所施加的条件运行,并使其操作适用于本级别。在部门根据第25200.1.5节通过法规之前,该技术可使用试点认证程序进行认证。本项仅在1996年4月11日之前有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 根据(a)款或(c)款进行处理的产生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1) 所处理的废物是现场产生的,且处理场外产生的危险废物所产生的残余物质不属于现场产生的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2) 该处理不需要根据联邦法案办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3) 产生者准备并保存书面操作说明以及处理废物的日期、数量和类型记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4) 产生者准备并保存书面检查计划和已进行检查的日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5) 第(3)项和第(4)项中规定的记录须在现场保存三年。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6) 产生者保存足够的记录以证明其符合所有适用的预处理标准,以及符合由接收废物排放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运营机构发布的所有适用的工业废物排放要求。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7)(A) 在根据本节开始处理危险废物之前不少于60天,产生者须亲自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部门和以下其中一方提交通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7)(A)(i) 如果产生者受CUPA管辖,则向CUPA提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7)(A)(ii) 如果产生者不受CUPA管辖,该通知须提交给根据第25404.3节(f)款授权实施和执行第25404节(c)款第(1)项所列本章要求的官员或机构。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2)(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对于地下重力压式排污系统,完整性测试通常不可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2)(A)(B) 部门应通过法规确定最佳可行泄漏检测措施,以足以确保那些无法进行完整性测试的地下重力压式排污系统不发生泄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d)(2)(A)(C) 如果操作员的辅助设备或其部分设备无法进行完整性测试,则操作员将不受《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5.193节的约束,前提是操作员实施了部门在这些法规中确定为足够的最佳可行泄漏检测措施,并且这些泄漏检测措施未发现操作员辅助设备有任何泄漏。任何被发现泄漏的辅助设备应由操作员进行改造,以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5.196节的完整二级围堵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f) 本节不应削减任何其他法律授予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根据第25180节指定的当地卫生官员或当地公职人员的任何权力,以对受本节约束的设施施加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根据第25180节指定的当地卫生官员或当地公职人员认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任何进一步限制或局限。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g) 原本受本节约束的产生者可以与根据本节运营的可移动处理单元的操作员签订合同,以处理产生者的废物。如果产生者的废物处理是根据此类合同进行的,则产生者不再受本节要求的约束,但应遵守本章适用于产生者的所有其他要求。可移动处理单元的操作员应遵守本节的所有适用要求,并且,就本节而言,可移动处理单元的操作员应被视为产生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h)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7节(该节在1993年1月1日时的文本)免于本章规定的活动的产生者,无需遵守本节。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i)(1) 在任何运营变更导致需要修改根据(d)款第(7)项要求提交的通知中的任何信息之日起30天内,产生者应亲自提交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提交一份修订通知给部门和以下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i)(1)(A) 统一计划机构(CUPA),如果产生者受CUPA管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i)(1)(B) 如果产生者不受CUPA管辖,通知应提交给根据第25404.3节(f)款授权实施和执行第25404节(c)款第(1)项所列本章要求的官员或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i)(2) 根据本款提交的每份修订通知应依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1节的要求填写完整、注明日期并签署,这些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j) 根据(d)款第(7)项向部门提交通知的人应被视为根据本节运营,并且,除第25404.5节另有规定外,应缴纳第25205.14节(c)款规定的费用,直至2022年7月1日,以及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第25205.2节规定的费用,直到该人提交一份证明,证明产生者已根据(d)款第(8)项的要求停止了根据本节授权的所有危险废物流处理活动。本款要求的证明应亲自提交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提交给部门和以下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j)(1) 统一计划机构(CUPA),如果产生者受CUPA管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5(j)(2) 如果产生者不受CUPA管辖,通知应提交给根据第25404.3节(f)款授权实施和执行第25404节(c)款第(1)项所列本章要求的官员或机构。

Section § 252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危险废物设施标准化许可证的颁发流程和要求。它描述了三种标准化许可证(A、B和C系列),每个系列都有基于处理或储存的废物量、类型以及储存持续时间的具体标准。设施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内提交标准化许可证申请和通知,并提供详细信息,如处理描述、关闭计划和财务担保。

法律规定,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负责制定法规来管理这些申请,并通过检查确保合规。对于某些类型的设施,例如处理回收溶剂或临时储存非RCRA废物的设施,有特殊规定。法律还强调,如果发现污染,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和纠正措施。此外,许可证可以在规定条件下获得和续期,并有关于公众更新和详细合规要求的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 就本节和第25205.2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1) “A系列标准化许可证” 指颁发给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1)(A) 每日历月处理的液体危险废物总流入量大于50,000加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1)(B) 每日历月处理的固体危险废物总量大于100,000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1)(C) 液体危险废物的总储存设计容量大于500,000加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1)(D) 固体危险废物的总储存设计容量大于500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1)(E) 危险废物设施储存液体或固体危险废物超过一个日历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2) “B系列标准化许可证” 指颁发给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该设施储存液体或固体危险废物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日历年,且不超过分段 (A) 至 (D)(含)中规定的任何上限容量,并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2)(A) 每日历月处理的液体危险废物总流入量大于5,000加仑,但不超过50,000加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2)(B) 每日历月处理的固体危险废物总量大于10,000磅,但不超过100,000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2)(C) 液体危险废物的总储存设计容量大于50,000加仑,但不超过500,000加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2)(D) 固体危险废物的总储存设计容量大于100,000磅,但不超过500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3) “C系列标准化许可证” 指颁发给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该设施储存液体或固体危险废物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日历年,不进行危险废物的热处理(蒸发除外),并且符合分段 (g) 的第 (3) 款要求或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3)(A) 每日历月处理的液体危险废物总流入量不超过5,000加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3)(B) 每日历月处理的固体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10,000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3)(C) 液体危险废物的总储存设计容量不超过50,000加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3)(D) 固体危险废物的总储存设计容量不超过100,000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4) “标准化许可证” 指根据本节颁发给危险废物设施的A、B或C系列标准化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b) 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标准化许可证申请表,非RCRA的A、B或C系列处理、储存或处理和储存设施可填写该表,以替代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程序。部门不得根据本节向特定类别的设施颁发标准化许可证,除非部门认定这样做不会对在该类别中于1992年9月1日生效的许可要求下合规的成员造成竞争劣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 根据分段 (b) 采纳的法规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1) 要求对于在1992年9月1日或之前存在的危险废物设施,标准化许可证通知书必须在1993年10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部门,分段 (g) 的第 (2) 和 (3) 款中规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除外。标准化许可证通知书应至少包含部门采纳的法规中描述的A部分申请所需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 要求标准化许可证申请书必须在提交标准化许可证通知书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给部门。标准化许可证申请书应至少要求在最终标准化许可证决定之前,将以下所有信息提交给部门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A) 标准化许可证所涵盖的处理和储存活动的描述,包括废物类型和数量、处理过程、设备描述和设计容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B) 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4节分段 (b) 第 (13) 款要求提供的关闭计划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C) 依照第25200.10节的规定,提供纠正措施计划的说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D) 《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4节(b)款第(17)项中规定的财务责任文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E) 依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4节(b)款第(18)项的规定,提供地形图的副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F) 依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5节和第66270.16节的规定,提供单个容器、储罐和围堵系统的说明,以及工程师的认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2)(G) 如适用,提供符合第8.7条(自第25199节起)要求的证明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3) 要求依照标准化许可证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遵守第25200.1节中的责任担保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4) 明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4节(b)款所述的标准化许可证申请的哪些剩余要素应由申请人进行合规认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5) 建立依照第25187节施加行政处罚的程序,除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对须获得标准化许可证并符合(a)款中列出的A、B或C系列标准化许可证标准的处理或储存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其未在第(1)项规定的提交截止日期或(g)款第(2)或(3)项规定的提交截止日期(以适用日期为准)或之前向部门提交标准化许可证通知,并且在向部门提交标准化许可证通知的适用截止日期之后,仍未获得标准化许可证或部门其他授权而继续运营危险废物设施,则对其施加行政处罚。在确定应评估的行政处罚金额时,法规应要求该金额基于该所有者或运营者因未能遵守本节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6) 要求依照标准化许可证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至少遵守部门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临时状态设施运营要求,但依照本节通过的法规可以规定,如果部门确定较低的财务担保水平是适当的,则为充分应对损害索赔所需的财务担保金额可以低于临时状态设施的要求。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d)(1) 依照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d)(2) 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前,依照第(1)项通过的法规属于紧急情况,且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e) 除非部门已确定随申请提交的材料的充分性,并已对危险废物设施进行了检查,并确定了以下所有事项,否则部门不得依照本节授予标准化许可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e)(1) 处理过程是处理危险废物的有效方法,如许可证申请中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e)(2) 纠正措施计划适用于该危险废物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e)(3) 财务担保对该危险废物设施是充分的。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f)(1) 未在1993年10月1日或之前提交标准化许可证通知的危险废物设施,不得授予临时状态,除非该危险废物设施受(g)款第(2)或(3)项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f)(2) 如果在标准化许可证通知后的六个月内未提交标准化许可证申请,则临时状态应被撤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f)(3) 依照本节以及第25200.5节和第25200.9节授予任何危险废物设施的临时状态,应在最终许可证决定或1998年1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终止。本项应追溯适用于在1995年9月30日或之后作出最终许可证决定的危险废物设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f)(4) 根据临时状态运营并根据本节申请标准化许可证的处置、储存或处置与储存设施,应向部门支付费用,金额应等于第 25205.4 节 (e) 款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以及第 25205.2 节 (f) 款在 202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规定的费用,适用于相同规模和类型的设施。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1) 除 (2)、(3) 和 (4) 款另有规定外,处置废油或溶剂的设施,或从事焚烧、热破坏或任何土地处置活动的设施,不符合根据本节获得标准化许可证的条件。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场外溶剂处置设施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符合根据本节获得标准化许可证的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i) 该设施专门处置溶剂废物,且无需根据联邦法案获得许可证。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ii) 该设施处置的溶剂废物仅限于干洗作业产生的溶剂类型。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iii) 该设施接收的溶剂中百分之九十或以上来自干洗作业。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iv) 该设施接收的溶剂中百分之九十或以上由该设施回收并出售,不包括用于能源回收的回收,如果该设施每月生产的回收溶剂不超过 15,000 加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B) 根据本款处置溶剂的设施,应在后续销售或分销之前,明确将所有回收溶剂标记为已回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C) 尽管根据本款符合标准化许可证条件的设施满足第 (a) 款 (3) 项中规定的 C 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资格要求,该设施仍应获得并满足第 (a) 款 (2) 项中规定的 B 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2)(A)(D)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就本款而言,如果回收材料用于干洗,“回收”指从废溶剂中去除水和抑制剂,并生产含有适当抑制剂的干洗溶剂以供干洗使用。如果该设施接收的所有用于干洗的回收溶剂均来自干洗店,则无需去除抑制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3)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拥有仅用于容纳现场产生的非 RCRA 废物的地表蓄水池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且在任何日历年内储存这些废物不超过一个 30 天的期限,并符合 (A) 至 (C) 项(含)中规定的标准,可向部门提交 C 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申请。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地表蓄水池有资格在 C 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级别下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3)(A) 废物和任何残留物质应在废物首次放入地表蓄水池之日起 30 天内从地表蓄水池中清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3)(B) 所有者或运营者拥有并遵守由适当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为该地表蓄水池发布的当前废物排放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3)(C) 所有者或运营者遵守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所有适用的地下水监测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g)(4) 就本款而言,溶剂处置和热破坏不包括在仅用于回收贵金属的热处理单元中破坏非金属成分,如果该单元根据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许可证运营,并且该单元符合第 26 部分(从第 39000 节开始)的适用要求。本款不禁止部门在此类单元的标准化许可证中规定非金属成分的最大浓度,如果部门认定此要求对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是必要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h) 根据本节运营的设施应遵守《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4.5 部分第 20 章第 4 条(从第 66270.40 节开始)的规定。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1) 如果在标准化许可证的固定期限结束之前,现有标准化许可证续期申请的A部分和B部分已被视为完整,如第 (4) 款所规定,一份签署的书面费用报销协议以及根据第 25205.7 节要求支付的25%预付款(如适用)已提交并被部门收到,且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也已提交并被部门收到,则该标准化许可证应被视为延期,直至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1)(A) 部门批准标准化许可证续期申请,且新的标准化许可证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1)(B) 部门拒绝标准化许可证续期申请,且所有当事方已用尽所有适用的上诉权利。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2)(A) 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其标准化许可证在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到期,寻求续期该标准化许可证的,应在标准化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前至少 180 天向部门提交A部分和B部分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2)(A)(B)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适用于本款所有标准化许可证的许可证决定的预计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2)(A)(C) 部门应就适用于本款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标准化许可证续期申请作出决定,在本节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标准化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以较晚者为准。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3)(A) 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其标准化许可证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到期,寻求续期该标准化许可证的,应在标准化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前至少两年提交A部分和B部分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3)(A)(B)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适用于本款所有标准化许可证的许可证决定的预计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3)(A)(C) 部门应就适用于本款的标准化许可证作出决定,不迟于标准化许可证固定期限结束之日起一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i)(4) 就本分节而言,现有标准化许可证的续期申请应在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该申请已根据《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66271.2 节 (c) 分节的规定完成时被视为完整。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j)(1) 部门应要求申请标准化许可证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在提交标准化许可证申请时完成并提交一份第一阶段环境评估。但是,如果部门已进行过 RCRA 设施评估,则该评估应被视为满足本分节关于完成并提交第一阶段环境评估的要求,且该危险废物设施无需随其标准化许可证申请提交第一阶段环境评估。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j)(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j)(2)(A) 就本分节而言,第一阶段环境评估应包括初步场地评估,如第 25200.14 节 (a) 分节所述,但第一阶段环境评估还应包括一份证明,签署人(除子段 (B) 另有规定外)为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如果运营者不是所有者,则也由运营者签署,以及一名在该州注册的独立专业工程师或地质学家,或一名环境评估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j)(2)(A)(B) 尽管有子段 (A) 的规定,永久性家庭废物收集设施的证明可由在该州注册的任何专业工程师或地质学家,或环境评估师签署,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政府实体的人员,但如果家庭废物收集设施的所有者不是政府实体,则签署该证明的专业工程师、地质学家或环境评估师不得受雇于家庭废物收集设施所有者,也不得是其代理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j)(3) 第 (2) 款中规定的证明应说明是否已发现危险废物或危险成分释放的证据。

Section § 252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询问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批准一个储存设施在无需特殊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移动液体并储存载有剩余危险废物的铁路货车超过10天。一旦EPA给出书面决定,该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允许这样做,可能包括制定新规定、修改许可证或获得EPA的进一步批准。

部门应就美国环境保护局可能允许根据第25201.6节获得授权的储存设施,在无需获得RCRA等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散装液体转运至铁路货车和从铁路货车转运,并储存载有先前RCRA危险废物残余底部的铁路货车超过10天的条件(如果存在)寻求裁定。在收到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书面裁定后,部门应启动一切必要的行政行动,以使部门能够授权此项活动,但须遵守美国环境保护局要求或部门认定为必要的任何法规或许可证条件。这些行政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经认定必要时,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a) 制定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b) 处理许可证修改请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6(c) 寻求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授权,以允许部门授权此项活动。

Section § 252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处理含有特定无机金属的危险废物的设施,将原本用于处理液体废物的技术,用于处理液体和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但是,这仅限于固体无害且浓度超过1%的情况。该设施必须受“按规则许可”的约束,这通常意味着较低风险的处理过程,除非主管部门另有认定。

Section § 252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干洗店在现场处理其危险废物,只要符合某些规定,它就不被视为危险废物设施,也无需办理特殊许可证。这些规定包括必须在90天内,在废物产生地点的同一位置,并在储罐或容器中处理废物。废物应为非RCRA危险废物,主要因四氯乙烯(PCE)含量而有害,且每月处理量不得超过180加仑。商家必须妥善处理任何残留废物,并遵守当地法规。需要进行检查以确保合规,地方机构仍可对这些设施进行监管。本法律不限制对任何可能污染的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干洗作业产生的废水危险废物产生者,如果在现场处理该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设施,并免于遵守根据本章规定施加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要求,或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有关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要求的法规,前提是该产生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1)  该废水属于非RCRA危险废物,或者该废水的处理根据联邦法案免于遵守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2)  该废水在其产生设施内进行处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3)  该废水在其产生之日起90天内进行处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4)  该废水在储罐或容器中进行处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5)  废水处理产生的任何残留产品或副产品,应根据本章以及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关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所有适用要求进行管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6)  该废水仅因其PCE(四氯乙烯)含量而成为危险废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7)  任何日历月内处理的废水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180加仑。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8)  产生者遵守适用于废物处理的所有地方要求。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a)(9)  产生者的设施不需要针对任何其他危险废物管理活动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b)  根据第25180条(a)款授权执行本节的地方官员或机构,作为干洗设施现有检查计划的一部分,应检查受(a)款约束的干洗作业是否符合(a)款的条件,并确保所有处理设备均已正确安装、操作和维护。监测标准应由部门与统一计划机构、县卫生官员或环境卫生主任共同制定,并与地方和区域机构关于空气、水和土壤资源的现有要求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c)  就本节而言,“干洗作业”是指在干对干机器、转运机器或这些机器的任何改装中使用溶剂清洗材料的过程。干洗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回收作业、单元、过滤器、蒸馏器、蒸煮器、阶段或从清洗过程中提取溶剂以供使用或再利用的工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废除任何地方机构(包括市、县或特别区)控制或以其他方式监管位于该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干洗设施,或该干洗设施相关的过去或现有排放的权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e)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任何干洗设施对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排放的责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8(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削弱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赋予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的权力,即对受本节约束的设施施加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认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任何进一步限制或局限。

Section § 252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向需要遵守危险废物法规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帮助,例如通过提供检查和培训等咨询服务。请求这些服务的人或企业必须向该部门支付其时间和所提供服务的费用。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特定账户,以资助进一步的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部门会优先为小型企业提供某些服务,并确保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咨询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执法行动,除非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未能及时解决问题。这项法律也不限制部门现有的执法权力或将刑事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的权力。

这项法律只有在部门制定法规明确定义严重违规行为后才能生效。总的来说,它旨在帮助企业遵守法规,同时仍要求它们对严重违规行为负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a)  经任何人书面请求,部门可与该人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部门将提供咨询服务,旨在协助该人或其拥有或运营的任何设施遵守本章、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任何法规。协议应要求该人根据第9.2条(自第25206.1条起)向部门偿付其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协议可规定部分或全部偿付款项在咨询服务提供前预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b)  根据(a)款提供的咨询服务应超出部门的日常职能,且可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法规和合规培训以及技术咨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c)  根据本条为协助遵守本章而收到的任何偿付款项应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并根据第25174条进行支付。为协助遵守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而收到的任何偿付款项应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并根据第25173.6条进行支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d)  咨询服务应根据部门确定的可用人员和资源提供,且可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法规和合规培训以及技术咨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e)  在安排有限的现场检查时,应优先考虑员工少于50人的企业。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f)(1)  根据本条提供咨询的部门工作人员,除(g)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根据协议在无需联邦法案许可的设施进行的有限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启动行政或民事执法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f)(2)  部门工作人员应要求所有者或运营者根据部门发布的合规或纠正时间表纠正任何已发现的缺陷和违规行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g)  如果在有限的现场检查中发现部门通过法规定义的“I类违规行为”,或者所有者或运营者拒绝或未能在部门根据(f)款发布的合规或纠正时间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任何缺陷或违规行为,部门可采取法律授权的任何进一步检查、调查或执法行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h)  部门在有限的现场检查中未能发现任何特定缺陷或违规行为,不应妨碍部门或任何其他机构在日后发现这些缺陷或违规行为时采取后续执法行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i)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部门将刑事违规行为移交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的权力。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j)  除本条明确规定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约束部门在本部任何其他规定下的权力。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9(k)  本条仅在部门通过定义“I类违规行为”的法规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25201.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废物生成者根据特定法规必须向州部门或地方机构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必须向公众公开。这与《加州公共记录法》的精神一致,意味着公众可以要求查阅这些信息。

生成者根据第 25200.3、25200.14 或 25201.5 条,或根据部门通过的与按规则许可操作相关的法规,须向部门或地方机构提供的任何信息,均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部 (自第 7920.000 条起))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25201.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其作品(如视频、录音、书籍和软件)使用版权保护。他们可以出售、租赁或许可这些作品用于商业和非商业目的,无论他们是否在技术上拥有版权。

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任何资金,无论是特许权使用费、费用还是其他类型的报酬,都将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该法律还明确,这些权利不限制部门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1(a) 根据《美国法典》第17篇规定提供的版权保护以及所有其他权利和特权,在法律授权的最大范围内可供部门享有,并且部门可以出售、租赁或许可任何作品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录像、音频录音、书籍、小册子以及《政府法典》第7922.585节中定义的计算机软件,无论部门是否享有该版权保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1(b) 支付给部门用于使用享有版权保护作品的任何类型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报酬,应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1(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根据《政府法典》第7922.585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予部门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2520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使用物理过程来清除其废气中的空气污染物,只要它遵守当地空气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不需要州的危险废物许可证。但是,除非联邦法律要求对该操作单独许可,否则它仍必须遵守处理在此清洁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危险废物的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设施,就其在废气排放到大气之前通过物理过程去除废气中空气污染物的操作而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部门授予的其他授权,以及根据第9.1条(自第25205.1条起)征收的任何费用的支付,均不要求,只要该操作经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许可,除非根据联邦法案要求对该操作进行许可。但是,对于在空气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并从中移除的任何液体、半固体或固体危险废物,该设施仍须遵守本章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施加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252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水脱矿质处理是一种常见的净化过程,由于其自动化和封闭性,不需要联邦许可。出于同样的原因,食品加工行业中使用离子交换或中和的水净化单元也免于某些危险废物法规。

如果您拥有或操作此类设备,并且您的过程涉及中和仅因酸性或碱性而具有危险性、源自离子交换的废物,并遵守兼容的建筑材料以及适当的 pH 值和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则您无需获得许可。该法律还定义了哪些食品加工活动属于这些豁免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3(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水的脱矿质处理是公用事业和工业使用的一种标准工业水净化过程。用于水脱矿质处理的离子交换介质的再生和回收是一个连续的、现场的、完全封闭的、自动化的过程,免于联邦许可要求。第 25201.5 条 (d) 款中规定的条件对于通过确保处理开始前的通知、书面操作说明、检查、符合预处理标准、已停用单元的清理以及记录保存以证明合规性来保护环境至关重要。然而,这些条件不适用于脱矿质处理单元,因为所涉及的是封闭的、自动化的、连续的技术,处理发生的时间非常短,并且没有废弃物残留。因此,豁免于第 25201.5 条是适当的。同样,与食品加工工业废水相关的初级中和也应豁免于第 25201.5 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3(b)  初级中和单元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66260.10 条所定义,以及任何不受联邦法案监管但作为脱矿质处理操作组成部分的储罐,如果其处理的废物仅因腐蚀性或仅由酸性或碱性物质引起的毒性而具有危险性,则豁免于本条,包括从部门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规定,如果这些废物仅源于用于水脱矿质处理的离子交换介质的再生,按重量计酸或碱浓度不超过 10%,在由与废物温度和 pH 值范围兼容的材料建造的容器和管道中进行处理,并受适当的 pH 值和温度控制。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3(c)(1)  初级中和单元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66260.10 条所定义,包括任何不受联邦法案监管但作为初级中和操作组成部分的储存或处理罐,豁免于本条,包括从部门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3(c)(1)(A)  该单元中和的废水仅因腐蚀性或仅由所有者或运营者的食品加工操作中使用的碱性或酸性物质引起的毒性而具有危险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3(c)(1)(B)  废水来源于食品加工操作,按重量计酸或碱浓度不超过 10%,在与废水温度和 pH 值范围兼容的容器和管道中进行处理,并受适当的 pH 值和温度控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3(c)(2)  就本款而言,“食品加工操作”指在标准行业分类 (SIC) 第 20 大类(食品及相关产品)设施中进行的活动,包括为人类消费目的的产品进行准备、混合、烹饪、发酵、陈化、储存、包装、消毒或巴氏杀菌,以及所有相关的设备和容器清洁操作。

Section § 25201.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某些涉及危险废物的活动,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办理特殊许可证。这些活动必须在废物产生地进行,并遵守特定的安全和环保规定。例如,通过重力分离或离心机等特定方法将废油与水分离,但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运输规定。

涉及高度污染的水或含有危险成分的油水混合物的活动不在此类豁免范围内。企业在开始废物处理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保留详细记录以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提交通知时还需要缴纳一笔小额费用。此外,还必须完成某些环境评估和审查,除非部门另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  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如果活动在物料产生地进行,且废物管理符合第25143.9节第 (a) 至 (d) 款(含)以及本节第 (b) 和 (c) 款的要求,则以下活动免于受本条文约束,包括无需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部门授予的其他授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1)  除第 (b) 款另有规定外,废油与水分离,如果符合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和法规,废油被妥善运送至经授权的废油回收商,且分离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1)(A)  重力分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1)(B)  离心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1)(C)  膜技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1)(D)  将含废油的水加热至不高于混合物中废油组分在大气压下闪点以下20华氏度的温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1)(E)  向含废油的水中添加破乳剂。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2)(A)  完全封闭的处理单元或设施的运行,如《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66260.10节所定义,经部门根据 (B) 项通过的法规授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a)(2)(A)(B)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通过法规,免除此类单元或设施受本条文约束,前提是部门认定该豁免符合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b)  就第 (a) 款第 (1) 项而言,废油与水分离不包括使用以下任何方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b)(1)  受污染的地下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b)(2)  含有任何可测量汽油量或超过2%的1号或2号柴油混合物的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b)(3)  含有其他成分导致该物料根据第25140节和第25141节通过的法规成为危险废物的废油和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c)  根据第 (a) 款操作的产生者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c)(1)  产生者遵守第25201.5节第 (d) 和 (e) 款的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c)(2)  产生者应在1996年4月1日或之前提交符合第25201.5节第 (d) 款第 (7) 项的通知,或者如果产生者根据本节开始首次废物处理,则应在该废物处理开始之日前不少于60天提交通知。经产生者证明有充分理由,部门可允许通知与根据本节开始危险废物处理之间的时间短于60天。产生者应符合第25201.5节第 (d) 款的所有其他通知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c)(3)  产生者应保持充分记录,以证明本节的要求和条件已得到满足,包括适当的废物采样和分析记录,以证明未根据本节处理第 (b) 款中列出的任何水和废油混合物。根据本款和第25201.5节第 (d) 款要求的所有记录应在现场保存至少三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c)(4)  除第25404.5节另有规定外,产生者应在提交第 (2) 项要求的通知的同时,向部门提交一次性费用一百美元 ($100),除非产生者根据规则许可或根据第25200.3节获得的条件授权需缴纳费用。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c)(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4(c)(5)(A)  如果产生者根据第 (a) 款第 (1) 项进行处理,则产生者应遵守第25200.14节的第一阶段环境评估要求,但第25200.14节的第 (d)、(f) 和 (g) 款除外。产生者无需遵守本项,直至部门根据第25200.14.1节完成对第一阶段环境评估要求的评估,并且直至该评估产生的任何修订通过法规或规章实施。

Section § 25201.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生物技术行业如何通过称为“初级中和”的过程来管理危险废物,该过程涉及使酸性或碱性废物变得安全。它阐明,当这些过程按照特定条件进行时,不需要通常管理危险废物所需的广泛监管监督或许可证。

这是因为这通常是一种安全的做法。豁免条件包括确保废物仅因酸性或碱性而具有危险性,使用安全限度内的浓度,防止温度和气体释放问题,以及为大型单元配备安全系统。

运营者必须接受培训,并在开始新运营时通知监管机构。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这些过程也免于需要额外的围堵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a)(1)  “生物技术制造或生物技术工艺开发活动”是指在标准行业分类代码(SIC Code)子组283、2833、2834、2835、2836、8731、8732和8733中进行的活动,包括药用化学品和植物产品、药物制剂、体外和体内诊断物质以及生物产品的制造和工艺开发,以及所有相关的设备和容器清洁与维护操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a)(2)  “生物技术初级中和活动”是指对生物技术制造或生物技术工艺开发活动产生的废物进行初级中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a)(3)  “标准行业分类代码(SIC Code)”具有第25501节(u)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b)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生物技术行业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初级中和是一种常见、安全且标准的做法,通常发生在废水收集系统中,并且不需要广泛的监管监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  生物技术初级中和活动免除根据本章施加的任何要求,包括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与产生者、储罐和储罐系统相关的法规,以及从部门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规定,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1)  根据联邦法案,进行初级中和不需要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2)  危险废物仅因酸性或碱性物质而具有危险性,并且由生物技术工艺制造或生物技术工艺开发活动产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3)  关于生物技术初级中和活动,以下任一条件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3)(A)  初级中和单元中的危险废物所含酸性或碱性成分的重量百分比不超过1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3)(B)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确定,初级中和过程不会使危险废物的温度升高至沸点10度以内,也不会导致危险气体排放,可使用特定成分浓度限值或计算方法。如果部门通过相关法规,产生者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进行这些计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4)  危险废物未为满足第(3)款(A)项规定的标准而进行稀释,且中和后的废水不表现出腐蚀性特征,该特征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2节或任何后续法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c)(5)  任何100加仑或更大容量的单元都自动监测温度,并配备高温报警系统;对于封闭系统,该单元自动控制腐蚀性溶液和中和溶液的添加和混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d)  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初级中和单元的运营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d)(1)  受本节约束的初级中和单元的运营者应成功完成课堂教学或在职培训计划,该计划至少包括通过使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和应急系统来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指导,其中在适用情况下,还包括使用、检查、维修和更换设施应急和监测设备、通信或报警系统的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5(d)(2)  在单元首次开始运营后的10天内,或在CUPA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时间段内,运营者应将根据本节豁免开始运营的单元情况通知CUPA。如果运营者不受CUPA管辖,则通知应发送给根据第25404.3节(f)款授权执行和实施第25404节(c)款第(2)项所列本章要求的机构官员。

Section § 25201.16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本节详细规定了被归类为危险废物的气雾罐的管理。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气雾罐处理”(包括刺穿、排空或压碎气雾罐)和“目的地设施”(负责处理或处置运送来的危险废物气雾罐)。气雾罐在被丢弃或无法使用时被视为废物。对这种废物的管理有具体要求,包括将其储存在能防止火灾、爆炸和环境释放的容器中。处理这些气雾罐的设施必须通知相关机构,并确保遵循最佳实践,包括员工培训和溢出物应急处理。最后,还必须符合联邦环保局(EPA)的指导方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1) “气雾罐”是指一种不可再填充的容器,内含在压力下被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其唯一目的是喷射液体、糊状物或粉末,并配有自闭式释放装置,允许内容物通过气体喷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2) “气雾罐处理”是指对气雾罐进行刺穿、排空或压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3) “目的地设施”,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3章(自第66273.1节起)所用,也包括对作为通用废物气雾罐运至该设施的危险废物气雾罐进行处理(但分节 (d) 中所述情况除外)或处置的设施,但目的地设施不包括仅用于累积通用废物气雾罐的设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4) “危险废物气雾罐”是指符合第25117节所定义危险废物定义的气雾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5) “未经授权的释放”是指违反任何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向环境进行的释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6) “通用废物气雾罐”是指在按照部门关于通用废物管理的法规进行管理期间的危险废物气雾罐,但分节 (d) 至 (k)(含)另有规定的除外。目的地设施为处理或处置目的接收通用废物气雾罐后,该气雾罐不再是通用废物气雾罐,但仍是危险废物气雾罐。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7) 就通用废物气雾罐而言,《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3.9节所定义的“通用废物处理者”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7)(A) 对危险废物气雾罐(包括通用废物气雾罐)进行处理(但分节 (h) 中所述情况除外)或处置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a)(7)(B) 从事危险废物气雾罐(包括但不限于通用废物气雾罐)通过航空、铁路、公路或水路进行场外运输的人员,包括通用废物气雾罐转运设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1) 本节要求适用于任何管理气雾罐的人员,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1)(A) 尚未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1章(自第66261.1节起)成为废物气雾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1)(B) 不具备《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1章第3条(自第66261.20节起)所规定危险废物特征的气雾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1)(C)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7节分款 (m) 规定为空的气雾罐。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2)(A) 气雾罐在被丢弃或不再可用之日成为废物。当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气雾罐被视为不再可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2)(A)(i) 使用标准操作,罐体尽可能排空。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2)(A)(ii) 喷雾机构不再按设计运行。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2)(A)(iii) 推进剂已用尽。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2)(A)(iv) 产品不再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b)(2)(A)(B) 就第25124节而言,未使用的气雾罐在所有者决定丢弃之日成为废物。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c)(1) 任何危险废物气雾罐的处置均须遵守本章的要求,以及部门就危险废物处置所采纳的任何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c)(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危险废物气雾罐的处理或储存均须遵守本章的要求,以及部门就危险废物处理和储存所采纳的任何法规。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d)(1) 除第 (2) 款规定外,通用废物气雾罐就部门关于通用废物管理的法规而言,被视为通用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d)(2) 《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3章(自第66273.1节起)中描述的,针对家庭产生和有条件豁免的小批量通用废物产生者的通用废物豁免,不适用于通用废物气雾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e) 普遍废弃物处理者应以防止火灾、爆炸以及任何普遍废弃物或其组分未经授权地释放到环境中的方式管理普遍废弃物气雾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 用于累积或运输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容器,或从普遍废弃物气雾罐或处理设备中取出的内容物(除非已确定内容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1)(A) 除添加或移除废弃物时或子段 (B) 另有规定外,容器应密闭、结构完好,并与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内容物兼容,不得有泄漏、溢出或在合理可预见条件下可能导致泄漏的损坏迹象,并应受到热源保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1)(A)(B) 子段 (A) 中的密闭容器要求不适用于根据分段 (h) 处理气雾罐之前或将气雾罐运离现场之前用于累积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容器,但容器应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加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2) 容器应放置在具有足够通风以避免形成爆炸性气氛的位置,并应经设计、建造和维护,能够承受储存和运输期间合理预期的压力。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3)(A) 容器应放置在没有裂缝或缝隙且足够不渗透并设有围堰以容纳泄漏和溢出物的地面或高于地面的其他表面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3)(A)(B) 子段 (A) 不适用于根据分段 (h) 处理气雾罐之前或将气雾罐运离现场之前用于累积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容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4) 不兼容材料应保持隔离并在单独的容器中妥善管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5) 盛装易燃废弃物的容器应远离热源和明火,保持安全距离。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6) 用于盛装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容器应清楚地标明或标记以下短语之一:“普遍废弃物-气雾罐”、“废弃气雾罐”或“用过的气雾罐”。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f)(7) 显示泄漏迹象的普遍废弃物气雾罐应包装在单独的密闭容器中,或用吸收剂进行外部包装,或立即根据分段 (h) 的要求进行穿刺和排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g) 普遍废弃物处理者应在符合分段 (f) 要求的累积容器中累积普遍废弃物气雾罐,只要每个单独的气雾罐未被破坏且保持完整。普遍废弃物气雾罐应按类型和内容物兼容性进行分类累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 如果普遍废弃物处理者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可以处理普遍废弃物气雾罐以移除和收集其内容物:(1) 该处理者不是气雾罐的场外商业处理者。就本段而言,根据第 25218.1 条 (e) 款定义的生活危险废弃物收集设施不属于场外商业处理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2) 处理者应确保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处理方式和所用设备的设计、维护和操作能够防止火灾、爆炸以及任何普遍废弃物或其组分未经授权地释放到环境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3) 处理者应确保用于处理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装置放置在没有裂缝或缝隙且足够不渗透并设有围堰以容纳泄漏和溢出物的非泥土地面或高于非泥土地面的表面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4) 处理者应通过制定并实施详细说明普遍废弃物气雾罐安全处理的书面操作程序,确保处理操作安全进行。该书面程序应始终在现场保存,处理者应保存用于穿刺和排空气雾罐的设备的制造商规格和说明副本。该程序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4)(A) 用于安全处理普遍废弃物气雾罐的设备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4)(B) 装置的操作和维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4)(C) 不兼容废弃物的隔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4)(D) 适当的废弃物管理实践,包括确保易燃废弃物远离热源和明火储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4)(E) 废弃物特性鉴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h)(4)(B) 每份修订通知应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0.11节的要求填写、注明日期并签署,如同这些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一样。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k) 除《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分部第23章第5条(自第66273.50节起)中规定的要求外,在运输过程中,包括在转运设施的停留时间,通用废物气溶胶罐的运输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k)(1) 运输者应以防止火灾、爆炸以及任何通用废物或通用废物的任何组分未经授权释放到环境中的方式运输和管理通用废物气溶胶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k)(2) 通用废物气溶胶罐应在明确标明或贴有该用途标签并符合(f)分节要求的收集容器中运输和储存。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l)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规定部门认为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所必需的,关于危险废物气溶胶罐管理的任何额外要求或限制。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m)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m)(j)分节中规定的通知表格的制定和发布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I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中描述的要求的约束。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6(n) 除本节中规定的要求外,危险废物气溶胶罐应以符合美国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所有要求的方式进行管理。

Section § 2520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药品中和活动在特定条件下可豁免某些危险废物法规。药品中和是指在将药品生产产生的物料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之前,使用试剂使其失活的过程。

如果不需要联邦许可证,活动符合FDA规范,在封闭处理设施中进行,并且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则适用此豁免。还有其他要求,例如保持适当的压力、温度控制以及对设施操作员进行应急培训。如果活动满足所有给定条件,它们将免于某些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要求。

然而,所有空气排放必须遵守当地空气质量区的规定,并且产生的任何废物仍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a)(1) “药品生产或药品工艺开发活动”是指在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子组325411和325412中进行的活动,只要它们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a)(1)(A) 按照《联邦法规》第21篇第1章D分章第312部分(自第312.1节起)和第314部分(自第314.1节起)的规定,与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试验性新药申请或新药申请相关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活动,或为支持未来提交试验性新药申请或新药申请而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或与向欧盟、日本或加拿大具有类似要求的相应政府机构提交申请相关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a)(1)(B) 药品(包括起始物料、中间体和活性药物中间体)的生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a)(2) “药品中和活动”是指在根据本章规定将物料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之前,通过添加试剂(包括但不限于腐蚀剂)来使药品生产或药品工艺开发活动产生或使用的物料失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 药品中和活动免于遵守根据本章施加的任何要求,包括根据本章通过的与产生者、罐和罐系统相关的任何法规,以及从部门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规定,但(c)分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1) 根据《联邦法规》第40篇第264.1(g)(5)节,根据联邦法案进行中和不需要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2) 药品生产或药品工艺开发活动按照《联邦法规》第21篇第1章C分章第210部分(自第210.1节起)和第211部分(自第211.1节起)规定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3) 药品中和活动在符合《联邦法规》第40篇第260.10节和《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0.10节定义的完全封闭处理设施标准的单元内进行,该单元物理连接到产生被中和物料的反应器或容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4) 药品中和活动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并在生产过程区域内进行,且在物料转移到专用危险废物储存或处理单元之前完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5) 如果药品中和活动在大于15磅/平方英寸表压下进行,则应在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适用于承压容器的标准单元内进行,包括ASME关于系统故障时自动泄压的要求,例如泄压阀、爆破片或等效装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6) 药品中和活动不会使危险废物的温度升高至沸点10摄氏度以内,也不会导致有害气体排放,无论是使用组分特定浓度限值还是计算方法。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7) 任何100加仑或更大单元的温度均自动监测,该单元配备高温报警系统,对于封闭系统,过程内溶液和中和溶液的添加和混合均手动控制。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b)(8) 药品中和活动在具有设计或工程特征的设施内进行,这些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沟渠、集水坑、护堤、坡度或围堰,旨在容纳药品生产过程和中和单元产生的所有液体溢出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1.17(c) 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药品中和单元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Section § 25202

Explanation
危险废物设施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其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使他们的许可证已经签发,新的法规也可以增加更严格的规定,他们也必须遵守。这意味着设施不仅要对原始许可证条款负责,还要对部门制定的任何更新、更严格的标准负责。 1991年的一项修改澄清了法律,但没有改变其含义,这进一步强调了新法规确实可以施加更严格的要求。

Section § 25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危险废物设施的加州部门与设施所有者签订协议,对危险废物设施所在土地及相邻物业施加使用限制。这些限制,例如禁止建造或挖掘,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并可作为地役权或契约合法记录。这些限制的程度不得超过必要范围,且不能阻碍现有工业运营。

此外,危险废物设施需要至少2,000英尺的缓冲区,但如果部门认为为公共安全需要不同大小的缓冲区,则可以进行调整。对于1980年之前已投入使用的设施,或所有者证明较小的缓冲区是安全的,则2,000英尺的规定有例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a) 对于根据第25200条获得许可或根据第25200.5条获得临时地位的任何危险废物设施,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a)(1) 与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签订协议,要求签署并记录一份书面文书,对受许可或临时地位授予的危险废物设施所在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以及由该危险废物设施所在土地所有者持有或为其受益使用的任何相邻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的当前和未来用途施加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a)(2) 通过许可修改、许可条件或其他方式,对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施加一项要求,即签署并记录一份书面文书,对受许可或临时地位授予的危险废物设施所在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以及由该危险废物设施所在土地所有者持有或为其受益使用的任何相邻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的当前和未来用途施加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b)(1)  根据(a)款施加的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其限制程度不得超过部门为保护当前或未来公共健康和安全所需的程度,且不得对任何土地施加限制,以限制现有工业或制造设施或综合体的使用、修改或扩建。该文书应由土地的所有者和主任签署,应详细描述受文书影响的不动产,并应由所有者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在土地全部或部分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进行记录。该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应声明文书中所述土地已是或将是危险废物设施的场地,或与此类设施的场地相邻,并可施加部门认为保护当前或未来公共健康所必需的使用限制。这些限制可包括对土地上、上方或下方的活动施加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主任书面许可,禁止建造、填埋、平整、挖掘或采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b)(2) 记录后的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的经认证副本应在记录后送交部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根据第25202.6条的规定除外,根据本条签署并记录以提供推定通知的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自记录之日起应随土地而转移,并对土地的所有者、其继承人、继受人、受让人以及所有者、继承人、继受人、受让人的代理人、雇员和承租人具有约束力。该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应由部门根据第8条(自第25180条起)强制执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c) 除(d)款和(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在土地,应在设施与缓冲区的外部边界之间设置至少2,000英尺的缓冲区。部门可根据(a)款,酌情对缓冲区施加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或其任何组合。如果部门认定超过2,000英尺的缓冲区对于保护当前和未来公共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部门可以通过限制在该设施处置危险废物至被更大缓冲区包围的土地来增加缓冲区。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d)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d)(c)款不适用于在1980年8月6日实际合法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的财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5(e) 如果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所有者能够令部门满意地证明小于2,000英尺的缓冲区足以保护当前和未来公共健康和安全,部门可以允许将危险废物处置到被小于2,000英尺缓冲区包围的土地上。

Section § 25202.6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的土地受到部门设定的某些法律限制(例如地役权或限制),您可以要求他们解除这些限制。收到您的请求后,他们会审查这些限制是否仍然必要。如果他们发现这些限制超出了安全所需的必要程度,他们可以在公开听证后更改或解除它们。一旦达成协议,您和部门都将签署一份文件,清楚地描述受影响的土地。然后,您必须在 (10) 天内将这份文件在您所在的县进行官方登记。

Section § 252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根据特定条款(25202.5或25202.6)作出决定,你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决定。如果该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将维持该决定。

部门根据第25202.5条或第25202.6条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并且如果法院认定该决定有充分证据支持,则应予维持。

Section § 252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必须获得许可证。作为许可证条件的一部分,废物产生者必须每年向主管部门确认两件事:首先,他们有一个计划,在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减少废物的数量和危险性;其次,他们正在使用目前可用的最佳方法来处理废物,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部门应要求,作为颁发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储存或处置设施许可证的条件,危险废物的产生者每年向部门和统一计划机构证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9(a)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已建立一项计划,以在产生者确定的经济可行范围内,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或数量及其毒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2.9(b)  拟议的处理、储存或处置方法是产生者目前可用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当前和未来威胁的实用方法。

Section § 2520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你必须使用经过适当授权、持有有效许可证来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或场所。

Section § 25204

Explanation

本节将“残余物处置库”定义为设施内用于处置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或单元。要符合条件,它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和州法规,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并且只能接受符合特定标准的废物。部门必须在 1990 年 5 月 1 日之前为这些处置库制定标准,确保其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这些标准涵盖了可以接受哪些经过处理的废物、处置库的设计和建造、运营和维护标准、具体的选址和地质要求,以及废物分类和记录保存的指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a) 就本节而言,“残余物处置库”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危险废物设施,或危险废物设施中的一个运行单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a)(1) 其选址、设计和建造、运营以及维护均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分节 (b) 通过的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a)(2) 运营者持有部门根据本章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a)(3)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中规定的一项条件授权残余物处置库仅接受根据第 25179.3 节分节 (l) 定义的、且根据分节 (b) 段落 (1) 被指定为适合在残余物处置库中处置的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用于在土地中或土地上处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b) 部门应在 1990 年 5 月 1 日或之前,通过法规制定残余物处置库的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部门应咨询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举办公共研讨会,并征求相关州和联邦机构以及感兴趣的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标准应至少与根据联邦法案(包括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法规、指南和政策)通过的适用于危险废物土地处置设施的标准一样严格、有效和全面,并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b)(1) 明确部门确定哪些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适合在残余物处置库中处置。部门可以通过列出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或类别,或通过规定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满足的物理或化学特性来指定这些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b)(2) 残余物处置库的设计和建造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b)(3) 管理残余物处置库的运营、监测、维护、关闭和关闭后维护的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b)(4) 管理残余物处置库选址和场地地下地质的最低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部门还应明确具体的标准(如有),据此部门可证明工程措施或设计因素可以替代地质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b)(5) 危险废物分类和记录保存要求。

Section § 252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的任何行动或许可证都必须符合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法规和水质控制计划,前提是它们不比现有章节的规定宽松。如果签发或续期许可证,部门必须遵守任何相关的废水排放要求,前提是这些要求至少与现有法规一样严格。部门可以在必要时施加更严格的要求,以实现本章的目标。

Section § 252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环境保护局局长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一项危险废物设施的监管和许可计划。该计划需要通过与包括环保机构和企业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协商来制定。主要目标是简化权力、确保设施获得全面的许可证,并协调执法工作。

该计划应明确规定谁有权执行法律的特定部分,并建立一个统一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其中包含所有保护水质的必要条件。此外,它还需要创建一个高效的检查和执法流程。如果该计划需要法律修改,应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目标是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全面实施该计划。

局长必须确保实施这项计划不会影响加州在联邦环保法律下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a)  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前,环境保护局局长应在全州举行适当数量的公开听证会后,制定一项危险废物设施监管和许可整合计划。该计划应与该部门局长、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执行官员和主席,以及受影响的企业和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包括环保组织)进行密切协商后制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b)  危险废物设施监管和许可整合计划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b)(1)  授予该部门,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唯一权力,以实施和执行《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分部第14章第6条(从第66264.90节开始)和第15章第6条(从第66265.90节开始)的要求,但不包括《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4.100节,以及《加州法规》第23篇第3分部第15章第5条(从第2530节开始)的要求,但不包括这些法规的第2550.10、2550.11和2550.12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b)(2)  制定一个流程,以确保在每个进行场外危险废物处理、储存或处置活动,或进行根据联邦法案要求获得许可的场内处理、储存或处置活动,并且根据《水法》第13304节要求清理或减轻危险物质释放影响,或根据第25200.10节要求对危险废物或其成分的释放采取纠正措施的设施,或两者兼有的设施,对该行动的监督的唯一管辖权归属于该部门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b)(3)  制定一份由该部门颁发的统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该许可证应包含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为保护水质而施加的所有条件、限制和要求,并包含该部门根据本章施加的所有条件、限制和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b)(4)  制定一项综合执法和检查计划,旨在确保该部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所实施的法律得到有效、高效和协调的执行,这些法律涉及进行场外危险废物处理、储存或处置活动的设施,以及进行根据联邦法案要求获得许可的场内处理、储存和处置活动的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c)  环境保护局局长可以立即实施该计划中不需要法定修改的部分。如果环境保护局局长确定需要法定修改才能完全实施该计划,局长应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建议这些修改。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计划不迟于1996年1月1日完全实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6(d)  环境保护局局长应与环境保护局(联邦)进行密切协商,并且仅在不会导致本州失去实施联邦法案的授权,或失去实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33 U.S.C. Sec. 1251 et seq.)的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本节。

Section § 252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某些危险废物产生者符合特定的豁免或许可条件,他们可以免除某些报告和费用要求。如果产生者在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下运营,他们无需通知部门或支付某些费用。要获得此豁免资格,产生者必须位于由统一计划机构监管的区域内,该机构包括当地的污水处理厂。这些机构必须有检查和监管这些产生者的计划。此外,产生者的运营必须属于该区域统一计划的危险废物法规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产生者,如果其活动有资格根据部门法规在规则许可下运营,或获得有条件授权,或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豁免,并且符合(b)款规定的标准,则免除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a)(1) 产生者根据第25144.6、25200.3和25201.5节以及部门就规则许可通过的法规向部门提交通知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a)(2) 根据第25201.14或25205.14节支付费用(截至2022年7月1日)的要求,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根据第25205.2节支付费用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b) 为符合本节规定的豁免资格,产生者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b)(1) 产生者位于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管辖范围内,该机构包括监管产生者有资格在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下运营的活动或单元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并且该机构已根据第6.11章(自第25404节起)实施了统一计划,该计划包括以下要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b)(1)(A) 监管产生者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预处理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b)(1)(B) 符合第25201.4节要求的检查计划,并检查产生者是否符合本节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b)(2) 产生者符合本章的所有其他要求以及部门关于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的法规(视情况而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4.7(b)(3) 产生者有资格在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下运营的活动或单元,属于统一计划中危险废物要素的范围,如第25404节(c)款(1)项所规定。

Section § 2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危险废物设施在获得或续签运营许可证之前,必须有财务保障措施。这些财务保障涵盖了清理、关闭和后期维护等活动的费用。如果一个设施因在 (1980) 年 (11) 月之前就已存在而拥有临时运营资格,那么它必须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供这些保障,否则将失去其资格。环境保护部门将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这些财务保障,以确保其充足。如果部门发现成本被低估,设施所有者必须相应地更新和调整财务保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a) 除第 (Section 25245.4) 条另有规定外,本部门不得根据第 (Section 25200) 条或第 (Section 25201.6) 条颁发或续签危险废物设施的运营许可证,除非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建立并维持根据第 (Article 12) 条(自第 (Section 25245) 条起)所需的财务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纠正措施、关闭和后期维护的费用担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b) 根据第 (Section 25200.5) 条在临时运营许可下运营的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临时运营许可,基于该设施于 (November 19, 1980) 存在,应于 (July 1, 1997) 终止,除非本部门在 (July 1, 1997) 或之前证明,该设施符合第 (Article 12) 条(自第 (Section 25245) 条起)的财务担保要求,适用于自 (November 19, 1980) 以来运营的设施,以及该设施根据其临时运营许可有权运营的所有单元、储罐和设备。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c)(1) 本部门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运营经许可的危险废物设施所需的财务担保以及用于确定所需财务担保金额的成本估算。本部门可酌情更频繁地修订财务担保和成本估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c)(2) 如果根据第 (paragraph (1)) 款的审查结果,本部门发现经许可的危险废物设施的财务担保所依据的成本估算因任何原因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低估的潜在成本,本部门应书面通知经许可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该发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c)(3) 在本部门根据第 (paragraph (2)) 款发出通知后的 (90) 天内,经许可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向本部门提交一份更新的财务担保成本估算以供审查和批准,以及一份调整财务担保金额以纳入新成本估算的请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c)(4) 在本部门批准根据第 (paragraph (3)) 款提交的修订成本估算后的 (60) 天内,经许可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为经批准的修订成本估算金额建立财务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