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绿色化学
Section § 252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某些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谁被视为化学品制造商,以及什么被算作消费产品,并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药品、牙科材料、某些器械、食品和农药。它还说明了这些物品的包装在例外情况下的范围。此外,它将“理事会”定义为加州环境政策理事会,将“办公室”定义为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将“专家组”定义为绿丝带科学专家组,并将“产品制造商”定义为制造或控制消费产品制造过程的人。
Section § 252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在2011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以识别消费产品中可能有害的化学物质。在此过程中,部门必须咨询其他州机构和公众。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化学品的使用量、产品中的潜在接触风险以及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风险。
法律还规定要制定评估这些化学品的标准,并利用现有的国际数据来节省成本。然而,部门在制定这些法规时,不限于仅使用国际数据。
Section § 25252.5
部门在采纳新法规前,必须对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这项评估会考察空气污染、水土污染、废物处置和公众健康等因素。如果评估发现潜在危害,理事会有90天时间提出替代方案。部门随后必须在60天内采取行动,修订法规以减轻这些影响,或对其决定进行说明。与各州机构的合作确保了评估的全面性。然而,如果一项法规明确不会危害健康或环境,则可以跳过全面的评估。
Section § 25253
本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建立一个流程,用于评估消费产品中的有害化学品并考虑更安全的替代品。这些法规包括评估产品生命周期影响的步骤,涵盖其功能、资源使用、排放以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部门可以根据这项评估采取各种行动,从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到禁止使用该化学品。他们还可以要求改进标签、限制接触或管理产品的报废影响。
部门应使这些流程对制造商和消费者都易于使用。他们可以不进行新的评估,而是利用现有的可靠研究,并在允许公众发表意见后直接采取监管行动。
本法律还提供了一种途径,供人们请愿要求采取监管行动,并对已收到公众对拟议法规意见的情况下的程序进行了修改。
Section § 25253.5
Section § 25253.6
Section § 25253.7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产品制造商索取有关其产品的信息,例如所使用的成分以及这些产品可能如何影响特定人群,包括儿童和孕妇。如果制造商没有所需信息,他们必须尝试从其供应商处获取,并向部门提供这些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如果供应商未能提供信息,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
制造商至少有 30 天的时间回应信息请求,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不遵守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 50,000 美元的罚款,罚款将上缴州基金。部门在施加罚款时会考虑多项因素,例如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过往记录。制造商可以根据特定指南将信息主张为商业秘密。
Section § 25253.9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4-26优先产品工作计划开始,相关部门必须在消费产品中包含关于关注化学品的具体信息。这包括产品中化学品的详细信息、评估安全性所需的额外成分信息以及如何收集这些信息。部门还必须制定时间表,最长不超过七年,用于收集信息和完成必要行动,例如将产品列为优先产品和分析替代方案。这些行动适用于至少五个产品类别,并考虑潜在的化学品替代品,以防止简单地用一种有害化学品替换另一种。时间表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执行。
Section § 25254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绿色丝带科学小组,由化学、毒理学、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他们的职责是就环境安全和健康相关事宜提供建议。所有成员须在2009年7月1日前任命,任期为交错的三年,并可重新任命。该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根据州的公开会议法,其会议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25255
本节概述了加州为减少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而设立的专家组的职责。专家组可以就科学和技术问题向政府机构提供建议,以帮助重新设计消费产品和制造工艺,确保其安全性。此外,他们还协助制定绿色化学政策,优先确定哪些化学品需要进一步研究,并指导制定必要的法规。
他们还会就部门确定的各种议题提供建议,以支持这些环保举措。
Section § 25256
本法条规定设立有毒物质信息交换所,这是一个在线平台,用于收集和共享有关化学品危害和环境毒性的数据。该平台将通过一个单一网站向公众开放,目标是尽可能以经济高效的方式运营。
Section § 25256.1
截至2011年1月1日,加州的一个特定办公室必须决定,关于危害、环境和毒理学影响的哪些信息应该被纳入一个公共数据库。他们必须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并通过研讨会和评论从公众那里获取意见。他们还可以利用来自其他州、国家和联邦政府的信息来帮助他们做出决定。
Section § 25256.2
本节要求部门制定规则,规定数据如何被纳入和管理在一个名为“信息交换所”的数据库中。部门可以随着新数据准备就绪,逐步开放访问。他们还需要确保信息交换所能够在有新数据可用时显示更新的信息。
Section § 25256.3
Section § 25257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向州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时,商业秘密是如何处理的。如果一个人声称部分信息是商业秘密,当被要求时,他们必须提供理由。通常,除非遵循特定程序,否则州政府不会公开这些信息。各机构之间可以共享相关的、必要的商业秘密,但必须保密。如果公众要求获取声称是商业秘密的信息,部门会通知提交者,并在60天内决定是否披露。如果部门计划发布信息,他们必须提前通知提交者,让提交者有时间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披露。该法律不允许扣留必须提交的信息,也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化学品相关提交。
Section § 25257.1
本节阐明,本条款不减少或限制任何部门或机构对危险材料的现有权力。此外,它也不允许本部门凌驾于这些实体的监管权力之上。另外,本部门不能针对已受监管或即将受监管的、具有类似目的的产品类别制定重复或冲突的法规。
Section § 25257.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在2018年1月1日前,为地方健康美甲沙龙认可(HNSR)计划制定指导方针。这些计划旨在帮助美甲沙龙提高安全性并降低健康风险。指导方针包括制定一份应避免使用的有害化学品清单,提供减少化学品接触的最佳实践,以及概述沙龙员工所需的培训。
此外,它们还为市县支持美甲沙龙合规性提供了标准,例如认证要求和验证合规性的方法。该部门的任务是推广这些指导方针,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协调。最后,它强调与现有美甲沙龙计划的合作,并突出消费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