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a)(1) “电子设备”指《公共资源法》第42463节所定义的屏幕尺寸大于四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a)(2) “受管制电子设备”具有与《公共资源法》第42463节(g)款(1)项所定义的受管制电子设备相同的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a)(3) “制造商”和“零售商”具有与《公共资源法》第42463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b) 尽管有(a)款(2)项中“受管制电子设备”的定义,部门在(c)至(f)款(含)中确立的义务仅适用于《公共资源法》第42463节(g)款(1)项(A)分项中规定的受管制电子设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c)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识别部门认定在废弃时根据本章推定为危险废物的电子设备。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d)(1) 除(f)款另有规定外,部门所采纳法规中识别的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应根据(2)项(A)或(B)分项(如适用)规定的时间表,向销售该制造商生产的电子设备的任何零售商发送通知。该通知应识别该电子设备,并告知零售商该电子设备是受管制电子设备,并根据(e)款需缴纳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d)(2) 本款要求的通知应根据以下时间表发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d)(2)(A) 在2004年10月1日或之前,制造商应发送通知,涵盖该制造商生产的、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前由部门采纳的法规中识别的任何电子设备,这些法规识别了部门认定在废弃时根据本章推定为危险废物的电子设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d)(2)(B) 在2005年4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4月1日或之前,制造商应发送通知,涵盖该制造商生产的、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c)款由部门采纳的法规中识别的任何电子设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d)(3) 如果零售商销售翻新受管制电子设备,制造商仅在直接向零售商供应该翻新受管制电子设备时,才需遵守本款的通知要求。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e)(1) 除(f)款另有规定外,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前由部门采纳的法规中识别的、部门认定在废弃时根据本章推定为危险废物的受管制电子设备,应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受《公共资源法》第30部第3部分第8.5章(自第42460节起)的约束,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2464节征收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e)(2) 除(f)款另有规定外,根据(c)款由部门采纳的法规中识别的受管制电子设备,应在该受管制电子设备首次在法规中识别的年份之后的年份的7月1日或之后,受《公共资源法》第30部第3部分第8.5章(自第42460节起)的约束,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2464节征收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f)(1) 如果根据(c)款由部门采纳的法规中识别的电子设备的制造商,按照《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66260.200节规定的程序,获得部门同意该电子设备在废弃时不会是危险废物,则该电子设备应在该部门根据本款向制造商提供该电子设备的无害书面同意之日起不少于30天后开始的季度第一天起,不再是受管制电子设备,也不再受(d)款和(e)款的约束。制造商应通知其已出售受管制电子设备的每个零售商,告知该设备已根据本款被认定为无害,并且不再需要缴纳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f)(2) 在部门向制造商发出书面无害化同意书之日起10天内,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f)(2)(A) 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无害化同意书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该同意书所适用的电子设备的识别信息和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f)(2)(B) 将一份无害化同意书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该同意书所适用的电子设备的识别信息和描述,发送给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以及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0(g) 尽管有《公共资源法典》第42474条的规定,对于在本州不知情地销售或要约销售未收取或未支付覆盖电子废物回收费的覆盖电子设备的零售商,不应处以罚款或处罚,如果未能收取该费用是由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未能告知零售商该电子设备应缴纳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