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a) 除(e)、(f)和(g)款另有规定外,自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制造通用照明灯具以供销售,其所含危险物质的含量将导致根据RoHS指令在欧盟禁止销售或要约销售该通用照明灯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b) 除(e)、(f)和(g)款另有规定外,自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通用照明灯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b)(1) 正在销售或要约销售的通用照明灯具是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且其所含危险物质的含量将导致根据RoHS指令在欧盟禁止销售或要约销售该通用照明灯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b)(2) 销售或要约销售该通用照明灯具的制造商未能向部门提供(h)款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b)(3) 销售或要约销售该通用照明灯具的制造商未能提供(i)款所要求的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c) 就本节而言,“RoHS指令”指2003年1月27日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2002/95/EC指令,经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此后修订(2003年2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d) 部门应参照联合王国在该国实施RoHS指令所发布的权威指南,确定RoHS指令所涵盖的产品。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e)(1) 除(2)款另有规定外,(a)、(b)、(h)和(i)款不适用于直径大于32毫米的高输出和超高输出直管荧光灯以及预热式直管荧光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e)(2) 自2014年1月1日起,部门应与在美国制造(1)款所述灯具的公司协商,以确定这些灯具是否应受(a)、(b)、(h)和(i)款的要求约束,同时考虑到灯具设计或制造技术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允许去除或减少汞。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f)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长度大于九英寸的高强度放电灯和紧凑型荧光灯,(a)、(b)、(h)和(i)款应适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g)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0篇第1602节(k)款所定义的州管通用白炽灯和增强光谱灯,(a)、(b)、(h)和(i)款应适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h) 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要约销售通用照明灯具的制造商应准备并在部门要求之日起28天内提交技术文件或其他信息,以证明该制造商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的通用照明灯具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i) 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要约销售通用照明灯具的制造商应根据要求向销售或要约销售该制造商通用照明灯具的人提供一份认证。该认证应证明该通用照明灯具不含危险物质,其含量不会导致在加利福尼亚州禁止销售或要约销售该通用照明灯具。或者,制造商可以在运输容器或通用照明灯具的包装上显著位置展示本款所要求的认证。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0.9(j)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和管理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