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标准
Section § 2515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毒物管理局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职责。该部门必须制定并更新规则,以保护公众健康、家畜、野生动物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的危害。这些规则由该部门和地方机构执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可能需要修改许可证才能遵守规定。任何州级规则都不得比联邦环境保护局(EPA)针对类似废物的规则宽松。该部门还必须制定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法规,并在新规则通过前通知相关机构。
Section § 25150.1
本节规定,用于储存危险废物且需要特定许可证的地下储罐,必须符合建造、运行、维护、监测和检测的特定标准。其目标是确保这些储罐对公众健康、动物和环境安全。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标准。
Section § 25150.2
Section § 25150.3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制定紧急规定,以保护民众和环境免受转运设施中危险废物的危害。这些规定必须遵循特定程序迅速制定。
Section § 25150.4
截至1994年7月1日,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官员和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被要求制定一项计划,用于处理和运输溢油应急响应中涉及的材料。该计划应确保这些材料能够迅速且合法地从溢油现场移除。它应包括将材料运输用于产品制造、将材料送往经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将可回收材料运至适当地点,以及建立材料临时储存程序的方法。
Section § 25150.5
Section § 25150.6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制定、旨在豁免某项危险废物管理活动免除某些要求的法规,除非被正式废止,否则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25150.82
本节专门阐述了加州金属破碎设施应如何管理其废物。它允许有毒物质控制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为这些设施制定不同于常规危险废物规定的特殊法规。
这些设施必须使用破碎技术处理车辆和电器,以将金属与废物分离。该部门必须评估并证明这些新规定不会危害健康或环境,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较不严格的处理方式。如果金属破碎废物不构成危害,则可能被视为无害废物。该部门制定这些规则的权力原定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终止,除非进一步延长,但在此之前制定的任何法规仍然有效。
Section § 25150.84
这项法律要求金属破碎设施支付年度费用,以帮助资助负责危险废物和环境健康评估的部门,涵盖监管这些设施的成本。这些设施随后可免除某些其他特定的废物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相关部门使用。
关于此费用的法规可以作为紧急措施迅速实施,最长可达两年,这强调了其对公共安全和福祉的重要性。然而,这些豁免仅适用于与金属破碎活动特别相关的费用,而不适用于它们可能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50.86
这项法律规定,经处理的金属碎屑废料如果按照特定规定进行处理,并被送往填埋场或其他获批地点用于处置或有益利用,就会被正式认定为“固体废物”。
Section § 25150.87
这项法律要求金属破碎设施根据部门要求监测并报告任何危险废物,也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部门将在设施的围栏线处收集样本,以检查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废物释放。所有这些设施都必须遵守危险废物的监测规定。到2027年7月1日,如果检测到任何释放,必须制定社区通知程序。执行这些规定的法规必须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这些法规,并且可以从向金属破碎设施收取的费用中收回其监管成本。
Section § 25151
本节允许部门为州内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根据该地区的人口数量、气候、当地地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可用的废物处理技术类型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有所不同。
Section § 25152
在制定或修改关于如何处理、加工、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之前,该部门必须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萨克拉门托或受这些变化影响的附近城市举行。听证会后,该部门可以根据会议期间提供的意见和证据调整拟议规定。
Section § 25152.5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从特定部门获取公共记录的规则。“特殊情况”是指需要额外时间收集记录的情形,例如记录分开存放、数量庞大,或需要咨询其他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公共记录应不受限制地供公众查阅。
依法不免于披露的记录必须及时提供,请求者需承担任何直接的复制费用。如果记录只有部分内容保密,则非保密部分仍必须提供。
请求可以亲自或通过邮件提出,并且必须清楚描述所寻求的记录。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部门必须按照特定指南通知请求者。此外,部门不得无故延迟访问。
复制费用应反映实际开支,部门不得设定任意的最低费用。如果请求被拒绝,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理由,并列出负责拒绝的人员。
Section § 25153
Section § 25153.6
如果您生产或处理危险废物,您需要根据废物的类型遵守特定的规定。对于RCRA危险废物,您必须遵守联邦法规。对于非RCRA危险废物,您必须符合部门设定的任何州级通知要求。
Section § 25155.8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含有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量超过1%)的危险废物的垃圾填埋场、土地农场或地表蓄水池的运营者,必须监测空气排放,并每年两次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如果州政府没有制定具体的排放监测法规,运营者就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局的指导方针。通过这样做,运营者就能符合法律规定。
Section § 25155.10
这项法律要求商业场外多用户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制定一份书面计划,用于监测设施周围的空气质量。该计划必须明确将监测危险废物的哪些成分,详细说明空气采样设备和程序,并规定一年中采样期的具体时间。
设施必须在1987年10月1日前提交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卫生部门将与地方空气质量机构一起审查该计划,并可能要求修改。如果发现该设施向空气中释放有害物质,它必须按照部门的指示制定并实施纠正行动计划。
Section § 25156
Section § 25157
这项法律允许法规要求,如果主管认为处理对于安全运输是必要的,那么极度危险废物在运输前必须在其生产地进行处理。但是,法律不要求在生产现场处置废物。重要的是,任何运输仍需遵守所有规章制度。
Section § 25158
如果你产生、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通常需要填写一份特定表格通知主管官员,除非你因某些原因获得豁免。这份表格需要包含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信息、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废物和活动的描述。如果你未能按时提交,将面临每日罚款;如果提交虚假信息,罚款会更高。主管官员会按地点整理这些表格,并分享给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某些人,例如只处理家庭废物或已通知美国环保局的人,则无需提交此表格。
Section § 25158.1
这项法律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者计算他们在一个月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用于监管目的,但根据特定规则管理的某些通用废物除外。截至2016年12月1日,该部门需要更新其法规以纳入这些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