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毒物管理局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职责。该部门必须制定并更新规则,以保护公众健康、家畜、野生动物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的危害。这些规则由该部门和地方机构执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可能需要修改许可证才能遵守规定。任何州级规则都不得比联邦环境保护局(EPA)针对类似废物的规则宽松。该部门还必须制定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法规,并在新规则通过前通知相关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a)  部门应当制定并在适当时修订危险废物管理标准和法规,以防止对公众健康、家畜、野生动物或环境造成危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b)  部门以及根据第25180条(a)款授权执行本章的当地官员和机构,应当将根据(a)款制定的标准和法规应用于危险废物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c)  除(d)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可以部门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限制根据(a)款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和法规在根据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运营的设施中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这些设施在适用标准和法规之前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修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d)  部门不得制定或修订导致对RCRA废物管理施加任何要求,且该要求宽松于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采纳的相应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e)  部门应当制定并在适当时修订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的法规,以防止对公众健康、家畜、野生动物或环境造成危害,并鼓励对自然资源的最佳利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f)  在制定法规之前,部门应当通知所有相关的当地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认证统一计划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地方规划机构、地方卫生部门、地方建筑检查部门、农药管理部、加州公路巡警局、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劳资关系部、工业安全司、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消防局长、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以及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2515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用于储存危险废物且需要特定许可证的地下储罐,必须符合建造、运行、维护、监测和检测的特定标准。其目标是确保这些储罐对公众健康、动物和环境安全。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标准。

第25290.1、25290.2、25291和25292条的要求适用于需从该部门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地下储罐(如第25281条(y)款所定义)的建造、运行、维护、监测和检测。该部门应制定法规,实施第25290.1、25290.2、25291和25292条的要求,以规范用于储存危险废物的地下储罐的建造、运行、维护、监测和检测,从而防止对公众健康、家畜、野生动物或环境造成危害。

Section § 25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危险废物跨国际边界运输的规定,并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这些规定应涵盖一项主要环境法案中的所有相关联邦指导方针,以及追踪危险废物国际运输的程序。此外,该部门还需要建立接收环境保护局关于跨境危险废物运输信息的流程。

Section § 251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制定紧急规定,以保护民众和环境免受转运设施中危险废物的危害。这些规定必须遵循特定程序迅速制定。

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制定紧急规章,以确保公众和环境在转运设施储存或处理危险废物时受到保护。

Section § 25150.4

Explanation

截至1994年7月1日,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官员和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被要求制定一项计划,用于处理和运输溢油应急响应中涉及的材料。该计划应确保这些材料能够迅速且合法地从溢油现场移除。它应包括将材料运输用于产品制造、将材料送往经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将可回收材料运至适当地点,以及建立材料临时储存程序的方法。

不迟于1994年7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溢油应急管理员和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应共同制定一项事前处理流程,用于处理和运输在溢油应急响应期间使用或回收的材料。该事前处理流程应通过预先批准或其他适当的预先程序,确保材料能够根据现有法律迅速从清理区域移除。该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4(a)  将材料运输至可用于制造石油或其他产品的目的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4(b)  将材料运输至已获准进行危险废物储存、处理、转运、资源回收或处置的场所,以便迅速确定材料分类和目的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4(c)  及时将可回收材料运输至适当场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4(d)  预先批准的材料临时储存程序。

Section § 251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1995年7月1日之前,相关州部门必须更新所有要求制定应急计划的规定,以允许人们选择使用另一节中规定的特定格式。实质上,这使得这些计划的准备方式更具灵活性。

Section § 251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制定、旨在豁免某项危险废物管理活动免除某些要求的法规,除非被正式废止,否则将继续有效。

任何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据原第25150.6条通过的、豁免某项危险废物管理活动免除本章一项或多项要求的法规,除非被废止,否则应保持有效。

Section § 25150.82

Explanation

本节专门阐述了加州金属破碎设施应如何管理其废物。它允许有毒物质控制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为这些设施制定不同于常规危险废物规定的特殊法规。

这些设施必须使用破碎技术处理车辆和电器,以将金属与废物分离。该部门必须评估并证明这些新规定不会危害健康或环境,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较不严格的处理方式。如果金属破碎废物不构成危害,则可能被视为无害废物。该部门制定这些规则的权力原定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终止,除非进一步延长,但在此之前制定的任何法规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节旨在解决与金属破碎设施运营以及金属破碎设施产生的废物的产生和管理相关的独特情况。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本节不为包括处置在内的其他危险废物的管理设定适用先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b) 就本节而言,“金属破碎设施”是指使用破碎技术处理报废车辆、电器和其他形式的废金属,以促进从报废车辆、电器和其他形式的废金属的非可回收材料中分离和分类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其他可回收材料的作业。“金属破碎设施”不包括进料场、金属破碎机或金属打包机,如果该设施不进行其他金属破碎作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c) 部门在与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受影响的当地空气质量管理区协商后,可以制定法规,为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管理活动建立金属破碎设施管理标准,作为本章规定要求和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替代方案,如果部门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c)(1) 根据 (d) 款,准备一份替代管理标准将适用的活动分析。部门应首先将该分析作为初步分析准备,并在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 11346.4 节发出拟采用替代管理标准的通知时,同时向公众提供。部门应在通知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部门已准备初步分析,并说明何处可获取初步分析的副本。初步分析中的信息应予更新,部门应在法规通过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将该分析作为最终分析向公众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c)(2) 证明 (e) 款 (1) 至 (4) 段(含)中列出的至少一项结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c)(3) 作为替代管理标准的一部分,施加必要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替代管理标准将适用的危险废物管理活动不会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造成重大潜在危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 在部门根据 (c) 款发出拟采用替代管理标准的通知之前,以及在部门通过该法规之前,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1) 评估金属破碎设施的现行环境和公共卫生监管监督,识别需要通过替代管理标准或其他建议的法规或法定变更来解决的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2) 评估危险废物管理活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 按照 (c) 款 (1) 段的要求,准备一份分析,解决活动的以下所有方面,只要替代管理标准能够影响活动的这些方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A) 作为活动一部分管理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和每种危险废物的估计数量,以及这些危险废物及其危险成分可合理预见的管理不当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造成的危害。作为活动一部分管理的每种危险废物的数量估计应基于部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B) 活动的复杂性,以及为确保活动以安全有效的方式管理每种危险废物所需的运营商培训、设备安装和维护以及监测的数量和复杂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C) 与活动相关的化学或物理危害,以及这些危害与在生产作为活动一部分管理的危险废物的设施中进行的生产过程相关的化学或物理危害的相似或不同程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A) 其可用于分段 (B) 所述的单元,作为替代性日常覆盖物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41781.3 条以及为实施该条而通过的法规进行有益再利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B) 其可放置在符合根据《水法典》第 7 编(自第 13000 条起)发布的废物排放要求,并允许排放《水法典》第 13173 条所定义的指定废物或处理过的金属粉碎废料的单元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 本节不限制处理过的金属粉碎废料作为替代性日常覆盖物,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41781.3 条以及为实施该条而通过的法规进行处置或使用,或用于其他经授权的有益用途,如果该处置或使用是在符合第 (2) 段分段 (B) 要求的设施进行,是根据部门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布的关于金属粉碎废料的危险废物认定授权进行的,并且是在部门进行以下任一操作之前进行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A) 依照适用法律,撤销根据《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66260.200 条 (f) 款发布的关于处理过的金属粉碎废料的有条件非危险废物分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d)(3)(B) 完成根据本节采用替代管理标准。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k) 部门应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 (c) 款第 (1) 段所述的分析和后续监管行动。如果部门根据 (c) 款完成其分析并采取以下任一行动,则部门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布的,关于或涉及金属粉碎废料或处理过的金属粉碎废料的产生、处理和管理的所有危险废物分类、政策、程序或指南,应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失效且不再具有效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k)(1) 撤销根据《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66260.200 条 (f) 款发布的关于该废料的有条件非危险废物分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k)(2) 根据本节采用替代管理标准。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l) 部门根据本节制定原始法规的权力仅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除非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本款不使部门权力到期前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失效。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2(m)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在该日期之后应继续有效,直到被部门废止或修订。

Section § 2515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金属破碎设施支付年度费用,以帮助资助负责危险废物和环境健康评估的部门,涵盖监管这些设施的成本。这些设施随后可免除某些其他特定的废物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相关部门使用。

关于此费用的法规可以作为紧急措施迅速实施,最长可达两年,这强调了其对公共安全和福祉的重要性。然而,这些豁免仅适用于与金属破碎活动特别相关的费用,而不适用于它们可能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a) 部门应向所有受本章要求或根据第25150.82节通过的替代管理标准约束的金属破碎设施收取年度费用。部门应制定并采纳必要的法规,以管理此费用并建立费用表,该费用表应设定足以补偿部门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实施本章和第41514.6节(如适用于金属破碎设施)所需成本的费率。部门建立的费用表可根据需要定期更新,并且应规定评估的费用不超过部门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实施本章和第41514.6节(如适用于金属破碎设施)的合理且必要的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b) 审计长应在危险废物控制账户中设立一个单独的子账户。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存入该子账户,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部门或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支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c)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可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节,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并应由行政法办公室审议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但不得由其废止,并应在两年内或直至部门修订之前保持有效,以较早者为准。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1) 根据本节支付年度费用的金属破碎设施应免除以下费用,因为这些费用涉及金属破碎活动以及金属破碎废物的产生、处理、管理、运输和处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1)(A) 根据第25205.7节征收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1)(B) 根据第25174.1节征收的处置费,直至2022年7月1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1)(C) 根据第25205.2节征收的设施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1)(D) 根据第25205.5节征收的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1)(E) 根据第25205.14节征收的可移动处理单元费用,直至2022年7月1日,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根据第25205.2节征收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4(d)(2) 金属破碎设施对于其产生和处理的任何其他危险废物,不免除第 (1) 款所列费用。

Section § 2515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处理的金属碎屑废料如果按照特定规定进行处理,并被送往填埋场或其他获批地点用于处置或有益利用,就会被正式认定为“固体废物”。

经处理的金属碎屑废料,如果按照部门根据第25180.82节采纳的替代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并被固体废物填埋场或其他经授权的地点接收用于处置、用作替代日常覆盖物或用于其他有益用途,则此后就本章和《公共资源法典》第40191节而言,应被视为固体废物。

Section § 2515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金属破碎设施根据部门要求监测并报告任何危险废物,也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部门将在设施的围栏线处收集样本,以检查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废物释放。所有这些设施都必须遵守危险废物的监测规定。到2027年7月1日,如果检测到任何释放,必须制定社区通知程序。执行这些规定的法规必须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这些法规,并且可以从向金属破碎设施收取的费用中收回其监管成本。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a)(1) 部门应要求金属破碎设施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a)(1)(A) 监测部门要求的危险废物成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a)(1)(B) 向部门报告根据 (A) 项要求进行的监测结果。设施也可向当地公共卫生部门报告这些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a)(2) 部门应在围栏线处收集并分析轻质纤维材料,以确定危险废物释放的可能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b) 所有受本节约束的金属破碎设施均应执行根据本节制定的全设施围栏线危险废物成分监测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c) 如果根据 (a) 款 (1) 项进行的监测显示有任何轻质纤维材料释放,部门应在2027年7月1日或之前,为金属破碎设施所在区域的公众制定社区通知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d) 部门应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法规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e) 部门应根据第8条(自第25180节起)监督和执行 (a) 款的实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0.87(f) 部门在实施本节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合理监管成本,可由根据第25150.84节 (a) 款对金属破碎设施征收的费用予以报销。

Section § 2515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为州内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根据该地区的人口数量、气候、当地地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可用的废物处理技术类型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有所不同。

部门可以根据第25150条规定制定不同的法规,但不包括建筑标准,适用于州内不同区域,具体取决于人口密度、气候、地质、该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该区域可用的废物处理技术类型,以及与危险废物的操作、加工、储存、回收和处置相关的其他因素。

Section § 25152

Explanation

在制定或修改关于如何处理、加工、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之前,该部门必须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萨克拉门托或受这些变化影响的附近城市举行。听证会后,该部门可以根据会议期间提供的意见和证据调整拟议规定。

在制定建筑标准或制定或修订其他关于危险和极度危险废物的处理、加工、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置的标准和法规之前,部门应在萨克拉门托或受拟议法规影响的州内城市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在根据公开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和证词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后,通过拟议法规。

Section § 2515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从特定部门获取公共记录的规则。“特殊情况”是指需要额外时间收集记录的情形,例如记录分开存放、数量庞大,或需要咨询其他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公共记录应不受限制地供公众查阅。

依法不免于披露的记录必须及时提供,请求者需承担任何直接的复制费用。如果记录只有部分内容保密,则非保密部分仍必须提供。

请求可以亲自或通过邮件提出,并且必须清楚描述所寻求的记录。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部门必须按照特定指南通知请求者。此外,部门不得无故延迟访问。

复制费用应反映实际开支,部门不得设定任意的最低费用。如果请求被拒绝,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理由,并列出负责拒绝的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a)(1) “特殊情况”仅指以下情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a)(1)(A) 需要从与处理请求的办公室分离的现场设施或其他机构搜寻和收集所请求的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a)(1)(B) 需要搜寻、收集并适当审查在单一请求中要求的大量独立且不同的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a)(1)(C) 需要咨询对决定是否回应请求具有重大利益的另一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a)(2) “公共记录”指政府法典第7920.530节所定义的、与本章、第6.7章(自第25280节起)或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相关的部门的任何公共记录。“公共记录”包括与本章、第6.7章(自第25280节起)或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相关的、存储在由员工拥有并位于部门控制场所内的数据或文字处理设备中,或由部门拥有的未打印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不得限制正常工作日内公共记录开放供查阅的时间,也不得限制公共记录开放供查阅的工作日数。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在政府法典第7922.535节(a)款规定的时限内,在支付部门为弥补复制直接成本(如(f)款所规定)而设定的费用后,及时向任何人提供依法不免于披露的公共记录,包括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此外,通过邮件请求副本的人可能需要支付邮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c)(2) 如果记录的任何部分免于披露,则不免于披露的部分应按本节规定提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d) 任何人均可亲自或通过邮件请求查阅或获取部门的公共记录副本。请求应合理描述可识别的记录或从中产生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e)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特殊情况,部门应遵守政府法典第7922.535节(b)款和(c)款中规定的通知程序和时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f) 部门应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其确定所请求的每页复制直接成本所依据的事实。部门不得对公共记录副本收取高于其每页直接复制成本的最低费用,且部门不得限制其向请求这些记录的人提供的公共记录的类型或数量,前提是已支付部门复制的直接成本的任何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g) 本节不授权部门或部门的任何员工以查阅或获取公共记录副本为目的而延迟访问,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2.5(h) 任何拒绝记录请求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列出负责拒绝的每个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位。此书面答复应在拒绝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给请求者。

Section § 25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极度危险废物在场外处理时——无论是储存、处理、运输还是处置——它必须遵守与普通危险废物相同的规定。负责这些规定的部门不能要求对场外处理极度危险废物办理额外的许可证。

Section § 25153.6

Explanation

如果您生产或处理危险废物,您需要根据废物的类型遵守特定的规定。对于RCRA危险废物,您必须遵守联邦法规。对于非RCRA危险废物,您必须符合部门设定的任何州级通知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3.6(a)   任何产生或管理RCRA危险废物的人,应当遵守经修订的1976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第3010条 (a) 款(42 U.S.C. Sec. 6930(a))。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3.6(b)  任何产生或管理非RCRA危险废物的人,应当遵守部门通过法规采纳的针对非RCRA危险废物的任何通知要求。

Section § 25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遵守本章中列出的具体规则和指导方针,或部门实施的法规,否则处理危险废物是违法的。

Section § 25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极度危险废物在经过处理以消除其危险特性之前不得处置,除非部门的特定法规规定了替代的处理或处置方法。

Section § 251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含有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量超过1%)的危险废物的垃圾填埋场、土地农场或地表蓄水池的运营者,必须监测空气排放,并每年两次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如果州政府没有制定具体的排放监测法规,运营者就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局的指导方针。通过这样做,运营者就能符合法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8(a)  垃圾填埋场、土地农场或地表蓄水池的运营者,如果其用于处置或处理重量浓度超过1%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危险废物,则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8(a)(1)  监测该设施的空气排放,并每半年向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8(a)(2)  除非部门制定了规定监测程序和要求的法规,否则应遵守环境保护局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6924(n)条制定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8(b)  如果运营者提交了(a)款第(1)项规定的报告,并遵守了(a)款第(2)项规定的联邦法规,则该运营者即视为符合(a)款的规定。

Section § 2515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商业场外多用户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制定一份书面计划,用于监测设施周围的空气质量。该计划必须明确将监测危险废物的哪些成分,详细说明空气采样设备和程序,并规定一年中采样期的具体时间。

设施必须在1987年10月1日前提交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卫生部门将与地方空气质量机构一起审查该计划,并可能要求修改。如果发现该设施向空气中释放有害物质,它必须按照部门的指示制定并实施纠正行动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a)  每个商业场外多用户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制定一份书面的拟议监测计划,用于监测设施下风向和上风向的环境空气。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a)(1)  识别过去和现在接收的、将要监测的危险废物成分。这些成分应根据相关因素进行选择,这些因素可包括毒性程度、相对和绝对体积、成分挥发或以其他方式进入空气的潜力,以及成分处理、处置的方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a)(2)  空气采样设备的类型、程序和位置,以及分析设备的类型和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a)(3)  每个采样期的持续时间(小时),以及12个月期间的采样期次数和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b)  根据 (a) 款制定的拟议监测计划应于1987年10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部门,并应根据部门要求进行更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c)  部门应与适用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协商,审查并批准或要求修改根据本节提交的拟议监测计划。部门应书面通知提交计划的人计划中的任何缺陷,提交人应在收到部门意见后60天内修订计划以解决指出的缺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d)  如果部门确定根据 (a) 款要求制定计划的危险废物设施是环境空气中某种物质的来源,该物质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或以可能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方式影响环境质量,则部门应根据第25187节,要求设施运营者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d)(1)  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并在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内将计划提交给部门批准或修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5.10(d)(2)  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经部门批准的纠正行动计划。

Section § 251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制定并执行规则,以实施从第25220节开始的第11条。这些规则必须包含与本条相关的听证会的明确程序。此外,该部门还必须咨询一个危险废物技术咨询委员会,以获取关于这些规章应如何措辞的建议。

Section § 25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规要求,如果主管认为处理对于安全运输是必要的,那么极度危险废物在运输前必须在其生产地进行处理。但是,法律不要求在生产现场处置废物。重要的是,任何运输仍需遵守所有规章制度。

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如果主管认定处理对于确保极度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是必要的,则可以要求在任何运输之前,在生产现场对极度危险废物进行处理。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在生产现场处置危险废物,但前提是极度危险废物的运输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

Section § 25158

Explanation

如果你产生、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通常需要填写一份特定表格通知主管官员,除非你因某些原因获得豁免。这份表格需要包含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信息、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废物和活动的描述。如果你未能按时提交,将面临每日罚款;如果提交虚假信息,罚款会更高。主管官员会按地点整理这些表格,并分享给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某些人,例如只处理家庭废物或已通知美国环保局的人,则无需提交此表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a)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产生危险废物,或拥有或运营危险废物处理、储存或处置设施的人,应使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供的表格,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一份危险废物告知声明。每当先前提交的告知声明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部门提交一份修订声明。除非根据本节向主任提交告知声明,或根据 (f) 款获得豁免,否则任何人不得产生、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b) 危险废物告知声明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b)(1) 拥有 (a) 款规定的设施或从事该活动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b)(2) 活动或设施的地址和位置,包括市和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b)(3) 在设施或活动发生紧急情况时,联系人的姓名和24小时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b)(4) 根据该活动或在该设施每年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b)(5) 所进行的危险废物活动的描述,例如产生、处理、储存或处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b)(6) 所处理危险废物的一般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c) 部门应准备并分发危险废物告知声明表格。该表格应包含一份明确说明谁需要提交该表格的声明。该表格还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表格不能替代环境保护局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930节 (a) 款要求的联邦告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d) 任何根据 (a) 款要求向主任提交危险废物告知声明但未提交的人,将面临每天不低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高于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直至部门收到声明为止。任何明知而向部门提交虚假信息的人,将面临每天不低于两千美元 ($2,000) 且不高于两万美元 ($20,000) 的民事罚款,直至虚假信息得到纠正为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e) 主任应按每个活动和设施所在的市和县汇编和整理声明,并将汇编的声明转交至相应的区域办事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根据第25180节 (a) 款获授权执行本章的官员和机构。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f)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f)(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f)(1) 已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930节 (a) 款向环境保护局局长提交告知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f)(2) 仅产生家庭危险废物的人,如第25218.1节 (d) 款所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f)(3) 拥有正在进行危险废物场地清理、其他清除或补救措施的财产的人,或在该危险废物场地从事任何此类活动的人。

Section § 251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者计算他们在一个月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用于监管目的,但根据特定规则管理的某些通用废物除外。截至2016年12月1日,该部门需要更新其法规以纳入这些指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1(a) 在为了《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66262.34节的目的进行数量确定时(该节可根据本法典进行修订),产生者应包括其在任何月份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但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3章(从第66273.1节开始)的要求进行管理的通用废物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8.1(b) 截至2016年12月1日,该部门应制定法规,将其(a)款中对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指示纳入其执行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