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2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部门必须告知地方规划和建筑部门,关于在2012年6月27日之前或当前特定条款下记录的任何土地使用限制。这些部门随后必须将这些限制归档到财产档案中,任何希望以不同方式使用土地的人都必须向部门申请变更。地方政府可以向财产所有人收取费用,以弥补这些行政成本。部门必须维护一份公开的土地使用限制清单,包括详细的位置信息,并随着新限制的记录进行更新。该清单还必须在线提供,并与政府其他受限场地记录整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0(a) 部门应将根据2012年6月27日之前生效的旧第25229、25230或25398.7条,或第25202.5、25221或79055条,在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施加的任何已记录的土地使用限制通知各市、县或区域政府委员会的规划和建筑部门。收到此通知后,规划和建筑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0(a)(1) 将所有已记录的土地使用限制归档至市、县或区域政府委员会的财产档案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0(a)(2) 要求申请与该财产上已归档的土地使用限制不同的土地使用的人,根据第25223或25224条向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豁免或解除土地使用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0(b) 市、县或区域政府委员会的规划和建筑部门可向财产所有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弥补执行(a)款所要求行动的成本。就本款而言,“财产所有人”不包括仅为保护财产担保权益而持有所有权凭证的人,除非该人参与或有合法权利参与财产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0(c) 部门应维护一份所有已记录的土地使用限制(包括地契限制)的清单,这些限制是根据2012年6月27日之前生效的旧第25229、25230和25398.7条以及第25202.5、25221和79055条记录的。该清单应至少提供街道地址,如果街道地址不可用,则提供乡村位置的等效位置描述或每处财产的经纬度。部门应在新地契限制被记录时更新该清单。部门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该清单,并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该清单。该清单还应纳入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条编制的场地清单中。

Section § 2522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房产,您可以与州政府签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限制土地的使用方式。这可能意味着设定您和州政府都同意的特定限制。一旦设定,这些规定就不能更改,并且必须正式记录,以表明它们现在和将来都适用。您将负责确定这些限制所涉及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25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最终确定某些协议之前,必须提供公告和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必须在协议听证会或签署前至少30天公布该协议。该公告必须刊登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张贴在三个显眼的公共场所。此外,必须通知财产所在地的市或县。鼓励居民以书面形式提交他们对协议的意见。

部门应在根据第25221条拟订立的协议的听证会或签署前至少30天提供公告。该通知应通过在当地出版和发行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来发布,或者,如果没有此类报纸,则通过在当地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来发布。对于拟议的协议,部门还应通知财产所在地的市或县。公众对根据第25221条订立的拟议协议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25223

Explanation

个人可以向部门申请土地使用限制的特殊豁免(变通)。申请必须包含听证所需的证据、限制声明、听证详情、申请人身份以及申请豁免的理由。听证会遵循特定规则,再次申请有一定等待期。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豁免不会造成重大的健康危害、增加风险,或使更多人或动物面临危险。如果部门主任同意,他们会向相关方提供详细的批准。如果被拒绝,也会提供拒绝的理由。任何决定都会被记录,并且如果得到充分证据支持,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a) 个人可向部门申请书面豁免,以解除部门施加的土地使用限制。申请应包含足够证据,以便部门发出听证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a)(1) 以下所有适用事项的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a)(1)(A) 土地已施加土地使用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a)(1)(B) 土地上正在进行听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a)(2) 申请豁免者的声明、拟议的豁免内容,以及支持批准豁免的理由声明。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b)(a)款中规定的听证程序,应按照第20部第6.5章原第11条(自第25220节起)的规定执行。个人在部门对某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后的18个月内,不得根据本节再次提出申请。根据本节申请豁免的个人,应向部门支付部门因该申请产生的所有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c) 申请人应在听证会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豁免不会导致或允许与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相关的以下任何影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c)(1)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增加重大的当前或未来危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c)(2) 显著削弱减轻对公众健康任何重大潜在或实际危害的能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c)(3) 长期增加暴露于影响公众健康、福祉或安全的重大危害的人类或动物数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d) 如果根据所采纳证词的优势,主任认为应批准豁免,主任应发布并促使将其决定和事实认定送达土地所有者、土地所在市或县的立法机构,以及任何获准介入诉讼程序的其他人员。事实认定应包括拟议豁免的确切性质以及支持批准豁免的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e) 如果主任认为不应批准豁免,主任应发布并促使将其支持拒绝的事实认定送达(d)款中指定的各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f) 部门应在10天内,按照第25225节的规定,记录主任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最终决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3(g) 主任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后作出的决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节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定该决定有充分证据支持,则应予以维持。

Section § 25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个人在废物不再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时,请求部门解除土地使用限制。在部门作出决定后12个月内,您不能再次申请,并且必须承担部门的相关费用。您需要证明危险废物已被清除或改造至安全状态,或者有新的科学数据表明不存在危害。

如果您对部门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30天内通过挂号信提出上诉,要求举行听证会。主任将通知您听证会事宜,部门作出的任何新决定必须在10天内记录在案。

该决定可在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证据支持,则将予以维持。如果土地使用限制被解除,任何相关的财产限制将自动终止,并且这一变更必须在10天内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a) 任何人均可向部门申请解除部门施加的土地使用限制,理由是该废物不再对当前或未来的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重大现有或潜在危害。在部门就某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后的12个月内,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提出后续申请。根据本条向部门提出申请的人员应向部门支付部门因该申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申请应包含充分证据,以便部门根据以下任何或所有理由作出认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a)(1) 导致土地受到限制或指定的危险废物此后已被清除或以某种方式改变,从而排除了对当前或未来公共健康的任何重大现有或潜在危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a)(2) 自土地受到限制或指定或根据本条提出任何先前申请以来,已有新的科学证据可用,涉及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a)(2)(A) 导致土地被指定的危险废物的性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a)(2)(B) 指定土地的地质或其他物理环境特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b) 受害人可通过向主任提交听证请求,对部门根据(a)款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该请求应在部门就申请作出决定邮寄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通过挂号信寄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c) 收到及时上诉后,主任应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发出听证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d) 部门应在10天内记录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新的最终决定,如第25225条所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e) 部门根据本条举行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定该决定有充分证据支持,则应予以维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4(f) 凡根据本条作出解除土地使用限制的最终决定时,根据第25221条或第79055条或原第25222.1条或第25230条对土地施加的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地役负担应自动终止。部门应在10天内记录或促使记录该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地役负担的终止,其中应详细描述受该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地役负担约束的不动产,并由记录员在受该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地役负担约束的不动产的登记产权所有人的名下在受让人索引中进行索引,并在部门的名下在授予人索引中进行索引。

Section § 2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10天内,将某些与环境法规相关的法律文件正式提交给当地县记录员备案。备案内容必须包括财产的地址、地块编号或法定描述,以及所有者的姓名。备案信息会以所有者的名义出现在授予人索引中,并以部门的名义出现在受让人索引中。

Section § 25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评估员将对财产施加的某些法律限制(例如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视为可执行的。在重新评估财产的税收价值时,必须考虑这些限制。重新评估应在此类限制施加后的下一个税收留置权日期进行。

评估员应将根据2012年6月27日之前生效的原第25230条,或第25202.5、25221或79055条采纳的限制性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视为须遵守《税收和税法典》第402.1条的可执行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并应在上述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采纳或施加后的留置权日期,对受限制的土地进行适当的重新评估。

Section § 25227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因过去的法律保护而受到限制,人们不能随意使用它。他们首先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这包括开始新的土地用途、分割土地,或建造用于住宅、学校和医院等用途的新建筑。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在不改变物业用途、不增加人口密度或不损害应对措施有效性的情况下,为现有房屋增加房间或进行小型维修。

任何人不得在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前第25229、25230或25398.7条规定,或根据第25202.5、25221或79055条规定,受备案土地使用限制的土地上从事以下任何活动,除非该人就该土地上的土地使用获得部门的书面特别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a) 土地的新用途,但1981年1月1日或之前由现有工业或制造设施或综合体拥有或为其受益使用而持有的土地上,该设施或综合体的现有使用、修改或扩建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b) 土地的细分,如《政府法典》第7编第2分部(自第66410条起)所用术语,但本细分不阻止将一块土地分割,以将包含第25260条(d)款所定义有害物质的该部分土地与该土地的其他部分分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 在土地上建造或放置旨在用作以下任何一种用途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将现有构筑物新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用途: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1)(A) 除(B)项另有规定外,住宅,包括建造或安装用于永久性人类居住的移动房屋或工厂预制房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1)(A)(B) 在现有独户住宅中增加房间或居住空间,或对住宅物业进行其他小型维修或改进,且不改变物业用途、不增加人口密度或不损害应对措施有效性的,不构成(A)项所指的建造或放置建筑物或构筑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2) 人类医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3) 21岁以下人员的学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4) 儿童日托中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27(c)(5) 永久性人类居住场所,工业用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