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机构控制
Section § 25220
本条规定,部门必须告知地方规划和建筑部门,关于在2012年6月27日之前或当前特定条款下记录的任何土地使用限制。这些部门随后必须将这些限制归档到财产档案中,任何希望以不同方式使用土地的人都必须向部门申请变更。地方政府可以向财产所有人收取费用,以弥补这些行政成本。部门必须维护一份公开的土地使用限制清单,包括详细的位置信息,并随着新限制的记录进行更新。该清单还必须在线提供,并与政府其他受限场地记录整合。
Section § 25221
Section § 25222
这项法律规定,在最终确定某些协议之前,必须提供公告和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必须在协议听证会或签署前至少30天公布该协议。该公告必须刊登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张贴在三个显眼的公共场所。此外,必须通知财产所在地的市或县。鼓励居民以书面形式提交他们对协议的意见。
Section § 25223
个人可以向部门申请土地使用限制的特殊豁免(变通)。申请必须包含听证所需的证据、限制声明、听证详情、申请人身份以及申请豁免的理由。听证会遵循特定规则,再次申请有一定等待期。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豁免不会造成重大的健康危害、增加风险,或使更多人或动物面临危险。如果部门主任同意,他们会向相关方提供详细的批准。如果被拒绝,也会提供拒绝的理由。任何决定都会被记录,并且如果得到充分证据支持,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审查。
Section § 25224
本法律条款允许个人在废物不再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时,请求部门解除土地使用限制。在部门作出决定后12个月内,您不能再次申请,并且必须承担部门的相关费用。您需要证明危险废物已被清除或改造至安全状态,或者有新的科学数据表明不存在危害。
如果您对部门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30天内通过挂号信提出上诉,要求举行听证会。主任将通知您听证会事宜,部门作出的任何新决定必须在10天内记录在案。
该决定可在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证据支持,则将予以维持。如果土地使用限制被解除,任何相关的财产限制将自动终止,并且这一变更必须在10天内记录。
Section § 25225
Section § 25226
这项法律要求评估员将对财产施加的某些法律限制(例如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视为可执行的。在重新评估财产的税收价值时,必须考虑这些限制。重新评估应在此类限制施加后的下一个税收留置权日期进行。
Section § 25227
如果一块土地因过去的法律保护而受到限制,人们不能随意使用它。他们首先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这包括开始新的土地用途、分割土地,或建造用于住宅、学校和医院等用途的新建筑。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在不改变物业用途、不增加人口密度或不损害应对措施有效性的情况下,为现有房屋增加房间或进行小型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