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大型电器回收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认证电器回收商”是指经认证可以从废弃大型电器中移除和管理有害材料的人,但不包括法律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人员。“CUPA”是指一个整合了各种环境法规的地方机构。“大型电器”和“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含义在另一部法律中有所规定。“废料回收设施”是指加工废金属以供转售的地方,包括金属粉碎机和压碎机等。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a) “认证电器回收商”指从事从废弃大型电器中移除和妥善管理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个人或实体,且根据第25211.4条获得认证,但不包括第25211.2条(b)款所述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b) “CUPA”指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其定义见第25123.7条(b)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c) “大型电器”其含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42166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d) “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其含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42167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e) “废料回收设施”指使用机械和设备将废金属加工和制造为预备等级的设施,其主要产品是用于再熔目的的废铁或有色金属废料。废料回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进料场、金属粉碎设施、金属压碎机和金属打包机。

Section § 25211.1

Explanation

通常,只有经认证的电器回收商才被允许从大型电器中取出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但是,经认证的电器维修技术人员可以从这些电器中移除制冷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经认证的电器回收商除外)不得从大型电器中移除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1(b) 根据《联邦法规》第40卷第82.161节认证的电器维修技术人员可以从大型电器中移除制冷剂。

Section § 25211.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要将废弃的大型电器运输、出售或交付给废品回收中心,通常你需要是一名认证电器回收商。你必须证明你的资质,并确认已从电器中移除了所有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

如果你不是认证回收商,你只能将电器带到本身就是认证回收商的设施。此外,你必须确保电器没有经过可能导致有害物质难以移除的处理,或者提供一份关于此类材料处理情况的书面证明。

地方政府代表在处理废物管理活动时,可以获得豁免。废品回收设施必须每月报告那些在特殊条件下送来已处理电器的个人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将废弃大型电器运输、交付或出售给废品回收设施的人,应当提供其为认证电器回收商的证明,并应在交易时,在由部门准备并提供给设施的表格上证明,所有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已根据第 25212 节 (a) 款的规定从电器中移除。表格上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器回收商证书编号、电器回收商的危险废物产生者识别号、批次中包含的电器数量和类型,以及已从电器中移除的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被送往或将要送往的设施。如果电器已被认证电器回收商压碎、打包或撕碎,则无需在表格中列出批次中包含的电器数量和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b) 非认证电器回收商的人可以将废弃大型电器运输、交付或出售给废品回收设施,仅当该废品回收设施是认证电器回收商,且仅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b)(1) 这些电器未被压碎、打包、撕碎、锯开或剪开,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可能导致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释放或阻碍其移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b)(2) 这些电器已被压碎、打包、撕碎、锯开或剪开,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可能导致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释放或阻碍其移除,且该人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b)(2)(A) 在交易时向废品回收设施提供书面证明,指明已从电器中移除的任何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并证明所有这些材料均由根据第 25211.1 节授权的人员移除。该证明应包括电器回收商或电器维修技术员的证书编号、电器回收商或电器维修技术员的危险废物产生者识别号、批次中包含的电器数量和类型,以及已从电器中移除的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被送往或将要送往的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b)(2)(B) 出示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并在伪证罪的处罚下,向废品回收设施提供其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书面证明其以当前状况获得该电器,且未对该电器进行处理或安排他人处理,也未明知而从任何其他处理或安排处理该电器的人处接受该电器。该人还应提供获得该电器的来源人的姓名和地址,或在书面证明中说明信息不可用的原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c) 由地方政府代表交付给废品回收设施的、作为地方政府废物管理活动一部分产生的电器,免于遵守 (b) 款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d) 根据 (b) 款 (2) 项 (B) 目接受电器的废品回收设施,应向部门和当地 CUPA 提供月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d)(1) 对于废品设施接收的每台电器,提供将电器运输、交付或出售给废品回收设施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2(d)(2) 根据 (b) 款 (2) 项 (B) 目规定的条件接收的电器总数。

Section § 252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经认证的电器回收商以及某些未经认证的个人,保留详细的现场记录,以证明他们遵守了必要的规定。这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并可供部门代表检查。如果存在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他们必须将记录保存更长时间。记录应包括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信息、这些材料是如何管理的,以及所涉及的电器类型和数量。

经认证的电器回收商,以及任何非经认证的电器回收商但受第25211.2条(b)款约束的个人,应保留现场记录,以证明符合本条以及《公共资源法》第42175条的适用要求。这些记录应保留三年,并应在部门代表或CUPA要求时提供查阅。在该三年期满后,若存在未解决的执法行动,或应部门或CUPA的要求,记录仍应保留。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3(a) 每种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数量,按体积或重量或两者兼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3(b) 电器回收商用于回收、处置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每种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方法,包括接收每种材料的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3(c) 每年从中移除需要特殊处理材料的电器数量和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3(d) 根据第25211.2条(c)款要求提交的报告。

Section § 2521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在加州作为认证电器回收商运营,您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认证。这包括提供企业信息、危险废物识别号、雨水径流许可证状态等详细资料。

申请中还必须说明您将如何处理需要特殊照管的材料,并且申请是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的。一旦您的申请完整并符合所有要求,您将获得一份有效期为三年的认证。

获得认证后,检查员将检查您的设施,以确保一切符合标准,例如设备使用是否得当以及是否遵守法律。如果发现任何问题,您的认证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 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希望作为认证电器回收商运营的人员,除非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认证且该认证尚未到期,否则应根据本节规定向部门提交首次申请或续期申请,并从部门获得或续期认证。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认证电器回收商的申请表,该申请表要求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1) 电器回收商运营的商业名称、电话号码、实际地址和邮寄地址(如果不同),以及企业主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2) 部门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危险废物产生者识别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3) 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已提交雨水径流许可证申请或无需获得雨水径流许可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4) 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已提交危险材料业务计划或无需提交该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5)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分配的税务识别号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6) 由相关市或县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任何有条件使用许可证的副本。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7) 申请人妥善移除和管理所有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对每种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如何移除的技术描述,以及对申请人如何根据适用法律管理每种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描述。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a)(8) 部门为执行本条规定可能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b) 任何希望作为认证电器回收商运营的人员,应在伪证罪处罚下,向部门提交根据(a)款要求的信息。部门应审查申请的完整性,并在确定申请完整并符合本节要求后,向申请人颁发编号证书。对于申请未能满足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部门应告知其被拒绝认证的原因。部门可根据第25186.1节和第25186.2节规定的程序,以第25186节规定的任何理由,撤销或暂停根据本节颁发的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c) 部门颁发的证书应包括颁发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为颁发日期起三年。认证已过期且未申请并获得新的现行认证的人员,不再是认证电器回收商,也不得再作为认证电器回收商运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1.4(d) 证书颁发后,部门应将认证电器回收商的申请和认证传输给该人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认证统一计划机构,该机构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检查认证电器回收设施,以确定回收商是否能够妥善移除和管理大型电器中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在做出决定时,认证统一计划机构应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移除材料的设备的工作状况、企业员工熟练操作设备的技术能力,以及设施对现有适用法律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252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规定,以便将本条款付诸实施并确保其规定得到遵守。

部门可以制定其认为实施和执行本条所必需的任何规章。

Section § 25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理冰箱、洗衣机等大型电器中含有的危险材料。在任何电器被压碎、撕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之前,必须安全移除其中的所有危险材料。移除这些材料的人被视为“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遵守严格的废物管理规定。如果有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导致危险材料被不当处理,他们就违反了法律。卫生部门或类似机构必须将这些规定纳入其检查工作中,并协同合作,管理和监控跨区域的这些危险材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a) 包含在大型电器中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不得在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处置,并且在电器被压碎、打包、撕碎、锯开或剪开、处置或以其他可能导致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释放或阻碍其移除的方式处理之前,必须从其中移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b) 任何根据 (a) 款从大型电器中移除任何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且该材料根据本章属于危险废物的人,是危险废物产生者,并应遵守本章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所有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c) 所有根据 (a) 款从大型电器中移除的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且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根据本章进行管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d) 未能遵守 (a) 款规定的人,违反本章规定。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e)(1) 部门或根据第 8 条(自第 25180 节起)授权的地方卫生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包括(如适用)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CUPA) 或 CUPA 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计划机构,应将以下两项纳入部门或地方卫生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现有的检查和执法活动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e)(1)(A) 对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的监管,当这些材料从大型电器中移除时属于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e)(1)(B) 对 (a) 款的执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2(e)(2) 部门、地方卫生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应根据需要协调其活动,以识别和监管当从大型电器中移除时,属于从一个管辖区运输到另一个管辖区的危险废物的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

Section § 25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一份名单,列出那些在拆卸大型电器时处理需要特殊照管材料的企业和设施,例如电器回收商和金属废料场。部门必须告知这些列入名单的实体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此外,部门还将向参与相关活动的实体和地方执法机构发送重要的信息材料,包括《电器回收指南》。部门还必须将任何产生者识别号和全州名单分享给地方执法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3(a)  为执行第25212条(c)款,部门应根据合理可得的信息,制定一份全州范围的电器回收商、旧电器经销商、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金属废料场以及其他可能从主要电器中移除或与移除需要特殊处理材料的商家进行业务往来的实体名单。部门应将本章的要求以及为遵守本章规定所需采取的步骤通知名单上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3(b)  部门应将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出版的《电器回收指南》副本以及部门认为为确保遵守本章规定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材料,发送给以下人员和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3(b)(1)  申请产生者识别号并表明其参与本条规定管辖的任何活动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3(b)(2)  根据第25180条(a)款授权执行本章规定的地方官员和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3(c)  部门应将根据(b)款(1)项确定的人员的产生者识别号以及根据(a)款制定的全州范围名单,发送给根据第25180条(a)款授权执行本章规定的相应地方官员和机构。

Section § 25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有人请求时,提供关于本条如何实施的信息。这可能包括被通知人员的名单、检查和执法行动的详细情况,以及其他合规记录。但是,所有这些信息的共享都必须遵守《加州公共记录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