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定义
Section § 25110
Section § 25110.1
这项法律将“申请人”定义为任何试图获得新许可证或登记的人,以便以各种方式处理危险废物,例如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或处置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10.02
本法律将“剧毒危险废物”定义为任何根据负责处理危险废物的部门所制定的法规被归类的废物。
Section § 25110.2
本节解释了“经授权的当地卫生官员”这个词的意思,它指的是一位根据法律特定条款,由相关部门授予了权力的当地卫生官员。
Section § 25110.4
“缓冲区”一词指的是围绕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一块土地,在该区域内,某些土地使用和活动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移动可能带来的危害。
Section § 25110.8
Section § 25110.8
I类违规是指严重违反废物管理法律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因废物量、危险性或附近人口等因素,对健康、安全或环境构成严重风险。它包括未能确保危险废物运往适当设施、未能防止环境释放、未能及早发现泄漏,或未能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管理关闭和清理工作。
此外,I类违规也可能源于持续的轻微违规行为,或由拒绝遵守规定的违规者造成。长期违规或顽固违规者可将II类违规升级为I类违规。
Section § 25110.9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与废物管理相关的术语。首先,“有条件豁免的小量处理”指的是废物产生者根据法律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标准获得某些豁免的操作。其次,“有条件豁免的特定废物流”指的是某些类型的废物,当由产生者处理时,也获得有条件豁免。
Section § 25110.9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两个术语。“有条件授权”允许某人或某活动在符合特定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如同持有官方许可证一样进行运营。“有条件豁免”意味着某人或某活动在遵守特定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完全免除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要求。
Section § 25110.9
Section § 25110.10
本法律条款将“整合场地”定义为从其他地点收集的危险废物被运送到的地方。如果产生者遵守特定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和妥善管理废物,则危险废物被视为在该场地产生。
废物必须是非 RCRA 危险废物或豁免于联邦法规,不得来自大型溢油清理,必须在 10 天内运输(除非获得延期),不得在其他场地停留,并应按照法规进行管理。适当的标签和文件记录至关重要,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法律还要求希望在此系统下运营的产生者每年提交通知,详细说明废物类型、收集地点以及任何运营变更。如果产生者在收到警告后屡次违反规定,部门可以撤销其使用此系统的特权。
Section § 25110.10
本法律定义了“综合运输商”,即注册运输危险废物的个人或企业。如果他们计划使用一种称为“综合申报程序”的特定记录保存流程,他们必须通知相关部门。
Section § 25110.11
本节定义了“密闭气态物质”在特定用途下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储存在密闭容器(如气瓶)中的气体。但它不包括废气、烟道气等气体,或任何经过过滤以清除污染物(无论来源如何)的蒸汽流或气流。
Section § 25111.1
本法律将“指定的当地公职人员”定义为由局长根据法律第25180条(a)款的规定任命的当地公职人员。
Section § 25112.5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2.5节定义了危险废物管理“披露声明”所包含的内容。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和商业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营业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驾驶执照。他们还需要识别持有其重大权益的商业实体,反之亦然,并披露过去五年内任何与危险废物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法律行动。除非因公开交易身份而豁免,否则与商业实体相关的特定个人需要提交指纹。司法部处理这些指纹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并向州部门通报相关的犯罪记录。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提交其他监管文件而非披露声明。此外,州部门必须向司法部支付处理这些犯罪背景调查的费用。
Section § 25113
这项法律定义了废物“处置”的含义。它包括倾倒、渗漏或以可能进入空气、土地或水域的方式放置废物等行为。它还包括遗弃废物。1989-90年立法会议上作出的一项澄清,旨在确认而非改变对现有法律的理解。
Section § 25115
Section § 25115.1
本节将“联邦法案”一词明确定义为1976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包括其所有修订。该法案是一项关于有害废物管理和资源保护的美国法律。
Section § 25116
本节将“处理”明确定义为涉及危险废物的行为,例如运输、转移、泵送、加工、储存或包装。但是,它不适用于任何在成为废物之前的物质。
Section § 25116.5
本法律将“中间制造工艺流”定义为在制造过程中产生、在现场用于生产商业产品且不可回收的材料。它必须按照预期用途使用,不得过度储存或不当处理。不能仅仅为了处置而焚烧它。此外,如果材料的释放违反了任何法律,则不再被视为中间制造工艺流,除非它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被迅速回收并重新利用。
Section § 25117
在加州,“危险废物”被定义为符合部门设定的特定标准的废物,但某些豁免情况除外。这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法律归类为 RCRA 危险废物的废物。除非另有说明,该术语还涵盖极度危险废物和急性危险废物。
在因违法行为而采取法律行动的案件中,如果需要证明某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废物是危险的,可以通过展示该废物符合法律另一条款所定义的特征来证明。
Section § 25117.1
Section § 25117.4
本节定义了两个术语:“地方卫生官员”和“地方官员”。地方卫生官员指的是法律中描述的县、市或区级的卫生官员。地方官员是指根据特定条款被授权执行本章规定的公职人员。
Section § 25117.5
本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废物仅因其属于医疗废物而被视为危险废物,则不受《健康与安全法典》本章相关规定或费用的约束。此外,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法》另一条款中列出的特定标准的生物危险废物,也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25117.6
本节解释了根据加州健康与安全法规,何为“轻微违规”。轻微违规是指对本章要求或相关法规的任何小幅偏离,只要它不是一级违规。然而,某些违规行为不属于轻微违规,例如故意或蓄意违规、导致经济利益的违规,或屡次无视规则者的重复违规。当局通过审查过去的疏忽行为模式来评估违规是否属于惯犯。
Section § 25117.8
Section § 25117.9
Section § 25117.9
本节解释了在对设施进行轻微违规检查的背景下,“遵守通知”是什么。它指出该通知是在检查期间由授权的部门代表或地方执法官员准备的书面文件。该通知在检查期间交给设施所有者或雇员。它必须清楚说明违规行为、如何纠正以及不超过30天的遵守期限。此外,该通知必须包含法律另一节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检查信息。
Section § 25117.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许可证”在危险废物方面的含义。它明确指出,任何政府机构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活动(如生产、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操作危险废物)所颁发的许可、注册或证明,都属于“许可证”的范畴。
Section § 25117.11
“场外设施”是指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地方,该设施位于废物产生地之外,与“场内设施”不同,“场内设施”位于废物产生地的同一地点。
Section § 25117.13
Section § 25117.14
“依规许可”一词指的是一项具体的法规,该法规允许某个设施或活动,在符合某些特定要求的情况下,自动被视为已持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25118
本法律中的“人”一词不仅仅指个人。它涵盖了广泛的实体,包括信托、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和法人团体。它还包括政府机构,如市、县、区以及州或联邦机构。
Section § 25119
本条法律将“加工处理”定义为“处理”,并具体引用了另一条款来获取“处理”的完整定义。
Section § 25120.2
“RCRA危险废物”一词指根据联邦法规被归类为危险的任何废物,具体在《联邦法规》第261部分中列明。
Section § 25120.5
“可回收材料”指的是经过处理后可以再利用的危险废物。这包括残余物、用尽的材料(如溶液或蚀刻剂)、因污染而无法再用于其预期目的的材料、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副产品,以及未使用的逆向材料。如果逆向材料未通过处理得到处置,那么在被指定为逆向材料一年后,或在退回原始制造商一年后,它们就需要被处理。
Section § 25120.55
本法律规定,当某些化学溶液(例如蚀刻剂或剥离液)被使用过且不再是新的时,它们被视为废弃或受污染的材料。如果这些材料被环保部门认定为危险废物,并因任何目的被运往其他地点,它们必须遵守危险废物的规定,除非本部门给予特定豁免。此外,这些材料还必须遵守所有其他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25121.1
本法律在两种不同情境下定义了“回收”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使用、再利用或回收利用可回收材料。然而,在涉及某些费用和税款时,它将定义扩展到包括管理可回收材料直至其成为再生产品的所有活动,例如收集和加工。
Section § 25121.2
本节简单地指出,“释放”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条文(具体而言是第78105条)中的定义相同。这实际上是告诉您,要了解“释放”的定义,请查阅第78105条。
Section § 25121.3
这项法律将危险废物的“远程场所”定义为收集废物但除了安保人员外没有常驻工作人员的地点。法律允许在这些场所暂时存放危险废物,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废物属于非RCRA废物或获得豁免,符合特定的安全和储存要求,并确保所有处理废物的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此外,场所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进入,特别是当它靠近住宅区或商业区时。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适用标准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Section § 25121.5
这项加州法律将“逆向材料”定义为那些无法再按其最初预期方式使用的危险材料。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超过保质期、被法律禁止,或存在健康、安全或环境危险。
如果符合此定义的材料属于法规中确定的特定类别,并且以非正常方式被使用或焚烧,则不被视为“逆向材料”。
Section § 25122.7
本法律将“受限危险废物”定义为必须遵守严格处置规定的特定类型危险废物。它包括含有大量特定毒素的废物,或受特殊土地处置法规约束的废物。
具体而言,它涵盖了含有高浓度游离氰化物的液态废物、含有显著浓度砷或铅等特定金属的废物、pH值小于或等于2的强酸性废物、含有高浓度多氯联苯(PCBs)的废物,以及含有大量卤代有机化合物的废物。
其目的是对这些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管理,以防止环境和健康风险。
Section § 25122.8
Section § 25123.3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与危险废物处理和储存相关的特定术语和规定。“液态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危险性且不含自由液体的废物,而“修复废物暂存”是指为现场处理而临时收集某些类型的土壤,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放置在不透水表面上。
转运设施在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废物,但根据分区法律,存放时间不应超过特定天数。“储存设施”是指存放废物超过90天或不符合特定要求的设施。例如,位于住宅区或在某些建筑物500英尺范围内的新运营设施的废物有额外的限制。
该法规提供了关于废物可存放多长时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存放废物不被视为储存的指导。在特定条件下,废物产生者可以存放紧急释放废物,而不会被归类为储存设施。现场和场外废物转运必须遵循特定规程,包括定期检查和遵守雨水许可证等措施。
该法规讨论了允许的废物数量、标签要求,并规范了检查以确保安全措施得到维护。它还赋予州政府制定更严格管理标准的权力,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Section § 25123.4
本法将“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定义为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移动设备。这些装置会被运到不同地点,而不是固定在一个地方。
Section § 25123.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什么构成危险废物的“处理”。它将处理描述为任何改变或减少危险废物有害性质的过程。然而,如果某些活动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在现场进行或在许可证下进行,则不被视为处理。这些活动包括在不使用热量或化学品的情况下筛分液体废物、在不使用热量或化学品的情况下分离废物的相、合并兼容的废物流进行储存,以及自然蒸发废物中的水分。它还提到了医疗机构使用某些化学品消毒医疗设备的特定例外情况。
Section § 25123.6
本法律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定义为根据美国环保署(EPA)的方法编号8240或任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类似方法,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的物质。
Section § 25123.7
本法律定义了与危险废物管理统一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统一计划设施”是指所有必须遵守特定法规的相连土地和建筑物。“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UPA)是经批准在地方层面监督统一计划的机构。“参与机构”是根据正式协议与CUPA合作执行部分计划任务的机构。“统一计划机构”(UPA)是指CUPA或其被授权实施特定计划组成部分的参与单位。一旦获得认证,被指定为UPA的机构拥有唯一的当地权力来执行计划规则。此权力与负责执行该计划的部门共享。
Section § 25123.8
在加州,“通用废物”指的是某些在适用的州法规中得到认可的危险废物。这些废物在法规的特定章节中被明确指出,或未来可能在本立法框架内被指定为通用废物。它本质上是为了简化监管而对某些危险材料进行的分类。
Section § 25124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废物,包括任何被丢弃的固态、液态、半固态或密闭气态材料,但特定排除情况除外。被视为废物的材料包括那些被处置、焚烧或储存但未回收利用的材料,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材料未正确贴标或未安全存放,对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也属于废物。
然而,某些材料不被视为废物,例如用于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或在同一系统内经过处理并重复使用的冷却剂。例外情况包括:使用可能有害的方法处理的材料、在使用前已是危险废物的材料、被移出用于储存的材料,或长时间未使用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