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置
Section § 25244
这项法律被称为1985年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研究与示范法案。它主要侧重于通过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措施,更有效地管理危险废物。
Section § 25244.01
部门执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但第25244.4节中列出的任务除外,这些任务不受此资金限制的影响。
Section § 25244.1
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并确保任何产生的废物都得到安全处理,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他们承认,目前存在一些有前景但尚未得到验证的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和处理技术。公共和私人对这些技术的资助取决于进一步的研究和示范,以证明它们是可行和安全的。立法机关旨在支持这些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并鼓励私营公司参与这些工作。
Section § 25244.2
本法律将“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技术”定义为主要旨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或将其转化为危害较小形式的技术。法律明确指出,这些技术不包括直接在土地上固化或处理废物的方法,例如蒸发或土地耕作等技术。
Section § 25244.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启动一项计划,旨在开发减少、回收或处理危险废物的新技术。他们通过向大学、政府机构和私人团体提供合同和拨款来开发这些技术。
他们还向城市和县提供拨款,帮助他们在实际环境中展示这些技术,并开发地方计划,为危险废物产生者提供技术帮助。
如果这些资金促成的技术在商业上取得成功并盈利,接受者必须偿还拨款,并与部门分享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偿还的资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以进一步支持该计划。
Section § 25244.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与多个州委员会合作,建立一个项目,用于研究和展示在全加州范围内减少、回收和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他们需要制定标准来选择将获得拨款用于建造这些技术设备的示范项目。这些标准将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成果推广潜力以及与州废物管理目标的契合度。
获得拨款的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它们应展示出在现场和非现场减少危险废物的潜力,惠及小企业,或适用于不同行业。值得注意的是,所发放的拨款不受某些公共合同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25244.7
本节允许该部门聘请外部服务,以协助处理与环境项目相关的各项任务,例如评估环境控制措施、分析可行性、审查项目设计、管理现场运营以及安排项目进度。
Section § 25244.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四步流程,旨在为示范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技术的项目提供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a) 第一阶段补助金资助可行性研究,最高可达研究成本的90%,每笔补助金上限为25,000美元,旨在确定最具成本效益的废物管理方案。
(b) 第二阶段补助金覆盖项目设计成本,最高可达70%,上限为50,000美元;小型企业可获得90%的覆盖。这包括制定详细计划、时间表和获取许可证。
(c) 第三阶段补助金提供建设成本的50%资助,小型企业可获得80%的资助,上限为400,000美元。项目必须允许进行评估和信息共享。
(d) 第四阶段补助金覆盖项目有效性和法规遵从性评估成本的90%,小型企业可获得全额资助,上限为100,000美元。
Section § 25244.9
Section § 25244.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向大学、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提供拨款并签订合同。目的是支持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方面的研究和开发。这些拨款可以覆盖工资和设备等费用,并且最好能补充联邦或私人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虽然这些拨款不受某些标准公共合同规则的约束,但任何合同仍需遵守相关的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