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印第安保留地危险废物管理设施的开发
Section § 25198.1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背景下理解危险废物设施相关法规的关键术语。“印第安属地”指美国法律定义的区域。“部落”包括《联邦公报》中列出的、有资格获得美国特殊服务的各种美洲原住民群体。“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设施”是加州特定法律条款定义的术语。“运营者”是指经营危险废物设施的人,而“所有人”是指拥有该设施的人。“秘书”指加州环境保护秘书。“州”包括加州及其机构,“选址”则涉及危险废物设施地点的适宜性。
Section § 25198.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的原住民部落如果想在其区域内建设危险废物设施,如何与州政府合作。当部落提交书面请求后,州秘书将启动谈判,以达成一项协议,明确州和部落在设施方面的职责。在此过程中,秘书还将咨询多个环境机构。
但是,如果该设施完全由部落拥有和运营,只处理该部落产生的危险废物,并且已获得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则此程序不适用。
Section § 25198.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州与部落之间建立合作协议以管理危险废物设施的流程和要求。这些协议必须保护水质和空气质量,并妥善管理危险材料,同时考虑州和联邦的环境及安全法律。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秘书必须善意地确定该协议符合这些要求。协议应包含与加州关于水、空气和危险废物管理的某些法规等效的标准。然而,部落在实施这些标准方面的方法可能与州的方法不同。
公众审查、通知和意见是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秘书必须在最终确定协议之前为此提供时间。一旦协议获得批准,根据某些环境审查法律,它不能被视为一个“项目”。
Section § 25198.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部落如何从州机构获得技术援助,以建立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管系统,包括许可制度和执法计划。法律要求签订合作协议,以补偿州机构提供的援助,并确保数据共享,同时保护机密信息。每份协议还必须包含争议解决机制,并允许在时限上具有灵活性,但公众通知和审查期限除外。法律要求州机构在30天内评估部落提交的许可申请,逾期未回复则视为批准。最后,协议必须允许州和部落当局在部落土地内外某些设施进行检查和许可审查时享有合理访问权。
Section § 25198.5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的公共机构审查危险废物设施的部落和联邦许可草案,以确保它们符合某些标准。许可必须符合合作协议的标准,为健康和环境提供充分保护,并实施其他法规中已知的可行缓解措施。如果这些要求未能满足,则被视为违反协议。然而,即使寻求补救措施,主张管辖权或主权豁免仍然是可能的。签订协议不限制可用的补救措施。最终许可颁发后,副本必须在10天内发送给加州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落。
Section § 25198.6
本法律阐明,只要联邦法律允许,它不改变州或部落机构对印第安属地内危险废物设施的管辖权。它详细说明了合作协议如何允许州对这些设施执行其规定。
执法有具体条件:必须发生或可能发生违规行为,必须通知相关方,并且部落必须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符合特定标准的部落或联邦许可证在执法时被视为州许可证。
如果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存在紧急威胁,州可以立即介入,但必须首先通知部落。
Section § 25198.7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与部落之间的合作协议中,双方都可以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像执行合同一样执行协议条款。它确保州和部落都放弃其主权豁免,这意味着他们允许对方起诉自己,以便在法庭上维护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