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6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加州危险废物法规相关的关键术语。“背景调查”是指对披露声明中列出的个人进行指纹犯罪历史检查,并包括该个人的所有曾用名。“关注的危险废物”被定义为部门明确列出的危险废物类型。

为本条目的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5(a) “背景调查”指根据第25112.5节,从披露声明中指明的人员提交的指纹图像中获取的犯罪历史背景调查。该背景调查应包括提交指纹图像者的任何曾用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5(b) “关注的危险废物”指根据第25169.6节,经部门列为关注的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更新一份危险废物清单,这些危险废物因其危险性可能被用于恐怖或犯罪行为。这些危险废物需要超出标准程序的特殊处理。部门还必须规定这些危险废物在丢失时需要报告的最低数量。这项任务必须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其他地方、州和联邦机构合作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6(a) 部门应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采纳并酌情修订一份关注危险废物清单,并为第25169.7条(a)款的目的,规定当关注危险废物缺失时必须报告的最低数量。该清单应至少包括部门经与(b)款所述其他机构协商后,确定需要特殊处理限制和要求的任何危险废物,这些限制和要求应超出通常适用于危险废物的限制和要求,因为关注危险废物有可能被故意且有效地用于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行为中危害公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6(b) 部门应与对关注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潜在危害具有技术专长的其他受影响的地方、州和联邦机构协商,制定关注危险废物清单及相关的可报告数量。

Section § 25169.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自2003年7月1日起处理关注危险废物的人员的责任和要求。如果达到一定阈值的废物丢失,必须立即口头和书面报告。部门将评估公共安全风险,并在必要时通知相关部门。如果危险废物丢失,加州公路巡逻队可能会参与检查。申请运营或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必须提交详细的披露声明,并且在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更新。对申请人的背景调查将在180天内进行。政府机构和某些获得许可的运营有例外情况。

除(b)款另有规定外,自2003年7月1日起,以下所有要求,包括部门根据第25169.8节通过的任何法规,均适用于处理任何关注的危险废物的人员: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a)(1) 如果危险废物运输商或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发现关注的危险废物丢失,且丢失的废物量等于或超过根据第25169.6节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可报告数量,该危险废物运输商或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立即(按照部门通过的法规规定)向部门提供口头通知,并在发现后五天内以书面信函形式向部门报告差异。该运输商或所有者或经营者还应遵守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联单差异报告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a)(2) 在根据(1)款收到关注的危险废物丢失通知后24小时内,部门应初步确定是否存在对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如果在作出初步确定后,或此后任何时候,部门确定丢失的关注危险废物因其可能被用于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行为而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潜在风险,部门应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和加州公路巡逻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a)(3)  加州公路巡逻队可应部门请求进入并检查任何危险废物设施,以对部门认定可能丢失的任何危险废物进行调查。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1) 尽管有第25200.4节的规定,任何申请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使用和运营处理关注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设施授权的人员,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包含第25112.5节中规定信息的披露声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2)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在部门要求下的任何时候,任何拥有或经营处理任何关注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设施的人员,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包含第25112.5节中规定信息的披露声明。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自2004年1月1日起,任何申请注册为将运输关注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运输商的人员,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包含第25112.5节中规定信息的披露声明。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3)(A)(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3)(A)(B)(A)项不适用于在申请注册前两年内已向部门提交披露声明的运输商,除非披露声明中要求包含的信息发生变化,或部门要求该运输商提交披露声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4) 在部门要求下的任何时候,任何运输任何关注危险废物的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包含第25112.5节中规定信息的披露声明。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5) 凡根据(1)至(4)款提交的披露声明中要求包含的信息在披露声明提交日期之后发生任何变化,运输商或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在变化发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6) 在根据本款收到披露声明后180天内或之前,部门应进行背景调查,其定义见第25169.5节(a)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7(b)(7) 本款不适用于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根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运营的任何人。

Section § 25169.8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到2003年7月1日,相关部门在加州公路巡警队的协助下,必须制定紧急规定来执行本条。这些规定被视为紧急法规,这意味着它们对于立即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并且在更新之前一直有效。这些法规应与联邦关于危险材料运输的规定保持一致,除非确定它们可能被联邦法律优先管辖。在这种情况下,部门需要向联邦当局申请豁免,以维持其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8(a) 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在加州公路巡警队的同意下,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8(b) 部门根据本条制定的法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制定,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制定属于紧急情况,并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1条 (e) 款的规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紧急法规应向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但不得由其废止,并在部门修订之前保持有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8(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条制定法规时,部门应确保法规符合1994年《危险材料运输授权法》(《美国法典》第49编第51章(自第5101条起),及其后修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8(d) 如果部门认定根据第25169.7条施加的要求可能会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9编第5125条被1994年《危险材料运输授权法》优先管辖,部门应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5125条 (e) 款向交通部长申请优先管辖豁免。

Section § 25169.9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加州申请成为危险废物运输商,并且您将处理特定类型的危险废物,司法部需要您的指纹和其他详细信息来核查您的背景。这旨在确保您有资格并能安全处理危险材料。他们将审查您在州和联邦层面的记录,以批准您的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9(a) 部门应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适用于任何申请注册为危险废物运输者、将运输受关注的危险废物并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提交包含第25112.5条(a)款规定信息的披露声明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9.9(b)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的规定,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