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a) 任何市、县或州机构,作为所有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知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其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上、地下或进入该土地发生了未经本章授权的危险废物处置,应通知部门。收到该通知后,部门应确定是否发生了未经本章授权的危险废物处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b) 如果部门确定发生了未经本章授权的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b)(1) 进行或安排进行检测,以确定危险废物的一般化学和矿物成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b)(2) 要求根据 (a) 款提交通知的市、县或州机构,制定一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中应明确需要针对该危险废物采取的清除或补救措施,如第78125和78135节所定义。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成分、渗滤液、受污染雨水和废物分解产物逸散到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b)(3) 将根据 (1) 项作出的部门调查结果通知土地所在县、土地所在市(如有)、财产所有人以及居住在危险废物处置地块边界线2000英尺范围内的居民。部门还应在土地附近张贴包含此信息的告示,并确保公众可见。部门也可向其他人提供此通知,或在任何其他区域张贴这些告示,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为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提供最大的评论机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b)(4) 在方便受影响公众的时间和地点,就拟议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即使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定不采取任何清除或补救措施,也应举行这些听证会。部门应在《政府法典》第6000节所定义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这些听证会的通知,并应使用所有其他合理方式宣传这些听证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b)(5) 采取第78930节要求的所有关于任何拟议清除或补救措施的行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b)(6) 采取本章或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开始)授权的任何其他行动,以执行第25242.1节规定的立法意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2(c) 根据 (b) 款 (2) 项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市、县或州机构,应将拟议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提交给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批准,以部门认为适当者为准。市或州机构应将计划提交给土地所在县,县或州机构应将计划提交给土地所在市(如有),以征求意见和建议。市、县或州机构还应考虑是否采纳县、市和公众建议的任何计划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