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危险废物处理的要求,重点是创建和使用联单,即用于追踪危险废物运输的文件。它解释说,产生者(制造废物的人或公司)在运输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填写并签署联单。这份文件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规,并包含废物去向等信息。联单有纸质和电子两种选择,并详细说明了何时以及如何向加州环保部门提交副本。

承运人在运输废物时必须携带这些联单,并在被要求时向有关部门出示。接收废物的设施运营者必须确认他们也遵守关于接收危险废物的规定。该法律确保每批货物都有文件记录,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该法律还涵盖了州外运输的条件以及何时必须提交联单。如果接收交付确认出现问题,产生者必须进行跟进。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律生效,更新了与危险废物追踪和费用安排相关的流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1) “联单”是指由危险废物产生者发起并签署的运输文件,其中包含部门要求的所有信息,并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规,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1)(A) 加州统一危险废物联单,即州政府为2006年9月4日或之前启动的运输所印制和提供的联单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1)(B) 统一危险废物联单,即美国环境保护局表格8700-22(联单),并在必要时包括表格8700-22A(联单续页),由在美国环境保护局注册的来源为2006年9月5日或之后启动的运输所印制。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1)(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1)(C)(i) 电子联单,即危险废物联单的电子格式,从电子联单系统获取并以电子方式传输至该系统,且根据第25160.01节的规定,其具有与美国环境保护局表格8700-22和8700-22A同等的法律效力。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1)(C)(i)(ii) 从电子联单系统打印的联单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2) “电子联单系统”或“e-联单系统”是指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国家信息技术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获取、填写、传输电子联单,并分发给电子联单用户和监管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a)(3) 就本节而言,运输在联单由第一承运人签署且危险废物离开产生地点之日启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1) 除第25160.2节或第25160.8节另有规定,或经部门颁发的豁免另行授权外,产生危险废物并将其运输或提交运输进行场外处理、处置、储存或其任何组合的人员,应在废物运输或提供运输之前填写联单,并应在该联单上指定废物将运往进行处理、处置、储存或其组合的设施。联单应按部门要求填写。产生者应将联单提供给将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如果危险废物将通过车辆运输,则为司机;如果危险废物将通过铁路或船舶运输,则为铁路公司或船舶运营商指定的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1)(A) 产生者应使用美国环境保护局表格8700-22联单运输文件,并在必要时包括表格8700-22A,或使用电子联单,即危险废物联单的电子格式,该电子联单从e-联单系统获取,并根据第25160.01节的规定,具有与美国环境保护局表格8700-22和8700-22A同等的法律效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1)(B) 联单仅应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填写联单的人员合理认为属于危险废物的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1)(C) 在危险废物运输或提交运输之日起30天内,使用纸质联单的每个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向部门提交所使用的每份纸质联单的清晰副本。提交给部门的副本应包含产生者和承运人的签名。产生者无需向部门发送通过e-联单系统完全处理的电子联单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2) 除第25160.2节或第25160.8节另有规定,或经部门颁发的豁免另行授权外,产生危险废物并将其运输或提交运输进行州外场外处理、处置、储存或其任何组合的人员,无论该废物是否被进口国或州认定为危险废物,均应根据以下两项条件填写联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2)(A) 产生者应使用美国环境保护局表格8700-22联单运输文件,并在必要时包括表格8700-22A,或使用电子联单,即危险废物联单的电子格式,该电子联单从e-联单系统获取,并根据第25160.01节的规定,具有与美国环境保护局表格8700-22和8700-22A同等的法律效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2)(B) 产生者应在危险废物运输或提交运输之日起30天内,向部门提交根据分段(A)使用的任何纸质联单的清晰打印副本。产生者无需向部门发送通过电子联单系统完全处理的电子联单副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3) 自危险废物州外运输或提交运输之日起30天内,使用纸质联单的该危险废物的每个产生者应向部门提交所使用的每份纸质联单的清晰打印副本。提交给部门的副本应包含产生者和初始运输者的签名。如果自首次装运之日起35天内,或对于水路出口到外国的货物,自首次装运之日起60天内,产生者尚未收到所有运输者和设施运营者签署的联单副本,或未通过电子联单系统收到指定设施已接收货物的验证,则产生者应联系指定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以确定危险废物的状态,并要求所有者或运营者立即向产生者提供一份已签署的联单副本。 除非第25123.3条(h)款第(2)项另有规定,如果自首次装运之日起45天内,或对于水路出口到外国的货物,自首次装运之日起90天内,产生者尚未收到已签署的联单副本,或未通过电子联单系统从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处收到货物已接收且联单已由指定设施签署的验证,则产生者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异常报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4) 对于根据《联邦法规》第40篇不需要联单的废物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要求使用联单。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5)(A)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分段(B)规定的除外,如果产生者、运输者和设施在危险废物联单上均被识别为同一公司,则产生者无需向部门提交任何根据第25160.2条的合并联单程序或第25160.8条规定的程序运输的废物,或当运输者根据部门根据第25143条颁发的豁免(授权对未列入第25160.2条的废物使用合并联单)进行操作时,其联单副本。如果一家公司使用多个识别号,则所有这些识别号都应包含在其年度运输者注册申请中,如果这些号码将与合并联单程序一起使用。本款不影响设施运营者通过合并联单接收的货物信息提交到电子联单系统的义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b)(5)(A)(B) 如果分段(A)所指的废物被运往州外,产生者应向部门提交一份清晰可读的纸质联单副本,其中包含产生者和初始运输者的签名。产生者无需向部门发送通过电子联单系统完全处理的电子联单副本。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c)(1) 部门应确定联单的填写形式和方式以及联单应包含的信息。每份联单的形式和每份联单上要求的信息应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无论这些危险废物是否也根据联邦法案或美国交通部通过的法规进行监管。但是,联单的形式和所需信息应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c)(2) 根据联邦法规,部门可以在联邦法规要求的信息之外,要求联单上提供额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 任何运输第25124节所定义废物的人员,如果获得了该废物的联单,则在运输该废物时,应遵守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的所有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3) 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在交付时将联单副本移交给设施运营商,或移交给随后将通过车辆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运输危险废物并随后将该危险废物的保管权移交给将通过铁路或船舶运输该废物的人员时,应将联单副本移交给铁路公司或船舶运营商指定的人员,具体按照《联邦法规》第49卷B分卷第1章C分章(自第171.1节起)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联单移交可以通过纸质联单的移交完成,也可以通过提交至电子联单系统并传输给设施运营商的电子联单完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4) 通过机动车、铁路或水路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在本条规定的首次注册和注册续期时向部门证明,该运输者熟悉本节、部门法规以及管理联单使用的联邦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e)(1) 本州内接收根据本节附有联单运输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储存或任何组合操作的设施运营商,应遵守《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4.71节或第265.71节(视情况而定)中有关接收该批货物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e)(2) 任何接收本州以外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设施,只有在危险废物附有完整纸质或电子联单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该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储存、处置或任何组合操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e)(3) 如果设施运营商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可以接受未附有正确填写并签署的纸质或电子联单的异地产生的危险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e)(3)(A) 设施运营商根据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部门授予的其他授权,被授权接受该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e)(3)(B) 设施运营商遵守部门通过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此类情况下接收危险废物的条件和程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e)(4) 本分节仅适用于根据本节及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要求联单的危险废物运输。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f) 部门应向任何利益相关方提供其修订和加强危险废物追踪系统的计划,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执行法律、收取收入并生成必要的报告。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g) 本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2022年报告期及此后应缴的费用,包括报告期内应缴的预付款以及报告期后应缴的费用。

Section § 2516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只要符合联邦法规,电子联单可以替代传统的纸质表格来追踪危险废物。这些电子表格被视为有效,并与带有手写签名的纸质版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联单上的签名必须符合联邦政府设定的特定标准。如果您使用电子联单,可能需要向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支付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纸质表格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根据系统成本和使用情况确定,并由EPA进行更新和公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01(a) 依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2.20节(a)款第(3)项获取、填写并传输的电子联单,以及用于代替美国环境保护局表格8700-22和8700-22A的电子联单,具有与带有手写签名的纸质联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为所有目的满足本章中关于获取、填写、签署、提供、使用或保留联单的任何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01(b) 根据本章规定,电子联单签名应符合《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2.25节中描述的标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0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01(c)(1) 使用电子联单格式的产生者、运输者、所有者或运营者,美国环境保护局可向其收取每份电子联单的生成或处理使用费。所有者或运营者也可能被美国环境保护局收取使用费,用于收集和处理所有者或运营者依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4.71节(a)款第(2)项第(v)款或第265.71节(a)款第(2)项第(v)款提交给电子联单系统运营者的纸质联单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01(c)(2) 第(1)项所述的费用由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当前和预计的系统成本以及电子联单系统的使用水平不时维护和更新,并将作为《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2部分的一个附录发布。

Section § 25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必须更新用于识别危险废物的系统。新系统应与联邦关于RCRA(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危险废物的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允许对非RCRA危险废物制定州特定的规则。

如果修改有利于人类健康或环境、有助于合规、或确保更好的废物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修改该系统。部门必须为新系统设定一个生效日期,并允许长达三年的过渡期,如果需要,还可以再延长两年。

现有许可证和授权将更新以使用新系统,但不会改变设施可以处理的废物类型或数量。还将开展一项公众教育计划,告知用户这些变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a)  部门应修订《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1章(第66261.1节及后续)附录XII中建立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修订后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应符合(b)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b)  根据(a)款采纳的修订后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b)(1)  RCRA危险废物应采用根据联邦法案采纳的RCRA危险废物代码系统赋予这些危险废物的相同危险废物代码识别标识进行识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b)(2)  非RCRA危险废物应采用与联邦废物代码识别标识一致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标识进行识别,并应基于导致废物在本州被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制的标准。该识别代码系统不应要求受本款约束的危险废物通过RCRA危险废物代码识别进行识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b)(3)  尽管有(1)款和(2)款的要求,如果部门确定这些额外修改对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是必要且至关重要的,部门可以提议并采纳对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的额外修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b)(3)(A)  对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的重大益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b)(3)(B)  对合规和执法活动的重大益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b)(3)(C)  重大额外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c)  为促进根据本节采纳的修订后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的实施,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c)(1)  确定制定修订后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的法规的生效日期,以允许一个合理的过渡期,该过渡期不应超过修订后的废物代码法规采纳之日起三年。如果部门在该三年期结束前确定新废物代码系统生效需要额外时间,部门可以修订法规,将过渡期和生效日期延长最多两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c)(2)  采纳一项监管程序,用于修订部门已颁发的现有许可证、注册、执照、认证及其他授权,以允许拥有提及或包含旧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的现有授权的设施使用修订后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但须遵守以下所有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c)(2)(A)  该监管程序不会改变个人根据本章获授权处理、储存、转移、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或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c)(2)(B)  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该监管程序不应仅为反映修订后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而要求对单个设施许可证、注册、执照、认证或其他授权进行单独修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c)(2)(C)  修订现有许可证、注册、执照、认证或其他授权的监管程序应在修订后的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的生效日期(由部门根据(c)款(1)项确定)适用于所有相关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1(c)(3)  开展公众教育、宣传和通知计划,以确保危险废物代码识别系统的用户合理地获知并理解根据本节对系统所做的更改。

Section § 25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以简化方式管理某些类型危险废物的批量运输,这些废物来自不同地点,并使用一份合并联单。它专门适用于非RCRA危险废物或无需联邦联单的RCRA废物,并且需要相关产生者的同意。

该程序对联单和收据的填写和保留有具体要求,必须详细说明废物的来源、类型和目的地。运输者还必须每季度向部门报告,确保所有运输的废物流都有记录。

只有某些类型的废物,例如废油、防冻剂和特定的工业副产品,才能使用这种合并联单程序。产生者每月产生的废物量必须少于1,000公斤才能使用此程序。

此外,废物必须送往授权的处理设施,并且对某些学校化学品和石棉有特殊考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a) 代替第25160条和第25161条规定的程序,符合本节条件的危险废物运输者和产生者可以使用(b)款中规定的合并联单程序,将从多个产生者处收集的、在(c)款中确定的废物流的运输合并到一份单一的合并联单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 以下合并联单程序仅可用于非RCRA危险废物,或根据联邦法案或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联邦法规无需办理联单的RCRA危险废物,并由注册危险废物运输者运输,且仅在产生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1) 每位车辆驾驶员应针对该驾驶员在每个日期操作的每辆运输车辆,填写一份单独的联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2) 运输者应使用运输者的名称、识别号、终点站地址和电话号码,填写联单的产生者部分和运输者部分。产生者和运输者部分应在每天开始收集前完成。驾驶员应在联单的产生者和运输者部分签名并注明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3) 运输者应在联单正面附上从产生者处收到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清晰收据。这些收据应用于确定车辆中危险废物的总量。危险废物交付后,收据应附在运输者的联单副本上。运输者应将收据副本留给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产生者应将每份收据保留至少三年。在任何未决的关于受管制活动的执法行动期间,或应部门或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要求,此保留期限将自动延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 每份收据的所有副本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A) 产生者的名称、地址、识别号、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以及产生者或其代表的签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B) 运输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C) 联单编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D) 收到的每种废物流的体积或数量、其加州和RCRA废物代码、(c)款中列出的废物流类型,以及其正确的运输描述,包括危险类别和联合国/北美(UN/NA)识别号(如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E) 危险废物将运往的授权设施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F) 运输者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G) 驾驶员签名。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4)(H) 一份由产生者签署的声明,证明产生者已建立一项计划,以产生者认为经济上可行的程度,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或数量和毒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5) 运输者应在每次日期变更、驾驶员变更或运输车辆变更时,在联单上填写每种废物流的运输总量或总数量。总量或总数量应为从各收据上列出的产生者处收集的每种废物流的累计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6) 运输者应在每次运输后30天内向部门提交所使用的每份纸质联单的清晰副本。运输者无需向部门发送通过电子联单系统完全处理的电子联单副本。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7) 运输者应在州内某地保留每份联单的副本和所有收据,为期三年。在任何未决的关于受管制活动的执法行动期间,或应部门或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要求,此保留期限将自动延长。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8) 运输者应将联单的所有副本提交给指定设施。接收危险废物的指定设施的代表应根据第25160条和第25160.01条完成并提交联单。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9) 第25160条、第25160.01条和第25161条的所有其他联单要求均应遵守,除非本节另有明确豁免。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b)(10) 采用合并申报程序的每个产生者都应有一个识别号,除非根据第25143.13条规定,每月产生少于100公斤摄影废物的产生者可豁免申报要求。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b)款中规定的合并申报程序只能用于以下废物流,并应符合针对每种废物流规定的以下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1) 废油和油水分离器的内容物,如果该分离器是集水池、澄清池或类似的收集装置,用于收集含有以下一种或多种残留物质的水:废油、防冻液,或与产生废油和防冻液的活动相关的其他物质和污染物。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项中列出的废物只能根据本节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前提是满足(B)项和(C)项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 符合合并申报条件的废物包括以下所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i) 被废油污染的固体。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ii) 刹车液。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iii) 防冻液。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iv) 防冻液污泥。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v) 零件清洗溶剂,包括水性清洗溶剂。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vi) 仅被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污染的氢氧化物污泥。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vii) “油漆相关”废物,包括油漆、稀释剂、滤网和污泥。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viii) 废摄影溶液。
(i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ix) 干洗溶剂(包括四氯乙烯、石脑油和硅基溶剂)。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x) 被干洗溶剂污染的滤网、棉绒和污泥。
(x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xi) 石棉和含石棉材料。
(x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xii) 印刷行业的油墨。
(x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xiii) 从K-12学校收集的化学品和实验室包装。
(x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xiv) 被本节列出的其他废物污染的吸收剂。
(x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xv) 柴油和汽油燃料分配泵的滤网。
(xv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A)(xvi)(I) 从在该州经营业务的零售商处收集的零售危险废物。
(II) 就本条款而言,“零售危险废物”是指尚未售出的、在其原始零售包装中的消费品,经零售商认定为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漂白剂及其他清洁产品、泳池化学品、洗衣粉、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指甲油、气溶胶产品、除草剂和肥料。
(III) 根据本节使用零售危险废物的合并申报程序时,在同一运输车辆中运输的不相容材料应根据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进行管理。
(xvii) 任何其他废物,按照部门通过的法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B) 产生者每月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超过1000公斤,并符合第25123.3条(h)款(1)项的条件。为计算本节所述的每月1000公斤限额,产生者可以排除根据(c)款(1)项管理的废油和油水分离器的内容物的量。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C)(i) 产生者与运输者签订协议,运输者在协议中同意向产生者提交确认,确认危险废物已运至经授权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进行适当处理。协议可以规定,危险废物将首先根据适用法律运至储存或转运设施。
(i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C)(i)(i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2(c)(2)(A)(C)(i)(ii)(i)项中规定的处理要求不适用于石棉、含石棉材料、从K-12学校收集的化学品和实验室包装,或部门认定没有合理可用的处理方法或设施的任何其他废物流。这些废物应运至经授权的设施。

Section § 2516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提交的用于追踪危险废物的一种叫做“联单”的纸质表格不完整或填写错误,部门会将其退还给您。收到退回的联单后,您有30天时间进行更正并连同20美元的费用一起重新提交。 这笔费用用于帮助管理危险废物活动,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危险废物控制的基金。

Section § 25160.7

Explanation
在将危险废物装载到运输车辆之前,负责人必须确保驾驶员持有正确类型的驾驶执照以及针对预定载荷所需的任何批注。

Section § 251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通过上门收集计划运输家庭有害废物的要求和程序。注册运输商可以处理此类废物,但必须遵循特定的联单程序,包括记录每次收集和交付的详细信息、保存记录,并妥善管理废物以防止危害。运输商还需每季度向部门报告其活动,详细说明每次运输的具体情况。对于将家庭有害废物与其他少量废物分开,以及确保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措施,都有严格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a)(1) “上门收集家庭有害废物计划”或“家庭有害废物住宅上门收集服务”具有与第25218.1节(b)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a)(2) “家庭有害废物”具有与第25218.1节(d)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a)(3) “公共机构”具有与第25218.1节(j)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a)(4) “注册有害废物运输商”或“运输商”是指持有部门根据第25163节颁发的有效注册的人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a)(5) “VSQG废物”是指由极少量产生者产生的有害废物,其定义见第25218.1节(q)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b) 注册有害废物运输商在运营上门收集家庭有害废物计划或家庭有害废物住宅上门收集服务时,如果遵守(d)款和(e)款的要求,则可以采用(c)款中规定的联单程序,以替代根据第25160节(b)款对产生者施加的要求以及部门根据第25161节通过的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 运营上门收集家庭有害废物计划或家庭有害废物住宅上门收集服务的注册有害废物运输商在运输家庭有害废物时,应遵守以下所有联单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1) 每位车辆驾驶员应就其在每个日期操作的每辆运输车辆填写一份单独的联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2) 运输商应按以下方式填写联单的产生者部分和运输商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2)(A) 在填写联单的产生者部分时,运输商应使用运营上门收集家庭有害废物计划的公共机构的名称、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2)(B) 在填写联单的运输商部分时,运输商应使用运输商自己的名称、识别号、终点站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2)(C) 产生者和运输商部分应在每天开始收集之前完成。驾驶员可以代表产生者签字。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3)(A) 运输商应将清晰可辨的收据附在联单正面,用于记录从每个家庭接收的每批家庭有害废物。这些收据应用于确定车辆中家庭有害废物的总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3)(A)(B) 家庭有害废物交付后,收据应与运输商持有的联单副本一并保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3)(A)(C) 运输商应向授权上门收集家庭有害废物计划的公共机构提供一份联单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3)(A)(D) 公共机构应将根据本款提交的每份联单至少保留三年。公共机构还应在任何未决的关于受监管活动的执法行动期间,或应部门或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要求,保留该联单。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4)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4)(3)款中规定的每份收据应包含接收家庭有害废物的住宅地址、接收日期、联单编号、接收的家庭有害废物的体积或数量、接收的家庭有害废物的类型、公共机构名称和电话号码,以及驾驶员的签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5) 运输商应在每次日期变更、驾驶员变更或运输车辆变更时,在联单上填写每种类型家庭有害废物的总运输体积或数量。总体积或数量应为从各收据上列出的产生者处收集的每种类型家庭有害废物的累计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6) 运输商应在每次运输后30天内向部门提交一份联单的产生者副本。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7) 运输商应将每份联单的副本和所有收据在本州内的一个地点保留三年。该运输商还应在任何未决的关于受监管活动的执法行动期间,或应部门或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要求,保留该联单。
(8)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8)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0.8(c)(8)(A) 运输商应将联单的所有副本提交给指定设施。

Section § 251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部门应如何监管危险废物的运输。其目的是使州法规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部门还必须详细记录进出州的危险废物,追踪废物的去向、时间以及处理方式。这些数据应包括废物的类型、目的地以及最终处置或处理的方法。这些信息必须每两年汇总成一份报告,显示运输和处理的废物总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a)  部门可以采纳并执行关于危险废物运输统一计划的法规,这些法规是为与联邦公路管理局和联邦交通部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51章(第5101条起)所作的调查结果保持一致所必需和适当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b)  部门应采纳并执行所有为实现第25160条目的所必需和适当的规章制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c)  部门应开发一个数据库,追踪所有进出州的危险废物,用于处理、处置、储存、弃置或其任何组合,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c)(1)  接收废物的州或国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c)(2)  运输的月份和年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c)(3)  运输的危险废物类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c)(4)  危险废物在其最终目的地处理的方式,例如焚烧、处理、回收、土地处置或其组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d)  部门应在第25178条规定的两年期报告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d)(1)  州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总吨数,并运往场外进行处理、处置、储存、弃置或其任何组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d)(2)  州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总吨数,并进出州进行处理、处置、储存、弃置或其任何组合,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d)(2)(A)  接收危险废物的州或国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d)(2)(B)  运输的月份和年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d)(2)(C)  运输的危险废物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1(d)(2)(D)  危险废物在其最终目的地处理的方式,例如焚烧、处理、回收、土地处置或其组合。

Section § 25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您不得在加州公路上运输危险废物,或将其交付给铁路或船舶运往州外设施。该设施必须持有处理废物的正确许可证或授权。将危险废物运送至国家优先清单上的设施是违法的。如果您明知或理应知道违反了这些规定,您可能会面临处罚。此外,运往其他国家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际协议或获得外国的书面同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a)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公路上运输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付给铁路或船舶运输,如果所运输危险废物的最终目的地是州管辖范围以外的国内设施,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a)(1) 该设施已根据 (c) 或 (g) 款获得许可证,或已根据联邦法案第 3005 条 (e) 款(42 U.S.C. Sec. 6925)获得运营授权,由以下任一方授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a)(1)(A) 美国环境保护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a)(1)(B) 设施所在州,如果该州已根据联邦法案第 3006 条(42 U.S.C. Sec. 6926)获得运营危险废物项目的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a)(2) 该设施经其所在州授权,根据该州的适用法律或法规,接收所运输的危险废物进行转运、处理、回收、储存、处置或最终处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a)(3) 该设施受根据第 25198.3 条签订的合作协议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b)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公路上运输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付给铁路或船舶运输,如果所运输危险废物的最终目的地是位于根据经修订的 1980 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第 105 条(42 U.S.C. Sec. 9605(a)(8)(B))确立的国家优先清单上的场地上的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c) 任何人明知运输或导致运输,或理应知道其正在导致运输违反 (a) 或 (b) 款规定的危险废物,一经定罪,应处以第 25191 条 (a) 款规定的处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d) 任何人明知交付或安排将危险废物交付给他人运输,违反 (a) 或 (b) 款规定,一经定罪,应处以第 25191 条 (a) 款规定的处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e)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公路上运输受联邦法案第 3017 条(42 U.S.C. Sec. 6938)要求约束的危险废物,或将任何此类危险废物交付给铁路或船舶运输,如果所运输危险废物的最终目的地是外国,除非该批货物符合根据第 25150.2 条通过的适用法规,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e)(1) 外国书面同意接收危险废物的副本,或《联邦法规》第 40 卷第 262.51 条中定义的环保局同意确认书副本,附于本条规定的清单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e)(2) 该危险废物运输符合美国与接收外国之间国际协议的条款,如联邦法案第 3017 条 (f) 款(42 U.S.C. Sec. 6938 (f))所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f) 任何人明知违反或理应知道其正在违反 (e) 款规定,一经定罪,应处以第 25191 条 (a) 款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25162.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要向其他国家出口可回收材料,必须遵守特定规定,以避免其被归类为废物。首先,您需要在首次装运前至少四周通知相关部门,提供详细信息,例如产生者和运输商的信息、材料描述以及装运计划(如频率和目的地)。此外,您还需要在装运日期后90天内提交每批装运的文件,包括产生者、接收设施、装运日期和材料具体信息。

拟出口到国外的可回收材料,除非符合第25143.2条第 (b) 款或第 (d) 款以及第25143.2条和第25143.9条的要求,并且出口该材料的人已遵守以下所有要求,否则不得将其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  该人员在首次装运前四周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此通知可涵盖为期12个月或更短的出口活动,并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1)  产生者的姓名、现场地址、邮寄地址、电话号码、环境保护局或州识别号(如适用)、联系人以及出口商的签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2)  各运输商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环境保护局或州识别号(如适用)、联系人姓名、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容器类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3)  材料的描述,以及(如适用)其美国交通部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和运输识别号 (UN/NA)。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4)  预计的装运频率和拟出口材料的总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5)  所有从本州出发的地点和预定目的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6)  各接收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a)(7)  材料的最终用途描述,以及适用于该材料的第25143.2条中规定的具体豁免的依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b)  对于每批单独的装运,在装运日期后90天内向部门提交运单、装运单或任何包含以下所有特定于该装运的信息的文件副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b)(1)  各产生者的姓名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b)(2)  各接收设施的姓名和地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b)(3)  装运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2.1(b)(4)  材料的类型、数量和价值。

Section § 25163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运输危险废物,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你需要持有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证。你不能把危险废物交给没有登记的人。如果你正在运输废物,请随身携带登记证,并在官员要求时出示。危险废物运输的信息会保存在加州公路巡警局管理的一个系统中。

如果你运输的是某些非危险废物,比如化粪池或化学厕所废物,你可以免于登记。少量危险废物(少于 5 加仑或 50 磅)在遵守特定安全措施且废物并非由商业活动产生的情况下,可以无需登记运输。如果你在收集固体废物时无意中运输了危险废物,则不受此规定约束。

将家庭危险废物运输到授权的收集设施通常可以免除登记和联单要求,特别是在符合联邦法律的特定条件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a)(1) 除 (b) 至 (f) 款(含)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从事或参与危险废物运输均属非法,除非该人持有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证;任何人将危险废物移交给未持有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证的运输者,均属非法。根据本条持有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证的人员,就本章而言,是注册危险废物运输者。部门向危险废物运输者颁发的登记证不得从获证人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a)(2) 任何在车辆中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在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随身携带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证。登记证应在要求时出示给部门的任何代表、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官员、任何地方卫生官员或部门指定的任何公职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a)(3) 根据本款要求和收集的危险废物登记信息,应记录并保存在加州公路巡警局运行的管理信息系统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b) 仅运输化粪池、污水池、渗漏坑或化学厕所废物(且不含源自人类或动物身体以外的危险废物),并持有卫生官员或其授权代表根据第 104 部第 13 章第 4 节第 1 条(自第 117400 节起)颁发的未撤销登记证的人员,免除 (a) 款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c) 除 (e) 和 (f) 款另有规定外,运输危险废物至经许可的危险废物设施进行转运、处理、回收或处置的人员,且该废物总量不超过五加仑或总重量不超过 50 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免除 (a) 款的规定以及第 25160 节 (d) 款 (1) 项关于在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持有联单的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c)(1) 危险废物以封闭容器运输,且包装方式能防止容器在运输过程中倾倒、溢出或破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c)(2) 在运输过程中,不同危险废物材料不得在同一容器内混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c)(3) 如果危险废物是极度危险废物或急性危险废物,则该极度危险废物或急性危险废物并非在任何商业活动中产生,且重量不超过 2.2 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c)(4) 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是该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且该人员每月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超过 100 公斤。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c)(5) 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在任何时候现场累积的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 1,000 公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d) 经授权收集固体废物的人员(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 40191 节),在收集固体废物时,无意中将危险废物运输到固体废物设施(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 40194 节),不受 (a) 款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e) 运输家庭危险废物的人员或极少量产生者运输危险废物至根据第 25218.5 节或 25218.5.1 节授权的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免除 (a) 款以及第 25160 节 (d) 款 (1) 项关于在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持有联单的规定。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f)(1) 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如果家庭危险废物是从另一个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永久性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临时性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仅回收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或与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签订协议运营的固体废物负荷检查计划进行的运输,则将家庭危险废物运输到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免除 (a) 款以及第 25160 节 (d) 款 (1) 项关于必须持有联单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f)(2) 段落(1)所述的家庭有害废弃物运输应当使用一份运输文件,其中包含《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B分篇第I章C分章第172部分C子部分(自第172.200条起)中规定的所有信息。该运输的运输文件应当至少保留三年。就本款而言,“运输文件”可包括联邦法律所要求的提货单或舱单。

Section § 251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并非经常从事危险废物运输业务,且并非将其作为其业务职能的一部分进行,那么只要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就无需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进行登记。

Section § 25163.3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在偏远地点收集危险废物并将其运至集中处理场所的人员,在遵守严格规定的前提下,免除某些法律文书和注册要求。废物不得属于某些联邦法规的管辖范围,必须满足培训要求,并且废物必须由产生者的雇员或受产生者控制的经过培训的承包商使用产生者控制的车辆运输。单次运输的废物量有限制,通常不超过 275 加仑或 2,500 磅,但特定公用事业机构运输不同危险材料的情况除外。废物在任何中途停留点停留不得超过八小时,并且运输时必须附有运输文件,除非是极少量。应包含应急响应联系方式,并且所有运输都必须遵守联邦运输法规。

在偏远地点初步收集危险废物并将其运送到由产生者运营的集中处理场所,且遵守第 25110.10 条 (d) 款通知要求的人员,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免除第 25160 条和第 25163 条关于该危险废物的联单和运输者注册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a) 该危险废物是非RCRA危险废物,或该危险废物或其运输否则豁免于联邦法案,或不根据联邦法案进行其他监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b) 满足第 25121.3 条的条件和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c) 在从偏远地点到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输过程中,所有处理危险废物的人员均遵守部门采纳的关于产生者人员培训要求的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d) 危险废物由产生者的雇员或由受产生者控制的经过培训的承包商,使用受产生者控制的车辆运输,或由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者运输。产生者应承担根据本条由产生者或由产生者或承包商控制的车辆中的承包商运输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的责任。本款不排除任何为协议一方就本条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任何责任提供保险、使其免受损害或进行赔偿的协议,也不排除产生者原本可能对任何其他方享有的任何诉讼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e) 危险废物在任何临时地点(除非是同一产生者运营的另一个偏远地点)停留不超过八小时,除非法律的其他规定要求停留。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 任何单次运输的危险废物量不超过 275 加仑或 2,500 磅,以较大者为准,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1) 作为公共事业机构、地方公有事业机构或市政事业区的产生者,单次运输可达 1,600 加仑来自一个或多个公用设施地下室脱水的危险废水,或多达 500 加仑的另一种液体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2) 作为公共事业机构、地方公有事业机构或市政事业区的产生者,如果油品根据《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66261.24 条 (a) 款 (2) 项 (B) 目中规定的测试不表现出毒性特征,则单次运输可达 5,000 加仑来自产生者拥有的变压器、断路器或电容器的矿物油。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 作为公共事业机构、地方公有事业机构或市政事业区的产生者,在紧急情况下,单次运输可达 5,000 加仑来自公用设施地下室脱水的危险废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B) 就本款而言,“紧急情况”是指公用设施地下室脱水需要立即响应,以避免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下对人类健康、公共安全或环境造成危害: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B)(i) 车辆撞击电线杆或固定公用设施设备,撞倒变压器,导致油品泄漏到公共区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B)(ii) 地下室内部或附近发生泄漏,使其内容物可能具有危险性,且工作人员需要清除液体以对地下室进行净化,并进入关键设备以避免服务中断。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B)(iii) 地下室内部或附近发生泄漏,使其内容物可能具有危险性,且雨水流入地下室可能导致溢流,溢出到周围区域。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B)(iv) 地下水渗入威胁地下室内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可靠性。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B)(v) 强降雨事件,由于降雨量大,威胁地下室内的电缆和设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f)(3)(A)(C) 根据本款运输危险废物时,产生者只能从一个公用设施地下室收集危险废物,不得整合来自多个地点的危险废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g) 运输过程中应附有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运输文件,除非 (h) 款另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g)(1) 正在运输的危险废物清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g)(2) 用于运输每种危险废物的容器的类型和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g)(3) 正在运输的每种危险废物的数量,按重量或体积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3.3(g)(4) 正在运输的每种危险废物的物理状态,例如固体、粉末、液体、半液体或气体。

Section § 2516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危险废物的运输者,你需要使用州政府提供的专用表格申请注册。从2002年1月1日起,如果你使用特殊的综合申报程序运输特定类型的废物,你的申请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并列出废物的类型。如果州政府发现任何可能危害人类、动物或环境的问题,或者你未能满足某些条件,他们可以撤销或暂停你的注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5(a) 危险废物运输者的首次注册和续期注册申请应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自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首次注册或续期注册申请,如果来自根据第25160.2条 (c) 款规定的综合申报程序运输或打算运输任何废物流的运输者,则应包含运输者通知部门该运输情况的声明,并应列出使用综合申报程序运输的废物流的具体类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5(b) 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注册申请应向部门备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5(c) 部门可根据第25186.1条 (a) 款规定的程序,撤销或暂停运输者根据第25160.2条 (c) 款规定的综合申报程序豁免操作的授权。部门应基于以下任一因素做出撤销或暂停授权的决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5(c)(1) 第25186条中规定的任何因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5(c)(2) 认定运输者操作将危及人类健康、家畜、野生动物或环境。

Section § 2516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已登记运输危险废物,但决定不再从事此项业务,他们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签名的信函来放弃其登记。另外,如果某人的登记已过期超过90天,并且他们希望再次开始运输,他们将必须作为首次申请人重新申请,就好像他们从未登记过一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6(a)  已登记为危险废物运输者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经该已登记危险废物运输者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信函,表明其不再希望运输危险废物,从而自愿放弃登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66(b)  登记已过期超过90天的人员,在申请登记时,应被视为原始登记的申请人。

Section § 25166.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制定规则,让危险废物运输者一次注册两年,而不是每年注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定危险废物运输者注册的签发和续期可以以两年为基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