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交通运输
Section § 2516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危险废物处理的要求,重点是创建和使用联单,即用于追踪危险废物运输的文件。它解释说,产生者(制造废物的人或公司)在运输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填写并签署联单。这份文件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规,并包含废物去向等信息。联单有纸质和电子两种选择,并详细说明了何时以及如何向加州环保部门提交副本。
承运人在运输废物时必须携带这些联单,并在被要求时向有关部门出示。接收废物的设施运营者必须确认他们也遵守关于接收危险废物的规定。该法律确保每批货物都有文件记录,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该法律还涵盖了州外运输的条件以及何时必须提交联单。如果接收交付确认出现问题,产生者必须进行跟进。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律生效,更新了与危险废物追踪和费用安排相关的流程。
Section § 25160.01
本法律条款规定,只要符合联邦法规,电子联单可以替代传统的纸质表格来追踪危险废物。这些电子表格被视为有效,并与带有手写签名的纸质版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联单上的签名必须符合联邦政府设定的特定标准。如果您使用电子联单,可能需要向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支付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纸质表格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根据系统成本和使用情况确定,并由EPA进行更新和公布。
Section § 2516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必须更新用于识别危险废物的系统。新系统应与联邦关于RCRA(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危险废物的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允许对非RCRA危险废物制定州特定的规则。
如果修改有利于人类健康或环境、有助于合规、或确保更好的废物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修改该系统。部门必须为新系统设定一个生效日期,并允许长达三年的过渡期,如果需要,还可以再延长两年。
现有许可证和授权将更新以使用新系统,但不会改变设施可以处理的废物类型或数量。还将开展一项公众教育计划,告知用户这些变化。
Section § 25160.2
这项法律允许以简化方式管理某些类型危险废物的批量运输,这些废物来自不同地点,并使用一份合并联单。它专门适用于非RCRA危险废物或无需联邦联单的RCRA废物,并且需要相关产生者的同意。
该程序对联单和收据的填写和保留有具体要求,必须详细说明废物的来源、类型和目的地。运输者还必须每季度向部门报告,确保所有运输的废物流都有记录。
只有某些类型的废物,例如废油、防冻剂和特定的工业副产品,才能使用这种合并联单程序。产生者每月产生的废物量必须少于1,000公斤才能使用此程序。
此外,废物必须送往授权的处理设施,并且对某些学校化学品和石棉有特殊考虑。
Section § 25160.5
Section § 25160.8
本法律规定了通过上门收集计划运输家庭有害废物的要求和程序。注册运输商可以处理此类废物,但必须遵循特定的联单程序,包括记录每次收集和交付的详细信息、保存记录,并妥善管理废物以防止危害。运输商还需每季度向部门报告其活动,详细说明每次运输的具体情况。对于将家庭有害废物与其他少量废物分开,以及确保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措施,都有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25161
本节概述了加州部门应如何监管危险废物的运输。其目的是使州法规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部门还必须详细记录进出州的危险废物,追踪废物的去向、时间以及处理方式。这些数据应包括废物的类型、目的地以及最终处置或处理的方法。这些信息必须每两年汇总成一份报告,显示运输和处理的废物总量。
Section § 2516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您不得在加州公路上运输危险废物,或将其交付给铁路或船舶运往州外设施。该设施必须持有处理废物的正确许可证或授权。将危险废物运送至国家优先清单上的设施是违法的。如果您明知或理应知道违反了这些规定,您可能会面临处罚。此外,运往其他国家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际协议或获得外国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25162.1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要向其他国家出口可回收材料,必须遵守特定规定,以避免其被归类为废物。首先,您需要在首次装运前至少四周通知相关部门,提供详细信息,例如产生者和运输商的信息、材料描述以及装运计划(如频率和目的地)。此外,您还需要在装运日期后90天内提交每批装运的文件,包括产生者、接收设施、装运日期和材料具体信息。
Section § 25163
在加州,如果你运输危险废物,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你需要持有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证。你不能把危险废物交给没有登记的人。如果你正在运输废物,请随身携带登记证,并在官员要求时出示。危险废物运输的信息会保存在加州公路巡警局管理的一个系统中。
如果你运输的是某些非危险废物,比如化粪池或化学厕所废物,你可以免于登记。少量危险废物(少于 5 加仑或 50 磅)在遵守特定安全措施且废物并非由商业活动产生的情况下,可以无需登记运输。如果你在收集固体废物时无意中运输了危险废物,则不受此规定约束。
将家庭危险废物运输到授权的收集设施通常可以免除登记和联单要求,特别是在符合联邦法律的特定条件下。
Section § 25163.1
Section § 25163.3
本法允许在偏远地点收集危险废物并将其运至集中处理场所的人员,在遵守严格规定的前提下,免除某些法律文书和注册要求。废物不得属于某些联邦法规的管辖范围,必须满足培训要求,并且废物必须由产生者的雇员或受产生者控制的经过培训的承包商使用产生者控制的车辆运输。单次运输的废物量有限制,通常不超过 275 加仑或 2,500 磅,但特定公用事业机构运输不同危险材料的情况除外。废物在任何中途停留点停留不得超过八小时,并且运输时必须附有运输文件,除非是极少量。应包含应急响应联系方式,并且所有运输都必须遵守联邦运输法规。
Section § 25165
如果你是加州危险废物的运输者,你需要使用州政府提供的专用表格申请注册。从2002年1月1日起,如果你使用特殊的综合申报程序运输特定类型的废物,你的申请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并列出废物的类型。如果州政府发现任何可能危害人类、动物或环境的问题,或者你未能满足某些条件,他们可以撤销或暂停你的注册。
Section § 25166
如果某人已登记运输危险废物,但决定不再从事此项业务,他们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签名的信函来放弃其登记。另外,如果某人的登记已过期超过90天,并且他们希望再次开始运输,他们将必须作为首次申请人重新申请,就好像他们从未登记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