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防治区区权力
Section § 2855
本节概述了区域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他们可以购买用品、雇用员工,并获取区域运营所需的不动产。他们可以出售或租赁区域财产,签订协议以赔偿损失,并参与法律诉讼。
委员会可以进入物业检查害虫、消除公共滋扰,或核实其命令是否得到遵守,有时会使用化学或生物处理方法。如果未遵守消除滋扰的命令,他们还可以处以每天最高 $500 的罚款。此外,如果害虫被认定为其他地方定义的“病媒”,委员会也可以采取行动。总而言之,委员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完成其使命。
Section § 2855.3
Section § 2855.7
Section § 2857
Section § 2858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区发现某物业存在公共滋扰时,通知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通知必须说明滋扰的存在及其在物业上的位置。通知必须指示物业所有者或占有者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问题(害虫),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再次发生。如果他们不遵守,在截止日期过后,问题每持续一天,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通知还会告知他们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有权出席区委员会的听证会。通知必须送达给物业所有者以及(如果与所有者不同)负责该物业的人。
Section § 2860
如果一个区域内的房产由不住在该区域的人所有,并且没有人可以接收法律通知,那么法律允许通过在房产上张贴通知10天的方式进行告知。此外,一份副本必须邮寄到县最新评估名册上列出的业主地址,或者,如果名册上没有地址,则邮寄到他们最后已知的地址。
Section § 2861
Section § 2862.5
如果物业上存在妨害,业主需要向区支付费用来解决。但是,在要求支付这笔费用之前,区必须举行听证会,让业主有机会发言。然后,区必须决定妨害现在是否存在,或者在他们解决之前是否存在。
Section § 2863
本法律解释了当州或地方机构管辖的财产上存在滋扰时应如何处理。区必须通知该机构,并且对通知的内容和送达方式有具体规定。该机构有权就此问题举行听证会。如果机构不同意区的命令,他们可以在听证会后 (10) 天内向州卫生服务主任上诉。主任有 (30) 天时间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区负责处理滋扰,费用将从该机构的资金中支付。
机构和区也可以签订合同,共同管理滋扰。这项权力是他们处理公共滋扰的现有权力之外的补充。“州机构”指《政府法典》中定义的实体,“地方机构”包括市、县、区和类似的公共组织。
Section § 2864
Section § 2864.7
这项法律允许将已备案并登记的留置权提交给县估价员和税务员。当他们收到留置权时,必须将留置权金额加入到针对相关物业的下一份标准税单中。这笔附加款项专门用于实现区级目标。
Section § 2865
Section § 2866
这项法律解释说,留置权所欠的款项将像普通县税一样收取,如果未按时支付,将面临相同的罚款。如果相关房产在税款逾期之前已出售给真正的买家,或者在其上产生了合法的留置权,那么减免费用将不会在该房产上产生留置权。相反,这些费用将通过无担保的方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