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区域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他们可以购买用品、雇用员工,并获取区域运营所需的不动产。他们可以出售或租赁区域财产,签订协议以赔偿损失,并参与法律诉讼。

委员会可以进入物业检查害虫、消除公共滋扰,或核实其命令是否得到遵守,有时会使用化学或生物处理方法。如果未遵守消除滋扰的命令,他们还可以处以每天最高 $500 的罚款。此外,如果害虫被认定为其他地方定义的“病媒”,委员会也可以采取行动。总而言之,委员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完成其使命。

区域委员会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a)  购买用品和其他个人财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b)  雇用必要的劳动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c)  以区域名义,通过购买、征用或其他方式,获取区域所需的任何土地、通行权、地役权或其他不动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d)  出售或租赁区域获得的任何土地、通行权、地役权、材料或其他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e)  签订合同,对因行使本章授予的权力或与这些权力相关的权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向土地或其他财产的所有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f)  起诉和被起诉。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g)  无障碍或无需通知地进入区域内或合理邻近可能导致害虫扩散到区域内的任何财产,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g)(1)  进行检查以确定害虫或其滋生地点的存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g)(2)  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直接控制或通知财产所有者消除公共滋扰来消除公共滋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g)(3)  确定消除公共滋扰的通知是否已得到遵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g)(4)  使用区域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物理、化学或生物控制措施处理该财产。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h)  评估民事罚款,由区域委员会酌情决定,但对于未遵守消除滋扰通知或听证命令的每一天,罚款不得超过每天五百美元 ($500)。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i)  如果区域有权控制的害虫属于第 2200 条 (f) 款所定义的“病媒”含义,则行使第 2270 条授权的权力。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5(j)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执行本章授予的权力并实现区域成立的目标。

Section § 285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出售房地产,必须通过公开拍卖进行,拍卖地点由区董事会指定。房产将出售给出价最高者,拍卖信息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周。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必须在该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两周。

Section § 28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借款,但借款金额不能超过该年度的预期收入。借来的钱必须在同一财政年度内还清。借款的年利率不能超过6%。 地区委员会还可以签发付款凭证,这就像是借据,用于在同一财政年度内稍后支付。这些凭证可以包含根据还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条款。

Section § 2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提供的任何法律方法来处理或消除妨害。

Section § 2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委员会向存在滋扰(例如害虫)并可能影响该区的物业的业主或占用人发送书面通知。如果害虫正在蔓延到该区,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区外的物业。该通知必须符合在另一条款,即第 (2858) 条中规定的特定内容要求。

Section § 2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区发现某物业存在公共滋扰时,通知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通知必须说明滋扰的存在及其在物业上的位置。通知必须指示物业所有者或占有者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问题(害虫),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再次发生。如果他们不遵守,在截止日期过后,问题每持续一天,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通知还会告知他们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有权出席区委员会的听证会。通知必须送达给物业所有者以及(如果与所有者不同)负责该物业的人。

第2857条要求的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8(a)  说明区发现该物业上存在公共滋扰以及滋扰在该物业上的位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8(b)  指示所有者或占有方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消灭现有害虫来消除滋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8(c)  指示所有者或占有方在指定时间内执行任何必要工作,以防止害虫在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再次出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8(d)  告知所有者或占有方,未能遵守 (b) 款的要求,将使所有者或占有方面临民事处罚,即在通知中指定的滋扰消除时间之后,滋扰每持续一天,每天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858(e)  告知所有者或占有方,在遵守通知要求之前,所有者或占有方可以在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区委员会的听证会。
该通知应送达给登记所有者以及(如果不是登记所有者)对存在滋扰的物业负有管理或占有责任的人,并且可以由区委员会授权的任何人以与民事诉讼传票相同的方式送达。

Section § 286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内的房产由不住在该区域的人所有,并且没有人可以接收法律通知,那么法律允许通过在房产上张贴通知10天的方式进行告知。此外,一份副本必须邮寄到县最新评估名册上列出的业主地址,或者,如果名册上没有地址,则邮寄到他们最后已知的地址。

如果财产由非本区居民所有,且无人负责或占有该财产,并且经勤勉查找后,无法找到可送达文书的承租人或业主代理人;或者,如果经勤勉查找后,无法找到该财产的登记业主,则可以通过在财产的显著位置张贴一份通知副本,为期10天,以及将一份副本邮寄给登记业主,寄至其在财产所在县的最新完成的评估名册上所列的地址,或者,如果名册上没有地址,则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来送达通知。

Section § 2861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或占有房产并收到关于滋扰的通知,你有权出席区委员会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可以陈述你的观点,委员会将决定你的房产上是否存在滋扰。如果他们认定存在滋扰,他们会要求你按照通知中列出的内容解决问题,或遵循其他指示。 如果你不遵守委员会的决定,你可能面临每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直到问题解决。

Section § 28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质疑或审查根据本章作出的行政决定,你必须遵循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861.7

Explanation
如果滋扰再次发生,它可能被视为仅仅是最初滋扰的延续,而不是一个全新的事物。

Section § 286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被称为“滋扰”的问题未在通知中给出的截止日期前或听证会后得到解决,区委员会有权介入并自行解决该问题。

Section § 2862.5

Explanation

如果物业上存在妨害,业主需要向区支付费用来解决。但是,在要求支付这笔费用之前,区必须举行听证会,让业主有机会发言。然后,区必须决定妨害现在是否存在,或者在他们解决之前是否存在。

消除妨害的费用应由财产所有人偿还给区。但是,除非在区进行治理之前或之后,区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财产所有人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且区委员会认定妨害确实存在,或者在区进行治理之前妨害已经存在,否则不得要求所有人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2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州或地方机构管辖的财产上存在滋扰时应如何处理。区必须通知该机构,并且对通知的内容和送达方式有具体规定。该机构有权就此问题举行听证会。如果机构不同意区的命令,他们可以在听证会后 (10) 天内向州卫生服务主任上诉。主任有 (30) 天时间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区负责处理滋扰,费用将从该机构的资金中支付。

机构和区也可以签订合同,共同管理滋扰。这项权力是他们处理公共滋扰的现有权力之外的补充。“州机构”指《政府法典》中定义的实体,“地方机构”包括市、县、区和类似的公共组织。

当在任何受州或地方机构管辖的财产上发现存在任何滋扰时,区应将滋扰的存在通知该州或地方机构。第 (2858)、(2860)、(2861)、(2861.5) 和 (2862) 条应规定通知的内容和送达方式、州或地方机构在委员会前举行听证的权利、委员会听证以及如果滋扰未由州或地方机构消除,区消除滋扰的权力。如果州或地方机构确定,通知中为消除滋扰而规定的防止滋生复发的命令对于土地的预期用途而言是过度或不适当的,或者如果州或地方机构确定第 (2800.5) 条规定的滋扰不存在,该机构可在听证会后 (10) 天内向州卫生服务主任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主任应就上诉事项作出裁决,并在收到上诉后 (30) 天内将其决定告知该机构和区。主任的决定应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如果滋扰的控制由区执行,则该控制的费用应由维护基金或用于支持州或地方机构的其他资金承担并从中支付。
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和区可以签订合同协议以提供滋扰控制。本款授予的权力是州或地方机构和区为控制第 (2800.5) 条定义的公共滋扰而签订合同协议的任何其他权力之外的补充。
在本条中,“州机构”指《政府法典》第 (11000) 条定义的机构,“地方机构”指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法人。

Section § 2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业主或租户不支付区为清理滋扰或防止其再次发生所花费的费用,或未能支付任何民事罚款,这些费用或罚款将成为该物业的留置权。这意味着该物业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但是,如果物业在留置权正式记录之前被出售,留置权不附着于该物业。相反,债务仍由在发生费用时拥有该物业的人承担,并且区可以根据第 2866 条直接向他们追讨付款。

Section § 28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已备案并登记的留置权提交给县估价员和税务员。当他们收到留置权时,必须将留置权金额加入到针对相关物业的下一份标准税单中。这笔附加款项专门用于实现区级目标。

已备案并登记的留置权副本可以提交给县估价员和税务员,他们在收到留置权后,应当将留置权金额加入到对该地块征收的、用于区级目的的下一份常规税单中。

Section § 2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评估员和税务征收员为一个区域评估财产并征收税款时,该财产留置权的经认证副本必须在8月10日之前提交给县审计员。这些地块的描述应与县评估员当前地图册上的描述一致。

Section § 2865.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县审计员负责将针对某块房产的任何留置权记录在县税册上,就在该房产的登记信息旁边。

Section § 2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留置权所欠的款项将像普通县税一样收取,如果未按时支付,将面临相同的罚款。如果相关房产在税款逾期之前已出售给真正的买家,或者在其上产生了合法的留置权,那么减免费用将不会在该房产上产生留置权。相反,这些费用将通过无担保的方式收取。

留置权的金额应与普通县税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征收,并应在逾期未缴时,按照普通县税的规定,适用相同的罚款、程序和出售。所有适用于县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应适用于该留置权,但如果与减免费用相关的任何不动产已在第一期税款逾期之日前,转让或让与给善意有偿购买人,或已产生并附着善意有偿产权负担人的留置权,则减免费用不应导致对该不动产产生留置权,而应转入无担保税册进行征收。

Section § 28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留置权规则不适用于县、市、区或其他公共实体拥有的财产。但是,一旦区提交了经核实的账单或索赔,这些实体必须偿还区在其财产上花费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286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县从本条提及的留置权中收取款项时,这些资金(除了根据特定政府法典规定拨给县普通基金的款项)应该交给相关的区。

县根据本条授权的留置权收取的任何款项,除根据《政府法典》第29304条要求支付给县普通基金的款项外,应支付给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