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a) “地役权” 指《民法典》第815.1条所定义的保护性地役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b) “环境评估” 指由独立的合格环境顾问对不动产进行的调查,以发现不动产上、内、向或来自不动产的有害物质释放或可能释放的存在或威胁。环境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不动产历史用途的调查、任何先前的释放、记录、顾问报告和监管机构函件、对不动产的目视勘测,以及在必要时进行的取样和分析测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c) “所有人” 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c)(1) 《政府法典》第56044条所定义的独立特别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c)(2) 持有地役权的实体或组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d) “财产” 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d)(1) 特别区通过赠与或捐赠方式获得的不动产,且在该不动产转让或移交给特别区之前已完成环境评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10(d)(2) 地役权,且在该地役权根据《民法典》第815.3条转让或移交给有权接受该地役权的实体或组织之前已完成环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