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负责环境清理的人未签订或未遵守清理协议,总检察长可以向他们追回费用。这些费用与部门或区域委员会监督的现场清理行动相关。

Section § 800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本法律或相关条款需要提供某些信息,但他们没有提供或提供了虚假信息,他们可能会被罚款。针对他们隐瞒或虚报的每条信息,罚款金额最高可达 $25,000。

Section § 80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必须花费资金清理或处理某人财产上的危险物质,他们可以在该财产上设定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律主张,确保州政府能够收回所支付的费用。

留置权将涵盖因清理而增加的财产价值,并且无论所有者是否能够支付,留置权都将附着于该财产。留置权在州政府开始为清理工作花费资金时即产生,并遵循法定的通知程序。

州政府不会仅仅因为设定了留置权而被视为对危险场地负有责任。一旦记录,留置权就具有判决的效力,确保对任何收回的资金享有优先权,并且必须包含财产的具体法律和评估细节。州政府收回的任何资金都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 管理员根据本章规定从基金中产生并应支付的任何费用,应构成对责任方拥有的、受响应行动影响或与之相关的不动产的债权和留置权。本款设立的留置权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1) 留置权不得超过场地公平市场价值的增加额,该增加额归因于在场地后续出售或处置时的响应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2) 无论责任方财产所有者是否资不抵债,留置权均应有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3) 留置权应在管理员首次产生基金费用时产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4) 留置权应遵守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通知和听证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b) 基金管理员和基金均不应被视为危险物质释放场地的责任方,仅因根据本条规定施加了债权和留置权。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c)(1) 本条规定的留置权,在其记录于留置权所涉财产所在县时,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和优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c)(2) 留置权应包含财产的法定描述、估税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登记所有者姓名。留置权还应包含作为危险物质释放场地的财产的法定描述、该财产的估税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该财产的登记所有者姓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d) 根据本条收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