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a)
任何获得销售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经销商或销售员执照的人员,在执照续期前的期间内,必须完成经批准的教育课程、研讨会或会议,或其等效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a)(1)
执照颁发后的第一个执照续期期:24小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a)(2)
执照颁发后的第二个执照续期期:12小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a)(3)
执照颁发后的第三个及后续执照续期期:6小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b)
规章应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b)(1)
鉴定教育项目(包括课程内容和主题要求)和讲师的基础和方法,其出勤证明或通过该课程的挑战将满足本条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b)(2)
评估基于声称与 (a) 款要求等效的申请的程序,以及判断活动是否等效的合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房屋教育项目、法律、预制房屋技术项目或研究方面的教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b)(3)
合格出勤的控制和报告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b)(4)
免除根据本条设立的继续教育要求的条件声明,以及因健康、兵役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申请和获得豁免的方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b)(5)
不少于6小时的初步教育课程或项目的内容、可用性和程序标准,新经销商或销售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参加执照考试前参加并成功完成这些课程或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56.2(c)
在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力时,部门应制定标准,以确保知识的合理时效性,作为预制房屋执业水平的基础,该水平将提供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和服务。这些标准应包括,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普遍认可的教育机构、私立职业学校、函授机构、专业社团和组织的教育项目和研讨会、其他有组织的教育项目或技术科目,或等效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