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0

Explanation

你不能在没有当地卫生部门或县高等法院书面命令的情况下,将已故者的遗骸从墓地移走。这份命令的副本必须保存在墓地的记录中。任何移走遗骸的人都必须详细记录移走日期、死者的姓名和年龄(如果可以获取),以及原始安葬地点的详细信息。

如果遗骸没有重新安葬而是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也必须记录下来。一份完整的记录应提交给遗骸最初安葬的墓地管理机构。

任何已故者的遗骸不得从任何墓地移出,除非有管辖权的卫生部门或该墓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的书面命令。该命令的副本应作为墓地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任何从墓地移出遗骸的人,应保存并维护一份真实准确的记录,其中显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500(a)  遗骸移出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500(b)  被移出者的姓名和年龄(如果这些详细信息可以方便地获取),以及遗骸移往的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500(c)  遗骸原先安葬的墓地及其中的墓穴。
如果遗骸并非通过安葬方式处置,则应制作并保存一份关于此类处置的记录。实施移出的人应向运营该遗骸移出墓地的墓地管理机构提供该记录的真实、完整副本。

Section § 7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墓地管理机构不得移走已安葬的遗骸,除非他们持有由墓地所在地的当地注册官签发的移走许可。任何合法有权移走遗骸的人都可以申请此许可。许可上会注明遗骸应重新安葬的地点,除非遗骸是火化过的并将在海上安葬,这种情况下必须在许可上注明,并包括需要报告海葬事实的县。

墓地管理机构不得移走或允许移走任何已安葬的遗骸,除非由场所所在区域的当地注册官签发了移走许可并已送达墓地管理机构。任何依法有权移走遗骸的人可向当地注册官申请移走许可。当地注册官应签发许可,该许可在所有情况下均应指明遗骸将重新安葬的墓地名称,并应保留一份副本;但如果火化遗骸将按本法典第7117条的规定海葬,则该许可应如此注明并指明海葬事实应报告的县。

Section § 7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管理机构在迁葬过程中移动人类遗骸,而无需为每具遗体单独办理许可证。但是,他们必须遵守墓地所在地的当地卫生委员会或官员制定的合理规定。本质上,这项法规确保了在简化许可证办理流程的同时,在移动遗骸的过程中仍必须遵守健康和安全标准。